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女子4S店买新车问题频出,检测后竟是涉水车,市场监管局介入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
10个月前,谢女士在郑州高新区一家4S店内16.48万购进一辆一汽大众高尔夫汽车。因去年暴雨,购车时担心买到泡水、涉水车,还特意反复向销售强调不要此类车,没想到还是买到了涉水车。
4S店买新车,各种问题频发,检测为涉水车
谢女士反映,2021年8月9日,自己在郑州市高新区润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新的大众高尔夫汽车,价值16.48万,谁知开了不到2个月,车就出现一系列问题,从购车至今,仅开了1万1千多公里,却已经陆陆续续修了六七次。
“中控断网、电脑无法加载、车内后排灯间歇性自动点亮无法关闭,再到后来,车子启动后出现震动、喘振”,谢女士称,车在5000公里时,还出现了断油打不着火的情况,只要经过红绿灯就会熄火。
谢女士联系了售后,对方告知让把自动启停关掉,但在这期间,车子噪音越来越大,还会发出“滋滋啦啦”的异响。
今年3月17日,谢女士将车开去4S店检查。技术人员称,“震动、喘振、断油打不着火,是低压油泵问题,需要换配件”,可在更换后,又被告知“高压油泵也有问题,也需要更换”。因异响问题还未得到解决,车子就暂时放在了4S店,这期间,谢女士被告知,离合器和飞轮也有问题需要更换。
新车开了不到1年就出现各种问题,这引起了谢女士警惕。
今年5月,谢女士委托郑州市查查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记者查询发现,该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郑州易车检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等。
检测报告显示,谢女士的车辆后排座椅有残留泥沙、有水渍,地板密封圈有泥沙,地板线束标签被浸泡痕迹,车内地毯进水,该车辆为涉水车,过水高度在车内地板位置。
鉴定结果让谢女士是气不打一处来,立即找到了当时的销售人员。
据谢女士提供的一份录音文件显示,4S店工作人员称“对于车的鉴定结果我们没啥异议,我们再找第三方鉴定也没啥意义说实话”,录音显示,4S店相关负责人称,愿意给谢女士置换一台新车,但谢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对方退1赔3。并向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目前已经立案。
4S店称,该车不在保险范围,就按照正常车销售了
6月10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润众实业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卫磊,对方称车辆不是涉水车,而是“产品质量问题”。对于谢女士找的三方检测机构,4S店怀疑其真实性和权威性,认为该检测未在双方在场情况下进行,不能作为参考,应重新鉴定。
“我们对商品车管理非常严谨,尤其去年暴雨过后,车都买了保险,我们销售之前都有保险公司的鉴定,不存在主观欺诈”卫磊称,谢女士的车在去年暴雨期间,确实在库区。暴雨后,保险公司对库区所有车都进行了检测,谢女士这辆车,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有鉴定报告,所以就按照正常车销售了。
此外,上述负责人认为,车辆卖出近1年,究竟是销售之前有涉水,还是销售之后的涉水存在争议。
记者咨询了保险行业的车险理赔专家,对方认为,“不在保险范围”究竟是车子没有问题不用赔付,还是车子有问题但达不到赔付标准,需根据具体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具体查看。但这都是保险公司和4S店的问题,不应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作为4S店,理应给消费者提供无质量问题的车子。
10日下午,记者陪同谢女士来到郑州市高新区润众实业有限公司,一名姓张的负责人回应,
他们有证据能证明车不涉暴雨,也有保险记录。
记者提出查看该证明及事发时车辆的停放场地,负责人则表示无法提供,“证据全部提交到市场监管局了,除非法院或者工商部门来,否则不能查看”。
记者从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案件已移交至高新区合欢街市场监管所,但从目前润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看,很多材料都没有公章,不具备效力。
高新区合欢街市场监管所副所长牛斌告诉大河报,目前润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全,真实性也有待调查,下一步将前往外省调取该车保单信息,做进一步调查。同时谢女士出具的车辆第三方检测报告也不严谨,需后期在多方见证下,再做一次司法鉴定。
律师:若销售时隐瞒了车辆涉水信息,则构成欺诈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健认为,根据相关案件事实,案涉4 S店的工作人员在销售时如果隐瞒了车辆的涉水等其他行为,此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有权利对此行为进行处罚。 由于涉案车辆已经过了6个月,如果经过法院解决,消费者的举证证明责任相比较而言会有所增加。但是,作为销售方仍然要承担对销售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举证责任。
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威表示,消费者与卖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若销售者明知车辆涉水还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以次充好,仍将该涉水车辆以新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的,则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主张增加赔偿。同时,法律规定的三倍赔偿金额是在消费者所受损失之外增加的赔偿,不应当影响消费者因商品造成的财产损害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