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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泊尔打工时,当地人的哪些行为最让你受不了?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喜欢的话可以关注我哦。

打板子屁股到底有多疼,这和你有没有钱有关!

清代桐城学派的大拿方苞曾经因罪下狱,他在狱中写了本《狱中杂记》里面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

说有三个人犯了同样的罪,都要受杖刑。为了少遭点罪,行刑前,他们都给差役送了银子,结果送三十两的那位,骨头被打伤了,回家养了三十天才好,送六十两的,就受了点皮肉伤,几天没事儿了。送一百八十两的那位,打完了板子,当天就能下地,步履如常了。可见这打板子疼不疼,完全取决你花了多少钱,要想不肉疼,那就得心疼呀。

对差役来说,打板子是个好活儿,能捞不少外快,同时也是个技术活,不能收了钱,还往死里打呀,所以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打板子选手,勤学苦练就少不了了。至于怎么练呢。明代的《历代刑法考》中有过这样一个记录。明代锦衣卫训练执行廷杖的校卒时,会用皮革扎两个人偶,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包上纸,之后再把两个人偶分别套上衣服。放砖头的这个,训练的是外轻内重的手法,要求表面看起来没使多大劲,衣服不能破损,里面的砖头却都要打碎了。包纸的那个,训练的就是外重内轻的手法了,要求看起来下手很重,但是包的纸却不能有任何破损。这两关都通过了,才算是能够出师行杖了。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规规矩矩,纯纯粹粹的挨顿板子有多疼呢?这么说吧,电视剧里经常有拖出去五十板子,打一百军棍啥的,基本都是扯淡。要是衙役认真打,基本上二十板子人就得皮开肉绽,昏死过去了,四十板子,就得终身残疾,真要是被打一百板子的话,我估计前五十下还能听到呻吟声,后五十下基本就是鞭尸了。

宋plusdm

古代“杖刑”打屁股有多疼?(关注葛大小姐,天天看趣历史!)


杖刑(题主标题上有错别字),就是竹板打屁股,始于东汉,终于清朝,有1700多年的历史,生命力超强,可见效果非常好。

杖刑属于五刑之一,分为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一般是“去衣受杖”(宋明清三代专对妇女犯了奸罪而特别要求)。

最初的杖刑打的不是屁股,打的是背部,据说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看完医书,掩卷沉思,沉重的说“人体的五脏六腑都连在背上,而我们国家的刑罚中有一条是要打犯人背部的,这不是会把人打死吗?”,于是他就颁布命令,不能再打犯人的背部,改为打大腿和屁股。

你以为打大腿和屁股就仁慈了吗?

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县太爷审案子,用的最多的刑罚就是“四十大板”,县太爷似乎非常喜欢这种刑罚,一是他一般不会把人折磨死,二是打的血肉模糊,很有视觉冲击力,震慑效果明显。

那么,杖刑究竟有多痛呢?

《水浒传》说的非常明白,武松被张都监诬陷,押到大堂上,一顿板子下去,好汉武二郎立刻怂成武大郎,承认自己是贼。

卢俊义被管家李固诬告谋反,梁中书一顿板子下去,“打的皮开肉绽,鲜血迸流,昏晕去了三四次”,卢俊义仰天叹曰“是我命中合当横死,我今屈招了吧”,卢俊义号称梁山第一好汉也经不起棒子。

像这样的练武之人也经不起多少杖,普通人就更不行了。

明代议事时触怒皇帝的文臣武将,常常被拖出午门之外受“廷杖”,施刑者每敲一杖即大喝一声,体力消耗很大,因而每打五棍就换一行刑人,杖而至死者,不乏其人,侥幸活下来的,实际上比死了还难受。

万历五年,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翰林院检讨沈用贤各被杖六十,吴中行当场气绝,大胖子沈用贤一息尚存,大夫从沈用贤腿上取下数十块烂肉,才把他救活,沈用贤的夫人把一块烂肉风干保存,留作子孙的“家训”。新科进士、刑部观政邹元标,被杖八十,落下终身残疾,步履维艰。嘉靖皇帝时,一百二十四人同时受杖,当场死了16个,宦官刘瑾有一次就杖死过23个大臣。

明朝的刑杖头圆而大,受刑的人往往肉都打烂了表皮却毫无破绽。

清代的刑杖进行了改进,杖中灌铅,惩治犯罪的太监,十杖之内,少有生还的,这件凶器竟然美其名曰“寿杖”。

“杖刑”高手是如何炼成的?

“杖刑”之下,是生、是死,是皮肉之苦全看衙役的手上功夫,这可是个技术活,手艺高超的衙役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分毫,有的皮肤红肿而里面却受伤极重,这高超的手艺是如何练出来的呢?

李伯元在《活地狱》中有过描述:一块豆腐放在地上,用小板子打,只准发出响声而不准打烂,如果哪一天豆腐外表如新而里面却成渣,那你就练成了。而明朝的厂卫用假人练习杖刑,一个假人里面塞砖头,一个假人用一层纸包着,然后给假人穿上衣服,进行杖刑,如果放砖头的假人,衣服没烂砖头却烂了,另外一个假人,衣服烂了纸张毫发无损,那就算出师了。

“杖刑”高手需要经过多年的练习才能出师,这样高超的手艺可不能白练,每一板子下去都是钱,衙役都是看银子下板子,清朝人方苞记载了刑部大狱亲眼见到的事情,三个犯人同时被打板子,有个犯人受刑后当晚就正常走路了,另外一个伤了皮肉一个月就好了,而最后一个打伤骨头几个月下不来床,他们三个人送给衙役的银子分别是180两、60两、30两。

受“杖刑”,有时候脸面比屁股更重要

明清时期,实施“杖刑”要“去衣受杖”,一是防止里面垫东西,二是屁股打烂了好医治,三是对人格的羞辱。犯普通罪行的女子会留一条短裤受刑,而犯奸情的女子必须脱光裤子受刑,这叫做“晾臀”,行刑完毕不准立即穿上裤子,要拉到大街上示众,名曰“卖肉”,明清时期审案时允许围观,很多无聊的人,经常跑去“看打”,受过刑的女子往往倍感屈辱,在贞操观念极重的古代,很多女子选择自杀身亡。

当年珍妃倒卖官位,被慈禧发现后,就脱掉衣服受杖刑,结果把肚子里三个月大的孩子打流产了。

清朝时期浙江秀水县有一个衙役,他听说受刑者喝小便能止痛解毒,他就把自己使用的竹杖浸泡在尿水中,据说,被这种竹杖打过的犯人疼痛感大大减轻,而且不会化脓,这个衙役的后人当了大官,很多人说他一生都坚持使用这种竹杖,积了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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