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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服务费要4000

信用 | 上汽大众经销商违法收费,执法机关直斥“巧立名目”

如何合规获得水平收入,是汽车厂商痛点

作者 | 田 禾

编辑 | Jane

出品 | 帮宁工作室(gbngzs)

仙桃汇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汽大众的一户经销商。

直到现在(2020年8月10日),该上汽大众经销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仍留有一个被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消费者、企业合作伙伴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看到该经销商的这条不良信用记录。

这家上汽大众经销商的处罚记录是2019年1月15日公示的。执法机关认为,该经销商彼时存在两个违法销售行为。

一是,强制消费者购买另加导航、倒车影像等有装饰的现车并且提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二是,在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等费用,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时,执法机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这户上汽大众店交定金3000元,定购大众朗逸1.6L自动舒适版,该经销商强制消费者购买另加导航、倒车影像等有装饰的现车并且提高价格,涉嫌强制消费。

执法人员还调查发现,该经销商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在上述协议中,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向经销商提供执行合作协议所需要的表格、合同、宣传资料及业务流程等;经销商有义务执行业务流程,并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以及汽车金融公司随时发出的指示,在其展厅内摆放宣传资料。经销商的权限仅限于:贷款手续收集、资料填写、接洽签订贷款协议、贷款申请资料提交与邮寄、为催收提供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等与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的接洽服务。

该经销商有义务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必要的汽车贷款协助,并处理必要的工作。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了该经销商应尽的具体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将以实际生效且已支付贷款的合同为基础,向经销商支付相应的报酬。

经查明,在一段时期内,上述上汽大众经销商在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需求,和协助金融公司提交资料、帮助办理汽车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履行金融公司约定义务,和金融公司已经向该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依据、用途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等名义,通过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的形式,按照一定的标准(具体金额以最终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商定的为准),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发票上的名称为“按揭服务费”。

案发前一年内,该经销商通过与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委托书》的方式,以汽车分期服务费的名义,共向53名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消费者,收取贷款手续费共计176226.26元(税后),并向贷款购车的消费者开具了发票。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经销商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该经销商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的视频。在该经销商处,调取了《上汽大众整车销售合同》《上汽大众精品购销合同》《服务委托书》及《个人汽车贷款合同》,并对销售顾问进行了询问。

该经销商向执法机关提供了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大众汽车金融 (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给该经销商的服务费账目及服务费发票。

该经销商还提供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该经销商签订的《零售业务补充协议》,和上汽财务公司向该经销商支付的服务费明细及相关发票。

在处罚决定书中,执法机关认定,该经销商在销售“大众”品牌汽车时,利用消费者对贷款购车的需求和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机会,向消费者隐瞒履行金融公司约定义务和金融公司已经向该经销商支付服务费的事实,在未向消费者说明收取费用依据、用途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等名义,向办理贷款购车业务的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处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法机关对该经销商给予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同样是上汽大众经销商,内江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理由,收取消费者按揭服务费,也被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打开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的信用记录,可以看到,该经销商至今还留有两个行政处罚不良信用信息。

最近的一条于2019年3月21日公示。这条公开信息表明,内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曾对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查看部分《汽车购销合同》及财务票据帐目后发现,该经销商在为客户提供按揭购车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其行为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书载明,内江合众店在为消费者办理上海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厂家金融)按揭贷款购车业务中,以行业惯例为理由,收取消费者按揭服务费,以此弥补汽车生产厂家宣传的“0 利息购车”优惠活动中,要求经销商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 号)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规定:“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办理贷款服务等工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上海汽车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厂家金融)将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贷款服务相关工作交由经销商具体负责,由此产生的经营费用应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消费者没有承担因贷款业务而产生费用的义务。

这户上汽大众经销商巧借按揭服务费名目收费,用以弥补汽车生产厂家宣传的“0 利息购车”优惠中要求经销商承担的一部分费用,其实质是向消费者多收费用,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侵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内江合众公司提出,收取按揭服务费是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内江乃至全国都存在类似费用的收取。而且,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已经告知消费者要收取按揭服务费,消费者认可并在购车合同上签字,所以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意思自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公权机关不应干涉其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然而,行业规则、经营惯例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毋庸置疑的,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机关在处罚书中指出,该经销商在消费者不知晓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 “协商”让消费者同意承担该费用,并非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即便签字认可也无效。

处罚书直斥这是“巧立名目”,指出:”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当事人巧立名目,以收集客户贷款资料和提供办理贷款服务为由,收取客户按揭服务费,相应增加了其利润,其收取的费用应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最终,执法机关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经销商没收违法所得 31400 元。

一般而言,汽车经销商的收入来源分3个方面,分别为新车销售、售后服务以及按揭服务、保险代理、二手车差价等其他项目,后者业内俗称为"水平收入"。当前,在新车价差不断收缩甚至倒赔、售后服务委靡的背景下,经销商日益依赖水平收入,其利润通常占到20-30%甚至更高。

然而,如何合规收取这些”水平收入“(通常就是各种代理服务费),是摆在汽车主机厂和经销商面前的一个合规重点,也是全行业的痛点之一。

帮宁工作室提醒汽车厂商,一定要遵守”水平收入“的合规边界,一旦逾越,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蒙受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引发品牌信用危机,长久损害个体店和主机厂整个营销体系的业绩及品牌形象。

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背后:“低价抛车”致使一半经销商亏损

西安利之星车主维权事件发生之后,汽车经销商收取客户贷款手续费的合理性、合法性引起广泛讨论,银保监局、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表态引起不同解读,成为热门话题。

多家媒体记者在走访4S店时发现,其实不仅是奔驰,宝马、本田、大众、通用等几乎所有汽车品牌的4S店,都一定程度地存在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

所谓金融服务费,一般指的是车主贷款买车时向经销商交纳的服务费,或手续费,部分经销商也会将金融服务费称为商务咨询费。

中消协在回应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时表示:汽车金融服务费应明码标价,探索建立汽车消费领域信用公开机制。这一回应也惹来众多消费者的疑虑:原来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合法行为?

近日,代表经销商利益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等多机构发文强调,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只要做到明码标价、协商一致、依法纳税、即为合法有效的收费行为。

而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更因此在文中剖析了4S店为何一定要收取金融服务费的原因。

为什么4S店一定要收取金融服务费?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在列举专家意见时称,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经销商,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新车销售、售后维保、汽车金融等几个方面。其中新车销售贡献了主要的收入,但占比逐年下降;汽车金融服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占比逐年提升。

2018年以来,国内汽车消费增长乏力的状况越来越明显,乘用车销量已连续多月同比负增长,今年一季度,我国乘用车销量依旧延续负增长,同比下降13%以上。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2018年汽车经销商对厂方满意度年度调查》数据显示,有53.5%的经销商2018年经营亏损;有27.1%的经销商在2016-2018连续三年全部亏损。

文章称,造成经销商亏损的最主要原因是“进销差价倒挂”,通常厂方指导价50万元的新车,40万元甚至是30万元就能买到。

为什么车价下降的如此厉害?大多数汽车品牌厂方为了抢占市场占有率,仍以往年的增长率制定了较高的生产计划,而当市场出现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导致经销商库存深度居高不下,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全国经销商平均经销商库存周转天数超过50天,资金成本急剧攀升,经销商为加快资金周转,完成当年销售计划,只能通过“低价抛货”,从而造成亏损,市场上80%的经销商企业都无法幸免。

既然卖车是亏的,那经销商减少从厂方进车可以吗?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的回答是不可以,因为这样会直接减少厂方商务政策返利,并直接影响经销商利润表现,令经销商更是雪上加霜。

此种形势下,汽车经销商靠什么赚钱?当前经销商主要的利润来源来自于售后服务,而减少销售亏损情况的途径只能通过包括:金融、装潢、保险等衍生服务来弥补销售上的亏损。这其中就包含了时下热议的“金融服务费”。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称,经销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服务,客户为接受服务从而买单,这原本并无可厚非,只不过多年前汽车市场销量和利润持续大幅增长的时候客户并不需要为服务支付费用,这才使得如今收取服务费是件看似“不正常”的事情。而记者在走访多家4S店后也发现,那些不收取金融服务费的4S店,往往也是新车折扣较少的汽车品牌。

4S店模式困局:缺乏盈利能力

因此,在收取金融服务费表象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到,在长达20年的发展后,当汽车市场销量和利润出现不再保持高速增长的状况时,4S店的经销模式也随之陷入缺乏盈利能力的困局。

据悉,作为一种能够同时提供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和信息反馈(Survey)等服务的经销模式,4S店在过去20年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的增长而快速庞大。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4S店网点数量在汽车整体销量高速增长的2009-2014年间,其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6.46%。《汽车日报》网站日前发布的大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中国销售服务4S店数量总计达到29249家。

事实上,这种盈利能力的缺乏不仅是市场的减速或者厂家的压库所带来的问题,经销商自身也应当进行反省。在其规模日益壮大的同时,消费者对汽车经销商在服务能力——尤其是规范化流程方面的不满也日益凸显。《界面》记者引用J.D. Power《2018中国汽车销售满意度研究(SSI)》中的结论表示,中国消费者对不专业、不诚实、不规范的汽车经销商表现出强烈反感。“价格不透明”、“来自经销店人员的巨大购买压力”以及“经销店人员不专业”是汽车品牌失去客户的主因,分别有14%、12%和10%的战败客户选择了上述三大原因。

一些新兴造车公司,美国的特斯拉、中国的威马、蔚来、小鹏等,也都认为传统的4S店经销模式存在问题,以体验中心等多种模式进行新零售探索。但在它们真正取得销量成功并获取盈利之前,这些新模式要想对传统汽车经销商模式构成挑战并不容易。

可以相见,4S店的经销模式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占据市场主流,只是它们必须直面提高盈利能力这一亟须变革的命题。

“奔驰漏油”事后金融服务费消失,其他“服务费”登场

不久前,“西安奔驰漏油事件”一度把奔驰抛向了“风口浪尖”,4S店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一事更是引发了轩然大波。

近日,当所有人都以为“金融服务费”告一段落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监管总局”)约谈奔驰一事再度引起了众人的关注。

为了探究当前市场“金融服务费”的真实情况,《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实地探访、采访多家车企的内部人士和法律界相关执业人员后发现,此前“人人喊打”的金融服务费已绝迹,取而代之的是诸多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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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奔驰

在“西安奔驰漏油事件”中,奔驰女车主表示,自己在缴纳完首付、办完贷款后突然接到4S店的通知,要缴纳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并且没有通过4S店账户,而是通过二维码转给了私人账户。

随后,银保监会深夜介入,要求北京银保监局调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消费者协会也为此在京召开座谈会,明确表示各项收费应明码标价。

近日,监管总局再度约谈奔驰,并且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奔驰4S店为消费者办理贷款已向奔驰金融机构收取相应报酬,再以“金融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名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确保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质价相符的真实商品或服务,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对于监管总局的要求,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明确要求全体经销商不得以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下一步将发布《服务公约》和收费清单,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在汽车行业分析师孙少军看来,监管总局是借由奔驰事件警告其他厂商不许违法,尤其是不得继续收取“金融服务费”。不过,出于种种客观上的问题,想要让经销商不收取“其他费用”是不可能的,因为经销商根本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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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

《国际金融报》记者近日以消费者身份走访了上海多家4S店,发现目前各家4S店已经基本达成了收费明码标价,发票有据可循,违规的金融服务费已经消失。

“我们现在收费都是明码标价,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在一家一汽大众的经销商店内,一位销售人员面对记者询问“金融服务费”问题时,回答很“直白”。

“无论您买什么车,店里都要收服务费。”上述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并且他还指向了销售大厅中一幅名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广告牌,“我们店收费项目细明都写在上面”。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排在第一位的是价值5000元的“综合服务费”,包含代办保险、代缴购置税、车辆上牌、购车咨询、清洁车辆、车辆装潢施工等项目。

而排在第二位的项目是服务咨询费——分别为价值2000元的金融贷款或者是2000元的融资租赁。其中含代办贷款申请、材料进件、审核、抵押和解押服务、金融购车咨询等。

随后,记者在一家雪弗兰4S店门口也发现了一张类似的“客户告知书”。4S店在告知书上明确表示,将收取2500元的服务费,并且客户可以在交易完成之后向销售索取相关发票,包括服务类发票、金融服务类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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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规

但这种明码标价的服务费又是否合规?

一位宝马4S店的销售主管王智(化名,下同)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4S店帮助顾客办理贷款手续、准备资料、对接金融公司其实是咨询类服务的一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了咨询类服务。现在为了取信顾客,我们店已经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放大后挂在大厅中央了。”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启信宝查看了此前涉嫌违规收费的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执照显示,西安利之星汽车的营业范围的确包括汽车咨询类服务和佣金代理。

一位一汽大众4S店总监王安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现在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费都异常警惕,出事之后,厂商也发了一封邮件要求不得收取金融服务费。随着禁令的出台,4S店在服务费收入方面大幅减少。为了弥补损失,经销商大规模降低了销售的提成进行“节流”,同时还提升汽车最终成交价格从而在收入上“开源”,最终导致消费者和经销商都不满意。

“但从工商的角度来说,4S店实际是有金融服务费这个合法项目的,而且现在所有的收费都透明化,有发票等凭证,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西安奔驰是因为操作不规范,不仅临时收费,居然还走私人账户不开发票。”王安说。

一位业内资深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根据消协和监管总局出台的文件,4S店的金融服务费是无论如何都不能继续收了。西安奔驰以私人账户收取金融服务费,并且不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政府部门要求字面意义上的金融服务费只能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服务方(如奔驰金融)收取,4S店不能从消费者处获得任何好处。”

这位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同时也给4S店“网开一面”,允许有条件者收取“咨询费”。另外,为了防止4S店在收取“咨询费”时做手脚,国家要求4S店必须明确每一项收费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细明,并且开具相应的发票,不能偷偷收钱。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发表文章称,汽车经销商收取服务费不违法,但相关服务费的收取必须公开透明、比例合理、流程规范,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同时,作为收费和缴费的双方,汽车经销商和购车用户都应该对相关服务费用有理性、科学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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