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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大众的区别与联系

强烈建议:公交地铁免费,公共交通应该服务大众,纳税人出钱养着

在这个充满了挑战和变化的时代,公共交通的议题一直备受关注。但是,如果我告诉你,有一种全新的方式可以彻底改变我们对公共交通的看法?那就是——让公交地铁免费!

是的,你没有听错。我们建议让公共交通服务变得免费!为什么呢?因为公共交通应该是服务大众的,而纳税人已经在为之买单了。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之一,是连接人与人、人与城市的纽带。然而,现实是,许多人由于高昂的票价而选择放弃公共交通,转而选择私家车或其他交通方式。这不仅增加了城市交通拥堵,还加剧了环境污染,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免费公共交通的好处:

首先,免费公共交通将使城市更加环保。随着私家车使用的减少,排放量将大幅减少,空气质量将得到显著改善,居民的健康也将因此而受益。

其次,免费公共交通将有助于减少交通拥堵。当更多的人选择公共交通时,道路上的车辆数量将减少,通行效率将得到提高,从而减少了行车时间,提高了生活质量。

第三,免费公共交通将带来更多的社会平等。在现行制度下,高昂的票价使得低收入人群难以负担,导致他们的出行权利受到限制。而通过免费公共交通,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出行权利,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此外,免费公共交通还将提升城市的活力和吸引力。它将吸引更多的游客和居民前来体验城市的魅力,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当然,实施免费公共交通并非没有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解决财政问题。然而,通过重新调整城市预算和寻找其他资金来源,这一挑战并非不可逾越。相信只要政府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一定能够找到解决方案。

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实行免费公共交通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爱沙尼亚的首都塔林就实行了免费公交政策,取得了显著的环保和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让公交地铁免费不仅是一种政策建议,更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实践。它不仅能够解决当前城市交通面临的诸多问题,还能够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让我们共同支持免费公共交通的实施,为我们的城市和社会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论公众人物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兼析姓名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华政师生对话系列117

俞学生:近日看罗翔老师的短视频。罗老师在视频中以明星李诞、杨幂,比喻刑法中犯罪未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例子中的行为人,引发现场观众一阵哄笑。我看后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明星就可以被这样戏弄?

沈教授,对此,您如何看?沈教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这条规定看,未经公民同意,他人是无权使用其姓名的。

俞学生:那,我们同学之间,互相叫对方名字,也不行?

沈教授:同学之间,互相叫对方名字,属于姓名权人同意你使用他(她)的名字。

俞学生:同学之间互相喊对方名字,怎看出是征得对方同意?

沈教授:同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是指行为人直接将内心的意思以明确的方式表达于外部;所谓默示是指行为人不是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以自己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

俞学生:明示,好理解,默示有些难理解,您给具体说说?沈教授:《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按照此条规定,人们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表现于外部,一种是明示方式,即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另一种是默示。所谓默示是指用自己的行为来表达内心意思。默示的形式分为作为的和不作为两种,前者称作为的默示,即以行为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展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后者称不作为的默示,即行为人在因实施行为的情形下,其却没有实施任行为,从其应作为,却不作为,以推断其内在意思。默示,通常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被视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对这种不作为,推断其内在意思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俞学生:原来姓名权是公民都能享有的一项权利。那什么是在法律关系中,别人可以使用你的姓名权呢?

沈教授: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比如基于劳动合同行为,就产生某人与公司领导、同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就可称呼你,谈论你;又如因被学校录取的行为,即收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就在学校领导、老师、同学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就可直唤你的姓名。诸如此类,还是蛮多的。

俞学生:按您所说,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如同学之间、同事之间、亲戚之间,包括诉讼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他们不是明示,就是默示同意对方称呼自己的名字了?

沈教授:是的。

俞学生:从您举的例子看,都体现着公民明示、默示同意他人使用其姓名了。沈教授:你的推理是成立的,如无法律关系,没有公民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使用他人的姓名。俞学生:按您所说,明星的姓名也在保护范围内了。

沈教授: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明星和普通百姓一样,在姓名上受同等保护,翻遍所有法律,在姓名权保护上,没有普通百姓与明星等公众人物有区别的规定。俞学生:顺便问一下,我们在对话中涉及明星,及罗翔老师的姓名是什么性质呢?

沈教授:对话中提及罗翔老师的姓名,是基于“对他发表作品的评论”而引起,这就属于因评论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了,评论人使用作者的姓名,就是合法使用了。

俞学生:对话中涉及明星的姓名呢?

沈教授:当某人因涉入某公共事件,在报道、评论该事件中涉及某人的姓名、肖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对姓名、肖像的侵犯”。由此论,对话中涉及明星的姓名,属于合法使用。

俞学生:按您的说法,罗翔老师如未经明星同意,他是无权使用他们的姓名了。

沈教授:是的。我也在想大名鼎鼎的罗翔老师怎会在讲例子时,用明星的姓名呢?我预判有两种可能1,已征得明星的同意;2,混淆了隐私权与姓名权。

俞学生:听您上述“使用明星姓名原因的预判”,原因1,好理解,原因2,觉得蛮复杂,您再具体说说?

沈教授: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公民的隐私权受严格保护,不受外人窥视、传播;但公众人物,包括明星、官员,则受有限保护。在西方国家,公众人物则不享隐私权,如狗仔队拿着望远镜,尽情地窥视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在西方,法律不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该立法目的是基于公众人物是社会的偶像,其一举一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如何让公众人物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他们时时处在人民大众的监督下。

俞学生:那,隐私权赋予公民,法律追求的是什么呢?

沈教授:从隐私的定义看,是指在封闭的空间内,其活动不受窥视,这意味着当人处在一个不受干扰的私人空间,其思想是最自由的,这是最易产生思想火花之时,且这些思想火花都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缘由”。

俞学生:原来保护隐私权具有这么大的意义,保护公民隐私权,实质是“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动力”,这一原理的具体展现与保障啊!

沈教授:你的联想很正确。由此可见隐私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外延范围。不是什么都可往里塞的。

俞学生:从您上述对隐私权的解说,我懂了,在隐私权上,公民与明星享有的范围不同。公民的隐私,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传播,但公众人物则不受此保护;姓名,则不论公民,还是明星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合使用,除非与其有法律关系。

沈教授:严格区分概念,不论在哪个学科,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把握了概念的内涵,才能捕捉、认识一个个尚未认识的,该概念外延,以推动该概念向更深程度和广度发展。我们整个社会,就是沿着这一研究、实践的方法一步一步的向前发展。

俞学生:法学领域中存在着很多相似,但彼此之间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通过对比它们之间的差异,我们才能更准确地掌握它们的概念。而只有正确理解了它们,才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谢谢您,沈教授!本文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沈幼伦教授、研究生俞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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