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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昆山砍人事件后,有些法律专业人士和大众舆论的两极分化?

关于骑车男反杀宝马男的几点无罪辩护建议

1.首先肯定一点,骑车男在交规上是无过错方。宝马男是过错方。

2.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扩大伤害的是宝马男,骑车男是忍让方。

3.如果在宝马男被反杀后,宝马男能逃向其它方向,而不是奔向自己曾经二次返回取出凶器的地方,那么悲剧就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判定骑车男防卫过当。但事与愿违,宝马男恰恰第一反应跑向自己取凶器的地方,故此一切追砍就有了避免再次被伤害的理由。

4.宝马男回到车上只会有几种结果:一是再次取出其它凶器还击。二是,驾车冲撞骑车男,恼羞成怒之下会不会伤及无辜,谁能保证。三是求生本能自己驾车赶紧去医院救治,但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点事实,此时宝马男已经身负刀伤,求生欲会令他急于救治而高速行驶。一个身负刀伤的人随时可能体力不支或产生晕厥,成为马路杀手而伤及无辜。

综上所述,骑车男没有让他回到车上再次取出其它凶器或开车碾压自己的理由。至于第三点也是不敢断定宝马男会采取措施,因为常识中刺龙画虎敢于无故持刀砍人的是黑社会人员,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混,极注意自己敢打敢杀,不吃亏的声誉及形象,故此一和二点的可能性极大。不论二、三点哪一点,恰恰也避免了宝马男发动汽车对无辜路人造成大面积伤害的可能。

既然宝马男一旦上车的危害性可以预见,故骑车男防卫不存在过当之说,恰恰还避免了可预见性群体伤害。应该予以正当防卫定性。

社会的安定团结及弘扬正气,取决于点点滴滴,取决于对公正良俗的维护,如果这个社会有了道德的弘扬与遵守,法律可以闭目养神。如果这个社会只剩下法律的威严,而整体道德沦丧,那么法律的作用是为何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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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昆山砍人事件后,一些法律人士与大

众舆论的两极分化,这并不能构成对事件

如何定性的去向,只是各自对这次砍人事

件的看法而已。最后对案子的判定结果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的结论才是本质的、准确的判定。

一般说来法律人士应当对法律比较熟悉,他们的意见似乎会更接近于事实,但这只是一般而已,不是绝对。况且在法侓人士之间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我个人做为大众的一员,则更同意大众的意见,认为这次事件中骑电瓶车的白衣哥做出的反映:拾刀砍向宝马男是一种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理由是:

第一: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宝马男把车开向了人行道,随之发生了在人行道上,与骑电瓶车行走白衣哥的爭执。当时车上下来宝马男一同行人员,争论开始,并发生了肢体推搡。

第二:宝马男下车后,与骑电瓶车的白衣男

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到车上取出了大刀砍向了骑电瓶车的白衣哥,这个时侯白衣哥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寻找如何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的心理便自然的产生了。

第三,开始白衣哥是手无寸铁,面对宝马男砍来的刀,只有躲闪,并无还手之能力。几经砍杀,白衣哥已经负伤,这时宝马男手握的大刀意外脱落,被白衣哥捡起,正当防卫开始,白衣哥持刀砍向宝马男,这似乎没有爭议。关键是宝马男负伤后第二次向车走去,白衣哥继续砍杀的行为,被一些人认定是防卫过度,我个人则认为是正当防卫的继续,也就是无限防卫。其理由是:

宝马男虽然退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侵害终止。如果到车内拿出枪怎么办?如果开车碾向白衣哥怎么办?在这样的情况下,白衣哥做出无限防卫的举动,应当是正常的、是一种最起码的本能反应,也许有人认为车内没有枪或者白马男不会开车碾压,那么请问你的根据是什么?在这种事关生命的紧要关头,无疑白衣哥做出的反映是合理的、是一种正当防卫,而绝不是防卫过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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