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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大众驾校怎么样

500元包过科目二?焦作车管所干部修改4000人成绩受贿200万判决书曝光

“科二考五次不过”、“十年老司机不过科目二”……说起考驾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段血泪史,但是河南焦作某些驾照考场却可以让考生交500元不用考试就能过科二,即使参加了没考过也能合格,仔细一扒才知道原来是有人暗箱操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焦作市一名车管所干部的判决书。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4、5月份,乔军芳在担任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科目二考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进入考试系统后台修改考生成绩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并收取焦作市连顺驾校、沁阳市阳光驾校、孟州市职业驾校等12所驾校4000余名考生每人500元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05.5万元。拿了赃款的乔军芳开始全面提升家庭生活质量,购买房产、汽车、外出旅游等,其中用于其购买个人物品的赃款就高达50万元左右。最终,乔军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而乔军芳用赃款购买的车辆、珠宝等也均被没收。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883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军芳,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8月任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驾驶员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捕前住焦作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孟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闻新华,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职务犯罪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军芳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军芳及其辩护人闻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4、5月份,被告人乔军芳在担任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科目二考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进入考试系统后台修改考生成绩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并收取张某1等12家驾校负责人、业务员的好处费,共计现金205.5万元。

一、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连顺驾校8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

二、2009年初至2012年4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沁阳市阳光驾校6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乔军芳轿车里收受该驾校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三、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温县蓝盾驾校48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孙某1前所送现金24万元。

四、2009年初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孟州市职业驾校43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考官办公室或乔军芳轿车里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张某221.5万元。

五、2008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沁阳市福会驾校4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苏某120万元。

六、2009年9月份至2010年9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武陟众兴驾校4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秦某20万元。

七、2009年初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武陟永安驾校28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鲁某114万元。

八、2009年初至2011年下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高新区驾校23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王某111.5万元。

九、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左右,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交通驾校2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收受该驾校业务员苏某210万元。

十、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公交驾校14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马某7万元。

十一、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师专驾校1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买某5万元。

十二、2009年至2011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华亿驾校5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学员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刘某1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军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军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乔军芳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军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乔军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坦白幅度大,被告人乔军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2、被告人乔军芳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被告人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了考试设备的漏洞,属于主动断绝后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部分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连顺驾校8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1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我就收学员一些钱给乔军芳,她能让这些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三年多我共找乔军芳办理了800多人,我按照每个学生500元的标准,共计送给乔军芳40多万元。我一般都是把钱放在乔军芳的桌子上,或者她的手里,或者我直接放她包里。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张某1是焦作连顺驾校的校长,他让我办理科目二包过的人数有800多人,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我送钱,共给我40多万元。

二、2009年初至2012年4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沁阳市阳光驾校6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乔军芳轿车里收受该驾校负责人赵某1所送现金30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某1的证言:2009年初到2012年4月,我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乔军芳好处费,我找她办理科目二包过的学员共有600余人,总计给乔军芳送了30万元。我都是考试前在乔军芳的办公室或她的车里把钱给乔军芳的。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赵某1是沁阳阳光驾校的老板,她找我办科目二包过,一般每次五六个,少的也有四五个,我共给她办了600多人,一年200多个,每人500元,共收了她30多万元。

三、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温县蓝盾驾校48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孙某1前所送现金24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某1前的证言: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我通过乔军芳办理科目二包过的学员有480余人,共给乔军芳送了24万余元。我每次都是在考试当天,在乔军芳的办公室把钱放到她办公桌的抽屉里,或者直接交给她的。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孙某1前是温县蓝盾驾校的业务员。他找我办理包过的学员一周三四个,一个月十来个,一年一二百人。这三四年里,他找我办理包过的人数大概有500人左右。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共给我送了25万元。

四、2009年初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孟州市职业驾校43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考官办公室或乔军芳轿车里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张某221.5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某2的证言:2009年至2012年期间我给乔军芳送了21.5万元,让乔军芳帮我校C1学员通过科目二考试。就是一个考生送500元,可以不用参加考试,或者即使没考过也能改成合格。我一般都是在考场内没人的地方、她办公室、她车上给她钱的。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张某2找我办理科目二包过的都是一周三四个,一年办理了一二百人,这三四年里,他找我办理包过的四五百人,每人500元的标准,总计给我送了二十多万元。

五、2008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沁阳市福会驾校4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苏某120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苏某1的证言:2008年10月至2012年上半年,我找乔军芳,让她帮助我们驾校的学员办理科目二包过。我找她办理的学员有400多个,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共给乔军芳送了20万余元。我给乔军芳钱大部分都是在考试当天,在考场内无人的地方。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苏某1找我办理科目二包过,一年半时间内有140来个,三四年时间我给她办理了400多个,按照一个学员500元的标准,苏某1共给我送了20多万元。

六、2009年9月份至2010年9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武陟众兴驾校4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秦某20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秦某的证言:我按照每名500元的标准,400多名学员,我共给乔军芳送了20多万元的好处费。我每次给她送钱,都是在考试结束当天,考生通过科目二后,我去乔军芳的办公室,把钱给她的。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担任科目二考官期间,武陟众兴驾校的业务员秦某让我帮忙办理科目二包过,每周三四个,有时也只有一两个,在这几年时间里,他找我办理包过的学员有400多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他给我送了20余万元。

七、2009年初至2012年上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武陟永安驾校28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鲁某114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鲁某1的证言:在2009年初至2012年上半年,我让乔军芳办理科目二包过学员280余名,乔军芳收到钱后这280余名学员都在考试当天顺利通过了科目二考试。这三年多我共给乔军芳14余万元。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鲁某1是武陟永安驾校的业务员,我帮助鲁某1办理科目二包过学员有280多人,他是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我好处费,共给了我14余万元。

八、2009年初至2011年下半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高新区驾校23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王某111.5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1的证言:2009年至2011年,我们驾校中有部分学员总也通不过科目二考试,我找乔军芳帮忙。我给乔军芳介绍了不少于230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她好处费,共给她11.5万元。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王某1是焦作高新驾校的负责人,王某1每周找我最少两个人,每年一百多个,共找我办理包过的人数250多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共给我送了12万左右。

九、2009年8月至2012年4月左右,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交通驾校2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收受该驾校业务员苏某210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苏某2的证言: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我给乔军芳介绍了200多名学员,一周两个人,有时候一个,每周都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乔军芳送了10万元以上不到15万元。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苏某2是焦作交通驾校的业务员,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共给他办理科目二包过有200多人,每人500元,他共给了我大概10万余元。

十、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公交驾校14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马某7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马某的证言:2010年7月份至2011年3月份,我负责带领学员参加科目二考试。我给乔军芳介绍有140多名学员参加科目二考试,每名学员500元,共给她送7万多元。我给乔军芳钱有的是在考试前,有的是在考试后,我都是找个没人的地方给她钱,有时候在考官办公室,有时候在考场无人的地方。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马某是焦作市公交驾校的业务员,他找我办包过的学员每周有五六个人,将近一年的时间有150人左右,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总计给我送了7、8万元。

十一、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左右,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师专驾校10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负责人买某5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买某的证言:我给乔军芳介绍有100多人,每人500元,共给乔军芳5万余元。每次都是在考试后,把钱和学员准考证一块送到乔军芳考点的办公室。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买某说师专驾校的学员基本上都是学生,当时每周他找我帮助的学员数量不等,少时一个,多时两三个,共有100多人,按照每人500元,总计给我送5万余元。

十二、2009年至2011年,乔军芳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焦作市华亿驾校50名考生通过科目二考试,按照每名考生500元的标准,分多次在考官办公室或考场无人的地方收受该驾校业务员刘某12.5万元。

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1的证言: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期间,我们驾校的C1考生为了能顺利通过科目二考试,让我帮他们到车管所找关系,给考官送些钱,我就找到了乔军芳。我找她共办理了50多个,总计给乔军芳2.5万多元。

2、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刘某1是焦作华亿驾校的业务员,焦作华亿正好是科目二考场之一,我也经常到华亿驾校监考科目二,我和刘某1就认识了。刘某1找我办了50多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共给我送了2.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军芳于2018年8月6日向孟州市监察委员会退赃421622元,于2018年8月31日向焦作市监察委员会退赃500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退赃证明,证实被告人乔军芳于2018年8月6日退赃421622元,同年8月31日退赃500000元。

综合证据:

1、物证:黄金首饰,证明被告人乔军芳将收受的部分现金买成黄金首饰的情况。

2、综合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军芳出生于1977年11月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乔军芳从2013年8月16日至案发任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驾驶员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3)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管理所出具的乔军芳个人简历及工作职责,证实被告人乔军芳在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在车管所考场、华亿考场、高新区考场从事科目二考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考前核查、确认考生身份、确保科目二音视频资料、考试成绩当场上传,确保科目二考试不发生违规、违纪。

(4)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实本案系在其他案件调查中发现,2018年7月26日焦作市监察委员会将乔军芳涉嫌违法问题线索,指定孟州市监察委员会管辖,2018年7月27日孟州市监察委员会对乔军芳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乔军芳被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告破。

(5)武陟县众兴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焦作华亿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陟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焦作公共交通总公司汽车学校、孟州市职业驾校、温县蓝盾驾校、焦作师范驾校、沁阳福会驾校、焦作高新区李万驾校、沁阳阳光驾校、焦作连顺驾校的营业执照及证明、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组织机构代码及证明,证实秦某、刘某1、鲁某1、马某、张某2、孙某1前、买某、苏某1、王某1、赵某1、张某1、苏某2在驾校的任职情况。

(6)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的情况说明,证实车管所对被告人乔军芳2008年7月23日至2012年12月30日任职科目二考试员期间考试数据进行统计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随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乔军芳当时担任科目二教官,她去我办公室说车管所的考试系统存在漏洞,有人知道考试系统的后台密码,能够将不合格的成绩修改为合格。过了两天我就安排技术员把这个系统漏洞给修复了。

(2)证人崔某1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一天,当时车管所的所长刘某2随给我打电话说考场的系统存在漏洞,科目二的考官知道管理员密码,能够修改考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将不合格变成合格,让我把这个漏洞补上,后来我就将考场的系统密码给修改了。

(3)证人孟某的证言:我在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沁阳阳光驾校的业务员,有的学员找我说,听其他驾校的学员讲交钱就可以包过。我说我办不了,可以找赵某1。

(4)证人成某的证言:有些学员找我妈苏某1让她去车管所找关系办理科目二包过,我妈就给他们办理了包过。我问我妈是怎么办的,我妈说她和车管所科目二考官乔军芳关系不错,找的是乔军芳,说给考官点钱就行了。

(5)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张某1的妻子。2009年至2012年期间驾校存在包过的情况,学员拿1000元、关系好的拿800元给张某1,他去沟通。听张某1说他给科目二考试员500元,在这三年时间内大概有800人,具体如何操作的他没有说。

(6)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是焦作市汽校科目二教练,听苏某2说过拿钱能通过科目二,具体找谁,送多少我不知道。

(7)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焦作华亿驾校科目二教练,听学员说刘某1能办科目二包过,也听刘某1说过拿钱能通过科目二。

(8)证人崔某2的证实:我是孙某1前的妻子,我听孙某1前说过车管所风气不好,给考官送些钱就可以包过。

(9)证人崔某3的证言:我是焦作市高新驾校负责后勤管理,我听学员说过,掏钱就能科目二包过,也听王某1说过给考官送500元就能科目二包过。

(10)证人冯某的证言:我是鲁某1的妻子,我听鲁某1说参加科目二考试的学员给考官拿钱,就能确保科目二包过。

(11)证人师某的证言:我是马某的妻子,我多次听到有人给马某打电话说给学员办理包过,我印象中是每人500元,后来也听马某说办成了。

(12)证人米某的证言:我是孟州市职业驾校教练员,我工作期间焦作车管所风气不正,各个驾校去焦作车管所跑关系办理科目二包过,只要给考官送500元就能通过科目二考试,我多次见学员找张某2办理科目二包过。

(13)证人孙某2、吴某、刘某3、蒋某、谭某、陶某、王某2、苏某3击、陈某1、张某3、向某、白某、董某、郭某、苏某4、赵某3、靳某、张某4、鲁某2、杜某、李某3、孙洋的证实:证实孙某2等22人均系乔军芳担任考试员时通过科目二考试的考生,在科目二考试时均向所在驾校交过钱的事实。

关于证明赃款去向的证据有:

1、书证:

(1)契税完税凭证,证实乔军芳于2011年5月9日在焦作市解放区购买房产一套,计税金额307888元。

(2)机动车过户资料,证实乔军芳于2012年10月9日购买思威牌轿车。

(3)华宇实验学校学费收据,证实乔军芳为其儿子袁乔希在2016年—2018年共交学费89000元,2016年交澳大利亚冬令营费用36800元。

(4)神州旅行社消费情况,证实乔军芳于2015年在该旅行社消费8770元,2017年订机票消费9260元。

(5)焦作中旅银行乔军芳、陈某2(乔军芳母亲)账户流水,证实乔军芳、陈某2的银行交易明细。

(6)中国人寿个人保险投保单,证实乔军芳于2007年1月8日投保国寿鸿鑫两全(分红)保险,至2009年每年交1万元。

(7)情况说明,证实焦作左右沙发店出具乔军芳家中沙发价格为18000元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朋友刘某4欠我钱,我和她就商量把她的车卖了。我看她车况比较好,就介绍给乔军芳,当时是15万元卖给乔军芳的。

(2)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2年9月份,我找到杨某1想让她把我的思威牌CRV轿车卖掉。杨某1后来帮我找了个买家,是个女的,大约有30多岁,我俩定的价格是15万元,扣掉我欠杨某2的10万元后,这个女的给我5万元。钱给过后我和这个买车的女的一块到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

(3)证人杨某2的证言:刘某4欠我10万元,大约在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到我叔杨某1的家里,我姥姥拿出10万元的现金说这是刘某4借我的钱。

(4)证人乔某的证言:我是乔军芳的弟弟,乔军芳说她的车小,我把她的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家二手车店了,我把这6万元现金给了我姐。我还借了我姐8万元钱,除此之外我还借过我姐的钱,我记不清是1万还是2万了。

(5)证人邱某的证言:2017年冬季我介绍乔军芳做双眼皮手术,是郑州某整形医院的老师做的,花费了将近2万元。

(6)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是乔军芳的母亲,我没有买过汽车,豫H×××××的车是乔军芳用我的身份证买的,多少钱我不知道。2009年以来,乔军芳每年都会带我、她儿子、她两个侄子出去旅游,每次都是乔军芳安排的。我也不知道乔军芳用我的身份证办中旅银行卡的事。我每个月吃药花费1000元左右,都是乔军芳给我买的。从2009年到现在,除了夏天,平时周末乔军芳都带着我、她儿子、她两个侄子到海洋之星洗澡,每次花费200元左右,都是乔军芳的钱。乔军芳每周给我300元至500元不等,有时候有红白事,她会给我500元,每月给我1000多元。除了生活费,我一年四季穿的衣服、鞋等生活用品都是乔军芳买的。我2016年因为高血压和糖尿病在焦作二院住院,费用都是乔军芳付的。鑫鑫家园2016年安装暖气也是乔军芳安的。

(7)证人袁某的证言:乔军芳是我前妻,我们2009年协议离婚,在2010年3月的时候,乔军芳给我的银行卡转账17万元,包括一半房款12万元,以及当时装修房子我借别人的5万元。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我和乔军芳一块到焦作住房公积金中心,乔军芳提前还清了7万元贷款。

3、被告人乔军芳的供述和辩解:我这些年收包过学员的钱,我都是放在家里的保险柜里,有时候感觉家里钱多了,就拿去存进银行。我基本上都是存入我个人的中旅银行账户,另外我也存进我妈的中旅银行账户内,我妈的银行账户一直是我在用。我收的这207.5多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在焦作市农信小区买了套房子,花了有30万元左右;买了一辆二手的本田CRV轿车,车牌号为豫H×××××,花了15万元;我儿子这几年上学花了大概10多万元;我儿子参加了一次澳大利亚的冬令营花了4万元左右;我借给我弟弟乔某10万元,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我在我个人中旅银行、我妈的中旅银行账户里存了41万余元;我割双眼皮花了2万多元;我儿子买保险花了3万多元;这十年我妈吃药花了15万余元;这些年每周带家人去洗澡花了5、6万元;从2009年开始给我妈生活费大概有20多万元;从2009年开始我每年都要带我妈和我两个侄子、我儿子共五个人去旅游的花费,我计算了一下,近十年花费了28万多元;因为房子的问题,我离婚前后给我前夫袁某共计17万元;我自己买金银首饰花了有8万多;我个人买衣服、包、鞋子,近十年花费有50万元左右;我在焦作欧凯龙买了一套沙发花了2万元左右;还有其他一些花费,我现在也不说不清了。

综上,被告人乔军芳收取张某1等12家驾校负责人、业务员好处费共计205.5万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军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乔军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军芳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军芳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军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军芳系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指控被告人乔军芳的犯罪事实均已实施终了,属犯罪既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军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921622元予以没收,涉案赃物豫H×××××思威牌轿车一辆、戒指17个、项链5条、手链2条、手镯2个予以没收;其他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锡岭

审判员高中祥

审判员王娟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 晗

(点击下面 了解更多 可看判决书原文)

这个车管所所长贪污受贿712万元,判了!

近日,焦作原车管所所长杨道华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在官网上公布,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11.9144万元,个人贪污174.93498万元。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豫0883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道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受贿罪

2012年8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焦作市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11.9144万元,为他人驾校预约考试、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2013年2、3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博爱顺风驾校负责人陈某3开办驾校需要协调关系为名,向陈某3索要100万元,为其筹建驾校协调关系、驾校学员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博爱县顺风驾校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取款凭证;3.证人陈某3、陈某1、陈某2、秦某1、吕某、郑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需要走关系为名分4次向陈某3索要共计27万元,为其驾校学员报名、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供述及辩解及自述材料。

(三)2014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授意陈某3为其特定关系人乔某装修位于焦作市农信小区1号楼2单元54号房屋,装修价款12万元由陈某3承担,为其驾校考试预约、考场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书写的装修金额明细;2.焦作市房产交易所档案资料科出具的查询对象基本信息表;3.证人乔某、陈某3、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四)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焦作市连顺驾校负责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50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预约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陈某3、李某1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2.证人张某1、李某1、陈某3的证言;3.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五)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张某1出资146.9144万元为杨道华购买焦作市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的房产和车位,为其驾校考试预约、加考指标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杨道华分两次退还张某180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1的取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2.河南和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现金交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3.证人张某1、李某1、吕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六)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向张某1索要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杨道华把4万元全部退还给张某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1银行流水明细;2.证人张某1、李某1、的证言;3.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七)2012年9月至2013年下半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驾校负责人王某1共计110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2017年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将110万元退还王某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吕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八)2012年中秋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沁阳怀府驾校负责人李某280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杨道华退还李某240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九)2013年至2018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温县顺风驾校驾校负责人李某4共计1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李某46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4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2013年年初至中秋,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修武县鹏程驾校驾校负责人王某2共计1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道华退给王某2现金15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一)2012年中秋至2014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县众兴驾校负责人魏某5万元、索要2万元,共计7万元,为其驾校的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底和2017年底,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退还魏某4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魏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二)2012年至2014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修武县金秋驾校负责人杨某1共计6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杨某15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1、闫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6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驾校负责人李某5共计6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9月份,杨道华将6万元退还李某5。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5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四)2014年4、5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武陟华兴驾校负责人白某5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杨道华把5万元退还白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白某、王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五)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温县阳光驾校负责人张某2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被告人杨道华将4万元退还张某2。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六)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4次收受武陟路安驾校负责人何某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杨道华将4万元退还何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七)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沁阳市汽车驾校负责人杨某2共计3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八)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之便,分2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驾校负责人张某3共计1.5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杨道华退给张某3500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九)2015年至2017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司某共计12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司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十)2013年至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崔某共计5.5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崔某3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崔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贪污罪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车管所办公室干警崔国平通过截留和套取车管所干警伙食补助和宏达考场考试用车燃油费的手段,形成小金库共计194.45668万元,其中杨道华个人贪污174.934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崔国平提供的小金库流水账及支出明细等证据;2.崔国平提供的车管所用油情况明细表;3.崔国平书写的伙食费套现统计表;4.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燃油费提现统计表;5.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6.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7.崔国平书写的现金支付表明细;8.焦作市公安局的证明以及伙食费明细等证据;9.焦作市公安局关于车管所伙食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10.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财务凭证等证据;11.焦作市公安局拨付车管所燃油费统计表及财务凭证等证据;12.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会计杨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车管所伙食费和厨师工资的证明以及具体金额的财务凭证等证据;13.证人徐某、张某4、邓某、张某5、陈某3、赵某、杨某3、王某4等人的证明材料;14.证人崔国平、秦某2、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15.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2.杨道华干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证据;3.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证据;4.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6.孟州市检察院对李涛的立案决定书、李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7.焦作市连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报表;8.车管所提供的统计表;9.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车管所出具的更正说明;10.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11.证人吕某、陈某3、冯某1、冯某2心的证言。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暂扣的被告人杨道华赃款4697993.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某1、李某4、魏某、李某5、李某1、王某2、张某2、何某、白某、崔某所退赃款共计13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道华退给王某1的110万元、李某240万元、张国平500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道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焦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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