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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爆一商场惊现“不雅视频”传播,宜家:已经报警处理此事!你如何评价?

最近网曝,宜家一商场惊现“不雅视频“传播,宜家已经意识到不良影响,直接报警处理。这是继优衣库事件之后,又一不良事件。对于此事,现分析如下:

一、扭曲价值观,为了“网红“,毫无道德底线

网络时代,有不少人为了获得名和利,毫无道德底线。比如前段时间那位电瓶哥,入狱期间,因为一句“打工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会打工“而走红,在他出狱那天,有不少网红公司,纷纷找他签约,据说有的签约价格高达千万!

此事一惊报道,立刻引起渲染大波,对社会影响极坏,为此人民日报专门批评。

无独有偶,此次宜家“不雅视频“也是为了“名利“,毫无道德底线可言。居然在公共场所,做出如此伤风败俗之事。

二、打压不良风气,还社会以清静

“不雅视频“爆出,真的很毁三观,一旦传播开来,会对社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因此,一定要打压这股不正之风!

作为商场,可以对其明确规定,完善相关规定。另外,对于制造和传播“不雅视频“者,一定要严肃处理。还社会以清静。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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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家居惊现的“不雅视频”传播,宜家随即报警,很明显宜家家居这种做是对的。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宜家家居当初为什么阻止和报警?

尽管拍摄者与拍摄者有一定的遮挡,但这遮挡基本还在安防监控之内,为什么商场负责监控的保安,没有出来阻止视频的继续拍摄,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报警。无非有两个原因:

第一、保安责任心不强,安防监控形同虚设。保安不能及时在监视器上发现“违规”行为。一般说来,安防监控除了有即时录像外,也都配备硬盘录像机。像宜家家居那么大的公司,不可能没有硬盘录像机的。保安和负责监控的工作人员(甚至管理人员)一天或者定期调阅硬盘录像也是职责所在,为什么没有发现,而等出现传播了才去报警呢?

第二、保安法律意识不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第二、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以及传播者涉嫌违法犯罪。

老实说,不雅视频是陈冠希开了一个不好的头,但陈冠希不算违法,因为这些都是私下拍摄,而且她人同意下拍摄的。宜家家居商场里的“不雅视频”则公开拍摄,虽然有遮挡,公共场所的过往的人未必知道知道他们在拍不雅视频,但依然属于法律所认定的——公开裸露身体的行为。

1、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很明显被拍摄者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但不一定要处以五日到十日以下拘留。因为该条款拘留的前提条件是情节恶劣。根据违法犯罪的情节,法律上以下标准。

“情节特别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尚未造成严重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他们虽然是公开裸露,但商场民众几乎都不知道,更没有出现议论围观等情况,应当够不上情节恶劣的标准。但属于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这就是专家和执法者的认定了。

2、涉嫌犯罪。

(1)非法牟利的惩罚

如果传播为了赚钱,点击数超过一万的,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关于传播的认定有两条:

《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2)一般传播的惩罚

如果传播不是为了赚钱,典籍超过两万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从法律规定及解释来看,认定其违法的可能性很大,认定其犯罪可能性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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