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日报 汽车日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资讯 »

丹阳市大众4s店

镇江丹阳大众4S店被指“二次销售”,车主要求退一赔三

镇江听众赵先生6月5日向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反映,2016年1月9号在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花了1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四驱版新车,各项手续一直由4S店代办,也没有发现问题。

2019年12月自己去买保险,被保险公司告知为这可能是二手车!

这才发现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号被一位侯女士购买过,这车在15年9月25号开过发票,买过保险,有新车交付的维保记录。4S店表示,说车没上牌就是新车,不存在销售欺诈,只同意送1次保养。

买过商业险

在2015年9月份,这辆车有过4天的商业险投保记录,9月26日生效,截止到9月30日,投保人为候某。

开过发票


税务部门的系统里,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日开具了江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为侯某。销售单位为丹阳市正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前任车主反悔,但没有提前告知赵先生


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销售欧阳经理介绍,前任车主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提车当天反悔,希望换辆两驱版的途观,但4S店已经提前为这辆四驱版的途观办理了保险和发票。上过保险,开过发票等细节并没有提前告知给赵先生,不过欧阳经理强调,这辆车没有上过正式牌照,也没有正式交付,因此不算“二次销售”。


律师观点:4S店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就涉嫌欺诈!

赵先生说,如果他知道这辆车曾经销售过,他坚决不会购买这辆车,现在他认为这辆车存在“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要求退一赔三。

省内知名律师分析,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认定侯女士和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4S店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车没有交付,应认为这辆车前任车主侯女士已经与4S店完成了交付。如果这样的话,4S店已经与侯女士完成了这一次销售行为,这辆车再销售给赵先生,就应该是“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这样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来源: 《交广双声道》节目组

江苏一大众4S店被指“二次销售”,车主:退一赔三

镇江听众赵先生6月5日向江苏交通广播网《交广双声道》反映,2016年1月9号在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花了1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四驱版新车,各项手续一直由4S店代办,也没有发现问题。

2019年12月自己去买保险,被保险公司告知为这可能是二手车!

这才发现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号被一位侯女士购买过,这车在15年9月25号开过发票,买过保险,有新车交付的维保记录。

4S店表示,说车没上牌就是新车,不存在销售欺诈,只同意送1次保养。

买过商业险

在2015年9月份,这辆车有过4天的商业险投保记录,9月26日生效,截止到9月30日,投保人为候某。

开过发票

税务部门的系统里,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日开具了江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为侯某。销售单位为丹阳市正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前任车主反悔,但没有提前告知赵先生

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销售欧阳经理介绍,前任车主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提车当天反悔,希望换辆两驱版的途观,但4S店已经提前为这辆四驱版的途观办理了保险和发票。上过保险,开过发票等细节并没有提前告知给赵先生,不过欧阳经理强调,这辆车没有上过正式牌照,也没有正式交付,因此不算“二次销售”。

律师观点:4S店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就涉嫌欺诈!

赵先生说,如果他知道这辆车曾经销售过,他坚决不会购买这辆车,现在他认为这辆车存在“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要求退一赔三。

省内知名律师分析,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认定侯女士和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4S店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车没有交付,应认为这辆车前任车主侯女士已经与4S店完成了交付。如果这样的话,4S店已经与侯女士完成了这一次销售行为,这辆车再销售给赵先生,就应该是“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这样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此事江苏交通广播网将持续关注。

《交广双声道》节目组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

丹阳一4S店被指“二次销售”,车主要求退一赔三

赵先生反映,2016年1月9号在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花了1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四驱版新车,各项手续一直由4S店代办,也没有发现问题。
2019年12月自己去买保险,被保险公司告知为这可能是二手车!
这才发现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号被一位侯女士购买过,这车在15年9月25号开过发票,买过保险,有新车交付的维保记录。
4S店表示,说车没上牌就是新车,不存在销售欺诈,只同意送1次保养。

买过商业险

在2015年9月份,这辆车有过4天的商业险投保记录,9月26日生效,截止到9月30日,投保人为候某。

开过发票

税务部门的系统里,这辆车在2015年9月25日开具了江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为侯某。销售单位为丹阳市正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前任车主反悔,但没有提前告知赵先生

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销售欧阳经理介绍,前任车主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提车当天反悔,希望换辆两驱版的途观,但4S店已经提前为这辆四驱版的途观办理了保险和发票。上过保险,开过发票等细节并没有提前告知给赵先生,不过欧阳经理强调,这辆车没有上过正式牌照,也没有正式交付,因此不算“二次销售”。

律师观点:4S店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就涉嫌欺诈!

赵先生说,如果他知道这辆车曾经销售过,他坚决不会购买这辆车,现在他认为这辆车存在“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要求退一赔三。

省内知名律师分析,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认定侯女士和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4S店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车没有交付,应认为这辆车前任车主侯女士已经与4S店完成了交付。如果这样的话,4S店已经与侯女士完成了这一次销售行为,这辆车再销售给赵先生,就应该是“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这样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

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汽车日报 » 丹阳市大众4s店

相关文章

themebetter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