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舟科技拟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一辆汽车 车辆合同价格38.98万
挖贝网8月31日,星舟科技(873839)近日发布公告,公司拟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一辆汽车,该车辆合同价格389800元(其中首付为119800元,贷款额为27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7.7%,期数为48个月。因根据贷款公司的风控要求,该笔汽车贷款还款账户无法使用公司账户。为保证能够顺利购买汽车,应贷款公司的要求,本公司拟使用法定代表人童巍的个人账户作为该笔汽车贷款的后续还款账户。故本公司后续还款时,均须由童巍先行垫付并偿还汽车贷款,本公司再将相应款项归还给童巍。
定价依据:本次购买车辆以及贷款利息视协议而定,均为市场价格。
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本次关联交易系由关联方代收代付,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不造成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星舟科技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建筑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设计服务、智能化产品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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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0-02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将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终端客户开展汽车零售及贷款合作业务,控股子公司直营店将为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的购车客户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购车客户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单笔汽车贷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办理抵押生效即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止。阶段性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83亿,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财务总监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以上担保事项尚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支付购车首付款的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汽车金融同业均采取抵押前放款模式,即客户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由汽车金融公司先以委托付款方式,直接将资金打入经销商账户,再由经销商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的车辆办理抵押完成前,承担抵押前担保责任,一旦客户车辆登记证书未按金融公司要求完成抵押手续,则经销商需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乙方指:签署合作协议的经销商)。
(一)保证方式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保证范围
《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购车客户的全部债务与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三)保证责任
乙方负责将贷款、抵押合同及附属贷款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寄送给甲方,乙方承担所寄送资料实际到达甲方前的风险。因乙方保管及寄送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积极协调各方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办,在甲方未收到合格的上述补办资料前,乙方向甲方承担附件一中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在借款人违约时,发现客户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附属法律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资料虚假、伪造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客户签字)时,乙方将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根据车管所要求委托任何人员(该类人员均已获得乙方授权)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事宜,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义务,同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承担的任何阶段性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人的贷款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甲方确认的借款人签字、盖章等格式合格、真实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文件之日为止。
四、担保的风险及影响
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营店将依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合作协议》中的担保协议条款,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五、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促进公司汽车销售,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车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行业车贷业务的正常经营行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需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75,9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0.62%;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天津宏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5,9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27%;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9-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拟将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终端客户开展汽车零售及贷款合作业务,控股子公司直营店将为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的购车客户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购车客户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单笔汽车贷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车辆办理抵押生效即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止。阶段性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2亿,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
2019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贷款购车客户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本公司总会计师周亚琳女士担任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之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以上担保事项尚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符合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条件,购买比亚迪品牌汽车,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支付购车首付款的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汽车金融同业均采取抵押前放款模式,即客户贷款合同签署完成后,由汽车金融公司先以委托付款方式,直接将资金打入经销商账户,再由经销商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汽车金融公司与经销商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经销商在贷款客户的车辆办理抵押完成前,承担抵押前担保责任,一旦客户车辆登记证书未按金融公司要求完成抵押手续,则经销商需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乙方指:签署合作协议的经销商)
(一)保证方式
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二)保证范围
《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购车客户的全部债务与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三)保证责任
乙方负责将贷款、抵押合同及附属贷款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寄送给甲方,乙方承担所寄送资料实际到达甲方前的风险。因乙方保管及寄送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积极协调各方进行相关资料的补办,在甲方未收到合格的上述补办资料前,乙方向甲方承担附件一中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在借款人违约时,发现客户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附属法律文件、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资料虚假、伪造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客户签字)时,乙方将继续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甲方根据车管所要求委托任何人员(该类人员均已获得乙方授权)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事宜,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义务,同时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承担的任何阶段性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
自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人的贷款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合格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甲方确认的借款人签字、盖章等格式合格、真实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各类影像资料)等文件之日为止。
四、担保的风险及影响
如果贷款购车客户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营店将依据《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零售汽车合作协议》中的担保协议条款,向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促进公司汽车销售,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车贷业务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对外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直营店为符合条件的贷款购车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汽车金融行业车贷业务的正常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有利于拓展汽车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10,355.4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83.52%;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24,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7.69%;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