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大众4S店“加价提车”,消保委介入后退还订金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王选辉
3月13日上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多家机构共同举办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活动现场发布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到上汽大众4S店“提车费”事件。
案例显示,翁先生在城厢区上汽大众4S店选购了一辆轿车,交了订金,签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没有注明交车日期,销售人员口头承诺4天左右可提车,却逾期不交车,追问后被告知,没现车,加价一万可以早点提车。
翁先生不接受加价,要求退还订金遭拒,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华亭分会介入后,双方解除合同,4S店退还订金。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背了明码标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
消协提醒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化约定,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约定代替书式合同,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案例涉及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价格法》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责任编辑:卫佳铭 图片编辑:陈飞燕
想买车付了定金,后悔了能退吗?
案例
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支付给销售员一笔1000元的定金,并由销售员开具了“定金发票”。后因故,消费者决定不买车了。消费者能否主张退回该笔钱款呢?
法官说法
在该案例中,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我国法律规定了定金罚则。即,定金的作用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即若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交付方违约的,则无权收回定金,接受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具有惩罚性的作用,一旦设立定金,则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丧失这部分定金的后果。
订金,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一般仅作为预付款使用,不具备担保功能。因而在交易成功时,订金被充当货款,而当交易失败时,订金也应当全额返还。若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与销售员之间约定的为定金合同,故双方之间的行为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消费者无权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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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