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下穿南绕城高速通道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比亚迪下穿南绕城高速通道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比亚迪下穿南绕城高速通道建设工程已由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以东工管建【2017】89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来自其他 ,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类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海东工业园区
(2)招标内容:本项目共设车行通道1处,人行通道1处,管线通道2处,其中车行通道断面为10m(宽)*5m(高),人行通道断面为4m(宽)*3m(高),管线通道分别为2孔2m(宽)*2m(高)及1孔2m(宽)*2m(高)。具体工程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E6301000076015828001001
标段名称:比亚迪下穿南绕城高速通道建设工程
发包内容:本项目共设车行通道1处,人行通道1处,管线通道2处,其中车行通道断面为10m(宽)*5m(高),人行通道断面为4m(宽)*3m(高),管线通道分别为2孔2m(宽)*2m(高)及1孔2m(宽)*2m(高)。具体工程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计划工期:68天(计划工期:2019年 9 月24 日 结束日期:2019年 11 月 30 日)
合同估算价:4363.64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含)以上(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小型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要求。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其他内容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编制参考资料(如有)均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同时上传至《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告服务平台》发布。获取方式自2019年08月31日09:00时至2019年09月04日17:30时止,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免费下载。
4.2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要求投标人到现场领取纸质资料。
4.3 潜在投标人自确认参加投标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陆《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关注“消息提醒”,及时查看该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9月20日 9:00,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现场递交内容相同的密封的未加密的存入移动设备的电子文件,开标时投标人用CA电子证书解密《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当无法解密时使用未加密的存入移动设备的电子文件导入。
5.2 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时上传到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密封的未加密的存入移动设备的电子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9月20日 9:00,地点为海东市乐都区朝阳山片区海东大道南凉路海东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号开标室。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密封的未加密的存入移动设备的电子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发布媒介
■ 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海东工业园区
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0972-7699983
招标代理机构:中聚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9楼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971-8270705
2019年8月30日
西宁交警曝光2023年10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警钟长鸣
交通安全
事关每一个人
交通事故
往往发生于一瞬间
当你在开车时,分散注意
当你通过路口,没有礼让
当你驾乘时,没系安全带
当你酒后侥幸,违法驾车
每当这时
危险已经来临
以下典型道路交通事故
教训惨痛
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一)
事故经过:2023年02月13日19时20分许,仲某某驾驶青BD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宁互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M21-11号电杆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醉卧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仲某某驾驶青BDXXXX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宁互西路由南向北逃逸,驾驶人仲某某于2023年02月14日13时50分在家中抓获。 事故原因: 驾驶人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观察清楚道路内情况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张某某在道路上躺卧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机动车驾驶人仲某某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且在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仲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
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03日10时47分许,驾驶人杨某某驾驶青HGX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纳家山交叉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时,与在此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马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三)
事故经过:2023年9月10日2时6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XXXF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 “中海河山郡”小区前时,车辆向右偏移与前方最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青AXXXX号兆虎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致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胡某某经青海省交通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58分许死亡。事故原因:驾驶人李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四)
事故经过:2023年07月29日03时49分许,驾驶人黄某某驾驶青AMXXXX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豪酒店”门前处时,与在此由南向北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郭某某经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08月01日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遇车辆前方动态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及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郭某某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并横穿机动车道,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也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处理结果:驾驶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行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
事故经过:
2023年2月8日09时54分许,驾驶人蔡某某驾驶青A5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川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湖钢材市场前东侧时因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发生侧滑后,与沿西川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A7XXXX号大型客车发生相撞,致驾驶员蔡某某、青A56D69号小型普通客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23日7时40分宣布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人蔡某某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遇有雨雪天气、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驾驶人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当事人蔡某某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六)
事故经过:2023年5月17日05时51分许,驾驶人哈某无证驾驶甘ELXXXX号“春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昆仑西路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同仁路高架桥交汇处右转匝道转弯时,与道路西侧钢筋混凝土防撞栏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车人赵某某从高架桥上跌落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赵某某于2023年5月27日7时38分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人哈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超速驾驶摩托车,是导致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驾驶人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限制其十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七)
事故经过:2023年11月20日23时26分许,驾驶人陶某某酒后驾驶青A5X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海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海佐公路8KM+200M(西堡镇卫生院路口)附近路段处时,与吴某某、曹某某、邓某某、樊某某、黄某某停放在海佐公路由北向南道路右侧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青A5XXXX、青A3XXXX、青AHXXXX、青ACXXXX、青AXXXXS发生碰撞,造成六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陶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原因:驾驶人陶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且在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驾驶人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
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12日22时59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2X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丰公司门口处时,与由驾驶人张某在鲁丰公司门前由南向北停放的青A1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后,驾驶人张某某继续驾驶青A2X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广鑫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鑫大道180号路灯杆处时,与在此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驾驶人高某某驾驶的津CJXXXX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驾驶人张某某受伤,三车受损。2023年10月12日23时48分许,驾驶人张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九)
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03日10时08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A09XXXX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瑞源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在交叉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张某某碰撞并碾压,造成行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驶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处未停车让行,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行人张某某无引发此次事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驾驶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十)
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06日00时20分许,驾驶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川G7XXXX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时代大道“028号路灯杆”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杨某驾驶的电自03XXXX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相撞,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杨某、非机动车乘车人海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杨某及海某某经青海仁济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人张某在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内交通动态观察不够,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处理结果:驾驶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来源:西宁交警
监制:刘幸海责编:寇荣编辑:冯丽晨、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