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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人注意了!最高可享1万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来了→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近日,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政策。《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自《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节能要求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可享受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乘用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细则》明确了补贴申领流程。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细则》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各地方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地应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方落实好补贴政策,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便利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行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文件原文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马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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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补贴了!最高补贴2000元!泰安已开始

泰安市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消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发放200万元汽车“以旧换新”券,支持个人消费者在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为:

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①购买汽车发票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1000元;②购买汽车发票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2000元;

2.报废或转让个人名下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每辆新车补贴1000元。

参与企业是指泰安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在库的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以公示名单为准),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名单将在“泰安商务”微信公众号发布。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的在泰安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性乘用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旧车的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时间在2024年5月1日以后。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在泰安市注册登记的非营运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旧车的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时间在2024年5月1日以后。

(二)补贴时间

申领此次政府补贴的时间为2024年5月1日起,微信端小程序“泰好品团购”汽车消费券申领系统开始受理消费者资料上传,补贴资金共计200万元,先到先得,兑完即止。申报系统开放期间,即时显示补贴剩余金额,消费者应及时关注申领进度,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补贴申领步骤

1.上传资料步骤:

第一步 打开微信APP,搜索并进入“泰好品团购”小程序。

第二步 进入“泰安市以旧换新平台”首页, 点击“汽车补贴券”,区分“购置新能源车补贴入口”或“购置燃油车申报入口”,按照要求上传消费券申请资料,注意选择自己购车类型及价格档位,对应选择上传。

第三步 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应档位的消费券至“泰好品团购”小程序“余额”。

2.消费券申请需上传资料清单:

①汽车销售合同(需盖章);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上传发票联(其他联无效),需加盖车企发票专用章。发票日期需在活动期限内,早于活动时间无效;

③购车用户身份证:需上传人像面、国徽面;

④车辆登记证书:上传车辆登记证书详情页,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为空。

⑤相关报废或转让登记证明和发票。

备注:申请人必须为车主本人,提交的身份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须姓名一致。

3.审核及补贴发放流程:

经审核通过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将通过泰安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按公示结果发放补贴至“泰好品团购”小程序“余额”。

二、促进家电以旧换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发放200万元家电“以旧换新”券,支持个人消费者在市内限上家电销售企业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补贴标准为:

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5类旧家电,并新购上述品类商品,按照单件销售发票金额进行补贴,购置1000元(含)以上的发放100元消费券,购置2000元(含)以上的发放300元消费券,购置5000元(含)以上的发放500元消费券,购置8000元(含)以上的发放600元消费券。非以上列明的品类及上述商品配件不参与补贴。

(二)补贴时间

申领此次政府补贴的时间为2024年5月1日9点起,微信端小程序“泰好品团购”家电消费券端口正式开放,补贴资金共计200万元,先到先得,兑完即止。申报系统开放期间,即时显示补贴剩余金额,消费者应及时关注申领进度,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补贴申领步骤

1.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负责登记并核实购买人交售旧货信息资料;

2.在活动时间内,购买人通过微信APP,搜索并进入“泰好品团购”小程序,点击“家电补贴券”,领取相应补贴券,消费时凭券享受补贴优惠;

3.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要确保落实家电“收旧”,按要求登记并核定家电“以旧换新”信息,填报“以旧换新”台账,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回收价格、旧家电照片、交售人名称、身份证复印件等,台账汇总报送至各县市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待核对完成后,发放企业垫付资金。

(四)补贴领取和使用规则

1.活动期间,每人仅可领用1张补贴券,补贴券有效期自领取成功之日起至5日内有效, 以券面显示时间为准,到期未使用则自动失效;

2.参与活动家电销售企业核实购买人领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资格,并在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垫付补贴资金;

3.购买人在领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同时,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

4.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的品种不须一一对应;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交售旧家电的个人与购买人必须一致;

5.补贴券不找零, 不可拆分、不可提现、不可售卖。

三、有关事宜

(一)参与活动的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 “以旧换新”活动,准确向消费者介绍所售商品对本补贴政策的适用情况,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乘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不得存在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

(二)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承诺购买人证件信息、“以旧换新”台账等信息真实性,按规定对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垫付补贴资金,并做好清算工作。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三)如发现参与活动汽车、家电企业、补贴对象存在作弊舞弊、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刷单、套现、提供虚假证件或发票、虚假交易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方立即收回已发全部补贴资金,并取消企业和补贴对象参与后续活动的资格。如发现企业、补贴对象等利用上述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活动期间,“泰好品团购”平台对活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专业客服电话:0538-8971789。

本次活动解释权由市商务局负责。

来源:泰安商务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洪涛 实习生 马蔚 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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