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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达事故现场

广州货车内高毒类化学品泄漏 六人皮肤被轻微腐蚀

【广州货车内高毒类化学品泄漏 六人皮肤被轻微腐蚀】9月1日上午7时02分,广州消防接到报警称,广州白云区长岭东街顺心捷达物流园内,一辆货柜车在装货过程中,货物(化学原料)破损,车内泄漏出刺激性气体。消防员对现场进行临时封闭,并对泄漏货物进行搬运、转移至安全区域。最终,经鉴定,泄漏气体为“对苯醌”。已有6名员工遭轻微腐蚀受伤。据悉,物流园园区员工在搬运货物时货物包装破损,在前一天,已有6名员工遭轻微腐蚀受伤。目前伤者均已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据了解。“对苯醌”是一种有毒化学物质,人体一旦接触后会出现烧灼感、咳嗽、气短、头痛等症状,口服“对苯醌”还可能致死。(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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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16人被判刑,扫黑除恶在行动

霸州扫黑除恶在进行!绝不手软!又一批被判刑!重磅来袭!

16人在霸州被判刑,有期徒刑8个月至7年,罚金8000元至40万元。7月24日上午10:30,霸州市人民法院举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发布会,霸州123应邀参加。此次被判刑的16人,涉及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当宣判结果宣读出来的那一刻,真是让人拍手称快,大快人心。如果您发现身边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曾遭受过黑恶势力的欺压,请拿起电话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过程中,霸州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重从快审理相关案件,现已取得初步成效。截止目前,该院已判决涉恶类案件4件16人,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亮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高亮,绰号小亮,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高亮指使他人,伙同杨玉山(已判刑)等人向霸州市辛章办事处李和宇经营的和缘菜馆门口扔砖头和炮竹等物品,后于当晚7时许,被告人高亮指使他人,伙同杨玉山等人驾驶现代轿车在辛章办事处中心街等地追逐、碰撞李和宇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K7C69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造成该车损失7369元。

2016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亮伙同杨玉山等人在霸州市辛章亦事处李和宇经营的和缘菜馆内,用铁管、镐把等工具将饭店内的电脑、空调等物品砸坏,经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26772元。

2016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亮伙同杨玉山等人在霸州市辛章金地湾售楼处附近将李和宇车牌号为冀R9092T的黑色大众捷达牌轿车玻璃砸坏,李和宇驾车逃离过程中杨玉山驾车追逐、撞击李和宇驾驶的车辆,造成该车损失经鉴定为3330元。

2016年5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高亮伙同杨玉山等人在霸州市辛章办事处世纪花园小区二号楼一单元门口对李和宇进行殴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亮伙同他人,多次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亮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赵建富等六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被告人赵建富,曾用名赵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

被告人朱德权,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辽宁省开原市人。

被告人张威,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

被告人高伟,男,1983年2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富锦市人。

被告人臧震,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

被告人徐兴业,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威于2011年3月25日注册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秀水原洗浴城,并在新开路芳泽园小区门脸处经营。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赵建富伙同被告人朱德权,在被告人高伟、臧震、徐兴业的协助下,在秀水原洗浴城三楼组织卖淫女孟某某、赵某、任某、董某某、马某某(出生日期2000年11月10日)等人进行卖淫,并采取统一为卖淫女安排食宿、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等方法来控制卖淫女及卖淫活动,期间秀水原洗浴城内共组织卖淫962次,非法获利481568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建富、朱德权、张威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伟、臧震、徐兴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四款,判决被告人赵建富、朱德权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张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高伟、臧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徐兴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王雨等四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雨,男,1992年4月5日出生,霸州市胜芳镇石沟一村人。

被告人董士雄,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霸州市胜芳镇石沟二村人。

被告人郭朋,男,1990年6月3日出生,霸州市胜芳镇石沟二村人。

被告人罗安生,男,1988年8月5日出生,霸州市胜芳镇石沟一村人。

经审理查明:

1.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董士雄与齐文淼相约在霸州市胜芳镇团结桥农贸市场见面,齐文淼、李树增、张增东到达约定地点后,董士雄指使被告人郭朋、罗安生、王雨等人使用暴力强行将齐文淼带至胜芳镇石沟村王永巍海绵厂,并将齐文淼手机摔坏,限制其人身自由一个小时。期间董士雄、郭朋对齐文淼进行殴打,造成齐文淼多处软组织伤、皮下出血。齐文淼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被损坏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聚众斗殴罪

2012年2月13日,因李旺(已判刑)与董士雄(已判刑)在电话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约定在霸州市胜芳镇石沟村富石路斗殴。2012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雨在董士雄的组织下持镐把和董士雄组织的尹佳兴、朱少建、杨刚等人一起,与李旺组织张艳伏、李文雨、宫超超、武建勇等人在石沟村富石路路南发生殴斗,致使李旺、董士雄、武建勇、张艳伏、尹佳兴不同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上述五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3.故意伤害罪

2015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董士雄在霸州市东段乡石家堡村帮助张伟讨债,后张伟与被害人陆景艳产生纠纷,董士雄持棍将陆景艳打伤。至陆景艳头皮裂伤、颅外组织损伤伴积气,经鉴定,陆景艳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雨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董士雄伙同王雨、罗安生、郭朋以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士雄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董士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罗安生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朋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任雪涛等五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任雪涛,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河北省霸州市人。

被告人关兴标,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霸州市南孟镇西坨村人。

被告人刘伟虎,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霸州市南孟镇西北岸村人。

被告人李新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天津市滨海大港区人。

被告人白英杰,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河北省霸州市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伟虎在霸州市华隆服务处菜市场路口因收费问题与杜鹏产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关兴标赶到现场参与互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关兴标用拳脚将杜鹏面部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杜鹏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任雪涛以协调杜鹏被打事情为由,将刘金川约至霸州市华隆服务处菜市场管理所内,因言语不和任雪涛与刘金川发生厮打。后被告人白英杰和关兴标开车送刘金川回家,途中将其带到霸州市长城医疗设备厂附近的地里,与随后赶到现场的任雪涛、李新俊、刘伟虎、徐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以挖坑活埋的方式对刘金川进行人身伤害,期间任雪涛、李新俊用铁锹对刘金川腿部进行殴打,致其左侧腓骨头骨折。2017年7月26日2时许,任雪涛、关兴标、李新俊、刘伟虎、白英杰、徐杨分乘两辆车,将刘金川塞进黑色本田汽车的后备箱里回到华隆服务处菜市场管理所,至当日上午9时,刘金川自行离开管理所。经鉴定,刘金川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雪涛、关兴标、刘伟虎、李新俊、白英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关兴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雪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关兴标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新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伟虎、白英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完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民共同参与,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使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社会环境。也借此敦促所有犯罪分子,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才是唯一出路。亲爱的朋友们,如果您身边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恳请积极举报!

【扫黑除恶】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旭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及被告人蒋奎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两案进行公开宣判

当庭宣判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旭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及被告人蒋奎、肖天、余亮、王凯军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旭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蒋奎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马旭阳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8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马旭阳召集郭某、鲜鹏、李某国、李某龙四人来到自己位于汉台区朝阳路丰辉大酒店对面的出租房内,马旭阳提议抢劫,鲜某等人均表示同意,李某国又电话通知杨某某一同前往,商议完毕后,马旭阳、郭某、鲜某、李某国、李某龙五人携带两根四棱空心钢管和两把单刃刀,并在便利店购买了一包女士丝袜,二人到达汉台区黄家塘汉森食品有限公司附近后,马旭阳向郭某指明了具体的抢劫地点,后二人返回汉森食品公司东侧一村级健身器材广场附近与赶到的鲜某、李某国、李某龙、杨某某会合。马旭阳认为杨某某年龄较小,便让其先行离开。五人商议后,由马旭阳负责接应,郭某带领鲜某、李某国、李某龙前往,郭某、鲜某各持一把单刃刀,李某国、李某龙各持一根钢管前往作案,因未能找到正确房间,四人便返回健身器材广场。马旭阳再次告知郭某等四人具体地点和房间,郭某提议再次前往,众人表示同意,马旭阳与李某龙在该处接应,郭某、鲜某、李某国骑摩托车再次来到汉森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三人用丝袜蒙面后,手持作案工具,在二楼楼道处遇到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李某国、鲜某便胁迫吴某某与其一同进入所居住的二楼职工宿舍内,进入房间后,郭某、鲜某、李某国手持作案工具,胁迫在场的吴某某、邓某某、李某明、钟某、胡某某五人面朝衣柜及床角,由李某国负责看押五名被害人,鲜某、郭某在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包内和房间茶几上当场抢劫现金20000余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马旭阳将抢得的现金自留7200元,分给郭某和鲜某各3700元,分给李某国、李某龙2700元。

2018年6月17日晚上21时许,马旭阳召集鲜某、李某国、王某某、高某某、郭某到自己居住的汉台区紫柏路一小区门口,马旭阳提议抢劫,五人均表示同意。马旭阳带领李某国等五人携带5根四棱金属空心管和1根木棒,并在便利店内购买了一包女士丝袜,之后五人到达汉台区风景路建国村冯某某家附近一酒店旁边巷子内,马旭阳将准备的丝袜分发给李某国等四人后,带着郭某、鲜某前往巷子内确认抢劫的具体地点,因当时冯某某家停电,故抢劫未能得逞。马旭阳、郭某、鲜某从巷子内返回后,告知李某国等人将携带的工具暂时藏匿在附近草丛处。之后马旭阳等五人又乘坐出租车来到汉台区朝阳路某小区,到达该小区后,高某某接家人电话先行离开,马旭阳带领郭某进入小区内确认具体抢劫地点,鲜某、李某国、王某某三人在小区附近等候,过了几分钟,马旭阳、郭某从小区出来后,由郭某带鲜某、李某国、王某某三人进入该小区,马旭阳在外接应,郭某等三人由小区南门进入16栋楼来到十五楼一住户门口,郭某上前敲门,见无人应答,抢劫未能得逞,三人便原路返回,郭某将具体情况告知马旭阳。时至2018年6月18日凌晨,马旭阳、郭某、鲜某、李某国、王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汉台区益州路一小区售楼部路边下车,马旭阳带着郭某进入小区确认具体的抢劫地点,鲜某等三人在路边等候,马旭阳、郭某从小区返回后,带着鲜某、李某国、王某某到了小区北边一个铁栅栏旁边,向其余四人指明了抢劫的地点后,便在小区外接应。郭某、鲜某、李某国、王某某用提前准备的丝袜蒙面,来到小区2号楼10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后门,因陈某某家一楼后门未锁,四人便从后门进入客厅,鲜某从厨房拿到一把菜刀递给郭某,郭某用刀架在陈某某脖颈处,以暴力、威胁方式强令在场的陈某某、底某某、代某、方某四人面朝厨房推拉门站立,鲜某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递给李某国,李某国又将水果刀递给王某某,王某某后将水果刀放回茶几上,李某国、王某某负责看押被害人,鲜某、郭某二人在四名被害人身上和房间内翻找财物,鲜某将陈某某家中茶几上的600元现金和两包云烟抢走,四人从后门离开逃至小区对面公交站牌等候马旭阳,鲜某电话联系马旭阳后,马旭阳乘坐一辆越野车将鲜某等四人带离现场,五人逃窜至汉台区紫柏路一小区内进行分赃。鲜某将抢劫的600元交给马旭阳,马旭阳留下400元,分给郭某和鲜某各100元。

2018年6月18日中午11时许,马旭阳到汉台区皇后酒店找到了郭某和鲜某,三人在酒店卫生间内商议前往汉台区风景路建国村八组冯某某住所实施抢劫,并购买两把单刃刀,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蒙面黑色口罩、单刃刀等工具,商议晚上前往汉台区风景路建国村冯某某家实施抢劫,众人均表示同意,马旭阳将两把单刃刀给郭某和鲜某。当晚21时许,郭某、鲜某、李某国、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六人前往汉台区建国村附近,从前日藏匿工具的地方拿出三根四棱金属空心管和一根木捧,郭某、李某国各持一把单刃刀,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各持一根四棱金属空心管,鲜某持一根木棒,六人戴上黑色口罩,郭某上去敲门,被害人翟某某开门后,按照事先分工安排,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令被害人面对窗户蹲下,实施抢劫,后李某国将抢来的钱交给鲜某,六人逃离过程中,鲜某将部分四棱金属空心管、木棒丢弃在汉台区风景路一酒店附近,郭某在乘坐出租车途经开发区转盘时,将抢劫用的两把单刃刀丢弃至旁边草丛中,并将抢劫的现金自己留下2000元,分给鲜某2000元。刘某某将现场抢劫的现金自己留下l00元,分给李某国300元、马某某100元。六人会合以后,郭某将抢劫的现金交给马旭阳,马旭阳留下约8800元,分给郭某和鲜某各2000元,分给李某国、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各300元,共计抢得人民币18500元。马旭阳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8年5月至6月间,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三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共计抢劫金额38600余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马旭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郭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鲜某、王某某、李某国、李某龙、刘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恶势力集团,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五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中三次既遂,两次未遂,抢劫金额38600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马旭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人民币7200元。退赔被害人底某某、陈某某人民币400元。

二、被告人蒋奎、肖天、余亮、王凯军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一)寻衅滋事罪、包庇罪

2017年3月,余彦新(另案处理)手下成员王忠维(已死亡)与被告人康湘见被害人李某某在洋县经营的一麻将超市生意兴隆,便觉有利可图,打算到麻将超市入股并放高利贷,由康湘出面与李某某商议此事,李某某明确拒绝并与康湘发生争吵,康湘、王忠维对此怀恨在心,分别纠集余彦新手下成员被告人王金龙、周露军(另案处理)、刘勇(另案处理)、何伟(已判刑)、陈文(另案处理)意图伺机实施报复。同年4月初的一天,王忠维驾车来到洋县后,在康湘带领下实地查看李某某经营的麻将超市的具体位置及往返线路。2017年4月10日晚,周露军安排手下成员被告人杨军胜、刘保键等人,刘勇安排手下成员被告人曹泽坤、晏康、刘明(已判刊)、庄健(另案处理)等人,王忠维带领手下成员被告人肖天、王凯军、岳皓(在逃)等人同被告人王金龙、何伟、陈文等约30余人,分别驾乘车辆从汉中出发前往洋县与康湘汇合,由康湘开车带领何伟等人对麻将超市再次进行踩点,返回后康湘现场给聚集人员发放帽子、手套、黑色塑料袋,让所有聚集人员伪装并对车辆牌照遮挡后,王金龙、何伟等人给聚集人员分别发放提前准备的“关公刀”、“洋镐把",由何伟带领众人各持“关公刀”、“洋镐把”冲进麻将超市,对室内麻将桌、空气净化器、钛合金推拉门玻璃等物品打砸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670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立案侦查,何伟被洋县公安局抓获后,余彦新分别指使周露军、刘勇各安排手下成员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作假证明包庇他人犯罪事实(俗称“顶包”),周露军、刘勇按照余彦新指示,分别安排被告人叶万峰、余亮、米涛三人前往,上述三人明知自己未参与打砸洋县麻将超市,在统一口径后前往洋县公安局作假证明投案包庇他人犯罪事实。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9月3日晚3时许,李苗苗、刘亿繁与被告人肖天、余祯四人在汉台区东门桥一KTV唱歌时,刘亿繁告诉肖天、余祯二人此时万某某、黄某某正在楼下等候自己,李苗苗便陪刘亿繁下楼,肖天、余祯见李苗苗、刘亿繁许久未归,便下楼寻找,在KTV楼下非机动车道边上见李苗苗、刘亿繁在和万某某、黄某某聊天,肖天便让余祯上前叫李苗苗、刘亿繁离开,二人未予理睬,万某某随手从黄某某手中拿来手机佯装纠集人员前来帮忙,肖天、余祯怕自己吃亏,便到其停放在KTV门前肖天的白色捷达车后背箱中取出两根洋镐把,二人朝万某某和黄某某快步走去,李苗苗见此情况便上前阻拦未果。随即,肖天、余祯手持洋镐把上前殴打万某某和黄某某。殴打过程中,肖天持洋镐把将黄某某打倒在地,欲殴打万某某,万某某见状将肖天手中的洋镐把夺下,余祯便手持洋镐把朝万某某头上打了一棒,致万某某晕倒在地。后肖天驾车载着余祯、刘亿繁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头部被钝性外力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拾级。

(三)抢劫罪

2017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酒后应朋友张某某邀约前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一小区楼被告人巨应春的书法工作室取书法作品,黄某某因书法作品装裱价格问题与巨应春发生争执后撕扯,公安民警调解未果。黄某某和巨应春继续争执,随后巨应春电话联系被告人蒋奎,让其前来帮忙。蒋奎接到巨应春的电话后,纠集被告人余亮、肖天、左江利赶往巨应春书法工作室。到达现场后,蒋奎等人对黄某某进行推搡、威胁,要求黄某某给李旭东治疗,在检查治疗过程中,巨应春、蒋奎等人便威胁、逼迫黄某某找人送钱,黄某某无奈之下电话联系钱某某赶到医院送了现金为李旭东检查治疗,巨应春、蒋奎、余亮等人要求去黄某某家认门,黄某某拒绝。蒋奎、余亮、肖天、王凯军、左江利、李宝成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上车至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黄某某所开的装饰公司门口,黄某某敲隔壁麻将馆卷闸门用南方方言叫门拿公司大门钥匙过程中,蒋奎等人误以为黄某某在叫人帮忙,李沂铮上前拉黄某某上车,被黄某某咬了一口,蒋奎、肖天、左江利、余亮、王凯军、李宝成、李沂铮一起上前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强行带上车至汉中市汉台区明元骨科医院后新修的公路边,巨应春、蒋奎商量后,胁迫黄某某在巨应春车上出具了一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蒋奎借款3万元”的借条。写完借条后,王凯军、李宝成先行离开,蒋奎要求黄某某提供担保人,某某表示此时无法提供,李沂铮发现黄某某手机上有中国建设银行余额通知短信,短信显示黄某某建行卡上有17000余元,蒋奎等人又强迫黄某某从银行ATM机上取款15000元现金后,交给了巨应春和蒋奎。巨应春收到15000元现金后让黄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蒋奎借款1万5千元的借条"后才让其离开。巨应春将其中5000元交给蒋奎作为蒋奎等人帮忙的辛苦费。被告人巨应春到案后于2017年11月17日将15000元现金和1万5千元的借条退还给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1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巨应春、蒋奎等人在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抢劫后,被告人蒋奎邀请余亮、肖天、左江利、王凯军、李沂铮五人到其居住的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崔家营村二组家中,为犒劳余亮等人,蒋奎拿出从一个名叫“眼镜子”(身份不明)的人处花200元钱购买的冰毒供众人吸食,后蒋奎、余亮、肖天、左江利、王凯军、李沂铮六人在蒋奎家中一楼东侧卧室内使用饮料瓶子自制的冰毒壶,用烫吸的方式将所购买的冰毒轮流吸食。

(五)开设赌场罪

2018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勇(另案处理)纠集余亮、邓凯等人在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某停车场、汉台区铺镇某停车场及南郑区圣水镇某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十余次。赌场使用刘勇规定的麻将牌推饼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4-6人参与,牌桌上4人参与,庄家1人,闲家3人,在庄家或闲家身后有1-2人押注(俗称“钓鱼”),每把押注最低为500元起,闲家和庄家用随机翻到的两张麻将牌比大小。每局开始时由庄家给赌场抽头渔利100元,闲家翻倍赢的时候,按赢利的百分之五给赌场抽头渔利。在赌场开设期间,刘勇负责安排场地,并召集赵吉梁、王勇、章瑜麟等赌客,邓凯负责提前约定赌博地点,给参赌人员提供详细的赌场位置及负责赌场抽头渔利、搞服务。余亮负责购买赌具和放哨所使用的通讯工具,并负责赌场抽头渔利和通知、安排被告人蒋奎、肖天、王凯军、左江利、干猛(另案处理)、晏康(另案处理)、李强(另案处理)、王涛(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放哨。每次赌博时间约两三个小时,赌博结束后刘勇从所抽头渔利的金额中给余亮、邓凯、蒋奎等人每人每次发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给停车场老板邹某某按约定每次支付500元场地使用费,给宾馆老板刘某某按约定每次支付1000元场地使用费。在此期间,刘勇给邹某某共支付场地费4000余元,给刘某某共支付场地费1000余元,余亮领取约8000余元工资;邓凯领取约7000余元工资;蒋奎领取约4000余元工资;王凯军领取约4000余元工资;左江利领取约1500余元工资;肖天领取约1000余元工资。

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蒋奎自2016年以来纠集、伙同被告人肖天、余亮、王凯军、左江利、米涛、余祯等人先后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包庇犯罪行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蒋奎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肖天、余亮、王凯军、左江利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综合18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肖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王凯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三、被告人蒋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

四、被告人余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五、被告人余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前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六、被告人李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七、被告人左江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八、被告人巨应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九、被告人李沂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十、被告人康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十一、被告人王金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十二、被告人叶万峰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十三、被告人杨军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十四、被告人刘保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十五、被告人曹泽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十六、被告人晏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十七、被告人邓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十八、被告人米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九、被告人肖天、余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9326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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