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汇编版: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16条裁判规则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廖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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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递增,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也不乏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例如,最近几日刷爆网络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然而,在大家热情和关注力逐渐退却后,大多数人却并未去追寻这些纠纷背后存在的裁判规则以及法律适用。故本文希望通过对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心仪的汽车产品时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系惩罚性的赔偿金,该赔偿金额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购车款利息、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等费用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曾某与重庆吉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519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对于原告主张的购车款利息、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等费用,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系惩罚性的赔偿金,该赔偿金额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三、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费的格式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可以依法主张条款无效以及违约金数额调整,法院可根据案件查明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和调整。——白某与南阳英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野县天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车辆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被告英宝公司与原告白某签订合同的第三条第二款系格式条款,根据新野县当地车辆租赁市场情况,类似争议车型的日租赁费用为260元,该条款对车辆的使用费约定明显过高,加重了原告的责任,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告英宝公司与原告白某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明显过高,且英宝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依据,违约金可按其垫支的87000元本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月息2分,计算30天,为1740元,由原告白某支付给被告英宝公司。
四、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鄢某与重庆博东豪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弘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732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6日提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但被告博东豪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对涉案车辆承受外力作用及维修发生在原告接车时间(即2016年3月6日)之后,被告博东豪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承受外力作用及维修发生在原告接车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也负有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信息之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接车时,被告博东豪驰公司及弘泰公司并未向原告告知车辆曾进行过维修等情况,隐瞒了车辆的相关真实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被告博东豪驰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要求撤销《车辆委托订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虚拟销售的信息只是销售商品对案涉车辆管理状况的虚构,并不属于车辆的相关产品信息,难以认定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亦不属于销售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因此不能以此认定构成消费欺诈。——谷某与大石桥市铭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卓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8)辽0882民初1240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虚拟出库是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在系统中提前登记了车辆的销售信息,车辆并非实际售出,对车辆的客观物理状态并未造成任何影响,否则原告也不会提车付款,故本案中涉案车辆仍为新车,并非二手车。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在交纳交强险、商业险、车辆购置税以及办理车辆牌照时为二手车。虚拟销售的信息只是销售商品对案涉车辆管理状况的虚构,并不属于车辆的相关产品信息,难以认定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亦不属于销售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因此不能以此认定二被告构成消费欺诈。综上原告以二被告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退车并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汽车合格证仅仅是车辆质量合格的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许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守平买卖合同纠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1074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汽车合格证仅仅是车辆质量合格的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汽车合格证没有市场交换价值,不是一项财产,亦非一项财产权利,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故平顶山市得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昌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当的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果。
七、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魏某与焦作宝之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作泉兴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715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的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被告称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第二年在被告店内购买保险,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自己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选择权,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八、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海安吉斯铭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镇江中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26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车辆质量存在瑕疵造成车辆雨后严重进水,车辆价值贬损且经评估公司评估贬损价值为1.3万元,中贸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在购买后不久即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消费者在依法享有保修服务后仍可主张其合理损失,且车辆贬损价值经过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原审判决中贸公司赔偿车辆贬损价值并无不当。
九、新车在交付前进行PDI检修符合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该检修行为不等同于售后维修行为,经交车确认,被告不具有故意隐瞒更换车门的主观恶意,故法院认定被告并不构成销售欺诈。——刘某与江山市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山市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466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PDI程序系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若检测中出现任何问题,授权经销商将依据汽车供应商的要求酌情进行技术处理,如采取校正故障、更换配件、必要时更换车辆等不同措施,从而使交付的新车达到汽车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检验标准;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汽车行业标准要求汽车授权经销商将新车PDI检测情况告知购买者。被告为案涉新车在交付前进行PDI检修符合汽车销售行业的行业惯例,该检修行为不等同于售后维修行为。原告提车时进行了新车交车确认,被告不具有故意隐瞒更换车门的主观恶意,故本院认定被告并不构成销售欺诈。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造成了危害后果,导致购车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购车人可以主张撤销涉案《购车协议》,并返还定金。——夏某与佛山市东顺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6804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不能确定自己同车型的售价是佛山最低的情况下,而对外宣称“全省最惠价格、佛山优惠力度最大、礼品最多”,实施了虚假宣传,并造成了危害后果,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误以为东顺行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涉案车型是佛山最低销价。故原告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返还定金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十一、销售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向购车人告知涉案车辆曾被召回的行为不属于构成欺诈。——张某、武汉星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833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若张某认为星凯公司未向其告知召回信息的行为使其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即购买了涉案车辆,则张某对涉案车辆的要求除符合合同约定外,还需满足张某不接受曾被召回过的车辆,且星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张某这一特定要求的条件。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购车时向星凯公司告知,或星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这一要求。因此,在涉案车辆销售给张某时已为合格产品,且召回是基于消除安全隐患,并非车辆因外力受损而予以修复,不影响该车为全新车辆标准的情况下,涉案车辆可视为已满足张某的合同目的。
其次,由于汽车召回在当今已不是个例,不同的生产厂家,不同型号的汽车,都出现过召回事件。召回是基于消除安全隐患而为,是为了使车辆更加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在汽车召回已是常见现象,且召回并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召回信息虽然与车辆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不属于涉及车辆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星凯公司虽然未主动向张某告知召回信息,但此行为不属于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行为。因此,星凯公司未向张某告知涉案车辆曾被召回过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误导张某而为,张某亦不能以此证明其因星凯公司的未告知召回信息而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
再次,涉案车辆的召回信息已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上发布,属于公开信息,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同时,无论是于2015年3月15日废止的《欺诈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中第三条及第四条列举的欺诈行为,还是现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列举的欺诈行为中,均无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召回信息的行为。
最后,关于张某在上诉中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在张某提及的该案例中,销售商是将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予以召回的车辆销售给购买者,这与本案中的车辆在销售时已为消除安全隐患的合格车辆具有本质区别,两案不具备可比性。
十二、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王某、云南华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241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本案中,上诉人在购买车辆20日时即发现车辆制动系统故障,送至被上诉人处理时行驶里程为1639公里,基于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主张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十三、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沈某、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再90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由于沈某一直使用该车辆至今,车辆更换、退货已不可能,油漆已经修补如新,双方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对案涉质量问题得到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车辆整体与车辆油漆可以适当分离的标的物特性,通过对整车重新做油漆的价格进行鉴定,按照整车油漆价格的双倍价款,判决鄂宝公司承担对沈某的违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沈某的损失,鄂宝公司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中关于“减少价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十四、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出5日内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董某与阜新庞大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911民初1394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出5日内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原告自2018年8月17日修车至2018年9月14日取车,共计30日,被告未提供备用车,应当给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按原告每日上班的公里数支付每天往返共20元的交通补偿,共560元。
十五、纳税义务人可以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缴纳税款,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杨某与汉萨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95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豪车税的纳税人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缴纳税款。系争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系杨瑶与汉萨公司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对豪车税由买方即杨瑶负担的约定属于缔约双方在交易环节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十六、销售人员以该企业名义在特定销售范围内进行的邀约、承诺,由该企业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代表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获得原林汽车公司相应授权而履行的职务代理行为,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该公司承担。——王某与福建三明市原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民初20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销售人员为企业经营组织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人员,其基于雇佣关系而受企业经营者的指示在特定销售范围内为企业服务。销售人员以该企业名义在特定销售范围内进行的邀约、承诺,由该企业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庄某代表原林汽车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获得原林汽车公司相应授权而履行的职务代理行为。即使庄某无权代理收取购车款,其行为在客观上也形成有代理权的表象,王某善意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故庄某收取76000元购车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亦应由原林汽车公司承担。
起个大早赶个晚集!3大比特币矿机巨头今年在香港上市?目测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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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记得关注哦!
今年的几个矿机巨头,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面子都是自己挣的,问题也是各行各业自己解决的。信仰不是口号,信仰更多还是实干。每天帮自己和团队赚个盒饭钱,这是真正的信仰。”
这个月,香港证监会的虚拟货币新规,让全球币圈都围观过来。
11月19日16时,猎云财经在线对话栏目“猎问·创世相对论”第三期,尚亚区块链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中富资源(00274.HK)执行董事、优派能源(00307.HK)董事局主席张利,与猎云财经主编吴德铨对话“香港的野心:亚太加密币中心?”,探讨香港在区块链发展方面的布局。
张利表示,香港和日本一样,都错过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十年,这次不能再错过区块链的发展。不然,香港的金融中心、科技中心的位置会越来越弱化。香港已经把区块链发展定位上升到亚太乃至世界区块链中心的高度。
如果香港在虚拟货币监管上率先探索成功,内地的投资者都可以去香港,像现在买股票和买保险一样,去香港参与合规交易所的数字资产交易。
对于嘉楠耘智、亿邦国际、比特大陆三大比特币挖矿硬件厂商的赴港上市,张利说: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基本上今年内,三家都上不了市。
对话时间:2018年11月19日16:00~18:00主社群:猎云财经猎问创始研讨群对话嘉宾:张利:香港尚亚区块链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中富资源(00274.HK)执行董事、优派能源(00307.HK)董事局主席吴德铨:猎云财经主编以下为猎问对话实录整理:
吴德铨:大家好! 欢迎来到猎问·创世相对论第三期,这是猎云财经的深度对话栏目,聚焦于影响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行业发展的热点事件、现象和命题。
我们先回顾一件重要的事。2008年10月31日纽约时间下午2点10分,中本聪在一个有几百个成员的普通密码学邮件列表中发出一封邮件,附上的一个链接指向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白皮书。
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比特币的创世区块block #0,获得“首矿”奖励50个比特币。这一天是比特币的生日。
不知是否有意安排,2018年11月1日,也就是比特币白皮书发表10周年纪念日当天,香港证监会公布了虚拟货币监管规定《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这是香港提出国际区块链中心愿景之后,首次明确把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这是虚拟货币合法化、合规化的重要信号,加密货币交易所将在评估适宜监管后发牌经营,未来ICO也有可能在监管下合规重启。3月19日晚,香港证监会跟随全球大潮,叫停了ICO。
香港因其亚太金融中心、自由港的特殊地位,可能正在成为中国虚拟货币合规化的试验田。虚拟货币合规监管将有助于香港吸纳亚太的虚拟货币资本、资源,成为国际区块链领域的重要一极。香港未来会否落地证券型通证发行STO,能否成为亚太加密币中心,未来将如何影响中国的区块链和数字资产行业发展?
猎云财经本期猎问对话荣幸邀请到尚亚区块链金融服务集团董事长、中富资源(00274.HK)执行董事、优派能源(00307.HK)董事局主席张利,一起来探讨相关话题。
张董从事金融市场投资及管理工作20余年,熟悉内地及香港资本市场,拥有PE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咨询公司等金融相关领域丰富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经验。
下面,开始猎问·创世相对论的九连发对话。欢迎大家参与研讨,对话进行时请勿发言,最后我们会安排自由提问时间,谢谢各位!
01
香港区块链定位升到新高度
吴德铨:猎问第一发。对于香港出台虚拟货币专项监管指引的背景,香港金融科技委员会主席陈家豪认为,上次阿里上市,香港因为不改上市条款失去阿里,种种负面影响犹如英国在脱欧公投后才知道后悔一样。如果香港再失去全球虚拟资产以香港为基地的先机,造成的后果将远比失去阿里更严重,香港证监会可谓“痛而思变”,香港区块链将有排山倒海的新产品、创新案例出现。
您是否同意这一背景判断?因为阿里上市一事,香港再次给人以保守印象,但这次虚拟货币监管指引似乎展示了香港的野心?
张利:同意。鉴于阿里第一次香港上市之后,2013年就同股不同权与港交所进行多轮沟通,沟通失败。2014年9月19日选择了在美国上市,2017年最高市值达到3751亿美金,2018年截至11月1日,港交所总共新股融资3000亿,和阿里巴巴一家公司比起来都还小很多。
所以,香港和日本一样,错过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十年,这次不能再错过区块链的发展,不然,香港的金融中心、科技中心的位置会越来越弱化。这次香港已经把区块链发展定位,上升到亚太乃至世界区块链中心的高度。
香港这次港交所、证监会、金管局,都在为区块链行业发声助阵。
吴德铨:看来香港已经意识到数字资产时代的趋势,不加油就会失去先机。
张利:是的,这个趋势是不可逆的,犹如当年的互联网。讲个小案例,香港已经很多年没有人经常开会了,这波区块链热潮,开会地方从数码港到港交所的会议大厅,接连不断。从中已经可以看到,各阶层和不同的行业都开始已经躁动起来。
吴德铨:区块链能否激活香港再次站在创新的C位,值得关注。
张利:这个就要看后面的政策指引是否恰当。2018年港交所做了很多政策改变,譬如生物制药类的企业可以亏损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上市等等。变则通,通则久。
02
爆料:三家矿机巨头今年都上不了市
吴德铨:猎问第二发。比特币挖矿硬件巨头嘉楠耘智、比特大陆先后在香港提交上市申请,火币集团收购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桐成控股(01611.HK)意图借壳上市。一方面是企业融资或合规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否也有香港资本市场主动吸纳区块链企业资源的成分?作为资本运作行家,您怎么看待相关案例的发展?
张利:目前内地的朋友比较熟悉的,火币收购1611桐城控股,雄岸科技收购1647,准确地讲这些不叫借壳上市,应该叫买壳上市。按照港交所的规定,没有所谓借壳一说,这是坊间的通俗说法。
这波资本市场的热潮起自2017年,当时有364区块链投资集团,有863的品牌中国收购一些区块链项目。准确地说,火币目前还没有装任何区块链的项目,它还不能称为真正的区块链上市公司。
接下来,应该就是明后天,会有日本的币交所被香港上市公司收购。这些已经装入具体项目的公司,可能阶段性股票更受基金追捧。好的方面就是有越来越多的内地朋友控股的香港或者新加坡、BVI企业会在香港买壳、借壳或者被并购。
裂变资本的滕荣松先生已经开始筹建香港区块链上市公司协会,会员都很牛,大家可以很快知道,其中就包括姚勇杰先生和李林先生。
吴德铨:火币目前没有完成买壳上市全过程,后续进展可以持续关注。您觉得火币为什么走这一步?
张利:火币这一步更多的还是从合规合法、长久经营的角度出发,做出这个选择。从火币请了李书沸开始,如果大家有心,那个时候应该就是为上市做准备了,因为李先生的背景是在香港担任过上市公司董事。今年的几个矿机巨头,起个大早,赶个晚集。
吴德铨:对嘉楠耘智、比特大陆等公司的赴港上市,您有没有更多信息可以告诉大家呢?
张利:2018年5月15日,嘉楠耘智向港交所递表;6月24亿邦国际递表;9月比特大陆递表。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基本上今年内,三家都上不了市。
从传统的币圈也好,资本市场、基金各个维度,大家都希望他们上市,但是据我的信息源头,就是上不了,让大家空欢喜。不是时间的问题,是别的问题,但是不方便说。当然如果2019年,能开个好头也是不错的。
03
不发牌照就不会给法币通道
吴德铨:猎问第三发。香港证监会的新规是比特币等虚拟资产成为主流资产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Bitfinex等知名交易所已入驻香港。但正如新规所说,由于虚拟资产的相关技术区块链具备不记名的关键特点,香港证监会现阶段并不肯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能否满足应达到的打击洗钱标准。
在探索阶段,交易所合作方将纳入监管沙盒,探索结束得出正面结论,才会考虑向合格交易所发牌。那么,您如何评估交易所监管技术及发牌经营的前景?
张利:这次香港证监会正面发出监管框架,包括我本人在内,市场一片欢呼,原因就是监管就意味合法经营的基础。香港作为英美法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做的都可以做,但是如果能持牌经营,将会做大做强。
未来监管会有两个步骤,第二阶段是沙盒监管。据了解,保持香港监管的一贯政策口径,就是不会告诉你怎么申请、监管标准、政策框架,直到你交出满意答卷为止。重点是,当监管部门比如说香港证监会觉得你OK的话,就会发正式的和日本金融厅一样的牌照。
我个人和我们的团队一直在香港资本市场耕耘多年,我对香港市场未来发牌经营充满信心。
吴德铨:刚刚说到法律体系的逻辑,纳入监管等于是强化了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实际上香港证监会不出台规定,交易所照样是可以运营的。但是对于交易所,能够纳入证监会合规体系的话,传统金融资本才能合规地加大资产配置,是这个逻辑吧?
张利:是这个逻辑,不拿牌你也可以运营,但是传统的法币接口,银行就不会给你通道,传统金融的大钱也不会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进场。
04
政策暖阳是行业春天的开始
吴德铨:猎问第四发。尚亚由交易所定位升级为区块链金融服务集团,是出于什么考虑?跟币圈当前总体上交易大幅萎缩有关吗?是否考虑跟香港证监会合作,进入监管沙盒?虽然香港证监会对沙盒名单是保密的,但您可以从技术角度谈谈,如果进入监管沙盒,尚亚交易所会在哪些方面进行合规监管上的尝试?
张利:第一个小点,尚亚是在2017年随着这波区块链浪潮应运而生,注册、运营、管理都是在香港操作,但是我们团队和股东都是在传统金融,尤其是香港的上市公司浸染多年,我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秉性,以及牌照意识,一直都是比较强的。
根据传统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这么多年的经验,没有牌照不会做大。所以,我们很注重和传统金融的牌照公司合作,比如2017年11月份,我们就和香港的9号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接下来的1号牌、保险牌,还有杠杆交易的7号牌,做STO所需要的6号企业融资牌,将来推荐优质的项目等的4号投资咨询牌。我们现在是12469这几个牌照都有。
后续还会申请更多需要的牌照。唯有如此,才能在千篇一律的伪token fund当中,伪STO的融资当中,成为有趣的灵魂。
技术监管,目前我从不同的信息管道了解到的是:
第一,客户的KYC和AML的认证,是需要法律文件和技术文件做保障前提的;
第二,监管期间只能做主流币种;
第三,不能做杠杆交易;
第四,不能做自营盘,就是不能和客户利益有冲突。
基于上述的技术合规描述,我们已经请了几个不同牌照的RO,也就是持牌人,还有香港少数懂得区块链行业的律师,四大之一的会计师行共同组建的申报小组。现在毕马威已经有专门的区块链行业审计部门。
我们希望能在探索的路上做个先行者,政策的暖阳才是行业春天的开始。
05
内地监管政策不会放松
吴德铨:猎问第五发。香港对虚拟货币投资基金、基金分销商、交易所的监管探索,是否会对中国内地相关领域的监管政策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当前内地监管环境“重链抑币”,对虚拟货币公开交易采取了“一刀切”态度,未来的合规化契机何在?如果香港率先完成监管探索,内地投资者能否以及如何合规参与香港加密币市场投资?
张利:短期内地的政策不会放松。原因是国内的经济下行周期,尤其是金融这波去杠杆,造成了很多行业从业人员心理脆弱,我们再经不起折腾。
近20年来,国内的监管政策,有时候会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所以,面对这么一个鱼龙混杂的大市场,中国内地的监管政策不会轻易放开。
吴德铨:是的,可能大家普遍是这个预期。中国币圈的出口在香江。
张利: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以邻为鉴,可以更好把握政策制定的宽紧度。在这里也给大家讲讲,我去年到今年,不同的会上讲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国内不会轻易放开政策,但是会允许香港先行先试,这样做好了,大家都受益,万一做的不好,也不会影响国内这一盘大棋。
内地投资合规参与问题的一个核心重点是,如果香港率先探索成功,内地的投资者都可以去香港,像现在买股票和买保险一样去香港参与合规交易所的数字资产交易。
股票、期货、外汇,这些传统金融的规管都是经过好长时间的梳理。所以,我想接下来一年,合规申报和沙盒运营是焦点。
吴德铨:内地出海投资密币,这个可能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涉及资本管制、外汇等问题。
张利:对于大多数的普通投资者,每年5万美金的额度是够用的。这些问题随着政策的明朗化,还可以再改变。比如说,内地就会借着QDII的通道,允许大家买合格的基金产品,从而进入香港的市场。目前,内地和香港的联席沟通机制非常健全。
06
海量资金是香港牛市的前提
吴德铨:猎问第六发。目前香港本土一些区块链创业公司也受到关注,如比特币衍生品交易所BitMEX、区块链跨境汇款平台Bitspark、区块链投资公司Kenetic Capital等。去年2月,香港证监会宣布加入R3国际区块链联盟,对区块链在证券及期货交易的记录及结算方面的应用进行测试。今年10月31日,香港金管局推出区块链贸易融资技术平台“贸易联动”eTradeConnect。11月14日,香港科技园培育的智信链金融科技推出首个应用区块链技术及交易所系统的钻石实物交易平台EverCarat。
香港意欲成为重要的国际区块链中心,除了虚拟货币主流市场的监管配套、资本便利,还需要有深厚的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的市场环境,以您的观察,香港在这方面的潜力如何?
张利:香港目前比较成熟的优势:第一,成熟的资本市场教育下,投资人的投资理念很健康,所以接下来即便香港市场热起来,投资人也会理性选择,不会泥沙俱下。
第二,香港是和新加坡、伦敦、纽约齐名的世界四大金融中心之一,这里聚集了包括美国的养老基金、中东的石油资本,这些海量的资金是市场未来牛市的前提。
第三,举例来说,香港的金融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人员,还有港大、科大这些高校的技术人员储备,随时自由来港交流的国际化团队,使得香港未来一定会潜力无穷。
07
香港两个大公司在试点STO
吴德铨:猎问第七发。继币改、链改等概念之后,STO证券型通证发行是近期区块链行业的一个焦点话题。STO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决定将Token纳入证券监管而形成,一度被认为是数字货币行业灭顶之灾。
但在ICO泡沫破灭、行业求监管的情势下,STO被视为区块链行业通证融资的救命稻草,以太坊上已经有了实现STO的技术方案ERC1410。但是币圈似乎很快冷静下来,STO在内地环境下可能只是一时的热门话题而已,在香港会不会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
张利:香港包括劳维信教授在内的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家,从大约半年前就在研究STO。这批人的共同看法就是ICO造就的那些空气币早晚要归零。真正代表未来的就是结合ICO和IPO优点的,以底层资产和权益为代表的STO。
这方面,据我所知,香港的一些大地产商和国内在香港上市的几个大地产商,还有香港很知名的一些企业都已经开始做STO尝试了,大家耐心一些,很快就会有新闻出来。STO的核心,我觉得第一个是合规,第二个是募集。
所以,我对香港STO的态度是,鼓励也乐见其成,但是路漫漫,想如火如荼也非易事。
吴德铨:STO确实是一种折中的合规选择,是优化版IPO和合规版ICO ,但是内地基本上可以不用讨论了。因为本质上还是未经批准的融资行为,所以,看香港的吧。但合规的法律配套,哪怕在香港,没有一两年没有可能落地吧?
张利:目前内地这类的谈论也仅仅在于思想交流。香港已经有两个大公司在试点STO,其中一个还和政府有关。
08
不要再佛系持有,该卖的卖
吴德铨:猎问第八发。我们回到币圈当前的窘境,草莽阶段过后大家发现,没有监管过滤、商业价值支撑和道德约束的ICO,所谓的共识不过是币价炒作的共识。博傻游戏终究不可持续,当信仰没有财富效应支持,币圈的寒冬还会持续多久,当下的生存逻辑是什么?
张利:第一个,在我们交流的当下,BTC创下13个月的新低,这种情形下,很多创业团队,不要再佛系持有,该卖的卖,把过冬的钱留出来。对于活不过去今天晚上的人,明天早晨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个,拥抱传统金融,不要再抱残守缺,能融资的融资,能合作的合作,该并购的并购。
第三,看看大家身边那些曾经多如牛毛的财经媒体,各种公链,各种基金,活着的没有几个了,像猎云这样有着扎实基础、不浮躁的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了。所以,还是选择活着,然后才是更好的生活。
悲观的事实,我们就别多聊了,不然大家心里怪堵的。
09
每天帮团队赚到盒饭钱才是真信仰
吴德铨:猎问第九发。区块链热潮在币圈资本退潮之下,虽然技术流仍然在热火朝天做各种商业落地,也确实有一些技术应用项目在落地上持续进展,但是区块链从神话回归的时候,信仰也在经受考验。
近日,一位做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公司总经理就跟我吐槽,他深感区块链科普艰难,颇有当年马云推广电子商务被视为骗子的感受,一旦区块链概念烂大街的那天到来,这几个亿的项目投入如何为继?张董,您能不能给大家充值一下区块链信仰?
张利:这个话题既远又近。首先,我觉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下整个行业应该更务实地去多做一点落地、见到现金流的事情。
这既是对投资人和公司有交待,也是对这个行业,尤其是未来的国内监管有交待。让更多的人看到,这个行业还是有很多扎扎实实从事落地工作的人,把一部分认为区块链行业就是一群技术理想主义者的柏拉图的人,转变观念甚至成为志同道合的同志。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我过去非常不看好的一个行业就是共享单车,事实也是整个行业倒闭了。核心原因就是创造的行业价值不多,今天区块链行业也是如此,能创造利润的赛道不多。我觉得不能每天和义和团一样喊口号,每天吃着方便面说是通证经济的信仰者。
吴德铨:恰恰大家会感觉到,区块链落地能见到现金流的场景并不多。首先,区块链是一个深层协议的事,大众的感知会比较钝化;第二,区块链能解决的痛点,客观地说,就目前的区块链技术还是有瓶颈的,所以能解决的痛点问题不多、不突出。
张利:所有工业革命都解决了现实问题,所有技术革命也解决了现实问题。所以,我们当下更多的是需要务实地解决问题,而不是每天开大会,三点钟还在吹牛,哈哈。
面子都是自己挣的,问题也是各行各业自己解决的。信仰不是口号,信仰更多还是实干。每天帮自己和团队赚个盒饭钱,这是真正的信仰。
吴德铨:感谢张董分享了这么多有益的思考!感谢您做客猎云财经的猎问·创世相对论第三期,畅谈香港和中国区块链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相信通过刚才张董的解答,大家对香港发展虚拟货币行业的前景和路径会有一个非常清晰、到位、深度的认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思考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
来源 :猎云财经;
整理: 阳冰
原标题:爆料!三大矿机今年年内都上不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