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利率时代大众理财工具的现实选择与未来展望
2020年,是大众投资理财的认知升级元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观察、反思、学习和成长的时间窗口。投资者见证了美股短短一个月内四次熔断、全球央行陆续启动零利率和负利率政策、石油期货价格出现负值、上证指数快速攀升,大量基金一日售罄。种种现象都在提示:大众理财需要在新的价值评估体系内,重新审视各种影响变量以及投资工具的选择。
2020年8月9日,由《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0中国资产管理年会,联合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以“低利率时代大众理财工具的现实选择与未来展望”为主题的分享论坛。论坛将邀请国际经济宏观分析专家、国内外领先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资管部门负责人,一起讨论大众理财市场如何面对低利率甚至零利率的全新挑战。论坛结合22万亿银行理财资金的转型需求,交流在投资工具选择和风险控制方面,有哪些正在形成的核心需求、正在孕育的投资工具创新?同时,论坛还将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对资管行业未来发展脉络进行展望。
拟定流程
【13:30-14:00】 来宾签到
【14:00-14:05】 论坛开场
【14:05-14:10】 领导致辞
【14:10-14:20】 东方红资管领导致辞
【14:20-16:20】 主题演讲
【16:20-17:30】 圆桌对话:低利率环境下的投资决策
讨论话题
疫情发生后,各国纷纷开启QE、降息。这意味市场的钱越来越多,借钱成本越来越低。如果在疫情较好控制后,各国无法管理好放出去的基础货币,可能导致现金加速贬值。毫无疑问,目前全球已经进入低利率时代,低利率环境从通胀、资产价格、信用扩张、风险偏好、市场出清等各个角度对全球经济金融运行稳定造成影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调整资产配置思路才能保值升值?
低利率环境对资产配置的影响包括实际收益率下降,优质资产供给不足,资产价格波动率上升,企业经营不确定性加大等。圆桌讨论将围绕投资选择、风险收益匹配、差异化投资等角度,对低利率时代的资产配置思路进行探讨。
附:2020中国资产管理年会整体论坛设置:
8月9日 08:30-12:30 2020中国资产管理年会、报告发布仪式
8月9日 13:30-17:30 主题论坛一:不确定性下的机遇
8月9日 13:30-17:30 主题论坛二:低利率时代大众理财工具的现实选择与未来展望
8月9日 13:30-17:30 主题论坛三:新形势下中国REITs发展机遇
8月9日 19:00-20:30 2020(第十三届)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颁奖典礼
活动咨询:021-6426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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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亏损时刻到来?标题党别乱讲,净值型的好处就在这
近期,银行理财产品亏损这个话题被炒得沸沸扬扬,因为银行理财一贯以“稳健”著称,这次大规模的理财产品净值回撤,甚至浮亏,被某些市场人士或者标题党解读为,银行理财亏损时刻的到来。
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银行理财产品会亏损,这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的。
一是作为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买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风险等级在R2或R1的,虽然知道收益率较低,但是图的就是个安全,放心,本金有保障。对他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会亏损,是不可以接受。
二是作为专业人士,或者是金融业内人士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会亏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甚至是说银行理财早就存在亏损的了,只是现在大众才关注到而已。
最近的债券大亏也是净值型理财改革以来,第一次出现R2等级的产品亏损,算是给普通投资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教育课,“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这句话不是口号,而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即使是风险等级较低,较为稳健的理财产品,也是存在亏损本金的风险。
虽亏损本金,但幅度较小
通过了解各大银行亏损的理财产品,可以看出最近净值的下跌或跌破1,但是幅度有限,完全不必大惊失色。
6月10日,招商银行代销的“季季开1号”的固收类理财产品,于4月17日成立,截至6月3日的近1月年化收益率为-4.42%,同时该产品的净值也跌破1,至0.9997。
另一款“季季开2号”固收类理财于5月13日成立,截至6月3日的近1月年化收益率为-0.63%,净值跌至0.9996。
“工银理财·全球轮动固定收益类封闭净值型产品”中的“19GS8113”“19GS8114”,至6月8日份额净值分别为0.9772、0.9594。
“工银理财·鑫得利固定收益类926天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GS19086)”成立于2019年1月23日,占投资组合的比例为98.43%,今年3月10日以来份额净值低于1,至6月2日为0.9156。
建设银行代销的“建信理财睿鑫最低持有90天开放第2期”理财产品于今年5月14日成立,最新净值是0.998669;另一款代销“建信理财睿鑫最低持有60天开放第2期”最新净值0.998348。
可以看到在目前债券市场一片狼藉的情况下,各大银行代销的相关产品虽然不少净值破1,但是下跌空间有限。投资者的亏损也不是很大。
涉及债券投资的有两种产品,纯债基金与混合基金,而上述固收类的理财产品基本上都是属于纯债基金。
纯债基金的风险等级一般在R2级(稳健型), 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但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相对可控。
通过纯债基金的历史表现,我们可以看到纯债基金基本符合R2的风险评级,收益基本可控,本金亏损有限。
不必大惊小怪,建议长期持有
在债市大幅震荡调整下,纯债类银行理财出现了净值浮亏。实际上是在标题党们的推波助澜下显得风声鹤唳。
实际上普通投资者甚至不需要大惊小怪,净值型产品就是实时反应产品价值的变化,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情况。
快速赎回,如果由此产生的巨额赎回,基金只能紧急抛售债券,不但可能不会止损,只会让自己亏损更多,所谓的抄底更是无稽之谈,作为稳健型投资,需要的是长期的收益,而非一时的得失。
作为基金投资者,并不建议像股市一样频繁操作,而是需要长期持有,这样对于基金和投资者或许都能起到双赢的局面。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理财纠纷应该咋个办?
基于财富管理的需求,大众理财热情增长,但广大个人投资者仍处于资本市场的信息劣势地位,面对新型复杂的金融产品,固守保本保收益理念,引发诸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其中“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一基本原则在该类纠纷处理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卖者尽责:了解客户、
了解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加强
案情回顾
李某认购A基金公司自销的某私募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00万元。存续期届满后,基金公司未予兑付,李某遂起诉来院,要求基金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款利息。李某认为基金公司在销售阶段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对其进行“合格投资者”调查、投资风险评估,未对案涉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基金公司则认为,案涉《适当性告知书》中风险测评问卷、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等系列文件表明其对基金的风险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已进行评级;《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第19条“风险揭示”均有风险告知,且《合格投资者确认书》中李某也签字确认自愿承担风险,故其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审理中,李某表示从未见到过基金公司提供的《适当性告知书》,落款处李某签字系伪造,并申请笔迹鉴定。后因基金公司未提供《适当性告知书》原件,鉴定机构考虑结果准确性,作退卷处理。
法官说法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诚信原则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已将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销售者对投资者应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销售者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基于诚信原则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首先,在投资者否认手书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且表示从未见过该文件的情况下,基金公司既无法向法庭提供《适当性告知书》原件,导致鉴定机构作退卷处理,又无法补充证据排除疑点,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第19条中的投资风险告知仅表明基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合格投资者确认书》中虽有李某签字确认自担风险,但“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基金公司在未有证据证明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承诺不能作为基金公司免责的依据。
最后,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亦于2020年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基金公司在案涉基金管理过程中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等行为予以警示,并要求其落实整改。综上,基金公司在销售案涉基金时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同时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在管理阶段亦存在严重过错,现案涉基金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投资者损失已实际产生,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基金公司对其赔偿范围为投资本金500万元。
新法速递: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行业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状态,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二、买者自负:银行理财产品≠储蓄存款,保本保收益理念需打破
案情回顾
程某经B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购买了“月添利”理财产品,认购金额129万元,期限为3年。认购18个月后,程某发现利息合计仅为8万元,但根据该产品收益标准即年利率5.3%计算,可得利息应为10万元,故起诉来院要求银行向其补足差额利息。
银行则认为,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R2低风险产品,与程某的风险等级(A2稳健型)相匹配;该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告知书》均清楚载明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程某应当是知晓的,故银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亦未侵害投资者权益,不同意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负有金融消费者适合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等义务。本案中,银行在程某购买理财产品前对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系属于稳健型投资者(A2),适合稳健型(R2)及以下产品,故银行之推介行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系争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载明了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对产品的收益计算、收益支付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示了产品风险及收益风险。程某在购买前的录音录像中亦表示已充分阅读了本产品的风险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及客户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确认已了解条款中的各项内容。银行已尽到了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适当推介等义务,亦不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之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风险提示
一、卖者尽责,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与基础,而适当性义务履行则是“卖者尽责”在金融产品募集销售阶段的主要内容,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风险提示1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
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主要目的予以缓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须要具备“针对性”、“充分性”等要素,使得投资者在充分知晓和理解的前提下判断和选择。实践中,金融机构存在未向投资者明确产品的性质、结构、存续期间、风险等级、投资冷静期等,以致投资者将高风险产品误认为常规产品;亦或片面强调投资收益,未揭示特定产品最大风险;又或仅通过投资者手写确认“本人已知悉风险”视为告知义务履行,使得在风险不匹配时提出警告的适当性义务要求流于形式,最终均导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不匹配。
风险提示2
切实履行适当推荐义务
在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基础上,适当推荐义务则是课以金融机构确保投资建议适当的义务。实践中,不乏出现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开展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流于形式,评估过程不规范,存在提示、暗示、诱导、误导、帮助等行为;亦或风险测评有效期届满后再次推介金融产品但未重新测评,均将增大了错配风险。另外,当金融消费者主体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其对于金融知识理解和掌握程度、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以及自身生理与心理承受能力都相较薄弱,在交易选择上也更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推介和说明,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更为谨慎的履行推荐义务。
二、买者自负,争当理性投资者
在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背景下,理财产品作为市场规模最大的资管产品类型正逐步完成全面净值化转型,其实际收益并不像银行储蓄存款一样固定,而是与净值变动有关,即为浮动收益,故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资管产品时,需打破保本保收益的固有认知,树立买者自负意识,正确认识投资风险并理性投资。
风险提示3
审慎阅看合同文本
投资者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本上关于投资方向、产品风险等级、适合投资者类型、起息日、赎回条件等的详细规定,不要盲目相信宣传册或工作人员“保本保息”的宣传或口头承诺。
风险提示4
树立正确投资风险意识
投资者需如实填写风险测评表,并根据自身的风险等级购买相对应的金融产品,量力而行,不可盲目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超过自身风险等级的产品。对明显高于一般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产品提高警惕,了解清楚是否是该金融机构自销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而非工作人员私下推销,以免中了“飞单”骗局。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文 |侯艳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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