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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380

大家好,关于本田380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本田380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求助!!!摩托车问题!!

大阳 DY48QT-2 外型尺寸: 1690mm*660mm*1070mm 轴距: 1190mm 空车质量: 94kg 经济油耗: ≤1.6L/100km 油箱容积: 5.3L 最高车速: ≤50km/h 可 选 颜 色 紫红 荧光绿 黑色 深红 银灰 宝石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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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凡尔赛,38号负责跟你们对线到底

为了照顾更多人的阅读习惯,我们特意把这份内容也做了一份文字版发出来。以下为正式内容

最近出现了一件很反常的事,前几天我周一例行发布了一条车评视频,发布以后不到48小时,在首发平台就收到了上万条评论。

你们知道这是个什么概念吗?近几年热度最高的车型坦克300的测评视频,发布近一年来,到现在为止也不过5000多条评论。就单看这个评论量和所谓的热度,你可能会以为这是一款月销至少过十万、年销破百万台的神车。但实际情况是:这辆车上月销量只有一千多台,累计订车量很可能还不如评论数多:它就是雪铁龙凡尔赛。

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你仔细看这些评论就会发现里面绝大多数列队之整齐、话术之统一、口径之一致,全部在攻击我双标、法系车黑、日系特别是本田吹,还起了一些外号什么太君、大佐甚至更难听的人身攻击词汇,完全淹没了评论区。

更奇怪的是,面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甚至有不少朋友亲自尝试跟他们下场,理性探讨观点,但是都反应没过多久,这些理性的评论就被集中踩灭折叠。

在首发平台以外的一些讨论平台上,也出现了大量扣帽子泼脏水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内容,甚至连措辞和图片都完全一致,跨平台出现,蔚为壮观。

说实话,入行以来这样的阵仗我已经见过好几次了,一看就明白咋回事了,一点都不新鲜。但是没想到在此之外居然还有一些挂着东风雪铁龙员工头衔出来攻击我的人,那我觉得,这就是赤裸裸的厂家行为了。既然如此,我觉得咱们值得好好掰扯掰扯这件事。我入行以来还没怕过什么事呢,既然你们来了,那你们就做好准备吧。而且我希望你们搞清楚一点:我不是充值媒体,我不靠收厂家的钱吃饭,跟别的某些媒体不一样,咱有的是底气跟你们干,干到底。

我经常说一句话:“我为这个结论负责”。好多人问我:你怎么负责呀?

很简单:如果你质疑我的观点,咱们可以对线,我说错了我认错。而且为了验证结论,咱们可以再买车,再测试,你不服可以来北京找我,咱们一起当面验证,我说到做到奉陪到底。比如这次凡尔赛就是,你们不是攻击我吗?不是不服吗?好办,这么便宜的车大不了直接买一台,买两台也行,咱们就放在这儿,你们质疑哪点咱们就验证哪点去,看看是我评价的有错还是你们攻击的有错。而且不仅仅是这台车,咱们也可以把竞品找来,同场对比,比如不是很多人提到11代思域吗?不是我提的啊,是你们提的。我是思域车主,车就在北京,咱们随时对比,随项目对比,反正我有的是时间陪你们玩,接下来的一年就凡尔赛这个车我就跟你们对线一整年直到对服了你们为止,怎么样?我就让大家看看攻击我的这些人都是些什么货色,攻击我的这些言论有没有哪怕一条能站得住脚的。

好,咱们正式开始。这一集会很长,大概内容估计上万字,我会把这些集中攻击我的言论进行挨个列举,逐条反驳,而且考虑到对面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手段,我这一次的表达会特别的谨慎和全面。同时如果大家觉得我说的有道理,也可以把我的观点糊在那些攻击我的人脸上。当然请以讨论观点为主,就事论事不要人身攻击,人家虽然给咱们扣帽子泼脏水断章取义颠倒黑白,但是咱们也不能同态报复,必须有理有面,讲道理。

下面我来罗列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帮我补充,看看有没有漏掉的。如果有,咱们可以接下来继续做节目、继续对线、继续讨论。所以如果有漏掉的,请告诉我。

1,38号到底是不是双标,或者说38号在以什么标准评价凡尔赛。

2,凡尔赛到底算A级还是B级车?

3,38号评价凡尔赛刹车或其它产品点的话术究竟有没有问题?是否过于主观和春秋笔法?

4,门槛会蹭脏裤腿的情况到底会不会发生?

5,关于车机系统不如奶奶研发的观点到底过分不过分?HUD和座椅加热通风的调节逻辑合不合理?

6,38号提前发预告视频是不是为了向厂家索要充值?

7,在凡尔赛的测评上,到底是38号主观情绪化,还是这些攻击38号的人更主观更情绪化?38号是不是法系车黑?

8,38号是不是故意在跟其他车评人唱反调?蹭热度?

9,38号到底是不是日系吹、本田吹?为什么对方要这样攻击38号?

10, 这些人为什么要集中统一大肆攻击38号是日吹、本田大佐?

我之前说过很多次,我评价一款车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市场消费视角,第二是厂家营销传播验证视角。

第一点很好理解,在价位上,基于你的使用场景和消费需求,评价你的产品力和性价比。

第二点的意思是,如果厂家你怎么宣传一个车,那我就专门去验证你的传播话术和角度,这也是帮消费者去辨析概念,排雷的方法。在这个充斥着虚假观点的行业让消费者擦亮双眼,不要陷入厂家的营销圈套。

这里我多说一点,就是你会发现经常在一款车上市初期,不仅是凡尔赛,很多车都是,有许多消费者会质疑我对这款车的一些批评。其根源就是,许多越早期的消费者,越是特别主观认同一款车的主力宣传点,或者说被这些概念洗脑,使内心对其的认同被超越客观的拔高和放大。而当我说出真相的时候,与这些消费者心理上被拔高的定义产生了落差,自然就觉得我在黑这款车。但实际上,非但不是我在黑这款车,而是你自己无形中中了厂家的宣传圈套,赋予了它超越事实的认同所导致。

接下来讲故事时间到,关于凡尔赛这款车,我给大家讲讲它是怎么来的,以及我是怎么给它制定评价标准的。

可能你们想不到,这款车是厂家市场营销部借给我测评的。你们没听错,是厂家送测的。这里我要首先感谢一下东风雪铁龙厂家市场营销部有这样的自信敢于把车借给我,并且接受我完全独立的观点表达。但同时出于职业的责任,市场营销部的相关负责人在我测评这款车之前和之中与我进行过两轮沟通。

第一轮是在我取试驾车前的下午,厂家组织了市场产品等部门的同事与我进行了一次远程的视频会议,内容是产品的亮点介绍。在40分钟的介绍过程中,反复提及了凡尔赛属于B级车的身份,以及作为B级车的出色性价比。此外还提到底盘和车机系统也很出色,属于这款车的产品亮点。

为了验证这是否是厂家的真实传播策略,我特意针对这些方向去网上进行了一番搜索,结果发现大量的媒体内容确实与厂家的传播策略一致,把凡尔赛定义为B级车,同时对底盘和车机大为赞扬。

OK,其中的一部分标准制定出来了,那就是我要去着重验证凡尔赛到底是否具备B级的水准以及底盘和车机的表现到底怎么样?注意,这不是双标,也不是我故意要针对谁,而只是为了帮助消费者擦亮双眼,也不是咱们非要预设立场,而是厂家的宣传预设了立场。如果这些方面真的好,那咱们也会重点表扬。

再说另一部分的标准建立,也就是来自厂家市场营销部负责人与我进行的第二次沟通。

对方对这款车的产品力特别有信心,全方位有信心。而且你能感受到是那种发自内心深信不疑的信心。我想可能也正是源于这种信心,才有勇气主动借给我测评的。更重要的是,对方并不回避法系品牌整体在过去的几年中国市场上的表现低迷这种现象,同时表达了凡尔赛这款车对于集团肩负的使命,说凡尔赛是法系品牌在华的翻身希望。OK,既然是如此重要的一台车,重要到几乎关系到了集团的生死存亡,不成功就成仁。作为整个集团最后的救命稻草,那么它是不是必须好,而且必须全方位的好?毕竟作为一个渠道口碑认可度处在劣势的品牌,如果你的产品力和价格不够比对手更加有诚意的话,你拿什么打动消费者排除竞品而选择你?

所以不是我非要以多么高的标准去要求凡尔赛,而是厂家的人告诉我它很优秀、很全面,并且它的重要性是多么的不可替代,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相反如果雪铁龙是一个主流品牌,且厂家对这款车的定位和态度也是满足个性化市场比较随性小众的增量定义,就像不少豪华品牌的短轴距轿车或者一些溜背跨界SUV那样的定位。那可能我反而不会以太高或太全面的标准去评价它,就像接下来一周大家能够看到的两款短轴距豪华轿车测评一样。这一切还是基于市场定位和存在价值。

然而作为一个逆境中品牌翻身仗的承载者,凡尔赛这样的车是不是必须拿出哪怕100分都不够,必须120分的诚意来打动消费者呢?没错吧?其实类似局面且正面的案例也有,就比如坦克300这款车,在2020年年底上市,力求以很低的价格和出众全面的产品力挽救深陷VV系列产品后劲不足中的魏派品牌。

而且坦克300真的凭借自身的表现做到了翻盘,不仅在我们的单次测评中获得好评,更拿下了我们2020年度的年度车性能组优胜奖。当之无愧。

扯远了,继续说回凡尔赛。所以别怪我非要对它要求标准高,是它自己肩负的使命太重,外加厂家对它的前期宣传太高,我得亲自验证一番而已。

但是标准在测试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或者说我第一个需要验证的产品点就是:凡尔赛到底算A级还是B级车?

众所周知,咱们中国市场上大部分消费者都对空间有很大的追求,为此很多车型不惜加长或下放身段来达成空间上的优势。那么凡尔赛的空间算A级还是B级?

我看到有不少人说这车还要出口欧洲,在欧洲它尺寸多大,怎么定级之类的。拜托,别扯欧洲市场,你怎么不说在美国市场这车以及这品牌根本都不存在呢?中国市场就聊中国市场的格局,更何况凡尔赛作为所谓的目标翻盘者,各方面表现就应该达到同级别的优秀水平。达到了吗?很明显没达到呀!

雅阁、迈腾、帕萨特、天籁哪一个不比它空间大多了?

再看A级市场,凌派、思域、速腾、轩逸、影豹、宝来、伊兰特、领动等等等等以上这些主流A级车的空间基本上都不比它小,有视频为证,不信大家可以逐个去看嘛。

那你凡尔赛有什么资格说自己是B级车?分明就是主流A级水平嘛!更何况这还是在驾驶座膝点很高,偷出了一块空间以后的结果。

然后还有人喷我坐姿不标准。话说你是不是第一次看我节目呀?

我开跑车出身,开什么车都是这种低矮靠后的坐姿,并且测评任何车的后排空间都是按照前座调整到自己的正常驾驶坐姿作为标尺进行的测量,一碗水端平。至于还有人喷我开不同车的身体和B柱位置之间的前后关系,我想说大哥你是不是只开过一款车呀?不知道不同车的车身架构和座舱布局是完全不同的吗?并不是所有车的B柱都刚好处在座舱的前后平分线上。

好了,既然凡尔赛是A级车,我们看看它的售价:14-18万,且当前并无优惠,这是不是已经达到目前市场上A级车中几乎最贵的水平了?贵到已经无论你是否肩负集团翻身使命和厂家是否过度宣传,你必须综合表现A级第一,且产品力全面出色无短板,否则你凭什么卖这么贵?拿什么支撑你高昂的价格?

至此请大家记住,凡尔赛的产品力必须在A级综合顶尖,这是它的价格决定的。既然A级最贵,那就必须产品力达到A级最好。这个标准没有异议吧?不是我双标吧?那我们进入第三个争论点:

这次我注意到没有人质疑我们测评数据的合理性,而普遍说我的评价用词过于“主观”甚至是春秋笔法。尤其是在评价刹车性能上,甚至这些喷我的人搬出了我对于思域的评价,说我主观,甚至歪曲事实给我扣日吹法黑的帽子。那好,咱们就复盘一下我测评凡尔赛和思域是怎么说的:

咱们先说测评凡尔赛的时候,刹车成绩我是这样说的:

【再往下刹车成绩挺好的,100公里每小时刹停的距离35.5米,在这个级别算是比较出色的水平,但是注意也只是比较出色,仍然达不到顶尖。不信大家回想一下我之前测评的不少A级车它们的成绩】

看完了吧,那我问你们:第一,对于凡尔赛取得的35.5米成绩,我夸没夸?第二,我说它并不顶尖这是不是非常准确且按照它没达到行业最好水平作出的真实描述?有人问那同级别什么车比它刹车好?

我告诉你三个:除了11代思域以外,还有领克03和影豹。那凡尔赛的35.5米是不是挺好但不算顶尖?这评论有问题吗?标准有问题吗?请问这些喷我主观黑法国车的人,你们能不能拿出一个比我的评价更准确的描述?难道我要罔顾事实说凡尔赛的35.5米是同级别顶尖你们才满意吗?问题是它确实不顶尖呀,所以到底是我主观还是你们这些喷我的人比我更主观?来评评理嘛。

那么评价思域的时候我是怎么说的呢?

【反正取得刹车成绩还是挺好的,100公里每小时刹停距离35.2米,确实我觉得挺好的,特别是说反正配备这样轮胎来说,真的不错。】

至于思域,它的成绩确实比凡尔赛要好,更何况还是低配版搭载一款不那么出色的轮胎跑出来的。至于我为什么没说它不顶尖,因为这款车的价格、定位和前期传播并不需要我必须以同级顶尖的标准要求它,我对它的评价也没问题吧。算不上春秋笔法吧?

还有我发现,不少喷我的人已经丧心病狂到恶意修改我的话术,颠倒黑白来去作为抹黑我主观、双标的手段。比如硬说我评价凡尔赛的刹车成绩是“一般”,我想请问你们这些人的中国话是谁教的?“比较出色但不顶尖”这样的话术能叫“一般”吗?你们是对“一般”有误解,还是对“比较出色”存在误解?所以你看啊,很多的时候,不是我的原话在春秋笔法,而是经过了这些喷我的人恶意修改并无限放大语义,给很多没看过视频的人带去了错误的节奏,这就叫自竖靶子自己打。

还有加速,8.8秒破百的成绩,我给它的评价是中等。确实这个成绩在A级一众涡轮增压对手面前就是很平庸呀!

思域、速腾、领克、影豹是不是都比它跑得快?那你的8.8秒不是一般是什么?是顶尖?是最快?是无敌?来来来,我现在把麦序交给你们这些喷我的人,你们教教我该怎么评价!给我找几个更好更准确的词!或者你们把更好的词打在评论里也行,让我涨涨见识,提高提高中文水平!来呀!别光说我主观且春秋笔法,你们给我来一个客观、不春秋笔法的说法,我洗耳恭听。

还有人不满我对爱信8AT的评价,我说匹配不够平顺,并且把具体不平顺的工况都指出来了,你们去试呀,按照我描述的情况去试,假如不顿挫,完全平顺的话你告诉我,或者等我的车到了以后咱们一起去试,当面试。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很多人唯硬件论,就觉得AT必然比CVT和双离合好,这种言论在喷我的人或者所谓自称的“车主”言论中有大量体现,但实际上我一直强调变速箱硬件不能决定车开起来怎么样,还得看软件的调教匹配,与发动机的协同标定。我不知道说这些对你们这些喷我的人来说是否超纲了?哦对,还有最逗的,说38喷我们的爱信8AT,38大佐38日吹!

我了个去,大哥你不知道爱信是哪国的品牌吗?你以为爱信也是法国的吗?

至于转向手感,我说这车几乎没有回正力矩随速增益,低速高速一边沉,有些人不认,说明显低速轻高速沉。请问咱们开的是同一辆车吗?还是你这辈子只开过凡尔赛一台车?还是车都没开纯意淫的结果?你好歹同级别多开几个车就体会到什么叫随速增益了好吗?

还有底盘,不仅这是法系车拥趸们近几年一直死死抱着的最后所谓技术优势尊严,更是这一次厂家着力宣传的产品点,说标配什么PHC技术啥的,吹的神乎其神的。我跟你说啊,我这人评车有个特点就是不看技术路线,只看结果,不管你用了啥,在它的定位上兼顾操控和舒适的就是好底盘,否则就不算好。

还有人说这车底盘高,所以标准不能按照一般轿车来评价,问题是现在许多车身比你更高的SUV,底盘也已经可以通过优化的结构和调校,高度兼顾操控性、稳健的动态和出色的滤震表现,所以我真的不知道所谓法系的底盘究竟还有什么优势?

你看啊我就真的不知道喷我所谓的“法系车黑”、“主观”和“春秋笔法”到底是指什么?我的感觉是这些人自己心目中设定了一个对这台车完美的评价,只要不是完美的评价就是在黑这台车,同时通过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方法自竖靶子自己打,或者先扣帽子,再跟帽子做单方面强行关联。请问是不是这样的现象?我说的一点都没错吧?

然后吧,这车的结构还带来了一个问题,门槛导致上下车卡腿,并且容易蹭脏裤子。对此新的喷点又来了,说凡尔赛这个车的车门是包边的,不会脏,38号说蹭脏裤腿是胡扯!

我这么跟你说啊,车门包边确实能够一定程度降低门槛变脏的几率和程度,但是绝对不会完全杜绝门槛变脏的现象。说完全不进土,不落土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门槛所处的环境复杂,开关门过程会卷起土,开着车门也会导致落土,至少我开的这台试驾车,门槛上就是有土的。

甚至包括上下车时候驾驶员自己的脚也很有可能踏脏门槛。反正我自己踏到过一次,ok你可以喷我个子矮,腿短,这些我都认,但问题是很可能有一半的消费者个子还不如我高,所以这很难理解吗?

接下来咱们聊车机系统。这一块也是捅了马蜂窝了。

这里我先明确自己的立场:这一切是厂家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跟我沟通以后的结果,否则我会对它进行更激烈更详细功能和设定的批评!什么意思呢?在我录制这款车的测评内容之前,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告诉我说这台车的车机系统功能逻辑在之后会进行许多修改,所以请轻喷它的表现,顺便帮着告知一下消费者。OK,我觉得这个需求没问题,就照做了。所以你会发现我主要是在批评那些与硬件有关联的方面,比如HUD亮度高度的调节选项分散、座椅通风系统不明确、外加包含车机内和组合开关按键调节的仪表界面逻辑复杂混乱这几点。换句话说已经很给面子、很期待它未来在软件层面能取得积极改善的结果了。现实情况是目前版本车机和系统存在的问题真的远不止这些

比如最简单的,驾驶模式调节按钮往上拨,屏幕菜单却往下拉等等这些,原视频里都留着面子没批评它。

就这还不满意?还说我故意黑?那我反问你们:如果这系统真的真么好的话,厂家为什么要改?改它干嘛?不改不好吗?更何况这还是厂家定义并重点传播的产品力优势亮点,简直是荒谬之极。

为什么说你们的奶奶都能把它研发得更好?因为我觉得奶奶们都能感受到这系统不好用、反人类。如果奶奶作为项目研发负责人,都不会允许这样的系统交付到消费者手里,到上市以后再亡羊补牢去改,这么不负责任的研发团队早干嘛去了?是不是还不如你们的奶奶有责任心和逻辑呢?

然后还有人妄图把责任甩给华为,转移矛盾。我明确跟你说:作为供应商,这锅华为不背!因为华为不止给雪铁龙一家供货,其它品牌华为的车机逻辑也不完全是这样的。所以归根结底是主机厂的要求和思路的锅。有人说:市面上不是有其它界面更差的系统,都没见你这么喷的呀。这就对了,如果一套系统的硬件就落后,那反而不是研发团队不作为、瞎作为;就恰恰是因为硬件基础好,才浪费了这么高的成本和这么好的底层。

这就好比脑子笨的学生考低分,没必要批评,因为他已经足够努力了;但脑子聪明的学生考低分一定是因为不努力,浪费了高智商,是态度问题,罪加一等更要批评,广大父母们是不是这么个意思?

另外我还看到有人说HUD高度调节钮跟后视镜调节钮放在一起是照顾高频使用。

拜托,对于一台具有记忆座椅的车,我真的应该且需要频繁调节HUD高度吗?我怎么不觉得呀?还有人说座椅通风按键没做出来是出于成本考虑,你们怎么这时候把节约成本当成优点了?不是其余时候张口闭口法系车用料扎实吗?还犯得着省这么点钱吗?

说到钱,咱们再辨析下一个质疑:那就是

好多人说38号提前发个预告小视频是为了向厂家要钱,给钱就说好,不给钱就说不好。这一次黑凡尔赛就是因为没要到钱。

这些人啊,你们真是那啥眼看那啥低,以那啥之心度那啥之腹。且不说我跟合作平台签了合同,保证观点独立,内容上不许与汽车厂家有商业合作,如果真敢收汽车厂家的钱轮不着你来质疑我,合作平台先跟我终止合作并起诉违约了。

另一方面是时间顺序的先后问题。我的小视频虽然是周五发的,但由于跟平台具有联合出品协议,正式的大视频需要提前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所以实际上正式的测评视频已经在周四就提前发给平台后台进行审核了,没法改,也不存在什么A/B两版,不存在的,我们的上传记录和平台方可以为此作证。至于为什么周五要单独发个预告小视频,就真的只是为了预告。没想到让不少ID提前做好了准备,正式视频一上线就开始行动,占领评论栏。

也有一些人攻击我说我被竞品充值,竞品看凡尔赛眼红,故意打压。对此我想请问:当前这个市场上真的会有品牌拿法系车当成竞品去进行攻击吗?有必要吗?你们也太把法系车当前的影响力当回事了吧?

还有一些人说38号不是因为充值,而是因为个人喜好而批评凡尔赛,那么请问:

我觉得这个问题通过之前的讨论已经显而易见了。你记住:说38号屁股歪的人,他自己屁股一定首先是歪的,比38号歪的多,所以他看到正常人也会觉得歪。

比如,一个在自己心目中法系车是完美无瑕的人,当他看到有人说某款法系车“挺好的,还不错,某些产品点优秀但不顶尖”的时候,他一定会觉得这些人是在黑他心目中完美的法系车,根源是什么?是他自己首先预设了过高过于离谱的立场,就是这样,一定对。你自己预设立场在先,还有脸说我预设立场、双标、主观、春秋笔法,我现在理解了,在你心里,只要不跟你的评判完全一致,就是不客观不公正,是不是这样的?请问这些人有什么资格批评我。欢迎对号入座。

第一,我觉得我真没必要去蹭一款法系车的热度,更何况在真实市场层面它真的有多热吗?至于车评人,这么多年主动来蹭我的一大把,我主动去蹭别人的情况好像不存在,因为我有我做事的方式和原则,我根本就不需要靠蹭别人来拔高自己。

那为什么你会觉得我的观点与很多别的车评人有那么大的差别?很简单两个原因:

第一,确实有很多人因为收了钱,沿着厂家的传播策略颠倒黑白,回避缺点放大优点,甚至把缺点说成优点、凭空制造优点,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所以在我发出了独立且真实的评价以后,你就会觉得跟有些人的观点有那么大的反差。

第二,许多人不仅是车评人,他们其实根本不具备理性真实评价一台车的能力,无论优点缺点。包括优点也是,其实你会发现这次我测评凡尔赛反而针对坊间的许多质疑进行了回击,为这款车正名,或带着大家发现了一些之前不突出的优点。比如我在前期调研这款车时发现有许多人在一味攻击它的205宽度轮胎,甚至起名叫“面条胎”,进而攻击它刹不住车等等。但是在我们的评价中,不仅刹得住,成绩还不错,有力地回击了那些“面条胎”攻击者们。这也是我贯彻的理念,即不看硬件,只看结果,结果好就是好。

再比如我表扬了这台车很省油,也属于之前较少被提及的优点。另外也有一些人批评它的噪音大,我反而觉得在这个级别不算缺点。

这些是为了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吗?不是,是因为我们测评的详细,项目多,一台车到手以后需要进行特别全面的评估,该测试的项目测试,而不是简单开开就下结论。

我之前因为在美国玩美系性能车,给自己起了个美系性能控的网名。但实际上自从我开始做汽车测评以来,我就完全淡化了对于不同车系的喜好偏差,也许早年还有残留,但近几年完全不存在,一视同仁,一切以产品力好坏为评价标准。

如果你觉得我在主观吹或黑某个车系,那我建议你最好先反思一下自己对这个车系的产品是不是本身就带着偏见或偏好?或者更严苛地来讲,凡是说我测评屁股歪的,有一个算一个,他自己屁股一定更是歪的,一定对。

你会发现长久以来,尤其是这次测评凡尔赛以后,大量集中扣帽子泼脏水说我是什么本田大佐、日系太君或更难听措辞的帽子满天飞。但实际上38号真的更偏袒日系车吗?

来,我们举例子好了。比如这次有许多许多攻击我的人都拿我评价凡尔赛和11代思域进行对比,说我吹思域而黑凡尔赛,然后扣个日吹帽子。这事首先就很奇怪,我测评凡尔赛没提过思域的名字,反而是你们整天标榜凡尔赛是B级车,那为什么要把思域搬出来对比,而不是雅阁、迈腾、帕萨特、天籁这些B级车呢?

更何况,思域的240turbo高功率版,基本价位跟凡尔赛重叠,同价格上不同配置互有优劣。在此基础上,思域在加速性能、刹车成绩、操控性、油耗、转向手感、日常驾驶平顺性、底盘滤震舒适性、人机工程学设计、车机逻辑、后排舒适性等等这些方面都是领先凡尔赛的,请问这些优点是不是真实存在的?

那既然真实存在为什么在我测评思域的时候如实表达出来就叫日吹或本田大佐了呢?有优点不让说,只要说了就是日吹本田吹?这叫什么逻辑?更何况我在测评思域的时候,也对它的缺点进行了批评,没说这车完美无瑕吧?不信你自己去试试,看看这车的表现跟我评价的一样不一样?所以给我扣这种帽子的人你说他自己是不是要么是日系黑本田黑?要么就是纯粹的坏,自竖靶子自己打。

再进一步说,咱们从细节产品力放大到对车型的整体定义上,我们再复盘一下38号真的偏袒日系车或本田吗?更不是呀!比如这次评凡尔赛,我没说它一无是处,没一棒子打死吧,说的是“比以往有诚意但诚意不够,价格再降一些才是真的实惠”。基于它在同级别不够出色的产品力,这样的评价不奇怪吧?

【反正以上呢就是关于这辆车C5X凡尔赛各方面的一些评价,最后可以来几个总评啊:第一就是相比于过去一个或者两个世代的这些法系车来讲,却是我觉得这辆车带来了一些新意、一些亮点,或者说是一些诚意,这是第一点。但同时我也想说由于考虑到当前市场的竞争已经如此激烈、如此白热化,如果你把它定义为一个A+级车的话,其实这辆车我觉得诚意可能还不够。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你要知道目前的市场环境,各个品牌的A级车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有各的优点和长处。尤其是在今年,不止一款A级的新车涌入市场,甚至于带来了在我看来真的是足够的均衡并且相当出色且完善的产品力,奠定了A级的新标杆新高度。在这种情况之下,确实我觉得像C5X凡尔赛这样的车型,它的产品力放到几年前可能说很有竞争力,但是拿到今天来讲,我觉得就不是那么那么的出众了。不过呢在另一方面就是我要说的第三点,这辆车确实它也有一些独到的点,比如这种车身造型风格,这确实在行业中是比较罕见的,在当前价位之内买到这样一种产品形态的车型,确实也不多见。当然这点也是双刃剑,见仁见智,可能有些人很喜欢,一下被它打动,另外一些人可能不喜欢,也根本就不会去看它。以上呢就是关于这个车型的全部评价。最后说说价格,反正我是觉得,14万到18万的价格比过去有诚意,但是也不算便宜,所以到底这个车型,你觉得它到底值多少钱,我觉得如果你很喜欢它的话,可以观望观望,可以等一等。当他的终端价格或者今后比如说升级、配置更新这些达到了你心中的预期的时候,你再去购买它,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同理我前不久评价一款同样定价偏高的日系A级车亚洲狮的时候我说它空间不够B级,相比卡罗拉没有实质提高,降价之后才值得购买。是不是跟评价凡尔赛的态度差不太多?这叫偏袒日系车吗?

【反正总体来讲,空间你会觉得够用,但是作为A+级车是没有问题的,但确实整体来讲与市面上总体其它的那些B级车还是有挺大差距的。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其实就想最后聊聊价格。毕竟在当前国内的市场环境,目前的合资品牌A级和B级车价格战已经打得白热化了,许多车型也都巨幅降价,所以你会发现在亚洲狮的指导价范围区间之内,其实你已经可以买到不少配置近似的,甚至也许比它配置更高的B级车了,是这样的吧?而且那些B级车无论是在空间,你说纵向空间可能大家差不太多,甚至比它更强,横向空间呢?宽度呢?以及说内饰整体的精致感、档次感真的我觉得都比它要好。就亚洲狮这款车开下来给我的感觉是确实加长了一些,整体尺寸大了,当然造型也是比较奇怪,除此以外的话,你说它相比卡罗拉有什么太实质提高么?没有。就包括连内饰风格,内饰陈设、内饰界面,跟卡罗拉几乎都一模一样,对吧?因此就是你说它相比你买卡罗拉能给你带来什么?其实我觉得带来的加成意义并不是特别多,是这意思吧。所以我觉得就是:目前它(亚洲狮)的指导价真的定的还是比较高比较贵的,因此虽然在当前市面上总体来讲丰田品牌溢价挺高的在2021年,而且终端价格都还是挺坚挺的,但是我估计,像亚洲狮这款车估计价格绷不了多久。很可能之后会有一个比较大幅的跳水,我估计全系优惠个3万甚至3万以上都是有可能的。因此我想说这款车也不是绝对不能买,到底适不适合买或者什么时候买,自己去4S店问,到了一个你认为合适的价格,或者你认为它比卡罗拉多贵出的那部分实际终端价差你觉得合适且愿意承受的时候,你再去买它也不迟。】

再说本田:11代思域作为全新上市的换代车型,虽然我觉得它长得丑了点,但是产品力表现总体出色也应该值得一个好评吧?

再说10代两厢版思域,这个车也不是没有优点吧,但我最后给了它一个“在市场上没有存在价值”的总评。

【至于(两厢)思域啊,这个车型我的评价是什么?这个车型我觉得理性来讲就没有存在于这个市场上的价值,因为很简单,其实高尔夫的话,多少它跟那些三厢车型,比如速腾之类的,你会发现它在整体的设计啊、界面啊各个方面还是高度差异化的,是这样的吧?但是两厢思域相比于三厢思域,完完全全也就是砍了一个车尾,车头前方都没怎么变,当然细节调校做了一些改变一些优化,基本上就是更是一个为了两厢而去两厢的一个产物,对么?而且目前无论是在动力性、驾驶感受、运动性上面等各个方面,反正就并没有比三厢思域有什么实质性的提高。所以我真的觉得就是理性上这个车就没有存在于这个市场上的任何价值,反正这是我的观点。】

把一款厂家辛辛苦苦引进的车一句话否定了它的存在意义。这不比批评凡尔赛狠多了吗?那为什么到了有些人嘴里,38号就被说成了偏袒全部日系、日系车到这里就没有一个差评的。你说这些人是眼睛瞎了、耳朵聋了、脑子坏了,还是心眼真的脏到一定程度了?反正至少占一样,我为这个结论负责。

哦对,还有人拿奇骏说事,说我最近两次给奇骏洗地,以此证明38号是日系大佐。第一次是开机盖怠速转速上升,我做了实验证明现象存在,但对厂家的动机未置可否,不像有些人一口咬定厂家这么做是为了规避视觉上的抖动。被有些人说成给厂家洗地。可能我知道有些人期待着我喷厂家,但只看到阐述现象没看到喷动机就不满了,于是开始扣帽子。

我想说的是我作为车评人,难道不应该基于可以证明的现象和事实来阐述观点吗?严谨的来讲猜不出的动机哪怕我再怀疑都不能给人家直接帽子,否则我一来可能引来厂家的诉讼,二来岂不是跟你们这些动机论高于事实论的扣帽子行为无异了吗?至于为什么厂家要给奇骏做这样的设定,每个人都有权进行猜测和推断,但是我作为车评人,我只能描述现象,而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去公开给厂家的动机下结论。

第二次是说我开奇骏去沙漠,给厂家洗地,拜托说我洗地的人你是瞎是聋是傻还是坏?我明明说这个车不适合在沙漠玩,甚至批评了厂家在一些特定场地展现车辆的性能不具有普遍性并提醒大家不要开着城市SUV去玩沙漠,要注意安全,这怎么成了洗地了?

我确实说了这个车动力还行,8.3秒破百的加速就是比很多纯种越野车要快呀,我说这车CVT无动力中断且有变矩器,但这就是它的结构特性呀,即便如此我还是说它不是真的越野车不推荐玩沙漠,这叫洗地?你是不是对“洗地”这词的含义有什么误解?

再者你翻翻我去年这时候对老奇骏的测评,你看看里面有几句好话?所以再强调一次,你记住,凡是给我扣帽子的人,非蠢即坏,一定对。

原因有三:

第一,像我这样长篇大论摆事实讲道理的门槛多高呀,直接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扣帽子泼脏水自竖靶子自己打多简单呀!尤其是当一群人组队来这么干的时候,是不是就形成了一种的趋势效应?这对于那些没看过我视频、没全看过我视频的人是不是会有一定的影响和误导作用?你品,你细品。

第二,用这种方法诋毁38号的人设比从观点上分析事实讲道理要更快、门槛更低,效果更彻底。把38号人设诋毁了,那他说什么都是错的了,自然就不用讨论细节观点了。所以凡是说我春秋笔法选择性放大优缺点的人,有一个算一个,自己都在先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之后再春秋笔法放大这些他们所谓的论点,一定是这样的,你品,你细品。

第三,给别人扣日系吹的帽子最容易挑动民族情绪,最容易拉仇恨,效果最好。关于这点,我必须很严肃地说:我们的测评是以咱们广大同胞消费者的利益为初衷。一款产品无论哪国品牌,你主观怎么选是自己的事,但我们从测评角度都应该真实的反映它的产品力。而恰恰那些打着民族主义旗号,为伪劣产品摇旗呐喊、掩盖缺点,一边坑害同胞一边为自己牟利的行径,才是最大的中华民族败类,我为这个结论负责。

很感谢你有信心能看到这里。关于凡尔赛的第一次对线结束,为什么说是第一次呢?因为很可能还有二次三次,反正我有的是时间跟你们对,你们就尽管来,来一次咱们对一次。不仅是凡尔赛,其他那些给我扣帽子泼脏水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也一样,既然我敢负责,那就奉陪到底,我就让大家看看,那些攻击我的都是些什么非蠢即坏的货色,其手段有多么卑劣无耻。同时如果再看到有人这么干,如果你也不想看到他们带歪节奏误导更多无辜的消费者,也可以把我这期内容的观点糊他们脸上,他们扣帽子,咱们讲道理。

回想一下我入行已经快8年了,虽然这8年里面因为说真话得罪了不少玻璃心的车主和车迷,有很多真是宛如深仇大恨追着我咬了好几年,而且这个群体还在不断扩大,外加一些品牌主导的传播攻势手段,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壮观的场面。

这不是第一次了,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至少我还是很自豪,能够一直不忘初心坚持原则到现在,同时也感谢这么多年来始终支持咱们的粉丝和观众们。我相信虽然很多真话很难听,但咱们的努力可能多少也切实给了许多消费者以真实的帮助,这就是我最大的欣慰了。

所以咱们一起等待下一次的对线,说到做到,保证奉陪到底,不信走着瞧。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兼谈“本田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意蕴

来源: 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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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

——兼谈“本田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意蕴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

作者:林广海 秦元明 马秀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田案”即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林广海为本案主审法官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秦元明和马秀荣为合议庭成员。

本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获得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特等奖,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19-2020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案件庭审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内容提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本田案”,认定贴牌构成商标的使用,阐述不能将涉外定牌固化为商标侵权的例外。围绕该案的研究,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本文梳理分析涉外定牌加工几个重要案例的法律适用情况,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的变化,人民法院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裁判观点和司法政策也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一个扬弃和回归的过程。“本田案”与在先类似案件,既不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也不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对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宜作整体一致理解,不能以单一侧面代替行为整体,不应当以单一环节遮蔽行为过程;对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认定,应当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原则;民事侵权纠纷再审审判应当充分尊重一审、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充分尊重一审、二审的裁量权。

目次

一、“本田案”和“亚环案”“东风案”简述

二、“本田案”与“亚环案”“东风案”的异同

三、商标侵权案件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裁判观点的扬弃与回归

四、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分析

五、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裁判与国家宏观政策落实

六、从“本田案”看民事侵权再审程序的价值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对外开放大局以及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出口一直被认为是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而在出口贸易模式中,涉外定牌加工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吸引了大量国外企业采用定牌加工的方式委托中国企业生产加工产品,为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对外贸易交易量的增加伴随产生了大量纠纷,商标侵权诉讼纠纷中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而不同法院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前后不尽一致,引发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商标侵权纠纷中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也不断清晰,理解更加透彻,屡经扬弃和回归,不断演进深化。

检索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主要案例,大体可以勾画出司法裁判的演进路径:对于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2010年之前,多数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此后引发理论界争议不断,又有多个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亚环案”{再审申请人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最高法民提字第38号]},再审判决以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业标识使用不属于商标的使用为由,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东风案”{再审申请人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339号]},在再审判决中再次重申了涉外定牌加工中商业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田案”,此案再审判决则认为,贴牌依法构成商标的使用,而且不能将涉外定牌固化为商标侵权的例外。“亚环案”和“东风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因此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反复解读。这些解读促使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不断拓展和深化。同时,毋庸讳言,有些解读实际上已经把“亚环案”和“东风案”的再审判决结果奉为圭臬,俨然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屏障。破解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困惑,司法工作者必须与时俱进,善用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这把钥匙,以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为旨归,切中社会经济发展大政方针的进化脉搏,深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及把握。

一、“本田案”和“亚环案”“东风案”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再审改判的“亚环案”“东风案”和“本田案”,均涉及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裁判作出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本田案”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理由也作出了相应调整。

(一)“本田案”简要案情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在中国拥有“

”等3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缅甸美华公司委托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与恒胜鑫泰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法定代表人均为万迅)加工生产标有“HONDAKIT”标识的摩托车整车散件若干,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本田株式会社遂起诉两公司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侵权,判决两被诉侵权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本田株式会社人民币30万元。两被诉侵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为由,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本田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9月23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重新作出了认定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使用行为通常包括物理贴附、市场流通等多个环节,对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宜作整体一致理解,不能以单一侧面代替行为整体,不应当以单一环节遮蔽行为过程,更不应当将一个行为割裂分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要遵循商标侵权判定基本规则,要从维护商标法律制度统一性的角度出发,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这种贸易方式简单固化为侵害商标权的例外情形。对于未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在外国获得了注册,但不应当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不受中国商标法保护,不属于合法的不侵权抗辩事由。

(二)“亚环案”和“东风案”简要案情

“亚环案”和“东风案”裁判在“本田案”之前,亦均涉及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亚环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储伯公司委托亚环公司生产带有“PRETUL”标识的挂锁并全部出口,在中国境内仅属于物理贴附行为。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未在中国销售,贴附的“PRETUL”标识在中国境内没有起到商标识别功能,中国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属性,贴附行为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在“东风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印尼PTADI公司委托常佳公司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生产柴油机及组件并出口至印度尼西亚,不影响上柴公司所有的中国注册商标在国内正常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常佳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亦未对上柴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本田案”与“亚环案”“东风案”的异同

上述3个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均在于,在涉外定牌加工商品上贴附商标标志,是否会构成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在国内销售,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两个问题涉及对商标法基础概念和商标侵权基本规则的认知和理解。对于相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田案”和“亚环案”“东风案”裁判理由和结果相异,是不是与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所提倡的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要求相悖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同案同判规则的内涵。

法官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查找法律和适用法律并最终依法作出裁判的过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主要是制定法和司法解释等,在先案例一般仅作为法官心证的参考或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11月26日发布以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依据《规定》第7条,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后,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参照指导性案例,其直接和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同案同判。同时,依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由于程序复杂严格,到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案例仅24个[经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部门负责人,从2011年12月开始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至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4批共139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执行案例89个(含知识产权案例23个、涉外案例14个),刑事案例22个(含知识产权案例1个),行政案例23个,国家赔偿案例5个]。由于数量有限,24个指导性案例远远不能涵盖所有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涉及争议法律问题的在先案例没有被选定为指导性案例,在后审理的类似案件是否应当参照?如何参照?

(一)同案同判和同案识别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的遵循先例原则主要为了实现裁判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其基本含义为先例所创设的裁判规则适用于事实相同的其他个案。后案和在先案例的事实基本一致是适用遵循先例原则的前提。同理,同案同判的前提亦是后案和在先案例构成同案,即类似案件。关于类似案件构成要件,2015年5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案件类似主要指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类似。虽然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基本案情应当包括什么,但是至少应当包括与争议要点有关的要件事实。所谓要件事实,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其缺失或改变将导致判决的改变。要件事实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关,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同时,法律适用方面类似,不应当仅仅是适用的法律条文类似,也应当包括适用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类似。

司法实践中,识别类似案件是参照的前提。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对类似案件的识别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实现:找出争议焦点予以比较;确定要件事实予以比较;对法律适用作出分析判断。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判断时,如果判决已被新作出或者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推翻,或者与新的法律抵触,应当予以排除。如果判决是基于政策衡量作出的,在政策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亦应当予以排除。当类似案件中出现多个结果相反案例时,可以依据判决级别、是否符合新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司法解释以及是否符合新司法政策等原则进行甄别选择。

类似案件争议焦点和要件事实基本相同,其裁判结果最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基本一致,但是,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形依然存在。通过整理分析,可以发现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至少包括以下3点:一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规定缺失或者不明确;二是涉及法律争议的在先案件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在后案件审理时亦无明确应当参照的结论性规则;三是在后案件裁判时,人民法院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宏观政策调整和变化等因素给予了充分考量。

(二)“亚环案”“东风案”和“本田案”要件事实对比分析

“本田案”要件事实为:境外委托人在本国或销售国可能拥有真实有效的商标权,而在我国无合法有效的商标权;本田株式会社作为权利人在中国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加工方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贴牌商品上使用“HONDAKIT”文字及图形,并且突出增大“HONDA”的文字部分,缩小“KIT”的文字部分,同时将H字母和类似羽翼形状部分标以红色,与本田株式会社所有的商标构成近似,而与境外委托人所有的商标存在不同;本田株式会社所有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时间早于境外委托人所有的商标。

“亚环案”的要件事实是:墨西哥储伯公司系墨西哥“PRETUL” “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权利人,亚环公司接受储伯公司委托生产挂锁,标注为“PRETUL”“PRETUL及椭圆图形”标识;中国权利人莱斯公司的商标为“PRETUL及椭圆图形”;被诉侵权的定牌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委托人商标完全一致,请求保护的中国商标知名度不高。此外,人民法院还认定中国商标原注册人曾是储伯公司的加工商,虽然最后以恶意注册不在该案审查范围为由未予认定,但这也是该案案情特殊之处。

“东风案”的要件事实是:上柴公司是中国注册商标

的权利人,1961年注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印尼PIADI公司系印尼注册商标

的商标持有人;常佳公司受PIADI公司委托生产柴油机及组件,标注相应商标标识,与委托方商标相同,亦与上柴公司商标相同。另外,上柴公司与PTADI公司就在印尼注册的东风商标权属在印尼法院有过多次诉讼,权利曾经先后被核准,最终权利由印尼PIADI公司获得。在上柴公司胜诉期间,常佳公司曾因侵害商标权与上柴公司签订过补偿协议。

“亚环案”和“本田案”相比,要件事实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亚环案”中请求保护的中国商标知名度不高,注册时间晚于境外商标,两个商标完全相同,请求保护的商标权人存在抢注之嫌;“本田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存在抢注问题。二是“亚环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完整使用境外委托人商标;“本田案”被诉侵权商品上贴附的商标标识作了改动,更接近于请求保护的商标。这两个重要差异对于判断当事人主观状态至关重要,因此“亚环案”与“本田案”难言属于类似案件。

“东风案”与“本田案”相比,在商标近似上,“东风案”中国权利人商标、境外委托人商标和被诉侵权商标三者相同;“本田案”中被诉侵权商标与境外委托人商标不完全相同,更接近于请求保护的本田株式会社所有的中国商标。在审查义务上,“东风案”请求保护的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间长、知名度高,但请求保护商标权利人上柴公司与境外商标权利人曾先后在印尼获得合法商标,后上柴公司在印尼的商标被撤销。被诉侵权人接受委托从事定牌加工业务,对于相关商标权利状况已经履行了审慎适当的注意义务。“本田案”中请求保护的商标权利稳定且驰名,在境外亦不存在商标权纷争,被诉侵权人接受委托难言已经履行了审慎适当的注意义务。因为存在上述要件事实差别,“东风案”与“本田案”是否应当属于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正因为“东风案”“亚环案”和“本田案”并非能够毫无疑义地被认定为中国指导性案例制度意义上的类似案件,“本田案”裁判规则未遵循在先的“亚环案”“东风案”,也就没有违背同案同判规则,更不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三、商标侵权案件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裁判观点的扬弃与回归

在处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提升和发展模式的演进以及对法律认识理解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司法政策亦随之调整和完善,可以说是一个扬弃和回归的过程。

(一)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变化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中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据学者统计分析,人民法院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发生转变,从法解释角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个过程中,对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的观点可以说针锋相对。认为不构成侵权的观点所持主要理由包括:1.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2 月18 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指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2.单纯的贴牌行为不是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上的使用应含有为商标目的而用之义,而此类定牌加工的商品不进入国内市场,不会发挥区分标识生产者的目的。只有承揽人定作后又进行产品销售,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诉讼中当事人还往往以定牌加工产品全部销售到国外,不进入国内市场,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抗辩。与之相反,认为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包括: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其权利行使范围和受保护范围,定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使用,侵权不以造成混淆或误认为要件等。

曾有一段时间,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为了精细平衡商标权人和加工委托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将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越来越多地注重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与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涉外定牌加工”作为一个贸易术语,既不具有商标法上的特定含义,也不是商标法上的特别之地,因此判断涉外定牌加工贴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唯一的标准就在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从法律适用来看,“本田案”裁判并未改变现有的商标侵权裁判规则,亦未创设新的规则,仅认为不能将涉外定牌加工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至于是否构成侵权,要遵循个案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总之,案件裁判时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而不能把某种贸易方式(如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侵权例外情形,否则就违背了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这既是对商标法基本概念的回归,也是对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的回归。

(二)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演变

涉外定牌加工纠纷案件,关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努力以前瞻性的国际视野,力图协调好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化关系,注重权利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了在涉外定牌加工案件裁判中积极稳妥地适用好商标法,保证法律适用和理解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先后制定过一系列司法政策。如前文所述,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 条明确规定,定牌加工不应当被认定构成侵权。而此后该院又于2006 年2 月13 日出台新的解答改变了此前观点,认为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观点的变化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上长期存在的争议。

对于如何处理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

2015 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指出,定牌加工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所形成的特殊知识产权问题,随着中国从全球经济贸易价值链低端走向高端,这一问题将最终得到缓解。在这个过程中,司法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定牌加工的法律属性、社会共识等因素,稳妥地加以解决,不能超越现实和急躁冒进。可见,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认识虽然不断演进变化,但是无论是扬弃还是回归,都一直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的原则。

“亚环案”和“东风案”裁判理由中更多提到了鼓励定牌加工外贸发展的因素,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早已经成为制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最大背景和最高目标。在新的发展阶段,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有新的认识与判断,应当对涉外定牌加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作出适应性调整,对不再适应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的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果断地予以扬弃。

四、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分析

定牌加工(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即原始设备制造),俗称贴牌或贴牌加工,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生产加工并交付带有定作人提供商标的商品,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市场合作方式,其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国别,可分为国内定牌加工和涉外定牌加工;按照定作人授权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定牌加工和授权销售的定牌加工;按照委托生产加工的层次环节,可分为直接定牌加工和间接定牌加工。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既包括合同问题也包括侵权问题。

(一)涉外定牌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在涉外定牌加工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由定牌加工企业按照境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加工生产活动,提供劳务,在完成定牌加工产品后,将产品出口以交付境外委托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予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一般认为,定牌加工合同为承揽合同类型或以承揽合同为主的混合合同,加工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定作人的要求加工、贴牌并出口交付定牌商品,主要权利为获得加工、贴牌的报酬。与普通承揽合同相比,涉外承揽合同的一大显著特征即在于其涉及诸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

作为加工承揽合同,普遍观点认为,涉外定牌加工合同定作方和加工方的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按照代理的法律规定将加工方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定作方。从法理分析来看,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涉嫌侵害国内商标权的问题,实为合同侵害第三人权益的问题,因此,有观点认为,加工方系从行为人,依附于委托方。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既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涉外定牌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亦应当遵循相对性的规则,涉外定牌加工合同委托方和加工方的约定仅对其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般认为,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因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亦具有对世权的法律属性。从法理上来讲,涉外定牌加工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对抗商标权的对世性。

(二)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按照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侵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结果,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无从产生。但是,损害事实仅仅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而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排他性权利,除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外,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也可以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1条规定:“成员应保证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依照其国内法可以行之有效,以便能够采用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的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当避免造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第5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即将发生”。我国商标法不仅在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且在第六十五条中进一步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尚未实施具有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但当相关行为具有侵害商标权的实际风险时,商标权人就可以申请获得相应救济。

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对商标权的保护都包含了对即发侵权行为的制止。虽然涉外贴牌加工商品根据合同的约定不会流入国内市场,但该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切实充分的履行,对国内商标权人而言是完全不可控的,因而具有侵权的潜在风险;而且即使上述商品全部在国外销售,也可能回流到国内市场。因此,无论贴牌加工商品出口前还是出口后,都已构成对国内商标权人商标权侵害的实际风险,理应属于即发侵权。由此,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既包括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包括即发侵权。目前,对于知识产权即发侵权的研究尚不算深入,其构成要件亦多有争论,但是至少需要有学者所提出的以下3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已经为侵权行为作了充分准备;二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三是准备行为不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三)贴牌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

贴牌行为是不是构成商标的使用,是判断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问题,也是司法裁判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有的判决认为,因为涉外定牌加工商品不在国内销售,未进入流通环节,标识未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故未构成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规定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指的是商标使用人的目的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包括可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实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一般来讲,商标的使用意味着使某一个商标用于某一个商品,其可能符合商品提供者与商标权利人的共同意愿,也可能不符合商品提供者与商标权利人的共同意愿;某一个商标用于某一个商品以至于二者合为一体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观察对象,既可能让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的来源,也可能让消费者错误识别商品的来源,甚至会出现一些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的来源,而另外一些消费者错误识别商品的来源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形。这些现象纷繁复杂,无不统摄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规定;这些利益反复博弈,无不统辖于商标法律。因此,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此外,从中国出口外贸企业经营现实来看,对涉外定牌加工中标识使用认定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弊端很多,已经影响到很多国内出口企业的发展。例如,苏州日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处理器具产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80%以上出口国外,其在国内注册了“RIBAOTECHNOLOGY” 商标。在其开拓美国市场时,与当地合作者成立了美国日宝公司。随着产品逐渐在美国走俏,美国日宝擅自在美国抢注了“RIBAO TECHNOLOGY”商标,随后又委托国内的生产商生产标有“RIBAO TECHNOLOGY”商标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2014年5月,美国日宝委托国内某公司生产了300台标有“RIBAO TECHNOLOGY”商标的点钞机,并向海关申报出口厄瓜多尔,被上海海关扣留。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苏州日宝不仅有效主张了自身的权利,同时还拿回了“RIBAOTECHNOLOGY”在美国的商标权。试想,如果此案按照涉外定牌加工案件判决不侵权,不仅将极大地违背公平诚信的原则,同时也将对苏州日宝的国际化战略产生重大影响,大大削弱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违背了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四)贴牌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害商标权本质上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得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法律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侵权构成要件。

在“本田案”之前,很多判决认为涉外定牌加工商品没有在国内销售,消费者无法接触,就不会导致混淆。但是,前述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一语,指的是如果相关公众能够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相关公众一定实际接触到被诉侵权商品,也并不要求混淆的事实确定发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因此,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中,相关公众除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者外,还应该包括与被诉侵权商品的营销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即使消费者接触不到,被诉侵权商品运输等环节的经营者也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而且,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也具有上述属性,即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五、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裁判与国家宏观政策落实

(一)“本田案”再审裁判时的宏观经济大局转变

“本田案”再审裁定落款为2018年9月14日,而就在此前1年左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召开,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表述,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围绕高质量发展,提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9个方面措施,要求既要重视量的发展,更要解决质的问题。在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落后的社会生产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转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间的矛盾。人们需要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优质的商业服务,高增长阶段已经基本实现了量的满足,下一步的着力点必然转化为质的提升,因此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是要尽快培育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在现有世界经济格局下,企图继续依靠原有出口导向型战略拉动经济增长显然不现实。

(二)“本田案”再审裁判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面对我国如此重大的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政策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与时俱进,主动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主动适应国际形势变化,主动通过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政策的调整,确保案件裁判结果与国家宏观政策相适应,因此,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理应主动适应这些重大宏观政策变化,积极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本田案”再审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政策调整和完善的过程。

一般而言,过度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和滞后的弱保护都不能为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国家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鉴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和此后30多年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合作中的国际分工定位等诸多客观因素,我国国内加工企业承接国外企业委托从事加工生产并出口的情形较为普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亦呈多发态势。据上海海关统计,2012-2014年上半年,该海关查获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数分别为17件、17件和13件,分别占同期货运渠道出口案件总数的7.8%、7.4%和9%,案值的10.5%、6.8%和28%,且案件量呈逐步上升趋势。对此,早有观点认为,企业亟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植自己的品牌。接受贴牌生产只是权宜之策,从长远发展看,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实力,培植和创造自主品牌,实现由贴牌加工出口向自主品牌出口转变,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目前,中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越来越好。当前,经济发展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分工与经贸合作日益复杂、各国贸易政策冲突多变,而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因此,我们更应当具有前瞻性的国际视野,协调好知识产权地域性和国际化的关系。同时,也应注重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要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法律适用中既积极又稳妥地适用好法律。

具体而言,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的处理,应当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反映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同时充分考量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大局,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在改革开放初期和经济转型时期,适当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司法政策调整对涉外定牌加工企业权利予以强保护,对于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拉动经济增长肯定会发挥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果对于涉外定牌加工可能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过度容忍甚至放纵,对于我国优秀的民族品牌会带来冲击,影响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最终会对中国的国际贸易形象带来损害。在国内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涉外定牌加工行业所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行业转型不可避免,相关商标侵权认定的司法政策必须及时相应地改变或者调整,“本田案”再审裁判就是司法政策调整的具体体现。

六、从“本田案”看民事侵权再审程序的价值定位

民事再审程序是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确保法院裁判公正,进而维护司法权威并彰显社会正义的一种监督性与救济性并重的案件审理制度。

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救济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都受到前审制约,但是也存在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的特点。一是审理对象不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是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简单说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而再审法院审理对象已经转换为二审生效判决。同时应当注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包括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均应对二审生效裁判是否应予撤销予以审查,而且再审阶段还应继续审查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是价值定位不同。再审程序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还要兼顾裁判安定和社会秩序稳定;而一审、二审则无需强调后者。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再审案件中不排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是,如前所述,再审程序必须在个案公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上实现平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上必须对一审、二审判决予以审查分析,一般不宜跳过一审、二审判决所选择的裁判方案直接选择其他方案;在实体上则表现为对原审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宽容。

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再审法官应当尽可能减弱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对社会关系造成负面影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案件分为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两种情形。对于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涉及对二审裁判的审查,也同时涉及对一审裁判的评判。如果二审裁判维持了一审裁判,即一审、二审裁判结果一致,通常意味着再审法官必须改变一审、二审裁判结果;如果二审裁判改变了一审裁判结果,通常意味着不管再审裁判是否维持一审,都不可避免地要对一审裁判进行评判。因此,与二审生效判决相比,一审判决尽管没有既判力,但作为一级法院的判决,应当具有判决所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而且其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对后审具有重大的程序价值,所以应得到足够的尊重。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应当维护包括一审、二审在内的既有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是仅仅维护二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基于上述理论,“本田案”中,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而一审起诉时,本田株式会社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仅酌定赔偿30万元,在当事人未对一审赔偿数额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下,是否应当根据案情对数额予以调整呢?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世界各国法院都面临的难题。“本田案”再审阶段如何才能够确定出一个符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的合理的赔偿数额呢?在当事人损失和获利都难以确定、一审判决已经酌定赔偿额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另行酌定?

一般认为,侵权赔偿数额的酌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在司法实务界,对于民事再审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绝对禁止,即属于原审自由裁量权范围的裁判,不予改判。依照此种观点,酌定赔偿数额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不应列为再审纠错的对象。另一种观点则适度宽容,认为即使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如果显失公平,再审也可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采纳了适度宽容的观点,明确提出,对于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的判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法律基本原则,属于认识上有分歧,没有明显不当情形的,一般不予改判。

“本田案”中,一审法院在双方均未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提交损失、获利和许可费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本田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获利的可能性,以及本田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由恒胜鑫泰公司、恒胜集团公司连带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属于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且其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的方法符合商标法规定,认定的赔偿额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幅度,也无显失公平等不当情形,应当予以维持。同时也指出,考虑到酌定赔偿的特点,在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一审酌定赔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再审法院没有理由引入另外的赔偿方案。据此,再审判决在撤销二审判决的情况下,充分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对赔偿数额亦未作调整。

述论至此,笔者最大的感触在于,应当正确认识民事侵权再审程序的价值定位,充分尊重一审、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充分尊重一审、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法约束再审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体现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理念与追求。

4.9万元开售,2019款本田CBR400R来袭,川崎Ninja400最直接的劲敌

2019年本田CBR400R在全球首次亮相。本田CBR400R配备有水冷,4冲程,DOHC,直列双缸399 cc发动机,轻量化的车身和紧凑型的产品定位可以打造出最佳性能。它将成为川崎忍者400的最强的竞争对手。

相对于老款的CBR400R车型,本次的新品最大的改变来自于坐姿的调整,为了突出其运动基因,整体的的坐姿下调,使得驾驶者更有赛道驾驶的俯冲感,不过这对于长时间骑行的舒适度来说似乎不是太友好。

外形方面采用的是和CBR车系同宗同祖的设计语言,你完全可以看成是一款小排量的CBR500R车款。

对于一贯在配置上比较保守的本田来说,本次非常大方的采用了全LED灯源,配有多功能全液晶仪表盘,这在本田小排量车型里难得有这么大方。

该车采用了时下主流的钢管钻石型车架结构设计,配合前部直径为41mm预载可调正置减震,以及后中置单简,可以带来优秀的操控体验。

制动部分采用了前320mm,后轮240mm的单制动盘设计,标配有ABS防抱死系统,保持了本田一贯的够用就好的原则,而不是像一些国内车企,250级别的车型就搭载前双盘。

本田CBR400R搭载的这款水冷,4冲程,DOHC,直列双缸399 cc发动机的动力单元较前代产品增加了更多的低和中转速范围,具有优化的阀门和升力功能,可以输出46Ps/9000rpm,38N.m/7500rpm的动力数据。

相对于前一代产品,强大的加速性和更加运动的乘坐体验是CBR400R吸引力的一部分。变化包括进气系统的组件,以及增加的排气管容积,以实现更强大的扭矩范围。双筒尾管增强了排气声,带来更多脉冲感。滑动离合器杆设计减少了操作负荷,易于操作和改善换挡响应。

目前该车共推出三种车身配色,分别为赛道红、珍珠白、马特灰

该车在日本本土的发售价格为7938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4.9万元,如果引进国内销售的话加上各种税率整体价格几乎会和目前国内在售的CBR500R相当,和主打性价比的川崎Ninja400相比,价格上必然不占优势,倒不如用自家的CBR500R和川崎Ninja400去征占市场呢,由此一来,这款中量级新品CBR400R很可能与国内摩友无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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