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 通讯员 池晓瑞
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
据了解,2019年1月20日,王青(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定金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销售指导价未定,成交价未定;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订金可退”的字样。
当日,王青支付了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订金收据”。不料,汽车销售公司搬离,王青未能购车。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定金”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无奈之下,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
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定金合同”。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汽车销售定金合同》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尽管使用有“定金”字样,并明确约定了“定金”的违约责任,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订金可退”字样,收据上也有“订金”字样,故本案中“订金”“定金”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金”“定金”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定金”的特别说明,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订金”,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定金订金混合出现宜认定为订金
法官庭后解释称,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同时,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或者约定“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而订金仅相当于预付款,并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与王青签订的合同出现“定金”“订金”混用的情况,应按照格式合同等相关解释方法对已支付的3000元款项的性质进行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称双方签订的系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青特别提醒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合同中对于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亦未做特别标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法院认为,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定金”“订金”混用的情况下,应采用不利于汽车销售公司的解释及非格式条款的解释,认定王青支付的3000元应为订金。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法官提醒,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完全不同。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消费者不要轻易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合同内容,要特别注意“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定金的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消费者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作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写进合同,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合同,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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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老款比亚迪元EV的前车之鉴,新款你还考虑吗?
比亚迪元EV360自去年上市之后,可以说是霸占了大部分小型纯电SUV市场,甚至在本年度一月单月销量过万。不过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由于补贴政策的变化元EV360选择了停售,接替它的是元EV535。不过535可没有360市场认可度高,由此比亚迪选择重新复出元EV360。
不过EV360从上市到下线时间很短,许多售后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在考虑入手新款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这两款兄弟车型遇到的问题。
·续航严重缩水
天津的刘先生在12月购买的18款元EV360,在冬天外界温度低于5°C时,续航里程只有100KM。冬天电池衰减是电动车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但从360降低到100,这个锅气温可不背!
新疆和乌鲁木齐的许多车主也出现了这个问题,反映到4S店之后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应,只是说电动车本来就这样。难道元EV就只能夏天开吗?
·没现车,定金不退
仅仅是元EV360这款车型关于订金不退的投诉就有很多,小编随手截图大家感受一下。
比亚迪官方的售后态度让人无语。反观那些新兴的造车势力,例如理想。理想one定金5000元,如若想退订金,在APP上就能完成退订流程,并且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虽然这只是售后的一个小细节,但细节见真章,让人对理想的好感大增。
·元EV535 坏了修,修了坏
车主陶先生今年买的元EV535,在他进行长旅途外出时,正准备“补充”一下电量,可行车电脑却显示“EV功能受限”,随后只能叫来拖车拖走。在送去4S店彻底检修之后,更换了前舱线束。虽然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但陶先生本着对电动车的喜爱和支持并没有产生维权的念头。
没多久这台车就又出现问题了,车内的四个触摸式LED照明灯,其中有三个灯源无法一触即亮,也无法一触即暗。此次再来到4S点报修,最终确定是软件问题。陶先生十分无奈。
小编在网上看了一下,发现“EV功能受限”并不是个例,该故障在唐、宋车型上均出现过。不过并不是每个遇到这类问题的车主都像陶先生一样顺利解决。张先生同为元EV535车型,2019年5月6号购车,5月19号出现“EV功能受限”故障,无法启动。4S店耗时10天之后维修完毕。但是维修后并未按照张先生的诉求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甚至连正常的维修单都有没提供。
张先生的车只行驶了75公里,就出现无法启动的极端故障。张先生要求比亚迪方出具质检报告和维修单,说明故障原因,并且保留申诉权利。不过比亚迪方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只是表明会在和张先生联系。
比亚迪近几年的重点都放在了新能源车型上,确实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造车新势力的崛起,比亚迪再也不是“一家独大”,大家可选择的车型、品牌更多。反观近期频发的质量、售后问题,比亚迪的可信度在消费者心里必然大打折扣。如若比亚迪继续无视这些问题,昔日辉煌就只能追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