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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尴尬-持仓剩值变损失|河北邮币卡华恩案判例分析及清整建议

河北滨海大宗是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批准保留的合法交易所,自2015年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业务(简称河北邮币卡),行情火爆时单月交易额达到近20亿元,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吸引了全国40多万人在该平台投资交易。

河北邮币卡在全国有两千多家会员单位,浙江华恩公司是其旗下两千多家会员单位中的一家。2016年底,有投资人报案被华恩公司诈骗导致亏损,浙江警方于2016年12月29日一举抓获华恩公司300余人,并于次日冻结平台资金导致平台被迫停盘。河北邮币卡40多万受害人账户内的自有资金长期不能出金,账户内的持仓邮票由于长期停盘不能通过交易变现,被迫开启了全面维权报案模式。

一、经过两年半漫长的等待,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7月2日发布了河北邮币卡华恩案首份刑事判决书,然而判决结果令报案的受害人进入尴尬境地。

(一)报案的目的是在保住所剩账户权益的基础上追回亏损,没想到结果却是连持仓剩值也变成损失了。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法院判决已经予以纠正。也就是说,报案本想赔偿损失,可判决结果把受害人持仓剩余的市值也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这是对平台关闭清算的节奏,而平台的冻结资金只够赔偿受害人亏损和持仓剩值的20%。如果早知道是这个结果,不知那几位受害人当初是否还会选择自害模式的报案。

(二)遥遥无期的等待是全部受害人难以承受的。

河北邮币卡华恩案抓捕了300多名嫌疑人,本判决书中的王佩只是其中的一位。本判决书只是一审,如果嫌疑人上诉,一审后面还有二审。华恩案完结了还有至少数十个类似的会员单位需要侦办审结。河北邮币卡的刑事判决并没有附带民事,刑事案件全部完结之后还需要确立民事赔偿方案。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时间,还不知道要等待多长时间。如果早知道会经历如此遥遥无期的等待,不知那几位受害人当初是否还会选择自害模式的报案。

二、河北邮币卡的解决方案建议。

(一)为挽回损失,建议办案单位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二)为保持仓,建议河北邮币卡原交易模式开盘。

就像股市一样,诈骗的依法办理,平台合法则继续开盘。如此,则受害人有损失的依法赔偿,普通散户的交易合法、持仓合法、赢利也合法。

(三)河北邮币卡开盘的重大利好分析,感谢办案单位的努力。

河北邮币卡停盘前邮票总市值124.74亿元,经办案单位定性涉嫌诈骗人员的持仓应当定性非法予以收缴,不能再上市交易,那么散户手中的邮票总市值推估远远不到100亿元(目前没有公开的准确数字),也就是说开盘后能上市交易的筹码总量肯定会大幅减少。

河北邮币卡平台冻结的资金34亿元,其中散户可用资金总额8~9亿元,操盘手账户资金总额24~25亿元是诈骗资金,是要返还受害人的,另外各地办案机关还追赃挽损了一部分,有的还追赃了很多,案件结束后也是要返还受害人的。

可见,河北邮币卡如果能够开盘,市场上的筹码总量将缩减,而散户的可用资金总额则增加为停盘前的4倍多,也就是说市场的资金总量增加为停盘前的4倍多。此消彼长之下,如果河北邮币卡开盘,办案单位给出的这个意外结果会给广大散户带来重大利好,开盘完全可行。

三、对邮币业清理整顿的几点建议。

2016年12月29日河北邮币卡事件之后,2017年1月9日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召开了自2012年成立以来的第三次会议,开启了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数十家具有省级地方政府资质的邮币卡电子盘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停盘整顿至今不能开盘。

(一)建议投资人,依法维权,合理提出诉求,慎重报案。平台如果不在了,全部受害人很可能血本无归。

(二)建议公安机关,对假借清理整顿大旗掩护强行关闭退市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的交易所立案调查追赃挽损;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对停盘待整的交易所审慎立案、审慎查封。

(三)建议清整联办,严格落实国务院38、37 号文,督促有省级资质的邮币卡电子盘整顿合格后尽快原交易模式开盘。

1.邮币卡电子盘的原交易模式是类证券化交易,但交易标的是实物邮币卡,只要投资人愿意是可以提货的,这与标准化合约交易和权益拆分交易有本质区别。

2.邮币卡电子盘自2013年第一家平台成立以来至2017年全面停盘整顿,一直采用的是电子撮合连续竞价T+0交易模式,原因就是交易标的是实物,不在国务院38、37号文清整范围。清整后原交易模式开盘完全符合国务院38、37号文的规定。否则,邮币卡电子盘原交易模式公开运行四年之久,相关部门难逃违反国务院文件之责。

3.邮币卡电子盘的开设是省级政府特批的,交易模式的运行是地方政府监管并逐年验收合格的,政策应当有延续性,改为协议(或单边竞价)T+5就是死盘子,对老平台投资人的持仓伤害太大,不公平,清理整顿不应当严重伤害普通投资人的权益,清理整顿不应当下错了刀。

因此,邮币卡电子盘尽快原交易模式开盘符合国务院38、37号文,符合保稳步促发展总基调,合情合理,合民意顺天心。

附件: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佩,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水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楼倩,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义检刑变诉[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强、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胡水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胡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周某7(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共骗得人民币5亿余元。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周某7(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14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14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13802976.35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饕餮战队,主管余某2,主播张某20,组员袁某2、傅某、林某3、鲍某1、张某21、顾某2、施某1、阳某、林某4、翁某、杨梦晓、童某1(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5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652045元,且截至案发,所持邮币卡剩值无法取出。

(1)2015年12月,被害人虞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入金-出金,下同)人民币24443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588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8557元。

(2)2016年6月,被害人张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1894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32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06561元。

(3)2016年3月,被害人王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49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67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68049元。

(4)2016年3月,被害人高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8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736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73896元。

(5)2016年4月,被害人吴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21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304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7800元。

(6)2016年8月,被害人谢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27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02683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35024元。

(7)2016年8月,被害人马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27499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3786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98672元。

(8)2016年9月,被害人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2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4417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44740元。

(9)2016年9月,被害人王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2125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87941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4160元。

(10)2016年10月,被害人张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8317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903元。

(11)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21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076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3320元。

(12)2016年11月,被害人张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4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0212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1871元。

(13)2016年11月,被害人汪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698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706663元,目前尚未亏损。

(14)2016年11月,被害人许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4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70503.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115元。

(15)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518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476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711元。

(16)2016年11月,被害人李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8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4628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4760元。

(17)2016年12月,被害人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115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8798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3164.5元。

(18)2016年12月,被害人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7576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80424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7152元。

(19)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33589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09350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4237元。

(20)2016年12月,被害人周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9138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8272元。

(21)2016年12月,被害人董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36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2040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5460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霍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0521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50970元,目前亏损人民币9551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席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9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8395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6397元。

(24)2016年12月,被害人孙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7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3387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3098元。

(25)2016年12月,被害人江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95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890元,目前尚未亏损。

(26)2016年12月,被害人谢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0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46713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739元。

2、刀锋战队,主管符飞平,主播傅婷霞,组员周积朋、符某4、邱某3、洪某、骆某1、陈某11、王明慧、陈某12、廖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05917.17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邮票剩余市值+账户剩余资金,下同)无法取出。

(1)2016年10月初以来,被害人姜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00000元,截至案发,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6920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0800元。

(2)2016年10月初,被害人苏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9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7593.5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06.44元。

(3)2016年11月,被害人董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809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4139.0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53.92元。

(4)2016年11月,被害人袁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10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00元。

(5)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谭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1744.72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8136.2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608.46元。

(6)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王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54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44969.1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530.85元。

(7)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057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00693.8元。

(8)2016年10月,被害人江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32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9276.8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23.17元。

(9)2016年9月,被害人朱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8066.67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52.3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814.32元。

(10)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赵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8972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7132.89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2590.1元。

(11)2016年11月26日,被害人蔡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63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3987.7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12.26元。

(12)2016年12月,被害人徐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74419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4519.2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9670.61元。

(13)2016年2、3月份,被害人王某6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12667.5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87332.43元。

(14)2016年10月14日,被害人邱某1、鄢某1夫妇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8832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4933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8986元。

(15)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黄某4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80179.6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830.35元。

(16)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黄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4978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35503.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277.66元。

(17)2016年11月22日,被害人邓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388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41599.5元,尚盈利人民币2799.49元。

(18)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王某7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285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3775.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224.6元。

(19)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刘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121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3117.9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8992.05元。

(20)2016年10月,被害人苏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6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888.44元,直接损失为0元。

(21)2016年10月,被害人孙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3246.5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1475.0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71.5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84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441.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8435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崔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297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9787元。

(24)2016年11月,被害人苏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99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7880.8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19.12元。

(25)2016年11月,被害人徐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61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3790.8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2319.13元。

(26)2016年11月,被害人苏某4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14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8719.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280.79元。

(27)2016年11月中下旬,被害人梁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2706.71元,亏损不明。

(28)2016年11月,被害人盛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691341.1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91321.8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23元。

(29)2016年12月,被害人陈某6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84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2841.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58.18元。

(30)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55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26920.7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8079.25元。

(31)2016年12月17日,被害人陈某7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48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154.6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34.35元。

(32)2016年6月,被害人刘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760000元,直接损失不明。

(33)2015年12月,被害人管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321550元,直接损失不明。

3、利刃战队,主管邱县龙,主播陆依,组员彭阳青、喻腾飞、鲍某2、张某22、卞某、童某2、邱某4、王某22、邱某5、陆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7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67609.34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0月10日以来,被害人高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5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798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520元。

(2)2016年9月初,被害人谢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82785.3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214.73元。

(3)2016年1月15日,被害人吴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89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6847.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52.2元。

(4)2016年11月18日,被害人符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603.5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96.47元。

(5)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王某8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2504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20944.0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096.94元。

(6)2016年11月,被害人孔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754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775.0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64.96元。

(7)2016年11月13日,被害人黄某6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8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03.5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96.43元。

(8)2016年12月初,被害人杨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78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5644.9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90.04元。

(9)2016年11月初,被害人吴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0924.7元。

(10)2016年11月,被害人李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218.9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81.03元。

(11)2016年10月15日,被害人蔡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78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5644.9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90.04元。

(12)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任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1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6761.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38.4元。

(13)2016年11月上旬,被害人魏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9764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142615.9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385元。

(14)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李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7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65958.7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041.25元。

(15)2016年1月,被害人陈某8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990.1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02546.6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0元。

(16)2016年10月中旬,被害人郑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97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80845.3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6154.61元。

(17)2016年10月11日,被害人鄢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7417.4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852.52元。

(18)2016年11月末,被害人曲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8526.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3.18元。

(19)2016年11月,被害人候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172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751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16.71元。

(20)2016年11月底,被害人朱某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38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1960.1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422.88元。

(21)2016年11月,被害人庄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9970.6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8867.8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102.84元。

(22)2016年10月11日,被害人谢某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52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41255.59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0744.4元。

(23)2016年12月份,被害人潘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9927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39.7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87.28元。

(24)2016年11月末,被害人益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9264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4550.7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13.32元。

(25)2016年10月12日,被害人姜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2187.4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812.54元。

(26)2016年11月20日,被害人王某9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8366.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86292.9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073.95元。

(27)2016年11月末,被害人伍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1109.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928.4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181.49元。

(28)2015年12月,被害人李某6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67834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904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8789元。

(29)2016年12月,被害人朱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604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0016.4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0384.03元。

(30)2016年12月初,被害人王某10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416.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583.18元。

(31)2016年11月20日,被害人王某1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1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02045.0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0元,但剩值无法取出。

(32)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1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30741.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162.64元。

(33)2016年3月,被害人王某1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47498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5626.9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1871.07元。

(34)2016年11月,被害人史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4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150.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449.4元。

(35)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吕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65012.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86375.0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78637.55元。

(36)2016年7月,被害人林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6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12.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0387.4元。

(37)2016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7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8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7607.3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2.63元。

4、神话战队,主管付宁,主播叶俏,组员曹某2、高某6、董某4、范某2、潘某4、王某16锋、朱某6、施某2、揭朝燕、叶某2、潘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75760.6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欧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880元,无出金,直接亏损人民币22519.75元。

(2)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8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46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316.12元。

(3)2016年12月,被害人韩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1156.32。

(4)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1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7006.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87006.41元。

(5)2016年12月,被害人窦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9525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0023.63元。

(6)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于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2071.82元。

(7)2016年12月,被害人高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559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3863.2元。

(8)2016年12月,被害人汪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09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785.5元。

(9)2016年12月,被害人孙某4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5.44元。

(10)2016年12月,被害人王某14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13963.2元。

(11)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杨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45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548.42元。

(12)2016年12月,被害人曹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885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520.56元。

(13)2016年12月,被害人宋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65.61元。

(14)2016年12月,被害人邹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8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60950.6元。

(15)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9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6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8389.9元。

(16)2016年12月,被害人丁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2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697.91元。

(17)2016年12月,被害人霍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5773.48元。

(18)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6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9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9344.76元。

(19)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金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690.02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2690.02元。

(20)2016年12月,被害人罗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831.99元。

(21)2016年12月,被害人梁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195.6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邹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2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365.64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10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151.12元。

(24)2016年12月,被害人张某8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4575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526.57元。

(25)2016年12月,被害人罗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365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919.26元。

(26)2016年12月,被害人徐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38000.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313.77元。

5、勇士战队,主管徐某5,主播陈某9,组员吴某9、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郑某4、潘某3(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9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51万余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龙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933.4元。

(2)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9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209.4元。

(3)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毛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57.6元。

(4)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朱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3.3333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7305.69元。

(5)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柳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297.5元。

(6)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4628.83元。

(7)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余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906元。

(8)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邓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783.83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万元,目前尚无亏损。

(10)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1636.79元。

(11)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660.64元。

(12)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陈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万余元,目前尚无亏损。

(13)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5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763元,目前尚无亏损。

(14)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胡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2.99万元,目前尚无亏损。

(15)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顾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1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613.69元。

(16)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6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0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8484.1元。

(17)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罗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49万余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3059.19元。

(18)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7674.7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811.32元。

(19)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储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万余元,直接亏损人民币4235.56元。

6、雄鹰战队,主管谢某5,主播胡某4,组员符某5、骆某2、张某23、董某5、杨某9、林某5、江某3、范某3、黄呜胜(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9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19319.67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46000元,出金人民币19972.87元,案发时无账户余额,市值人民币207323.46元,直接损失18703.67元。

(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包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29700元,出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617.36元,市值人民币67747.75元,直接损失10334.89元。

(3)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沈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3000元,出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77.86元,市值人民币1306元,直接损失1616.14元。

(4)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3858.57元,市值人民币532967.5元,直接损失43173.93元。

(5)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7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2500元,出金人民币1225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37003.85元,市值人民币38110.75元,直接损失4885.4元。

(6)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9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3000元,出金人民币211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4376.51元,市值人民币164850.49元,直接损失12773元。

(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段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50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74元,市值人民币121135.13元,直接损失18770.13元。

(8)2016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陶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010元,出金人民币86095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61元,市值人民币13355.2元,直接损失556.19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高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0100元,出金人民币19911.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3元,市值人民币54007.36.元,直接损失6180.81元。

(10)2016年12月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樊荣销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0001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632.2元,市值人民币193216.97元,直接损失6151.83元。

(11)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92777元,出金人民币27226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8元,市值人民币248526.55元,直接损失17023.77元。

(1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黄和燕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2000元,出金人民币6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38元,市值人民币10780.62元,直接损失1156元。

(13)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戴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9100元,出金人民币35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973.04元,市值人民币104707.27元,直接损失4319.69元。

(14)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戴某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301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41.19元,市值人民币99685.42元,直接损失10373.39元。

(15)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吴某7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500000元,出金人民币13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6959.13元,市值人民币432416.6元,暂无损失。

(16)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胡某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7850.82元,市值人民币47493.75元,直接损失4655.43元。

(1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18583.93元,出金人民币68.12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58.62元,市值人民币109771.93元,直接损失7185.26元。

(18)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9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12.43元,市值人民币26063.84元,直接损失2723.73元。

(19)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10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58.34元,市值人民币4475元,直接损失366.66元。

(2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8100元,出金人民币3117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5元,市值人民币61696.15元,直接损失3286.2元。

(21)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董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3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0659.96元,市值人民币550266.07元,直接损失59073.97元。

(2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简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8000元,出金人民币4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961.89元,市值人民币85921.28元,直接损失10116.83元。

(23)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赵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2716.49元,出金人民币3870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3.81元,市值人民币7097.24元,直接损失46887.44元。

(24)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4390元,出金人民币344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88.87元,市值人民币43561.58元,直接损失56139.55元。

(25)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947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4257.73元,市值人民币166203.17元,直接损失24239.1元。

(26)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莫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30000元,出金人民币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7241.89元,市值人民币236867.37元,直接损失25790.74元。

(27)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徐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92205.45元,市值人民币8190,直接损失1604.55元。

(28)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成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10000元,出金人民币1522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41元,市值人民币309628.91元,暂无损失。

(2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94894元,出金人民币102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3853.77元,市值人民币555690.58元,直接损失45149.65元。

(3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芮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600元,出金人民币7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75元,市值人民币44863.7元,直接损失4657.55元。

(3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5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998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83284.61元,市值人民币15300元,直接损失1215.39元。

(3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聊勇吉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5001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443534.96元,市值人民币848808.78元,直接损失57666.26元。

(33)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5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5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66342.07元,市值人民币1554320.1元,直接损失29337.83元。

(34)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夏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2000元,出金人民币265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073.29元,市值人民币51550.72元,直接损失167375.99元。

(35)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10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1000元,出金人民币396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85元,市值人民币181207.45元,直接损失15828.7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5、胡某4、骆某2等人在该公司的“猛狼战队”作为队员参与诈骗活动。现查明,“猛狼队”在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人谢某5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782727.33元,由被告人胡某4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3428.48元,由被告人骆某2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63628.92元,上述合计849394.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某3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81111元,出金人民币302995.8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23元,市值53.8元,累计损失78055.13元。

(2)被害人安某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55.29元,市值91237.4元,累计损失-292.69元。

(3)被害人陈某4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3000元,出金人民币236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448.14元,市值5619.42元,累计损失29332.44元。

(4)被害人张某7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75500元,出金人民币86642.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88857.2元。

(5)被害人梁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5000元,出金人民币22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02元,市值4655元,累计损失28340.98元。

(6)被害人于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25000元,出金人民币10054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42.22元,市值174,795.00元,累计损失444162.78元。

(7)被害人孙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70000元,出金人民币356021.2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113978.80元。

(8)被害人黄某3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050元,出金人民币45099.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69695.62元,累计损失-13745.02元。

(9)被害人刘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301元,出金人民币1301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56元,市值4496.46元,累计损失2494.98元。

(10)被害人汪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00元,出金人民币9066.5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933.5元。

(11)被害人赵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18600元,出金人民币17592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54.41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41416.59元。

(12)被害人李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6801元,出金人民币2343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39.67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21822.33元。

7、猛狼战队,主管李攀攀,主播牛杰,组员程娇女、徐某6、虞某2、牟治安、周某8、张某2陈某13、李某15、黄某13、胡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14815.96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均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金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24000元,出金人民币10730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人民币0.58元,市值人民币10257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4115.82元。

(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唐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01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7873.28元,市值人民币15057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655.72元。

(3)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1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71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41元,市值人民币627246.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2753.35元。

(4)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范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61000元,出金人民币2239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92元,市值人民币546532元。

(5)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邵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820元,出金人民币261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2元,市值人民币80732.6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9476.72元。

(6)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樊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1311.62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126643.4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668.15元。

(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郑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92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954484.6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4715.31元。

(8)2016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1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92.15元,市值人民币118553.1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954.68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伍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0000元,出金人民币51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9元,市值人民币1300080.38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940.53元。

(10)2016年12月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易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8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26438.7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561.28元。

(11)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被害人田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928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8538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413元。

(1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黄某8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4100元,出金人民币104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86964.36元,市值人民币114187.2元。

(13)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叶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9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0.48元,市值人民币379554.5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0494.95元。

(14)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林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617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41.1932.17元,市值人民币91462.53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122.3元。

(15)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0010元,出金人民币42668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5元,市值人民币0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3320.95元。

(16)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10000元,出金人民币15882.96,案发时账户余额10000元,市值人民币75347.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8769.84元。

(1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葛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0元,出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29874.8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8125.15元。

(18)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郝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5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0.09元,市值人民币11348.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151.21元。

(19)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屈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5382.06元,市值人民币117497.8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7120.09元。

(2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1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260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0264.25元,市值人民币463726.5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52009.21元。

(21)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2500元,出金人民币1601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27元,市值人民币23649.9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831.82元。

(2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400元,出金人民币159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8元,市值人民币3838.82元。

(23)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4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8100元,出金人民币6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981.39元,市值人民币55843.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2275.37元。

(24)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郭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40100元,出金人民币446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51.14元,市值人民币369529.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4119.36元。

(25)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8010元,出金人民币31428.8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963037.2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3543.85元。

(26)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7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3562.27元,出金人民币3317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17元,市值人民币126462.2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782.27元。

(27)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姜某3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01.31元,市值人民币2293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6859.69元。

(28)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8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0元,出金人民币2429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32元,市值人民币13532.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174.18元。

(2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3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0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52190.85元,市值人民币16547.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261.65元。

(3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潘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5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4元,市值人民币123042.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956.52元。

(3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周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75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0206.77元,市值人民币24610.8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682.43元。

(3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19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322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46.65元,市值人民币7665.8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5407.49元。

(33)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廖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7576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96.76元,市值人民币160271.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5291.68元。

(34)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肖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73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12.4元,市值人民币16417.6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469.99元。

(35)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邱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9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15.43元,市值人民币44867.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616.67元。

(36)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7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55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58.25元,市值人民币64367.0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90174.7元。

8、王佩所辖战队已离职队员共计诈骗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402801.16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均无法取出。

(1)2016年7月以来,被害人夏某2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5767.8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人民币0元,市值人民币0元,直接损失无法确定。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4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67375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8431.5元,市值人民币9184.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646134.4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20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21936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841.66元,市值人民币411207.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05886.2元。

(4)2016年4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弓某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393.46元,市值人民币5825.1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50781.35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在营业部担任经理,只是一名员工,不是老板,其只知道老板和交易平台有合作,具体合作方式不清楚。其没有参与领导的决策,在工作中一切听从老板的指示,删除记录等都是老板的指示,其确实用隐藏身份方式开发客户,但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辩护人胡水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佩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其在公司上班的目的是领取工资,加部分提成。虽然被告人王佩用欺骗的手段吸引客户开户入金,但并不是想着客户亏损,然后联合操盘手通过高抛低买手法,将客户的钱落入自己的腰包,而是多个开户人,多赚点提成。事实上,被告人王佩也确实没有占有客户亏损的钱,因此从犯意上看,被告人王佩的主观目的并没有骗取客户的入金款项,其最终目的是想吸引更多客户来开户,赚取的也是手续费加一些提成。公诉机关只是用推断的方式证明被告人王佩存在诈骗事实,被告人王佩不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营销策略、操盘手没有参与,被告人王佩没有从中获利,其中的250万元是向符某2的借款。另对起诉书中认定的13802976.35元金额有异议,该金额中应踢除手续费、客户自行购买的邮票的亏损金额及被抓之后发生的亏损等,另外平台剩余价值不应计算在亏损中。即便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应由公司直接负责人来承担,而不应由公司员工来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佩无前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被告人王佩及胡某3、周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被告人王佩与周某7。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十四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十四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人民币41978959.7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饕餮战队,主管余某2,主播张某20,组员袁某2、傅某、林某3、鲍某1、张某21、顾某2、施某1、阳某、林某4、杨梦晓、童某1(均已判决)及翁某(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343100.16元。

1、被害人虞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236.74元。

2、被害人张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0557.45元。

3、被害人王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0465.69元。

4、被害人高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08509.62元。

5、被害人吴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0974.1元。

6、被害人谢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4308.52元。

7、被害人马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0225.95元。

8、被害人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472.11元。

9、被害人王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1428.67元。

10、被害人张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312.17元。

11、被害人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0459.58元。

12、被害人张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855.3元。

13、被害人汪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66324.62元。

14、被害人许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619.2元。

15、被害人王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8476.58元。

16、被害人李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8736.64元。

17、被害人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1149.82元。

18、被害人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9080.74元。

19、被害人吴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33588.34元。

20、被害人周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88.18元。

21、被害人董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5532.93元。

22、被害人霍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5250.25元。

23、被害人席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50352.74元。

24、被害人孙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8423.27元。

25、被害人江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58.56元。

26、被害人谢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412.39元。

二、刀锋战队,主管符飞平,主播傅婷霞,组员周积朋、符某4、洪某、陈某11(均已判决)及骆某1、邱某3、王明慧、陈某12、廖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2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216573.96元。

1、被害人姜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9824.61元。

2、被害人苏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220.98元。

3、被害人董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092.14元。

4、被害人袁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864.88元。

5、被害人谭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1706.88元。

6、被害人王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0986.15元。

7、被害人陈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578.69元。

8、被害人江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4584.35元。

9、被害人朱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066.67元。

10、被害人赵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9722.75元。

11、被害人蔡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6131.24元。

12、被害人徐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44187.16元。

13、被害人王某6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27252.47元。

14、被害人邱某1、鄢某1夫妇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5926.94元。

15、被害人黄某4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9928.43元。

16、被害人黄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9780.47元。

17、被害人邓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7437.37元。

18、被害人王某7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4787.78元。

19、被害人刘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8元。

20、被害人苏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549.31元。

21、被害人孙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058.61元。

22、被害人李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237.81元。

23、被害人崔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985.13元。

24、被害人苏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22.38元。

25、被害人徐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788.17元。

26、被害人梁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706.43元。

27、被害人盛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1398.3元。

28、被害人陈某6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5972.24元。

29、被害人吴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49872.69元。

30、被害人陈某7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64.04元。

31、被害人刘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770.52元。

32、被害人管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0869.57元。

三、利刃战队,主管邱县龙,主播陆依,组员彭阳青、喻腾飞、张某22、卞某、童某2、王某22、邱某5、陆某(均已判决)及邱某4、鲍某2(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963638.1元。

1、被害人高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5449.98元。

2、被害人吴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8844.71元。

3、被害人符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767.42元。

4、被害人王某8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0446.9元。

5、被害人孔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52.26元。

6、被害人黄某6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937.32元。

7、被害人杨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2852.12元。

8、被害人吴某5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9996.91元。

9、被害人李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08.19元。

10、被害人蔡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0126.44元。

11、被害人任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258.4元。

12、被害人魏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97749元。

13、被害人李某5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31144.2元。

14、被害人陈某8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8863.4元。

15、被害人郑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6508.6元。

16、被害人鄢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920.16元。

17、被害人曲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646.06元。

18、被害人候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0405.54元。

19、被害人朱某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381.36元。

20、被害人庄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9801.5元。

21、被害人谢某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50922元。

22、被害人潘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29.16元。

23、被害人益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9264元。

24、被害人姜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900.54元。

25、被害人王某9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364.9元。

26、被害人伍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1107.78元。

27、被害人李某6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740.34元。

28、被害人朱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0273.6元。

29、被害人王某10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681.39元。

30、被害人王某1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0871.6元。

31、被害人王某1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9940.3元。

32、被害人王某1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669.52元。

33、被害人史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8.06元。

34、被害人吕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8089.6元。

35、被害人林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5969.7元。

36、被害人李某7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7565.14元。

四、神话战队,主管付宁,主播叶俏,组员曹某2、高某6、董某4、范某2、潘某4、王某16锋、朱某6、施某2、叶某2(均已判决)及揭朝燕、潘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58383.04元。

1、被害人欧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801.43元。

2、被害人李某8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3716.95元。

3、被害人窦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8元。

4、被害人于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6796.82元。

5、被害人高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534.59元。

6、被害人汪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096元。

7、被害人孙某4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4.76元。

8、被害人王某14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0364.2元。

9、被害人杨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4295元。

10、被害人曹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8855.76元。

11、被害人宋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28.36元。

12、被害人邹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8681.83元。

13、被害人李某9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908.06元。

14、被害人丁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1503.71元。

15、被害人霍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5314.7元。

16、被害人吴某6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8912.85元。

17、被害人金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2690.02元。

18、被害人罗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1872.72元。

19、被害人梁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207.47元。

20、被害人邹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741.52元。

21、被害人李某10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901.12元。

22、被害人张某8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4574.54元。

23、被害人罗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650.56元。

24、被害人徐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56.27元。

五、勇士战队,主管徐某5,主播陈某9,组员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潘某3(均已判决)及郑某4、吴某9(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7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593567.53元。

1、被害人龙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262.9元。

2、被害人何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8988元。

3、被害人毛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2404.42元。

4、被害人朱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2595.77元。

5、被害人柳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8389.72元。

6、被害人何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839.46元。

7、被害人余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9875.63元。

8、被害人邓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764.34元。

9、被害人张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935.17元。

10、被害人黄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4918.17元。

11、被害人王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07432.72元。

12、被害人张某5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2655.16元。

13、被害人顾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0765.13元。

14、被害人张某6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9916元。

15、被害人罗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8537.98元。

16、被害人黄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7674.7元。

17、被害人储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12.26元。

六、雄鹰战队,主管谢某5,主播胡某4,组员符某5、骆某2、张某23、董某5、杨某9、林某5、江某3、范某3、黄呜胜(均已判决)。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05560.61元。

1、被害人何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6027.13元。

2、被害人包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8082.64元。

3、被害人周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76070.27元。

4、被害人黄某7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205.16元。

5、被害人张某9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7623.49元。

6、被害人段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3968.78元。

7、被害人陶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861.39元。

8、被害人高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9642.21元。

9、被害人樊荣销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9367.21元。

10、被害人李某1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5549.79元。

11、被害人黄和燕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933.87元。

12、被害人戴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8923.57元。

13、被害人戴某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9477.85元。

14、被害人吴某7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9636.91元。

15、被害人胡某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149.18元。

16、被害人李某1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6957.19元。

17、被害人周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787.57元。

18、被害人何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4980.76元。

19、被害人董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5376.06元。

20、被害人简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6038.11元。

21被害人赵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5581.06元。

22、被害人刘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504.51元。

23、被害人杨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0442.27元。

24、被害人莫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2656.52元。

25、被害人徐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794.55元。

26、被害人成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8476.21元。

27、被害人李某1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1756.01元。

28、被害人芮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521.25元。

29、被害人杨某5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585.91元。

30、被害人聊勇吉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4050.08元。

31、被害人何某5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83668.14元。

32、被害人夏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3769.6元。

33、被害人张某10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7095.36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5、胡某4、骆某2等人在该公司的“猛狼战队”作为业务员参与诈骗活动。现查明,“猛狼战队”在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诈骗12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92923.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72.51元。

2、被害人安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492.67元。

3、被害人陈某4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063.48元。

4、被害人张某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058.48元。

5、被害人梁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00.72元。

6、被害人于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24.26元。

7、被害人孙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6429.32元。

8、被害人黄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201.32元。

9、被害人刘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43元。

10、被害人汪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49.25元。

11、被害人赵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60.7元。

12、被害人李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354.59元。

七、猛狼战队,主管李攀攀,主播牛杰,组员程娇女、徐某6、虞某2、牟治安、陈某1李某15、周某8(均已判决)及张某2黄某13、胡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927758.5元。

1、被害人金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6691.42元。

2、被害人唐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2226.72元。

3、被害人张某1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69630.59元。

4、被害人范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37084.08元。

5、被害人邵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024.29元。

6、被害人樊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1259.74元。

7、被害人郑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8842.24元。

8、被害人周某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507.85元。

9、被害人伍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9948.81元。

10、被害人易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518.9元。

11、被害人田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2692.35元。

12、被害人黄某8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3035.64元。

13、被害人叶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0047.93元。

14、被害人林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583.24元。

15、被害人何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117.8元。

16、被害人王某1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4117.04元。

17、被害人葛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856.87元。

18、被害人郝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608.91元。

19、被害人屈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4588.73元。

20、被害人王某1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15735.75元。

21、被害人张某1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481.73元。

22、被害人刘某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95.25元。

23、被害人李某14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888.38元。

24、被害人郭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648.86元。

25、被害人刘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579.53元。

26、被害人王某1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274.12元。

27、被害人姜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9798.69元。

28、被害人王某18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706.45元。

29、被害人张某1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809.15元。

30、被害人潘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4998.56元。

31、被害人周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293.23元。

32、被害人王某19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657.24元。

33、被害人廖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5584.23元。

34、被害人肖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887.6元。

35、被害人邱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484.57元。

36、被害人刘某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55852.05元。

八、被告人王佩所辖战队已离职队员共计诈骗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77454.12元。

1、被害人夏某2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275.34元。

2、被害人张某14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59232.37元。

3、被害人王某20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2662.15元。

4、被害人弓某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84.2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佩处扣押了组装电脑一台、苹果6SPLUS手机一只、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购房合同、收条及不动产登记书(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出资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62×××1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62×××80)、平安银行卡一张(62×××66)、广发银行卡一张(62×××12)、交通银行卡一张(52×××82)、义乌凯辉团队入股明细表一张等物,其中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的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房产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龙某、何某1、毛某、朱某1、柳某、何某2、余某1、邓某1、张某4、黄某1、王某4、张某5、顾某1、张某6、虞某1、马某、霍某1、张某1、王某1、吴某1、汪某1、江某2、谢某1、杨某1、周某1、王某2、陈某1、沈某1、杨某1、吴某2、周某2、董某1、席某、孙某1、谢某2、崔某、苏某3、徐某2、梁某2、盛某1、陈某6、吴某3、陈某7、刘某3、符某1、王某8、孔某、黄某6、杨某2、吴某5、李某4、蔡某2、任某、魏某、李某5、陈某8、郑某1、鄢某2、曲某、王某11、王某1王某13、史某、吕某、林某1、李某7、李某8、窦某、于某1、高某3、汪某3、孙某4、王某14、杨某3、曹某1、宋某、邹某2、李某9、丁某、霍某2、吴某6、张某14、夏某2、王某2弓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符某2、张某15、杨某6、张某1胡某3、龚某、符某3、杨某7、瞿某、王某2黄某9、高某5、张某1楼某、张某18、刘某8、赵某3、吴某8、贾某、张某19、杨某8、徐某5、陈某9、吴某9、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郑某4、潘某3、余某2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各被害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报案材料,邮票盈亏及持有市值截图,被害人买卖邮币卡的记录截图等,情况说明,通讯录,会议记录、凯辉团队入股明细等,IP落地数据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河北大宗交易平台及浙XX某公司部分操盘邮票K线图数据光盘,华某公司后台数据、操盘手账户数据刻录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附电子光盘),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佩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王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告人王佩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入金,再由符某2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邮票价格,导致被害人亏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本案各被害人具体被骗数额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数据截图、平台数据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附电子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王佩作为营业部的经理,下属有七个战队,具有管理职能,依法应对其参与管理的战队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手续费等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所提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符某2、张某16注册成立公司后,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本案的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期间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佩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损失清单详见审计光盘)。扣押及冻结在案的财产,由扣押、冻结机关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原网页链接:?DocID=a4a802ad-fadb-4bc8-aac9-aa7e00a1f3c9&KeyWord=%E6%B2%B3%E5%8C%97%E6%BB%A8%E6%B5%B7(粘贴复制到微信即可点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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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尴尬-持仓剩值变损失|河北大宗华恩判例分析及清整重磅建议

《报案的尴尬-持仓剩值变损失|河北邮币卡华恩案判例分析及清整重磅建议4

河北滨海大宗是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批准保留的合法交易所,自2015年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业务(简称河北邮币卡),行情火爆时单月交易额达到近20亿元,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吸引了全国40多万人在该平台投资交易。

河北邮币卡在全国有两千多家会员单位,浙江华恩公司是其旗下两千多家会员单位中的一家。2016年底,有投资人报案被华恩公司诈骗导致亏损,浙江警方于2016年12月29日一举抓获华恩公司300余人,并于次日冻结平台资金导致平台被迫停盘。河北邮币卡40多万受害人账户内的自有资金长期不能出金,账户内的持仓邮票由于长期停盘不能通过交易变现,被迫开启了全面维权报案模式。

一、经过两年半漫长的等待,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7月2日发布了河北邮币卡华恩案首份刑事判决书,然而判决结果令报案的受害人进入尴尬境地。

(一)报案的目的是在保住所剩账户权益的基础上追回亏损,没想到结果却是连持仓剩值也变成损失了。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法院判决已经予以纠正。也就是说,报案本想赔偿损失,可判决结果把受害人持仓剩余的市值也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这是对平台关闭清算的节奏,而平台的冻结资金只够赔偿受害人亏损和持仓剩值的20%。如果早知道是这个结果,不知那几位受害人当初是否还会选择自害模式的报案。

(二)遥遥无期的等待是全部受害人难以承受的。

河北邮币卡华恩案抓捕了300多名嫌疑人,本判决书中的王佩只是其中的一位。本判决书只是一审,如果嫌疑人上诉,一审后面还有二审。华恩案完结了还有至少数十个类似的会员单位需要侦办审结。河北邮币卡的刑事判决并没有附带民事,刑事案件全部完结之后还需要确立民事赔偿方案。现在已经过了两年半时间,还不知道要等待多长时间。如果早知道会经历如此遥遥无期的等待,不知那几位受害人当初是否还会选择自害模式的报案。

二、河北邮币卡的解决方案建议。

(一)为挽回损失,建议办案单位继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二)为保持仓,建议河北邮币卡原交易模式开盘。

就像股市一样,诈骗的依法办理,平台合法则继续开盘。如此,则受害人有损失的依法赔偿,普通散户的交易合法、持仓合法、赢利也合法。

(三)河北邮币卡开盘的重大利好分析,感谢办案单位的努力。

河北邮币卡停盘前邮票总市值700多亿元,经办案单位定性涉嫌诈骗人员的持仓应当定性非法予以收缴,不能再上市交易,那么散户手中的邮票总市值就剩下只有不到100亿元,这是开盘后能上市交易的筹码总量。

河北邮币卡平台冻结的资金34亿元,其中散户可用资金总额8~9亿元,操盘手账户资金总额24~25亿元是诈骗资金,是要返还受害人的,另外各地办案机关还追赃挽损了一部分,有的还追赃了很多,案件结束后也是要返还受害人的。

可见,河北邮币卡如果能够开盘,市场上的筹码总量将缩减为停盘前总量的不到1╱7,而散户的可用资金总额则增加为停盘前的4倍多,也就是说市场的资金总量增加为停盘前的4倍多。此消彼长之下,如果河北邮币卡开盘,办案单位给出的这个意外结果会给广大散户带来重大利好,开盘完全可行。

三、对邮币业清理整顿的几点建议。

2016年12月29日河北邮币卡事件之后,2017年1月9日证监会牵头的清整联办召开了自2012年成立以来的第三次会议,开启了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数十家具有省级地方政府资质的邮币卡电子盘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停盘整顿至今不能开盘。

(一)建议投资人,依法维权,合理提出诉求,慎重报案。平台如果不在了,全部受害人很可能血本无归。

(二)建议公安机关,对假借清理整顿大旗掩护强行关闭退市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的交易所立案调查追赃挽损;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对停盘待整的交易所审慎立案、审慎查封。

(三)建议清整联办,严格落实国务院38、37 号文,督促有省级资质的邮币卡电子盘整顿合格后尽快原交易模式开盘。

1.邮币卡电子盘的原交易模式是类证券化交易,但交易标的是实物邮币卡,只要投资人愿意是可以提货的,这与标准化合约交易和权益拆分交易有本质区别。

2.邮币卡电子盘自2013年第一家平台成立以来至2017年全面停盘整顿,一直采用的是电子撮合连续竞价T+0交易模式,原因就是交易标的是实物,不在国务院38、37号文清整范围。清整后原交易模式开盘完全符合国务院38、37号文的规定。否则,邮币卡电子盘原交易模式公开运行四年之久,相关部门难逃违反国务院文件之责。

3.邮币卡电子盘的开设是省级政府特批的,交易模式的运行是地方政府监管并逐年验收合格的,政策应当有延续性,改为协议(或单边竞价)T+5就是死盘子,对老平台投资人的持仓伤害太大,不公平,清理整顿不应当严重伤害普通投资人的权益,清理整顿不应当下错了刀。

因此,邮币卡电子盘尽快原交易模式开盘符合国务院38、37号文,符合保稳步促发展总基调,合情合理,合民意顺天心。

附件: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佩,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水清,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楼倩,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义检刑变诉[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强、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胡水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胡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周某7(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共骗得人民币5亿余元。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周某7(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佩。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14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14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13802976.35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饕餮战队,主管余某2,主播张某20,组员袁某2、傅某、林某3、鲍某1、张某21、顾某2、施某1、阳某、林某4、翁某、杨梦晓、童某1(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5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652045元,且截至案发,所持邮币卡剩值无法取出。

(1)2015年12月,被害人虞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入金-出金,下同)人民币24443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588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8557元。

(2)2016年6月,被害人张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1894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32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06561元。

(3)2016年3月,被害人王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49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67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68049元。

(4)2016年3月,被害人高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8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736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73896元。

(5)2016年4月,被害人吴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21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304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7800元。

(6)2016年8月,被害人谢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27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02683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35024元。

(7)2016年8月,被害人马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27499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3786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98672元。

(8)2016年9月,被害人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2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44172元,目前亏损人民币44740元。

(9)2016年9月,被害人王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2125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87941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4160元。

(10)2016年10月,被害人张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8317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903元。

(11)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21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076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3320元。

(12)2016年11月,被害人张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4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0212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1871元。

(13)2016年11月,被害人汪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698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706663元,目前尚未亏损。

(14)2016年11月,被害人许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4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70503.79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115元。

(15)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518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476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711元。

(16)2016年11月,被害人李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8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4628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4760元。

(17)2016年12月,被害人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1115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8798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3164.5元。

(18)2016年12月,被害人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7576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80424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7152元。

(19)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33589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309350元,目前亏损人民币24237元。

(20)2016年12月,被害人周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9138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8272元。

(21)2016年12月,被害人董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36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2040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15460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霍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0521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50970元,目前亏损人民币9551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席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9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583955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6397元。

(24)2016年12月,被害人孙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7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233878元,目前亏损人民币33098元。

(25)2016年12月,被害人江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95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1890元,目前尚未亏损。

(26)2016年12月,被害人谢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0000元,所持邮币剩余市值46713元,目前亏损人民币6739元。

2、刀锋战队,主管符飞平,主播傅婷霞,组员周积朋、符某4、邱某3、洪某、骆某1、陈某11、王明慧、陈某12、廖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05917.17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邮票剩余市值+账户剩余资金,下同)无法取出。

(1)2016年10月初以来,被害人姜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00000元,截至案发,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6920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0800元。

(2)2016年10月初,被害人苏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9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7593.5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06.44元。

(3)2016年11月,被害人董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809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4139.0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53.92元。

(4)2016年11月,被害人袁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10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00元。

(5)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谭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1744.72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8136.2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608.46元。

(6)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王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54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44969.1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530.85元。

(7)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057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00693.8元。

(8)2016年10月,被害人江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32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9276.8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23.17元。

(9)2016年9月,被害人朱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8066.67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52.3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814.32元。

(10)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赵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8972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7132.89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2590.1元。

(11)2016年11月26日,被害人蔡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63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3987.7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12.26元。

(12)2016年12月,被害人徐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74419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4519.2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9670.61元。

(13)2016年2、3月份,被害人王某6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12667.5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87332.43元。

(14)2016年10月14日,被害人邱某1、鄢某1夫妇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8832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4933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8986元。

(15)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黄某4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80179.6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830.35元。

(16)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黄某5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4978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35503.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277.66元。

(17)2016年11月22日,被害人邓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388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41599.5元,尚盈利人民币2799.49元。

(18)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王某7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285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3775.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224.6元。

(19)2016年11月19日,被害人刘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121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3117.9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8992.05元。

(20)2016年10月,被害人苏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6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888.44元,直接损失为0元。

(21)2016年10月,被害人孙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3246.5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1475.0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71.5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84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441.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8435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崔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297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9787元。

(24)2016年11月,被害人苏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99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7880.8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19.12元。

(25)2016年11月,被害人徐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611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3790.8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2319.13元。

(26)2016年11月,被害人苏某4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14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8719.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280.79元。

(27)2016年11月中下旬,被害人梁某2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2706.71元,亏损不明。

(28)2016年11月,被害人盛某1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691341.1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91321.8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23元。

(29)2016年12月,被害人陈某6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784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2841.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58.18元。

(30)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555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26920.7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8079.25元。

(31)2016年12月17日,被害人陈某7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448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154.6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34.35元。

(32)2016年6月,被害人刘某3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1760000元,直接损失不明。

(33)2015年12月,被害人管某被刀锋战队成某2诱骗,累计入金人民币321550元,直接损失不明。

3、利刃战队,主管邱县龙,主播陆依,组员彭阳青、喻腾飞、鲍某2、张某22、卞某、童某2、邱某4、王某22、邱某5、陆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7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67609.34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0月10日以来,被害人高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5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7980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520元。

(2)2016年9月初,被害人谢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82785.3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214.73元。

(3)2016年1月15日,被害人吴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89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6847.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052.2元。

(4)2016年11月18日,被害人符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603.5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96.47元。

(5)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王某8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25041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20944.0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096.94元。

(6)2016年11月,被害人孔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754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2775.0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64.96元。

(7)2016年11月13日,被害人黄某6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8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03.5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396.43元。

(8)2016年12月初,被害人杨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78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5644.9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90.04元。

(9)2016年11月初,被害人吴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0924.7元。

(10)2016年11月,被害人李某4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5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218.9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81.03元。

(11)2016年10月15日,被害人蔡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783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5644.9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90.04元。

(12)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任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1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6761.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38.4元。

(13)2016年11月上旬,被害人魏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9764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142615.9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5385元。

(14)2016年11月21日,被害人李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7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765958.7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041.25元。

(15)2016年1月,被害人陈某8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990.1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02546.6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0元。

(16)2016年10月中旬,被害人郑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97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80845.3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6154.61元。

(17)2016年10月11日,被害人鄢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7417.48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852.52元。

(18)2016年11月末,被害人曲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8526.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3.18元。

(19)2016年11月,被害人候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172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7512.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16.71元。

(20)2016年11月底,被害人朱某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383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61960.1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422.88元。

(21)2016年11月,被害人庄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9970.65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8867.8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102.84元。

(22)2016年10月11日,被害人谢某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52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2641255.59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10744.4元。

(23)2016年12月份,被害人潘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9927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39.7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287.28元。

(24)2016年11月末,被害人益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9264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64550.7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713.32元。

(25)2016年10月12日,被害人姜某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92187.4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812.54元。

(26)2016年11月20日,被害人王某9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8366.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86292.9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073.95元。

(27)2016年11月末,被害人伍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1109.9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928.41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181.49元。

(28)2015年12月,被害人李某6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67834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904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48789元。

(29)2016年12月,被害人朱某5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604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0016.4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0384.03元。

(30)2016年12月初,被害人王某10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46416.82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583.18元。

(31)2016年11月20日,被害人王某1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1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02045.0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0元,但剩值无法取出。

(32)2016年11月,被害人王某12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0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130741.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162.64元。

(33)2016年3月,被害人王某13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47498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5626.93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91871.07元。

(34)2016年11月,被害人史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46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150.4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449.4元。

(35)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吕某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65012.6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86375.05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78637.55元。

(36)2016年7月,被害人林某1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6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35612.6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0387.4元。

(37)2016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7被利刃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8000元,平台剩值为人民币57607.37元,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92.63元。

4、神话战队,主管付宁,主播叶俏,组员曹某2、高某6、董某4、范某2、潘某4、王某16锋、朱某6、施某2、揭朝燕、叶某2、潘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75760.6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欧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880元,无出金,直接亏损人民币22519.75元。

(2)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8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46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316.12元。

(3)2016年12月,被害人韩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1156.32。

(4)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1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7006.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87006.41元。

(5)2016年12月,被害人窦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89525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0023.63元。

(6)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于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2071.82元。

(7)2016年12月,被害人高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559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3863.2元。

(8)2016年12月,被害人汪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09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785.5元。

(9)2016年12月,被害人孙某4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5.44元。

(10)2016年12月,被害人王某14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13963.2元。

(11)2016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杨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45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548.42元。

(12)2016年12月,被害人曹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8856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520.56元。

(13)2016年12月,被害人宋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65.61元。

(14)2016年12月,被害人邹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8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60950.6元。

(15)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9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6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8389.9元。

(16)2016年12月,被害人丁某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92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697.91元。

(17)2016年12月,被害人霍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00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5773.48元。

(18)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6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909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9344.76元。

(19)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金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690.02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2690.02元。

(20)2016年12月,被害人罗某2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831.99元。

(21)2016年12月,被害人梁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6195.6元。

(22)2016年12月,被害人邹某1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2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365.64元。

(23)2016年12月,被害人李某10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0000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151.12元。

(24)2016年12月,被害人张某8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4575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526.57元。

(25)2016年12月,被害人罗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365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919.26元。

(26)2016年12月,被害人徐某3被神话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38000.01元,直接亏损人民币313.77元。

5、勇士战队,主管徐某5,主播陈某9,组员吴某9、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郑某4、潘某3(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9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51万余元,且截至案发,平台剩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龙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933.4元。

(2)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9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209.4元。

(3)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毛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9.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57.6元。

(4)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朱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3.3333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7305.69元。

(5)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柳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5.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9297.5元。

(6)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4.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4628.83元。

(7)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余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9906元。

(8)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邓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8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783.83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万元,目前尚无亏损。

(10)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11636.79元。

(11)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0.75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660.64元。

(12)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陈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万余元,目前尚无亏损。

(13)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5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72763元,目前尚无亏损。

(14)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胡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2.99万元,目前尚无亏损。

(15)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顾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30.1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613.69元。

(16)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6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50万元,直接亏损人民币78484.1元。

(17)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罗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7.49万余元,直接亏损人民币23059.19元。

(18)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267674.7元,直接亏损人民币5811.32元。

(19)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储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0万余元,直接亏损人民币4235.56元。

6、雄鹰战队,主管谢某5,主播胡某4,组员符某5、骆某2、张某23、董某5、杨某9、林某5、江某3、范某3、黄呜胜(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9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19319.67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46000元,出金人民币19972.87元,案发时无账户余额,市值人民币207323.46元,直接损失18703.67元。

(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包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29700元,出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617.36元,市值人民币67747.75元,直接损失10334.89元。

(3)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沈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3000元,出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77.86元,市值人民币1306元,直接损失1616.14元。

(4)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3858.57元,市值人民币532967.5元,直接损失43173.93元。

(5)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黄某7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2500元,出金人民币1225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37003.85元,市值人民币38110.75元,直接损失4885.4元。

(6)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9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3000元,出金人民币211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4376.51元,市值人民币164850.49元,直接损失12773元。

(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段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50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74元,市值人民币121135.13元,直接损失18770.13元。

(8)2016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陶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010元,出金人民币86095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61元,市值人民币13355.2元,直接损失556.19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高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0100元,出金人民币19911.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3元,市值人民币54007.36.元,直接损失6180.81元。

(10)2016年12月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樊荣销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0001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632.2元,市值人民币193216.97元,直接损失6151.83元。

(11)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92777元,出金人民币27226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8元,市值人民币248526.55元,直接损失17023.77元。

(1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黄和燕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2000元,出金人民币6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38元,市值人民币10780.62元,直接损失1156元。

(13)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戴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9100元,出金人民币35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973.04元,市值人民币104707.27元,直接损失4319.69元。

(14)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戴某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301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41.19元,市值人民币99685.42元,直接损失10373.39元。

(15)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吴某7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500000元,出金人民币13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6959.13元,市值人民币432416.6元,暂无损失。

(16)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胡某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7850.82元,市值人民币47493.75元,直接损失4655.43元。

(1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2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18583.93元,出金人民币68.12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58.62元,市值人民币109771.93元,直接损失7185.26元。

(18)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9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12.43元,市值人民币26063.84元,直接损失2723.73元。

(19)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10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58.34元,市值人民币4475元,直接损失366.66元。

(2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8100元,出金人民币3117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5元,市值人民币61696.15元,直接损失3286.2元。

(21)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董某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3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0659.96元,市值人民币550266.07元,直接损失59073.97元。

(2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简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8000元,出金人民币4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961.89元,市值人民币85921.28元,直接损失10116.83元。

(23)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赵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2716.49元,出金人民币3870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3.81元,市值人民币7097.24元,直接损失46887.44元。

(24)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4390元,出金人民币344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88.87元,市值人民币43561.58元,直接损失56139.55元。

(25)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947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4257.73元,市值人民币166203.17元,直接损失24239.1元。

(26)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莫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30000元,出金人民币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7241.89元,市值人民币236867.37元,直接损失25790.74元。

(27)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徐某4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92205.45元,市值人民币8190,直接损失1604.55元。

(28)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成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10000元,出金人民币1522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41元,市值人民币309628.91元,暂无损失。

(2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3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94894元,出金人民币102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3853.77元,市值人民币555690.58元,直接损失45149.65元。

(3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芮某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600元,出金人民币7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75元,市值人民币44863.7元,直接损失4657.55元。

(3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5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998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83284.61元,市值人民币15300元,直接损失1215.39元。

(3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聊勇吉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5001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443534.96元,市值人民币848808.78元,直接损失57666.26元。

(33)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5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5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66342.07元,市值人民币1554320.1元,直接损失29337.83元。

(34)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夏某1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2000元,出金人民币265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073.29元,市值人民币51550.72元,直接损失167375.99元。

(35)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10被雄鹰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1000元,出金人民币396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85元,市值人民币181207.45元,直接损失15828.7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5、胡某4、骆某2等人在该公司的“猛狼战队”作为队员参与诈骗活动。现查明,“猛狼队”在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由被告人谢某5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782727.33元,由被告人胡某4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3428.48元,由被告人骆某2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63628.92元,上述合计849394.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某3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81111元,出金人民币302995.8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23元,市值53.8元,累计损失78055.13元。

(2)被害人安某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55.29元,市值91237.4元,累计损失-292.69元。

(3)被害人陈某4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3000元,出金人民币236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448.14元,市值5619.42元,累计损失29332.44元。

(4)被害人张某7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75500元,出金人民币86642.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88857.2元。

(5)被害人梁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5000元,出金人民币22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02元,市值4655元,累计损失28340.98元。

(6)被害人于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25000元,出金人民币10054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642.22元,市值174,795.00元,累计损失444162.78元。

(7)被害人孙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70000元,出金人民币356021.2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113978.80元。

(8)被害人黄某3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050元,出金人民币45099.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69695.62元,累计损失-13745.02元。

(9)被害人刘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301元,出金人民币1301元,案发时账户余额8.56元,市值4496.46元,累计损失2494.98元。

(10)被害人汪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00元,出金人民币9066.5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933.5元。

(11)被害人赵某1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18600元,出金人民币17592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54.41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41416.59元。

(12)被害人李某2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猛狼队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6801元,出金人民币2343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39.67元,市值0元,累计损失21822.33元。

7、猛狼战队,主管李攀攀,主播牛杰,组员程娇女、徐某6、虞某2、牟治安、周某8、张某2陈某13、李某15、黄某13、胡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14815.96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均无法取出。

(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金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24000元,出金人民币10730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人民币0.58元,市值人民币10257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4115.82元。

(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唐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01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7873.28元,市值人民币15057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655.72元。

(3)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张某1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71000元,出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41元,市值人民币627246.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2753.35元。

(4)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范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61000元,出金人民币2239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5.92元,市值人民币546532元。

(5)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邵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820元,出金人民币261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62元,市值人民币80732.6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9476.72元。

(6)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樊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1311.62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126643.4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668.15元。

(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郑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192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954484.6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4715.31元。

(8)2016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1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92.15元,市值人民币118553.1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954.68元。

(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伍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0000元,出金人民币51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9元,市值人民币1300080.38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940.53元。

(10)2016年12月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易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8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26438.7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561.28元。

(11)2016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被害人田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928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8538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413元。

(1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黄某8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4100元,出金人民币104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86964.36元,市值人民币114187.2元。

(13)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叶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9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0.48元,市值人民币379554.5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0494.95元。

(14)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林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0617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41.1932.17元,市值人民币91462.53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122.3元。

(15)2016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何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0010元,出金人民币426689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05元,市值人民币0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3320.95元。

(16)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10000元,出金人民币15882.96,案发时账户余额10000元,市值人民币75347.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8769.84元。

(17)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葛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0元,出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29874.8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8125.15元。

(18)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郝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05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0.09元,市值人民币11348.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9151.21元。

(19)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屈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4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5382.06元,市值人民币117497.8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7120.09元。

(2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1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260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0264.25元,市值人民币463726.5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52009.21元。

(21)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2500元,出金人民币1601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27元,市值人民币23649.9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831.82元。

(22)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5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5400元,出金人民币159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2.08元,市值人民币3838.82元。

(23)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李某14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68100元,出金人民币60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981.39元,市值人民币55843.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2275.37元。

(24)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郭某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840100元,出金人民币4461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351.14元,市值人民币369529.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4119.36元。

(25)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028010元,出金人民币31428.88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元,市值人民币963037.27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3543.85元。

(26)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7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3562.27元,出金人民币3317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17元,市值人民币126462.2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782.27元。

(27)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姜某3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600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201.31元,市值人民币2293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36859.69元。

(28)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18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0000元,出金人民币24293元,案发时账户余额0.32元,市值人民币13532.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174.18元。

(29)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3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0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52190.85元,市值人民币16547.5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261.65元。

(30)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潘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35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4元,市值人民币123042.24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1956.52元。

(31)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周某6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3750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0206.77元,市值人民币24610.8元,直接损失人民币2682.43元。

(32)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19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7322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46.65元,市值人民币7665.8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65407.49元。

(33)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廖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175760元,无出金,案发时账户余额196.76元,市值人民币160271.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5291.68元。

(34)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肖某1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73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9412.4元,市值人民币16417.61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469.99元。

(35)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邱某2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499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15.43元,市值人民币44867.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4616.67元。

(36)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害人刘某7被猛狼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入金人民币255000元,出金人民币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58.25元,市值人民币64367.02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90174.7元。

8、王佩所辖战队已离职队员共计诈骗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402801.16元,且截至案发,账户余额、市值均无法取出。

(1)2016年7月以来,被害人夏某2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55767.84元,案发时账户余额人民币0元,市值人民币0元,直接损失无法确定。

(2)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张某14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67375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8431.5元,市值人民币9184.56元,直接损失人民币1646134.4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王某20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1121936元,案发时账户余额4841.66元,市值人民币411207.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705886.2元。

(4)2016年4月初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弓某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河北邮币卡交易,累计入金人民币69000元,案发时账户余额12393.46元,市值人民币5825.19元,直接损失人民币50781.35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佩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是在营业部担任经理,只是一名员工,不是老板,其只知道老板和交易平台有合作,具体合作方式不清楚。其没有参与领导的决策,在工作中一切听从老板的指示,删除记录等都是老板的指示,其确实用隐藏身份方式开发客户,但其不知道该行为是犯罪。

辩护人胡水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佩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其在公司上班的目的是领取工资,加部分提成。虽然被告人王佩用欺骗的手段吸引客户开户入金,但并不是想着客户亏损,然后联合操盘手通过高抛低买手法,将客户的钱落入自己的腰包,而是多个开户人,多赚点提成。事实上,被告人王佩也确实没有占有客户亏损的钱,因此从犯意上看,被告人王佩的主观目的并没有骗取客户的入金款项,其最终目的是想吸引更多客户来开户,赚取的也是手续费加一些提成。公诉机关只是用推断的方式证明被告人王佩存在诈骗事实,被告人王佩不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营销策略、操盘手没有参与,被告人王佩没有从中获利,其中的250万元是向符某2的借款。另对起诉书中认定的13802976.35元金额有异议,该金额中应踢除手续费、客户自行购买的邮票的亏损金额及被抓之后发生的亏损等,另外平台剩余价值不应计算在亏损中。即便被告人王佩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应由公司直接负责人来承担,而不应由公司员工来承担责任。被告人王佩无前科。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月份开始,符某2、张某16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在义乌市经营“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先后在义乌市开设营业部,以“华某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下设营销、讲师、操盘手三大团队,由被告人王佩及胡某3、周某7(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营销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某15(另案处理)等人为讲师团队成某2,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6(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营销团队有三百余名业务员组成,分为若干战队分配给各营业部经理管理,每个战队由一名主管一名主播及若干名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业务员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并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三大团队分工合作,联合欺骗各被害人,从中谋取暴利。营销团队在义乌设有二个“车间”,经理分别是被告人王佩与周某7。

具体诈骗方式为:符某2、张某16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十四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0%以上的票量。余某2、张某20、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三百余名营销业务员,购买高等级QQ号伪装成股民,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入群加好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将部分业务员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投资人,并由“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为被害人分析股票走势行情来获取被害人的再次信任,接着由业务员中的主播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直播间内有张某15、肖某2等讲师团队成某2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邮票市场为牛市的方式,让被害人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讲师配合,诱骗投资者购买公司掌握的十四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佩任“华某公司”营业部经理,下设猛狼、雄鹰、刀锋、利刃、神话、勇士、饕餮七个战队,先后诱骗数百人进行炒邮票投资,致使被害人亏损人民币41978959.7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饕餮战队,主管余某2,主播张某20,组员袁某2、傅某、林某3、鲍某1、张某21、顾某2、施某1、阳某、林某4、杨梦晓、童某1(均已判决)及翁某(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343100.16元。

1、被害人虞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236.74元。

2、被害人张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0557.45元。

3、被害人王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0465.69元。

4、被害人高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08509.62元。

5、被害人吴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0974.1元。

6、被害人谢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4308.52元。

7、被害人马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0225.95元。

8、被害人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472.11元。

9、被害人王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1428.67元。

10、被害人张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312.17元。

11、被害人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0459.58元。

12、被害人张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855.3元。

13、被害人汪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66324.62元。

14、被害人许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619.2元。

15、被害人王某3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8476.58元。

16、被害人李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8736.64元。

17、被害人沈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1149.82元。

18、被害人杨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9080.74元。

19、被害人吴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33588.34元。

20、被害人周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88.18元。

21、被害人董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5532.93元。

22、被害人霍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15250.25元。

23、被害人席某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50352.74元。

24、被害人孙某1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8423.27元。

25、被害人江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58.56元。

26、被害人谢某2被饕餮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412.39元。

二、刀锋战队,主管符飞平,主播傅婷霞,组员周积朋、符某4、洪某、陈某11(均已判决)及骆某1、邱某3、王明慧、陈某12、廖某2、聂某(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2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216573.96元。

1、被害人姜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9824.61元。

2、被害人苏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220.98元。

3、被害人董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092.14元。

4、被害人袁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864.88元。

5、被害人谭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1706.88元。

6、被害人王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0986.15元。

7、被害人陈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578.69元。

8、被害人江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4584.35元。

9、被害人朱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066.67元。

10、被害人赵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9722.75元。

11、被害人蔡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6131.24元。

12、被害人徐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44187.16元。

13、被害人王某6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27252.47元。

14、被害人邱某1、鄢某1夫妇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5926.94元。

15、被害人黄某4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9928.43元。

16、被害人黄某5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9780.47元。

17、被害人邓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7437.37元。

18、被害人王某7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4787.78元。

19、被害人刘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8元。

20、被害人苏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549.31元。

21、被害人孙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058.61元。

22、被害人李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237.81元。

23、被害人崔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985.13元。

24、被害人苏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22.38元。

25、被害人徐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6788.17元。

26、被害人梁某2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706.43元。

27、被害人盛某1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1398.3元。

28、被害人陈某6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5972.24元。

29、被害人吴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49872.69元。

30、被害人陈某7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64.04元。

31、被害人刘某3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770.52元。

32、被害人管某被刀锋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0869.57元。

三、利刃战队,主管邱县龙,主播陆依,组员彭阳青、喻腾飞、张某22、卞某、童某2、王某22、邱某5、陆某(均已判决)及邱某4、鲍某2(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963638.1元。

1、被害人高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5449.98元。

2、被害人吴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8844.71元。

3、被害人符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767.42元。

4、被害人王某8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0446.9元。

5、被害人孔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52.26元。

6、被害人黄某6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937.32元。

7、被害人杨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2852.12元。

8、被害人吴某5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9996.91元。

9、被害人李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08.19元。

10、被害人蔡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0126.44元。

11、被害人任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9258.4元。

12、被害人魏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97749元。

13、被害人李某5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31144.2元。

14、被害人陈某8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8863.4元。

15、被害人郑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6508.6元。

16、被害人鄢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920.16元。

17、被害人曲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646.06元。

18、被害人候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0405.54元。

19、被害人朱某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381.36元。

20、被害人庄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9801.5元。

21、被害人谢某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50922元。

22、被害人潘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29.16元。

23、被害人益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9264元。

24、被害人姜某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900.54元。

25、被害人王某9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8364.9元。

26、被害人伍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1107.78元。

27、被害人李某6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740.34元。

28、被害人朱某4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0273.6元。

29、被害人王某10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681.39元。

30、被害人王某1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0871.6元。

31、被害人王某12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9940.3元。

32、被害人王某13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669.52元。

33、被害人史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8.06元。

34、被害人吕某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8089.6元。

35、被害人林某1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5969.7元。

36、被害人李某7被利刃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7565.14元。

四、神话战队,主管付宁,主播叶俏,组员曹某2、高某6、董某4、范某2、潘某4、王某16锋、朱某6、施某2、叶某2(均已判决)及揭朝燕、潘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2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58383.04元。

1、被害人欧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801.43元。

2、被害人李某8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3716.95元。

3、被害人窦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8元。

4、被害人于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6796.82元。

5、被害人高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534.59元。

6、被害人汪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8096元。

7、被害人孙某4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884.76元。

8、被害人王某14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0364.2元。

9、被害人杨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4295元。

10、被害人曹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8855.76元。

11、被害人宋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28.36元。

12、被害人邹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8681.83元。

13、被害人李某9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908.06元。

14、被害人丁某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1503.71元。

15、被害人霍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5314.7元。

16、被害人吴某6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8912.85元。

17、被害人金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2690.02元。

18、被害人罗某2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1872.72元。

19、被害人梁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207.47元。

20、被害人邹某1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741.52元。

21、被害人李某10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901.12元。

22、被害人张某8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4574.54元。

23、被害人罗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3650.56元。

24、被害人徐某3被神话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756.27元。

五、勇士战队,主管徐某5,主播陈某9,组员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潘某3(均已判决)及郑某4、吴某9(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17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593567.53元。

1、被害人龙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262.9元。

2、被害人何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8988元。

3、被害人毛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2404.42元。

4、被害人朱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2595.77元。

5、被害人柳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48389.72元。

6、被害人何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7839.46元。

7、被害人余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9875.63元。

8、被害人邓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764.34元。

9、被害人张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9935.17元。

10、被害人黄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4918.17元。

11、被害人王某4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07432.72元。

12、被害人张某5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2655.16元。

13、被害人顾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0765.13元。

14、被害人张某6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9916元。

15、被害人罗某1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38537.98元。

16、被害人黄某2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7674.7元。

17、被害人储某被勇士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12.26元。

六、雄鹰战队,主管谢某5,主播胡某4,组员符某5、骆某2、张某23、董某5、杨某9、林某5、江某3、范某3、黄呜胜(均已判决)。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3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05560.61元。

1、被害人何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26027.13元。

2、被害人包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8082.64元。

3、被害人周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76070.27元。

4、被害人黄某7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2205.16元。

5、被害人张某9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7623.49元。

6、被害人段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3968.78元。

7、被害人陶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861.39元。

8、被害人高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9642.21元。

9、被害人樊荣销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9367.21元。

10、被害人李某1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5549.79元。

11、被害人黄和燕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933.87元。

12、被害人戴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8923.57元。

13、被害人戴某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9477.85元。

14、被害人吴某7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9636.91元。

15、被害人胡某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149.18元。

16、被害人李某12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6957.19元。

17、被害人周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8787.57元。

18、被害人何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4980.76元。

19、被害人董某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5376.06元。

20、被害人简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6038.11元。

21被害人赵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5581.06元。

22、被害人刘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504.51元。

23、被害人杨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0442.27元。

24、被害人莫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2656.52元。

25、被害人徐某4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794.55元。

26、被害人成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08476.21元。

27、被害人李某13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1756.01元。

28、被害人芮某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521.25元。

29、被害人杨某5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585.91元。

30、被害人聊勇吉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734050.08元。

31、被害人何某5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83668.14元。

32、被害人夏某1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3769.6元。

33、被害人张某10被雄鹰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7095.36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5、胡某4、骆某2等人在该公司的“猛狼战队”作为业务员参与诈骗活动。现查明,“猛狼战队”在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诈骗12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92923.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害人陈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72.51元。

2、被害人安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492.67元。

3、被害人陈某4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063.48元。

4、被害人张某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058.48元。

5、被害人梁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00.72元。

6、被害人于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924.26元。

7、被害人孙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6429.32元。

8、被害人黄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201.32元。

9、被害人刘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43元。

10、被害人汪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49.25元。

11、被害人赵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60.7元。

12、被害人李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354.59元。

七、猛狼战队,主管李攀攀,主播牛杰,组员程娇女、徐某6、虞某2、牟治安、陈某1李某15、周某8(均已判决)及张某2黄某13、胡某5(均另案处理)。现查明,该战队成某2共计诈骗3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927758.5元。

1、被害人金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6691.42元。

2、被害人唐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62226.72元。

3、被害人张某1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69630.59元。

4、被害人范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37084.08元。

5、被害人邵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024.29元。

6、被害人樊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1259.74元。

7、被害人郑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8842.24元。

8、被害人周某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507.85元。

9、被害人伍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9948.81元。

10、被害人易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518.9元。

11、被害人田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2692.35元。

12、被害人黄某8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13035.64元。

13、被害人叶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00047.93元。

14、被害人林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00583.24元。

15、被害人何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1117.8元。

16、被害人王某1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84117.04元。

17、被害人葛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1856.87元。

18、被害人郝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2608.91元。

19、被害人屈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4588.73元。

20、被害人王某1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15735.75元。

21、被害人张某1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6481.73元。

22、被害人刘某5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695.25元。

23、被害人李某14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5888.38元。

24、被害人郭某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93648.86元。

25、被害人刘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996579.53元。

26、被害人王某1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0274.12元。

27、被害人姜某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9798.69元。

28、被害人王某18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5706.45元。

29、被害人张某13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809.15元。

30、被害人潘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34998.56元。

31、被害人周某6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7293.23元。

32、被害人王某19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657.24元。

33、被害人廖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5584.23元。

34、被害人肖某1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17887.6元。

35、被害人邱某2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9484.57元。

36、被害人刘某7被猛狼战队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255852.05元。

八、被告人王佩所辖战队已离职队员共计诈骗4名被害人,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77454.12元。

1、被害人夏某2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60275.34元。

2、被害人张某14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359232.37元。

3、被害人王某20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452662.15元。

4、被害人弓某被王佩所管理的战队队员所诱骗参与“平台”交易,亏损人民币5284.2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佩处扣押了组装电脑一台、苹果6SPLUS手机一只、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购房合同、收条及不动产登记书(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出资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62×××1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62×××80)、平安银行卡一张(62×××66)、广发银行卡一张(62×××12)、交通银行卡一张(52×××82)、义乌凯辉团队入股明细表一张等物,其中登记在被告人王佩名下的金华市和信路1198号嘉恒格林恬园5幢3-101室的房产已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龙某、何某1、毛某、朱某1、柳某、何某2、余某1、邓某1、张某4、黄某1、王某4、张某5、顾某1、张某6、虞某1、马某、霍某1、张某1、王某1、吴某1、汪某1、江某2、谢某1、杨某1、周某1、王某2、陈某1、沈某1、杨某1、吴某2、周某2、董某1、席某、孙某1、谢某2、崔某、苏某3、徐某2、梁某2、盛某1、陈某6、吴某3、陈某7、刘某3、符某1、王某8、孔某、黄某6、杨某2、吴某5、李某4、蔡某2、任某、魏某、李某5、陈某8、郑某1、鄢某2、曲某、王某11、王某1王某13、史某、吕某、林某1、李某7、李某8、窦某、于某1、高某3、汪某3、孙某4、王某14、杨某3、曹某1、宋某、邹某2、李某9、丁某、霍某2、吴某6、张某14、夏某2、王某2弓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符某2、张某15、杨某6、张某1胡某3、龚某、符某3、杨某7、瞿某、王某2黄某9、高某5、张某1楼某、张某18、刘某8、赵某3、吴某8、贾某、张某19、杨某8、徐某5、陈某9、吴某9、黄某10、刘某9、郑某3、陈某10、郑某4、潘某3、余某2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各被害人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报案材料,邮票盈亏及持有市值截图,被害人买卖邮币卡的记录截图等,情况说明,通讯录,会议记录、凯辉团队入股明细等,IP落地数据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河北大宗交易平台及浙XX某公司部分操盘邮票K线图数据光盘,华某公司后台数据、操盘手账户数据刻录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附电子光盘),到案经过,被告人王佩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王佩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告人王佩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交易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入金,再由符某2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邮票价格,导致被害人亏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佩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本案各被害人具体被骗数额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平台数据截图、平台数据光盘、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书(附电子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王佩作为营业部的经理,下属有七个战队,具有管理职能,依法应对其参与管理的战队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手续费等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公诉机关未将被害人持有的邮票市值等计算入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所提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符某2、张某16注册成立公司后,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本案的诈骗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期间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佩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害人损失清单详见审计光盘)。扣押及冻结在案的财产,由扣押、冻结机关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后,根据被害人损失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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