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醉酒驾驶超员车辆致8人死亡
2021年4月15日18时许,韩某仁(男,51岁)驾驶鲁Q2***J号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某村村通公路行驶时,与路侧的高压电线杆发生碰撞并起火燃烧,致车内8人当场死亡,车辆损毁报废。
该车核载5人,发生事故时乘员8人,属于严重超员。经检测,驾驶人韩某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同时,事发道路系村村通公路,尚未完全建成,未进行道路验收,仅用土堆限制车辆通行。
超员、酒后驾驶
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行驶
你把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安全放在哪里
下面咱们再来看几个案例
01 高于醉驾标准“两倍”?
出了事故才后悔!
4月6日22时10分,柴某某驾驶的鲁CD8M**号小型汽车在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工陶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胡某某驾驶的鲁C1AG**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使柴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抽血检测,驾驶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02 营运车辆司机酒驾?
这杯酒可真“贵”!
事发日晚8点57分,滕州交警大队值勤三中队组织民警在平行路与河阳路路口南侧设卡开展夜查行动,发现一辆重型半挂车形迹可疑。当民警对该车驾驶人刘某进行询问时,对方拒不出示证件,试图逃避检查,民警发现其身上有明显酒味,有酒驾的嫌疑,遂立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刘某进行检测,发现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
03 醉驾还超员?
胆子可真不小!
4月16日晚高峰,威海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成大线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KF***R的小型面包车存在超员违法行为,民警将车辆拦截至路边后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人说话时带有酒气,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并将驾驶人带入经区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蜀黍在这里还要给大家提醒一下
驾车外出时要注意观察路况
看好标志标线
不要驶入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路段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
酒后驾驶的危害
01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02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03 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04 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超员的危害
01 车辆行驶状态不稳定
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02 容易爆胎、失控
超员车辆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特别是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发生时,超员会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造成极大困难。
03 无座乘客最危险
超员乘客几乎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车辆侧翻等),危险性不言而喻。
不要尝试“酒驾”的滋味
也不要超员超载
不要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行驶
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只有守法出行、文明出行
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山东交警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