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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没什么比较离奇的刑事案件?

哈哈哈你们去看看莫言的丰腴肥臀里面描写的性语言那才叫过瘾呢,所以,我得出一个结论,要想不被起诉你就得赶快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曾春亮倒是抓住了,一直不解的是为什么要脱人家的裤子呢?这个操作有什么玄机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刘某某的判刑没有问题。因为刘某某通过贩卖淫秽小说共计获利15万元,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所以对于刘某某的判罚结果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是我认为结合刘某某淫秽小说传播的危害性来说,这种判罚没有问题。

先说说事情始末:

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而这个“天一”的真实作者就是女子刘某某。

30岁女子刘某某为牟取暴利,编写了一本淫秽书籍。该书有专人校对,专人印刷,专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了数千本。此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为淫秽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芜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刘某某至今已经销售7000多册获利15万元,而且是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售卖淫秽小说,而且其小说的内容大多比较重口味,因为她写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内容,全是幼童,男同等异常重口的内容。这已经流出去的7000多册的小说对阅读者造成的影响,不用多说,危害性不轻。

刑罚究竟重不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来看,女子通过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15万的数额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大部分人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是认为,如今15万的数额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过重。而且依据的司法解释是98年的司法解释,距今20年的情况下,这种数额应当予以调整才是。

但是我认为本案当中即使数额予以调整,还要区分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如果15万放在一线城市确实数额不高,但是如果在偏远山区的话那么该金额就可以说是天价了。最好的方式应当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规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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