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问问在家的大佬爷们都在看什么连续剧?有哪些推荐?
这个案子分三个阶段:
1.案子刚曝出来给我们看到的信息是养父强奸14岁养女,这样乍一看,养父罪大恶极!女孩完全现在被剥削被强迫的位置!非常悲惨!(女孩给出了点图片的证据,从女孩角度媒体给出的信息)
2.随着案子进一步发展,更多的证据被爆料出来,原来养父并不是养父,而是大人之间的交易!大家觉得女孩好惨,被两个大人当作交易物品出卖!还是处于被迫状态!(大叔给出了有力的证据,更多的认证出来说明,同时女孩方面也有口头上的说法)
3.案子发展到现在,又有了更多的证据!女孩因为这个交易过上了奢靡的生活,由于自己的任性惹怒了易主,易主想结束关系,于是女儿觉得好日子到头了,不想结束于是想出各种办法,最后实在挽回不了就给了一口价,但是价太高易主不同意,双方闹得不愉快,女孩当要破釜沉舟了!(大叔爆出了电话录音,两人的关系浮出水面)
总结!奉劝各位大叔不要再打18岁以下女孩儿的主意了,首先14-18岁的女孩已经非常成熟了,你也经不起诱惑而且在舆论当中占据了绝对的上风,这个小女孩在未来又可能利用这个无论上风搞到你身败名裂,哪怕给了自己觉得的足够的物质付出你终究是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20岁以上的姑娘跟你在一起会用成年人的思想和你在平等的位置考虑问题,而小女孩永远觉得自己是小女孩,你就是欠她的!
这件事又可能大叔没有触犯我国现有的法律,但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逃得过法律的制裁逃不过道德的指责,不管小女孩是不是反咬一口,这位大叔终究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大叔很有可能不能定罪,但是最后没有赢家!
江苏靖江案件,不是抢车位导致,而是因为婚外情,怎么回事?
鲍某某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扑所迷离的说法,两边对外说的话其实是高度一致的,只不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把对自己诉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炼出来,当成全部事实来陈述。
这种罗生门式的讲述,其实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一点都不复杂。
把现在双方所有陈述,以及各家媒体的报道,包括鲍某某放出来的QQ对话和电话录音整合起来,时间线如下:
2015年9月,跟李某某母亲QQ交流,商量收养女儿的事宜;
2015年10月,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以及中间人碰头;
2015年11月,鲍某某将李某某带回北京同住;
2016年元旦夜,鲍某某跟李某某发生关系,当时李某某刚好年满十四岁。对此李某某认为是“性侵”,鲍某某认为是“双方自愿”;
2016年4月,鲍某某到山东烟台工作,李某某跟着一起搬过去,同住在烟台的公寓里;
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
2019年4月9日,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第一次立案;
2019年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某某,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撤案没有道理”,她们希望再次立案;
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了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
2019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某某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而可以确定的事实就是: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在QQ上聊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对方跟自己年龄差没有四十岁,所以无法构成收养关系,但鲍某某还是决定跟对方见面。也就是说,双方线上可能就已经把这事情从收养聊成了“童养媳”交易,这也是鲍某某最开始的目的。
鲍某某中间几个月跟李某某没发生关系,其实是在核实确认她的真实年龄,作为国际大律师的鲍某某,知道14岁是一个必须跨过去的坎儿,一旦不小心被绊倒在这里,自己将来就会倒大霉。所以在确定对方已经满14周岁以后,鲍某某迫不及待的跟对方发生了肉体关系,这里面一定有强迫成分,甚至暴力手段。但当时李某某没有能力反抗,而且鲍某某跟李某某的母亲有经济补偿,所以李某某没有报警。
之后李某某已经错过了最佳取证的时机,而且根据身份证生日和骨骼测试,李某某陈述的2016年年底,都已经过了十四岁。这时候要主张性侵成立,只有采集鲍某某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时间原因,这部分证据已经无法采集,这都是鲍某某精心策划的结果。
之后的电话录音,QQ对话也好,都是鲍某某故意留存和制造的,李某某在跟鲍某某发生关系后,因为自己没有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去社会谋生的技能,所以只能依附于鲍某某,并且真的把他当成托付终身的对象。
后来鲍某某玩腻了李某某,打算彻底跟她们切割关系,所以李某某跟母亲才决定报警揭露这一切,但最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鲍某某那里,李某某母女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凭着自己的单方陈述跟一个精通法律的人士进行博弈,直到如今的尴尬局面。
鲍某某或许掌握着非常有利的证据,而且也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最终胜利,但他这种丑陋的心态,利用自己经济和资源优势玩弄弱势群体的嘴脸,绝对不会被社会道德所容许。
因为有钱,所以可以钓出对方的贪欲,让李某某母亲把女儿交给自己。母亲在这里是失职的,但不代表鲍某某就是对的。
因为精于把握人性,所以对年幼的李某某精神控制,让她对自己产生爱人一般的依赖,形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一样的心态,任由自己掌控玩弄。
懂得钻法律空子,让自己所做所为都无法形成法律上的罪责,典型的利用专业作恶,这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这种人业务能力再强,也应该被行业唾弃。
鲍某某处心积虑的上演“忘年爱情”大剧,越是抛出各种有力证据,越是让人看到他变态下作的嘴脸。他在法律上的油滑经营,让他彻底失去了道德的底限,即使最后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永远会以“恋童变态”的形象,为万人所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