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级法院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最后冲刺 看邹平咋执行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阶段,全市法院以非常之时非常之举,鼓足勇气,鼓足干劲,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最后冲刺。
4月9日,市中级法院调动执行法官12人,出动警力30余人,携带56本卷宗,整装出发,奔赴邹平县发起新一轮执行会战。
这次集中执行行动,在前期梳理基础上,集中了一批涉及邹平县域的执行案件,充分调动机关各部门积极力量,以最强力量、最优保障、最硬手段,力求在短时间内取得最佳效果。为确保实效,这支执行队伍全天候常驻邹平县,研判,约谈,拘传,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紧锣密鼓,有条不紊,真正打出了“决战基本执行难”的声势,在邹平县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隐匿多年的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促进了案件执结。
自4月9日至4月20日,前后12天时间内,共结案46件,其中实际履行到位10件,当事人和解终本结案36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932万元。期间,共约谈当事人161人,拘传22人,拘留7人。
下一步,市中级法院还将继续将这种工作模式推广到其他县域的案件执行工作中去。
这次集中执行行动,派出了执行局80%以上的执行力量和法警支队80%以上的警力。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缓解执行力量不足的情况,市中级法院机关坚持内部充分挖潜,经院党组慎重研究决定,全体入额男法官,暂停手中的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全部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每人分配一定数量的案件,限期结案。23名男法官共分配案件122件,大大缓解执行工作压力。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崔玺表示,“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措施、有成效,全体执行干警破釜沉舟,背水一战,誓将取得‘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全面胜利”。
案情:
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马某亮(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国、刘某华(此二人系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等借贷纠纷一案,本息加总共计6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亚迪汽车132辆。因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二股东马某国、刘某华出资不到位,追加其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二人新成立A公司股权。
马某亮、马某国、刘某华三人视国家法律于无物,马某亮将查封的132辆比亚迪汽车中的60%车辆销售转移,其余车辆抵押他人。马某国、刘某华二人则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将A公司资产擅自处置。
2017年9月,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法院将马某亮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4月将潜逃至黑龙江的马某亮带回,并予以刑事拘留。
此次行动中,滨州中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马某国、刘某华司法拘留15天。
决胜执行难丨山东高院公布8起典型案例(淄博1起)
5月8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局长程乐群通报了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执行三庭庭长侯希民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通告》和8起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五:宋某某虚假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案
李某某原系宋某某经营的家具厂的职工,2016年5月,李某某在组装产品时被电锯割伤。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宋某某赔偿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15余万元,但其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宋某某送达了相关手续,责令其申报财产。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在交给法院的财产申报表中所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车辆、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均填写为“无”。
通过法院详细调查,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00余元;其微信红包余额近4000元,并有多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中有汽车4S店给其发的保养价值十余万元车辆的信息、有物业公司给其发的提示房产停水的信息。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并非没有任何财产。宋某某因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15日。最终其迫于压力,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对剩余部分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概要情况
近年来,山东高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组织开展了“百日执行攻坚”、“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百日执行会战”等集中行动和专项执行行动,形成了强大的执行阵势;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三统一”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运用全国法院统一运行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加强了执行流程的信息化监控,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省三级法院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平台统一开设“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专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集中采访、开展全媒体直播和微博直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
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03.9万件,执结91.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44.3亿元,共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17336人/次;2017年4月,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签订协作备忘录以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1467人/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288人;截至目前,共将 96.42万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9.8万人/次,限制乘坐高铁27.55万例,限制乘坐飞机60.49万例。
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一: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6年9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毕某波返还刘某捷达出租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62400元。因毕某波拒不返还车辆,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毕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毕某波拒绝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4月10日,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毕某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案外人李某、张某妨碍执行公务被拘留罚款案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其财产状况,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态度蛮横,辱骂执行干警,阻挠执行干警调查,并试图与公司职工围攻执行干警。宁阳县人民法院接到消息后派警增援,但李某、张某仍不顾干警劝诫,拒不配合,并抓伤执行干警。为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马某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刑事拘留案
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马某亮(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国、刘某(此二人系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等借贷纠纷一案,本息共计600余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亚迪汽车132辆。因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二股东马某国、刘某出资不到位,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二人在其新成立公司的股权。
执行过程中,马某亮将查封的132辆比亚迪汽车中的60%车辆销售转移,其余车辆抵押他人。马某国、刘某二人则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将其新成立公司的资产擅自处置。2017年9月,滨州中院将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马某亮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4月将潜逃至黑龙江省的马某亮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无法乘坐高铁案
2012年6月,李某驾驶汽车,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在交叉路口处发生碰撞,导致赵某严重受伤。车祸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及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外,李某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6975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逾期拒绝还款,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款项1000元,同时将李某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今年4月,本打算乘高铁去外地办事的被执行人李某,在高铁站被“拒载”,在见识到了失信惩戒的威力后,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表达了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等共计8800元汇至法院账户。
案例六: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黄某某与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二审判决黄某某赔偿季某某经济损失10198.22元(含黄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及鉴定费320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9月6日向黄某某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履行义务,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黄某某的生猪25头,允许其继续饲养,要求其出卖后将所得价款交至该院。后黄某某将生猪分批出卖,得款一万多元,未交至法院或赔偿申请执行人。因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女儿黄某英代其向季某某赔偿12000元,取得谅解。2016年6月2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2012年7月4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237672.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2016年11月份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比亚迪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通过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乐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移送追究其拒执犯罪责任。乐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采用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在侦查过程中已向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八:崔某拒不支付抚育费被拘留案
崔某和宋某于1999年结婚,并于两年后生下一女,之后因为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感情破裂,最终闹上法庭。2011年12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宋某生活,崔某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调解生效之后,崔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育费。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敦促他到院履行义务,然而崔某却迟迟不露面。4月21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了崔某父母的住处,找到了长期逃避执行的崔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但崔某仍然明确表示拒不支付抚育费。执行法院决定对崔某采取拘留措施。崔某的父亲到法院后,了解事态的严重性,当天便将所有应付的钱款交到了法院。
借钱不还、不支付抚养费……山东法院公布八大“老赖”典型案例
齐鲁网5月8日 (记者韩苗苗)记者今天从省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法院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一些难案、骨头案得以执行,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得到法律制裁。省法院还通报了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6年9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毕某波返还刘某捷达出租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62400元。因毕某波拒不返还车辆,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依法向毕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毕某波拒绝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4月10日,莱城区人民法院对毕某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毕某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案外人李某、张某妨碍执行公务被拘留罚款案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其财产状况,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张某,态度蛮横,辱骂执行干警,阻挠执行干警调查,并试图与公司职工围攻执行干警。宁阳县法院接到消息后派警增援,但李某、张某仍不顾干警劝诫,拒不配合,并抓伤执行干警。为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马某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刑事拘留案
邹平京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马某亮(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国、刘某(此二人系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等借贷纠纷一案,本息共计600余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比亚迪汽车132辆。因邹平同创汽贸有限公司二股东马某国、刘某出资不到位,法院依法追加其二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二人在其新成立公司的股权。
执行程序中,马某亮将查封的132辆比亚迪汽车中的60%车辆销售转移,其余车辆抵押他人。马某国、刘某二人则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半的价格将其新成立公司的资产擅自处置。2017年9月,滨州中院将马某亮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4月将潜逃至黑龙江省的马某亮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四: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无法乘坐高铁案
2012年6月,李某驾驶汽车,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在交叉路口处发生碰撞,导致赵某严重受伤。车祸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及左肩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外,李某应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6975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逾期拒绝还款,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款项1000元,并将李某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今年4月,本打算乘高铁去外地办事的被执行人李某,在高铁站被“拒载”,在见识了到了失信惩戒的威力后,李某主动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表达了履行法律义务的意愿,将赔偿款、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等共计8800元汇至法院账户。
案例五:宋某某虚假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案
李某某原系宋某某经营家具厂的职工,2016年5月李某某在组装产品时被电锯割伤。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宋某某应赔偿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15余万元,但其一直未予履行。执行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宋某某送达了相关手续,责令其申报财产。宋某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在交给法院的财产申报表中所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车辆、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均填写为“无”。
通过法院详细调查,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00余元;其微信红包余额近4000元,并有多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中有汽车4S店给其发的保养价值十余万元车辆的信息、有物业公司给其发的提示房产停水的信息。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宋元光并非没有任何财产。宋某某因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被依法拘留15日。最终其迫于压力,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对剩余部分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
案例六: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黄某某与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二审判决黄某某赔偿季某某经济损失10198.22元(含黄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及鉴定费320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7日二审判决黄某某赔偿季某某经济损失10198.22元(含黄某某已经支付的1000元)及鉴定费320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6日向黄某某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履行义务,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黄某某的生猪25头,允许其继续饲养,要求其出卖后将所得价款交至该院。后黄某某将生猪分批出卖,得款一万多元,未交至法院或直接赔偿申请执行人。因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女儿黄某英代其向季某某赔偿12000元,取得谅解。2016年6月2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七: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2012年7月4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237672.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将收入款项转移至他人名下,2016年11月份购买价值20余万元的比亚迪越野车一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通过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乐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移送追究其拒执犯罪责任。乐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采用转移、隐瞒财产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在侦查过程中已向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八:崔某拒不支付抚育费被拘留案
崔某和宋某于1999年结婚,并于两年后生下一女,之后因为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感情破裂,最终闹上法庭。2011年12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宋某生活,崔某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调解生效之后,崔某并未按照协议支付抚育费。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崔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敦促他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崔某却迟迟不露面。4月21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了崔某父母的住处,找到了长期逃避执行的崔某,并将其据传回法院。但崔某仍然明确表示拒不支付抚育费。执行法院决定对崔某采取拘留措施。崔某的父亲到法院后,了解事态的严重性,当天便将所有应付的钱款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