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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一汽大众4s店地址

新冠疫情防控历时三年。对各行各业造成的影响,大家能说说吗?

三年疫情对老百姓生活影响特别大,各行各业都不好,这也没办法,天灾人祸,大家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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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三年以来,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影响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行业,其中影响最严重的包括以下几个行业:旅游业,酒店宾馆,餐饮娱乐,航空铁路公路等客运,实体商业等。

疫情造成很多微小企业,个体户破产或者倒闭,员工工资收入降低或者失业,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经济增长幅度降低。希望科学家尽快研制出来特效药或者疫苗,彻底消灭新冠病毒,让人类回归疫情前的正常生活。

集宁区22—29号疫情公告大全,请点击收藏!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的密切接触者宋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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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16时40分,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2月15日中午12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前往单位食堂就餐,返集人员宋某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包某同食堂就餐,宋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宋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宋某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宋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8时从呼和浩特市海藤景苑小区家中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在单位食堂就餐,就餐约5分钟后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站,12时27分乘坐D6770次列车于13时18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宋某系铁路职工,具体座位号不详),下车后由其侄女娜某自驾汽车从乌兰察布站将其送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看望父亲,之后乘坐哥哥(宋某某)的汽车返回团结大街车队小区父母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进入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

2月17日,全天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晚20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团结大街车队小区父母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住院部陪床(期间10时左右接到单位通知包某为确诊病例),11时左右在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2时左右步行前往前进路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报备后自驾汽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居家无外出,18时3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宋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5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宋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宋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0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通告[2022]2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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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凌晨,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2月10日—11日曾在我区逗留,经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流调溯源组研判,我区目前涉及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的密切接触者为尹某、赵某、王某某等21名,为尽快寻找尹某、赵某、王某某等21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尹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4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平地泉移民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

2月15日,早晨8时30分左右从平地泉移民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中午12时30分前往姐姐尹某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尹某、贾某某1、贾某某2),13时30分由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送往酒店,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18日,每天8时30分左右从家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17时30分下班返回平地泉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日中午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尹某、赵某、王某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

2月19日,8时30分左右从家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爱人张某某自驾汽车接送),之后接到酒店负责人通知,在酒店自行隔离,等待集中隔离管控,23—1时左右由酒店人员乔某驾驶汽车前往新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李某、周某、乔某、赵某),之后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尹某自述,对尹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赵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2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12日17时30分赵某回家后在家人员为:女儿王某某、女婿李某某、亲家李某、侄女赵某某、侄女婿侯某某)。

2月13日—14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14日18时02分前往金茂融城小区南门某批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徐某某批发超市),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18日,每天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金茂融城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日中午乘坐王某某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尹某、赵某、王某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王某某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

2月19日,早晨8时30分左右从金茂融城小区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中午12时30分前往朋友张某某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之后接到酒店负责人通知,于13时30分骑乘电车返回酒店自行隔离,23—1时左右由酒店人员乔某驾驶汽车前往新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李某、周某、乔某、尹某),之后返回酒店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酒店无外出,晚20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自述,对赵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3日,早晨8时10分左右从鸿玉园区小区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返回鸿玉园区小区家中无外出(交通工具不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和李某某2于10日晚22时05分驾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入住)。

2月14日,7时55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返回鸿玉园区小区家中无外出,之后前往新区实验小学对面亿佳美超市安顺康店购物后(支付时间:18时04分)返回家中(交通工具记不详)。

2月15日,7时59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7时40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10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8时03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从家中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骑乘电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04分从实验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中午由儿子张某某驾驶汽车将王某某、尹某、赵某接到景泰小区附近中国银行办理业务无果后,前往瑞宁名苑A区中国银行(泰昌支行)办理业务(支付时间:13时),之后由儿子张某某将3人送回酒店上班,下午17时30分下班后于18时14分从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早晨8时10分左右骑乘电车前往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午17时40分左右骑乘电车下班返回家中,18时40分左右在鸿玉园区附近乘坐出租车前往酒店取东西,19时左右步走附近如家酒店做留守服务人员,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如家酒店无外出,晚20左右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四、赵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4日,每天9时—22时30分步行从家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于10日18时左右前往皇家盛宴参加卯宴席)。

2月15日,上午家中无外出,15时20分从联营站乘坐9路公交车,到达地税局站下车后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

2月16日—18日,每天9时—22时30分步行从家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光明街人行家属房后无外出。

2月19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9时30分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10时步行前往永盛城超市购物,之后步行返回家中,14时步行返回皇家盛宴上班,17时从地税局站乘坐1路公交车至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检测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22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赵某某自述,对赵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五、朱某某自述行程:

朱某某系辣喔诱火锅店工作人员。2月10日,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2一行五人在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0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到店共同就餐);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18日,每天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支付时间不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9时左右乘坐11路公交车(支付时间不详)前往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22时30分前往辣喔诱火锅店直至次日凌晨0时20分。

2月20日,凌晨0时40分左右步行回到四马路工行家属楼家中后,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朱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的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22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朱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六、郑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郑某某系皇家盛宴临时服务员(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皇家盛宴7号厅与郑某某接触),22时左右下班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1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博物馆站乘坐1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8时18分)在医专附属医院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祥和小区南门,之后搭乘皇家盛宴传菜师傅的车(具体联系方式与名字不详)于8时50分左右到达皇家盛宴,22时左右下班后搭乘皇家盛宴传菜师傅的车前往祥和小区南门,之后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2月14日,全天在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全天在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同车人员:张某某1、张某某2)前往家合欣苑B区与家人聚餐(同餐人员:张某、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1、赵某某、张某某3),23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左右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到博物馆站乘坐1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8时26分)到医专附属医院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之后步行到领先书城站(支付时间:16时03分)乘坐12路公交车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站下车转乘38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6时31分)到章盖营秋苑站下车之后步行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2月19日,全天在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11时在家无外出,之后接到电话到白海子卫生院咨询,乘坐张某(丈夫)驾驶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6分),之后去章盖营冬园对面逸豪超市购物后返回章盖营冬园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郑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6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郑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七、薄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2月16日,每天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住宿无外出。(2月11日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百姓铁锅炖就餐)。

2月17日,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期间步行前往广电大厦对面国大药房购药(支付时间:17时03分)之后到广电大厦对面亿家美购物(支付时间:17时08分)后返回新区百姓铁锅炖无外出。

2月18日—19日,全天在新区百姓铁锅炖工作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薄某某本人自述,对薄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八、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前往皇家盛宴(7号厅)上班(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8时至20时在7号厅参加宴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8时从祥和东方小区乘坐18路公交车,在医专附院站下车,步行前往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8时骑车前往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回家后无外出。

2月13日—15日全天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9时50分骑车到三羊开泰和光宴(东厅)上班,下午16时骑车回家,此后无外出。

2月17日—19日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11时骑车前往第四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6分,结果呈阴性),回家后无外出。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当日已由疾控中心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九、武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下午16时骑电动车前往皇家盛宴饭店工作(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当晚18时至20时在皇家盛宴饭店7号厅参加宴席),晚上22时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全天无外出。

2月12日,上午9时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下午15时骑电动车到乌兰商场1楼购物(支付时间15时29分),16时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3日-2月15日均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9时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晚上22时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7时骑车到集宁一中对面贝贝文具店购物(支付时间17时5分),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全天无外出。

2月19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7时骑车到桥西惠民园菜市场购物(支付时间17时10分),17时30分到康泰百旺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35分),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11时骑车到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12时50分骑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和采样,采集样本共31份,结果均为阴性,对武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当日已由疾控中心人员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薛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与朋友孙某某自驾到呼市刀刀板就业小区外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见面约20分钟(两人均未佩戴口罩),之后与孙某某自驾返回集宁,13时左右在集宁与何某见面,17时30分左右自驾到锦绣华城西门华府音乐海鲜烧烤与朋友共6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李某,杨某某)吃饭,餐后将就餐人员送回后自驾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打车(车牌号不详)到集宁南站乘坐K42次列车(01车02号)到大同站下车(到站时间13时15分),步行到大同瑞慈医院做核酸检测(未做成),之后打车(支付时间14时32分)到大同新和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4时44分,核酸结果阴性)。期间在医院门口遇见朋友任某某,核酸检测后与任某某打车(支付时间15时26分)到大同车站,17时31分乘坐Z337次列车(01车003号)到集宁南站(到站时间19时8分),后打车(车牌号不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自驾到水语山城常顺馅饼店与朋友(关某某,张某,张某某)聚餐(支付时间13时28分),之后4人到饭店对面兄弟广告店里,17时左右自驾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自驾到单位上班。

2月16日,全天在单位上班。

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自驾到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9分),后自驾与孙某某(孙某某也在中蒙医院做核酸)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自驾到中蒙医院取核酸报告(核酸结果呈阴性),之后自驾到察右前旗勾刀面就餐,之后返回单位上班。

2月19日,上午10时下班后自驾返回家中,13:00左右给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打电话得知李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3时18分主动和社区报备,之后在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和采样,采集样本共31份,结果均为阴性,对薛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下午14时左右已转运至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十一、范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6时-19时左右在皇家盛宴7号厅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李某某1在此就餐),随后调换到皇家盛宴爱尔兰厅上班,23时左右由王某某(范某某丈夫)自驾汽车接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16时左右下班后,由张某某(范某某同事)骑电动车载至桥西一中家属楼下车,回家后无外出。

2月12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15时左右下班后,15时42分乘坐1路公交车从地税局站上车在实验中学站下车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5时34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16时左右从酒厂站下车后步行至一马路寿光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由任某某(同事丈夫)自驾汽车送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同车人员:范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同事)、任某某(同事丈夫)。

2月16日,8时20分左右乘坐1路公交车从实验中学站上车,8时45分左右从地税局站下车后步行至皇家盛宴上班。22时30分左右下班后由任某某(同事丈夫)自驾汽车送其返回桥西一中家属楼家中后无外出。(同车人员:范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同事)、任某某(同事丈夫))。

2月17日,9时30分左右与丈夫(王某某)、儿子(王某1、王某2)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12时左右在桥西一中门口华莱士购买汉堡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6时30分左右步行到桥西惠民园买菜(支付店铺:永柱蔬菜,支付时间:16时52分)、(支付店铺:小六调料,支付时间:16时59分)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在家无外出。

2月20日,20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范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1份,检测结果待出,对范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十二、冯某某自述行程:

冯某某系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收银员,2月11日,9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2月10日22时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此酒店办理入住,2月11日中午12时退房),21时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朝阳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2日-2月13日,在家无外出。

2月14日,9时-21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上班,下班后自驾汽车返回朝阳小区家中接上妹妹(曹某)到雲饭店(七马路附近)就餐,11时30分左右离开饭店与妹妹(曹某)一同返回朝阳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全天无外出,晚21时-次日9时在七天优品酒店上班,次日9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17日,上午均无外出,下午每天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云某1)海王游泳馆中帮忙(三马路理想之城附近),16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2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觅小鲜砂锅麻辣烫(集宁瑞馨园店)就餐(支付时间:12时12分),12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云某1)海王游泳馆中帮忙(三马路理想之城附近),16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19日,1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红楼公寓朋友(云某2)家中,10时30分左右离开,自驾汽车前往艾菲尔医疗美容院(红楼新苑西门附近)办事,11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0日,1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艾菲尔医疗美容院(红楼新苑西门附近)办事,11时左右驾车离开,11时10分在家附近的朝阳老五副食店购物(支付时间:11时13分),随后返回家中,12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1日,20时57分时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冯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51份,检测结果待出,对冯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十三、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新区广电大厦对面金泰苑二楼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2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此饭店就餐),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金泰苑小区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2日-2月16日,每天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均无外出。

2月17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左右在金泰苑小区门口药店买药(店名不详)后将药送回家并从窗口将药递给女儿,自己未进家。随后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9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后步行到金泰苑小区西门门口南北两侧的两个超市购物(店名不详)后返回家中,16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0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上班,被同事告知自己成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后步行返回家中,11时左右步行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饭店后无外出。

2月20日,23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检测结果待出,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四、刘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9时左右自驾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下午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2到店用餐,20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到店用餐),23时左右下班自驾返回虎山绣园家中后无外出。

2月11日至2月14日,每天9时左右自驾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上班期间未离开辣喔诱火锅店),22时—23时左右自驾返回虎山绣园家中后无外出。

2月15日,9时19分左右打车(支付时间:9时19分,支付名称:平)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3时左右下班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6日,9时29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9时29分,支付名称:一枝梅),23时左右下班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6时19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16时19分,支付名称:玲珑),23时左右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8日,8时57分打车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支付时间:8时57分,支付名称:奋斗中),23时26分下班打车(支付时间:23时26分,支付名称:A@涅槃)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8时40分左右步行到辣喔诱火锅店上班,23时23分下班打车(支付时间:23时23分,支付名称:龙)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1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4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刘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五、卢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全天在店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到饭店就餐)。

2月12日,22时左右到广电大厦对面亿佳美超市购物(现金支付),22时15分左右到徐氏百姓铁锅炖附近彩票站购买彩票(支付时间:22时15分,支付名称:金**),之后回店再无外出。

2月13日、2月14日,在店无外出。

2月15日,14时20分与22时左右先后两次到饭店附近彩票站购买彩票(支付时间:14时20分,另一次现金支付),其他时间无外出。

2月16日,在店无外出。

2月17日,11时和15时左右先后两次到饭店附近彩票店购买彩票(支付时间:11时9分,15时3分),其他时间无外出。

2月18日、2月19日,在店无外出。

2月20日,在店无外出,23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卢某本人自述,对卢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六、穆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6时左右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18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到皇家盛宴参加宴席),22时左右下班骑车返回解放路华城公寓家后再无外出。

2月11日,上午无外出,15时左右与丈夫乔某某和儿子乔某步行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在自助机上挂号后到4楼消化内科门诊看病(支付时间:15时23分),16时左右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2日,8时35分左右骑车到中心医院对面新特新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8时38分),8时45分左右骑车到皇家盛宴上班,16时左右下班骑车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3日,10时25分左右步行到中心医院对面国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10时28分),后返回家中再无外出。

2月14日,7时左右步行去中心医院对面建荣饺子家常菜(支付时间:7时6分)买早餐,后到中心医院送早餐(放到集中放餐点,未进病房),9时左右步行到九龙街附近天天乐饼屋购买面包(支付时间:9时9分),9时10分左右到九龙街附近小平精品水果蔬菜店买菜(支付时间:9时14分),后步走回家,15时40分左右步行到五洲附近在小商贩处购买酸奶(支付时间:15时43分,支付名称:蒙牛小哥),随后步行回家,17时9分左右步行到建荣饺子家常菜买饭(支付时间:17时9分),随后步行到市中心医院送饭(放到集中放餐点,未进病房),后步行回家再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5时40分左右步行到中心医院办理出院手续,16时58分左右步行到都乐玛超市怀远路店买菜(支付时间:16时58分),之后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6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4时左右步行到五洲商厦逛街(支付时间:14时59分,支付名称:乌兰察布集宁区五洲商厦),逛完街后步行回家后再外出。

2月18日、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

2月20日,8时53分左右步行到天天乐饼屋购买面包(支付时间:8时53分),11时左右打车(支付时间:11时18分,支付名称:西北风)到达乌兰察布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48分),后步行九龙街附近购买酸奶(支付时间:12时5分,支付名称:徐某某),之后步行到一家调料店购买调料(店名不详,支付时间:12时7分,支付名称:李爱民),后步行回家后再无外出。21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穆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1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穆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七、薄某某1自述行程:

2月11日,9时与李某某(妻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就餐),下午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无外出,之后自驾汽车前往亿佳美超市广电大厦店购物(支付时间:20时12分,支付名称:亿佳美精品水果批发部)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康泰惠民园购物(支付时间:9时30分,支付名称:光领;支付时间:9时36分,支付名称:大军肉食经营部、霞;支付时间:9时47分,支付名称:约定;支付时间:9时54分,支付名称:集宁区老史调料水产批发部;支付时间:9时59分,支付名称:亿佳美精品水果批发部)之后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4时35分自驾汽车去万达广场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28分,支付名称:家家悦忧鲜)之后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驾驶汽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薄某某2)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9时自驾汽车前往七马路百姓铁锅炖上班,9时30分步行到楼下公牛五金店(具体店名不祥)购物后返回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1时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之后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一直在此店工作,17时50分左右步行去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54分,支付名称:晓福超市)之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一直在此店工作,20时40分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3时59分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作身体检查,次日1时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9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新体路派出所,9时50分返回七马路百姓铁锅炖,之后一直在此店工作,20时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10时左右与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4时15分步行去金泰苑西门往南中国体彩,停留约半小时左右返回店里,之后步行到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45分,支付名称:晓福平价超市)后返回店里,22时与李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薄某某1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薄某某1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薄某某1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八、李某某自述行程(薄某某1妻子):

2月11日,9时与薄某某(丈夫)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13时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在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就餐),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康泰惠民园购物之后返回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10时50分左右步行去广电对面国大药店购药(支付时间:10时54分)后返回店里,20时46分步行去金泰园楼下晓福平价超市购物之后返回店里,22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2时左右乘坐薄某某(同车人员:薄某某2(儿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与薄某某2(儿子)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9时33分)前往一马路大光明眼镜店配眼镜,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0时25分)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又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0时50分)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30分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12时左右步行去金泰园楼下文具店打印文件(支付时间:12时05分)之后返回店里,17时28分步行去金泰园四号楼下超市购物后返回店里,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上班,20时40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到七马路百姓铁锅炖;23时59分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第三医院,次日1时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9时38分)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步行去七马路百姓铁锅炖对面宏达都市果园(支付时间:9时29分)之后与薄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徐氏百姓铁锅炖新区店,22时左右与薄某某自驾汽车返回七马路锦绣源家中无外出。

2 月20 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李某某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九、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18时05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东东)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0时左右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21时07分前往古城荞面馆就餐,22时43分前往古城附近二毛超市购物,晚上由其妻子开车接回九期移民小区家中,再无外出。

2月11日,9时31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宫)前往火锅店上班,全天无外出。22时57分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支付名称:杨学青),之后再无外出。

2月12日,10时53分乘坐出租车(支付名称:关旭 )前往火锅店上班,12时17分前往古城附近二毛超市购物,13时33分,在浙江小商品小娟一次性酒店用品购物,之后在浙江小商品江帅茶庄购物(支付时间:13时50分),在浙江小商品张记商贸购物(支付时间:13时55分),15时左右由其妻子开车送回火锅店,无外出,17时20分在古城附近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无外出。

2月13日,0时14分,乘坐出租车回家(支付名称:军),回家后无外出。11时02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火锅店上班(支付名称:贺鹏),12时3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后一直在工作,23时01分乘坐出租车回家(支付名称:一帆风顺),之后无外出。

2月14日,11时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上班,12时01分在宏屹烟酒购物,13时46分在王氏荞面就餐。之后返回火锅店后再无外出。

2月15日,凌晨1时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11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上班。18时16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月16日0时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6日,10时由其同事宋某从九期移民小区一同前往至联营烧麦馆就餐,之后由其同事送回火锅店,11时10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14时30分乘坐其同事宋某汽车前往凉城(同行人员不认识),之后去小温调料店购物(现金支付)。2月17日0时在凉城县日盛大酒店入住。

2月17日,上午无外出,13时33分在凉城德艺轩茶行就餐,于16时32分拼车(支付名称:老三)已返回集宁古城辣喔诱火锅店。16时54分在古城附近宏屹烟酒购物,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0时18分在古城馅饼店就餐,之后返回火锅店工作,22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后再无外出。

2月18日,9时24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火锅店工作(支付名称:宫),11时4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15时11分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支付名称:雨点;车牌号:蒙JY8373),之后无外出。

2月19日,11时30分由其妻子开车送至火锅店工作,12时27分在宏屹烟酒购物,之后一直在火锅店工作无外出。

2月20日,0时左右由其妻子驾车接回家,11时30分由其妻子驾车送至火锅店关门后回家再无外出。

2月21日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十、乔某自述行程:

2月10日至2月13日,13时左右前在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无外出。(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2时05分入住酒店)。2月13日,12时57分在万众娱乐广场站乘坐3路公交车在实验小学站下车,换乘10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3时13分),大约14时左右到达乌兰察布高铁站。14时30分乘坐D1009次列车(3车17F)前往呼和浩特东站。

2月14日至2月15日在呼和浩市逗留2天。

2月16日,7时42分乘坐D6768列车从呼和浩特站出发,8时20分到达乌兰察布高铁站,8时27分乘坐31路公交车,8时59分到达万达广场站后换乘3路公交车,9点45分到达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回到酒店后至2月19日一直在酒店,无外出。

2月19日,23点左右至20日凌晨1时左右自驾汽车(同行人员:赵某、尹某、李某、周某)前往新区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凌晨2时左右回到七天优品酒店万众娱乐城店,无外出。

2022月2月21日18时50分乔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乔某自述,对乔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十一、师某某自述在集行程:

2月10日9时左右师某某骑电动车从巨德小区家中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左右下班后返回巨德小区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一直在店内工作,22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确诊病例李某某1、李某某2于2月10日20时左右前往古城辣喔诱火锅店就餐)。

2月11日,9时15分左右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去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2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8时50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8时55分在小区7号楼胡红霞超市购物(支付时间:9时02分),后返回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9时45分骑电动车与孩子从家出发前往火车站附近建设银行办事(接触人员:大厅经理),期间停留2分钟。10时左右前往三马路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接触人员:女大厅经理),期间停留15分钟左右,10时18分骑电动车与孩子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左右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10时骑电动车与孩子从家出发前往三马路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接触人员:大厅经理),期间停留30分钟左右。11时前往春天大厦对面工商银行办事,期间停留约30分钟,11时30分离开。12时05分与孩子前往四马路白皮馅饼饭店就餐(支付时间:13时20分)。13时25分前往光明街vivo官方旗舰店购物(支付时间:13时33分),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9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火锅店上班,14时30分下班后返回家中,16时15分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单位上班,22时下班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无外出,下午16时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前往虎山祥园龙凤泉洗浴(支付时间:16时08分),18时17分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14时30分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师某某自述,对师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21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的密切接触者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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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2月13日,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曾在呼和浩特市女神大酒店金蓝港店参加清格某某儿子的十二岁生日宴会,返集人员张某某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同餐厅就餐,张某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张某某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13日,15时18分张某某与父亲(张某某1)从集宁南站乘坐K7915次列车(02车031号)于17时13分到达呼和浩特站,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市女神大酒店金蓝港店参加清格某某儿子的十二岁生日宴会(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同时在场);20时左右与父亲(张某某1)、姑姑(张某某2)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云中路西菜园春民路小区姑姑(张某某2)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上午,在云中路西菜园春民路小区姑姑(张某某2)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与父亲(张某某1)乘坐表妹(王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站乘坐15时45分的D6772次列车(03车01A号、03车01A号附近)于16时42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宁城华府小区父亲(张某某1)家中;17时20分左右乘坐38路公交车前往天骄城小区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陪读楼(薯业小区);18时30分左右与儿子(张某)乘坐2路公交车前往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在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与儿子(张某)乘坐弟弟(张某某3)自驾汽车返回陪读楼(薯业小区)无外出。

2月16日,上午7时30分左右乘坐8路公交车前往新星小学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下午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7时40分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9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2月20日,每天8时左右步行前往弟弟(张某某3)店铺(美味缘肉业)工作;18时左右步行返回地质队小区家中均无外出。

2月21日,全天在集宁区地质队小区家中无外出;19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对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张某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进行核酸检测,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急寻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的密切接触者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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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0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2月14日10时左右,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曾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家中就餐,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属于密切接触者,为尽快寻找该4人的密切接触者,现将该4人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自述共同行程:2月14日,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郭某某自驾汽车一同前往哥哥王某(呼和浩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哥哥王某及妻子王某1、王某弟弟、王某父母),14时左右车某某1、母亲郎某某、父亲车某某2、奶奶郭某某、姑姑车某某3自驾汽车前往奶奶郭某某呼和浩特市家中取东西,14时30分左右自驾返回集宁(车上人员:车某某1、车某某2、车某某3、郎某某、郭某某),期间在卓资县十八台镇派出所办理业务,17时左右到达经贸融城小区B区附近,车某某2前往超市购物(无支付记录),之后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18时30分左右母亲郎某某、父亲车某某2、奶奶郭某某和姑姑车某某3自驾到旧区中心广场以及平地泉镇观灯(均未下车),19时30分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车某某1未观灯,家中无外出。2月15日,18时30分,郎某某、车某某2、车某某3、郭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卓资县,19点左右在卓资县生态山散步,之后前往综合街就餐后(酒店名称不详),一同返回郎某某大爷家观音庙小区,21时左右郎某某、车某某2从卓资县出发于22时左右返回集宁区无土移民小区家中无外出,车某某3、郭某某未同车返回集宁区。2月20日,上午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居家无外出,13时郎某某与车某某1、车某某2、王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王某未做),之后将王某送回家中后,返回无土移民小区无外出。
郎某某自述行程:2月15日,8时30分郎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同办公室人员:梁某、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12时左右下班自驾汽车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14时10分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8时自驾汽车返回无土移民小区家中。2月16日,8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雅江小区对面龙凤超市购物后(支付时间:8时57分)前往单位上班,10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文件后返回单位(接触人员:谢某某),12时下班前往白泉山庄参加宴席,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万达西门站牌接丈夫车某某2,之后前往五中站牌接女儿车某某1,15时40分左右三人共同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返回家中,17时三人自驾汽车一同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7时将女儿车某某1送回家中后与丈夫车某某2前往和光宴三羊开泰店二楼北厅参加宴席,21时左右与丈夫车某某2自驾返回家中再无外出。2月17日,8时30分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新区和顺小区对面龙凤阁包子铺就餐(同餐人员:梁某、王某某 ),9时左右返回单位上班,12时下班搭乘同事郭某汽车返回家中,14时10分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单位,18时搭乘同事郭某汽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2月18日,8时30分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新区雅江小区对面老地方早点铺就餐后返回单位(同餐人员:段某某、梁某、郭某),10时30左右与同事梁某、段某某一同去市政府(未上楼),11时左右返回单位,12时左右搭乘同事郭某车返回家中,14时10分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前往单位,18时左右搭乘同事郭某汽车一同前往阳光颐园接女儿车某某1返回家后无外出。2月19日,全天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自驾汽车与丈夫车某某2、女儿车某某1、妹妹王某一同前往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会员卡支付),18时40分与弟弟王某在超市会面,19时左右自驾汽车与丈夫、女儿、妹妹、弟弟一同前往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23时左右弟弟离开其家。
车某某1自述行程:2月15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5时04分从物流园区小学乘坐3路公交车在数码大厦下车,15时31分在数码大厦换乘36路公交车在市公安局下车后,步行前往塞上江南9号楼补课(接触人员:王某、张某某、李某某、郭某、张某),17时40分左右补课后步行前往维邦凯旋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54分),之后前往潘胖胖麻辣烫维邦店打包(支付时间:18时03分),18时24分在维邦站乘坐26路公交在白泉山公园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白泉山庄寻找姨姨王某, 20时左右与王某乘坐出租车前往铁路医院后红砖房后无外出。2月16日,上午无外出在姨姨王某家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订外卖,与外卖小哥樊某接触,14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盐库坐7路公交(支付时间:15时12分)在五中下车,15时左右被母亲郎某某接上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于17时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家中无外出。2月17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3时左右步行前往天立公馆A座同学项某某家中,14时50分左右与同学项某某步行到和义傲城小区门口东辉水产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5时04分)后一同返回天立公馆A座,17时06分独自前往和义傲城公交站牌乘坐3路公交车在物流园区小学下车后返回家中无外出。2月18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中午12时50分左右步行到物流园区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2时57分)在数码大厦下车,之后转乘10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3时20分)在维邦小区下车给同学唐某某送东西,之后独自步行前往阳光颐园小区寻找朋友李某某,之后与李某某一同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4时21分)前往新区体育馆、图书馆二楼找朋友李某、贺某某、白某某、闰某),15时左右六人一同前往体育场附近乔氏台球厅(支付时间:16时21分)17时30分左右与李某某步行返回阳光颐园小区和杜某某聊天,18时左右被母亲郎某某同事将其和母亲一同送回小区后无外出。2月19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4时30分左右步行到同学项某某家中,17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家中,18时左右与爸爸车某某2、妈妈郎某某、姨姨王某一同到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18时40分与舅舅王某在超市会面,19时左右一同到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车某某2自述行程:2月15日,10时左右前往无土移民小区楼下超市购物(店名不详,支付时间:10时25分)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2月16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物流园区小学站乘坐3路公交(支付时间:14时43分)前往万达西门站等待妻子,15时左右被妻子郎某某接上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无果后,于17时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与妻子郎某某前往和光宴三羊开泰店二楼北厅参加宴席,21时左右与妻子郎某某自驾返回家中再无外出。2月17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3时左右步行到物流园区B区车库麻将馆(打牌人员不详),17时左右前往物流园区B区佳食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27分)后返回家中无外出。2月18日,全天居家无外出。2月19日,全天居家无外出,18时左右自驾汽车与妻子郎某某、女儿车某某1、小姨子王某一同到数码大厦都乐玛超市购物,18:40与小舅子在超市会面,19点左右自驾与妻子、女儿车某某1、小姨子王某、小舅子王某一同到一中对面意目蛋糕购物现金支付,19时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车某某3自述行程:2月15日,18时30分之前居家无外出。
郭某某自述行程:2月15日,18时30分之前居家无外出。
2月20日,19时30分三人已在汇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观察。以上行程均为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2份,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对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郎某某、车某某1、车某某2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1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云某、侯某等8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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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云某、侯某等8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目前在我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尽快寻找以下14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赵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前往单位一楼办公室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同办公室工作并见面),19时左右乘坐同事杜某某汽车返回新城区海东路满世书香苑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2日—2月16日,均在呼和浩特市活动。2月17日,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站(支付名称:风雨无阻,支付时间:9时39分),之后10时16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C646次列车于11时20分到达集宁南站(铁路职员,最后一节车厢),下车后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6时左右乘坐同事汽车前往集宁南站电务车间检查车辆(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之后返回宿舍,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刘某、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就餐后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刘某)于7时左右到达土贵乌拉镇施工(途中换乘集宁南车间公车,车上人员不认识),10时左右从土贵乌拉镇施工现场乘坐集宁南站车间用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呼市烧麦羊杂就餐(支付时间:10时08分,同餐人员:刘某、孙某),之后步行返回宿舍,14时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6时19分,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池某、刘某)前往集宁北车间检查,10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返回宿舍后无外出(同车人员:李某某、池某、刘某)。 2月20日,早晨从宿舍前往四马路奶茶包子馆就餐(同餐人员:刘某、金某某),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前往集宁检修车间拉运设备前往丰镇电务车间进行维修,18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返回集宁检修所检修设备后返回宿舍(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20时05分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20时16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到集宁检修所查看设备后返回集宁南站附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汐柒季沫,支付时间23时23分),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21日,0时10分接到通知在宿舍自行隔离,16时5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赵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赵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李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上午8时在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公司呼和浩特某段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并见面),10时左右自驾汽车于12时左右到达萨拉齐苏家圪旦村尚某某家中无外出(在家人员: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某、爱人尚某某、岳母任某某、孩子李某某)。2月16日—17日,均在呼和浩特市、包头萨拉齐活动。2月18日,上午8时从呼钢东路附近乘坐地铁1号线在新华广场站下车后转乘地铁2号线前往呼和浩特车站,之后8时56分乘坐列车Z284次列车于10时40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南站附近),下午15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一马路星宇电器购买电子设备(支付时间:15时56分,支付名称:星宇电子),随后步行前往二马路皮鞋一条街购物(支付时间:16时03分,支付名称:手机配件维修),在附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6时08分,支付名称:崔某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19日,上午9时自驾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车间,10时30分左右自驾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下午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同车人员:王某、刘某),18时左右排队进行核酸后自驾汽车,19时左右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20日,全天在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 2月21日,早晨7时左右前往桥西蒙餐店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李某某),之后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检修所接刘某后(同车人员:李某某、刘某、孔某某),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6时5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刘某自述行程:
2月16日,6时15分左右从呼铁佳园B区出发前往4号楼附近进行核酸检测(10混1检测),之后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途中将爱人孙某送到某集团公司上班7时30分左右前往单位二楼技术科,9时30分左右从单位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14时30分左右采完核酸自驾汽车返回单位上班(检测结果为阴性),19时30分自驾返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府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7日,7时30分左右从家自驾汽车前往单位上班,之后10时39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Z338次列车于11时57分到达集宁南站下车后(铁路职员,车厢不详)步行前往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下午14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检修所进行防疫检查(同车人员:张某某、司机不详),16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电务车间检查车辆(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之后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周某某、赵某某)于7时左右到达土贵乌拉镇施工(途中换乘集宁南车间公车,车上人员不认识),10时左右从土贵乌拉施工现场乘坐集宁南站车间用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呼市烧麦羊杂就餐(支付时间:10时08分,同餐人员:赵某某、孙某),之后步行返回宿舍,11时10分从集宁南站附近乘坐K1路公交车前往乌兰察布站,13时20分乘坐D6770次列车于13时40分到达兴和北站,之后乘坐兴和西车间单位用车(同车人员:司机、徐某)接至兴和西车间办公室,途中前往金鑫名烟名酒购物(支付时间:13时54分),15时30分由司机将其送往兴和北站,15时58分乘坐D6769次列车于16时18分返回到乌兰察布站,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支付时间:16时46分,支付名称:逍遥)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池某)前往集宁北车间检查,10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池某)返回宿舍,下午13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18时左右排队进行核酸后自驾汽车(同车人员:王某、李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20日,早晨从宿舍前往四马路奶茶包子馆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金某某)之后返回宿舍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前往集宁检修车间拉运设备前往丰镇电务车间进行维修,18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从丰镇返回集宁检修所检修设备后无外出(同车人员:李某某、赵某某)。2月21日,7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用车从集宁检修所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同车人员:李某某、李某、孔某某),17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刘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四、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6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某段上班(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12时30分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站,16时左右到达集宁(同车人员:周某某、孙某、孙某某),之后前往宿舍休息,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刘某 、王某、孔某某、云某某、张某某),19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南站宿舍无外出。2月18日,5时30分乘坐单位用车前往苏集车站施工(同行人员:孙某、张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刘某、孔某某),9时30分左右驾车返回集宁南站附近烧麦馆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之后10时左右步行返回集宁南站宿舍,14时左右步行前往乌兰察布第三医院做核酸(支付时间16时10分,核酸检测为阴性)18时左右由同事王某接回单位宿舍后无外出。2月19日,8时30分左右驾驶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北站检查工作,10时左右返回宿舍,12时30分由同事王某驾车将其送往乌兰商厦一楼购物(支付时间:12时53分, 支付名称:乌兰内衣店),13时左右乘坐同事王某汽车返回集宁南站单位宿舍无外出,19时30分步行前往映山酒店附近彩票站买彩票(支付时间:19时30分 支付名称:董某某)19时40分步行前往南站附近都乐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45分),20时左右步行返回南站宿舍后无外出。2月20日,9时30分左右驾驶单位用车前往五洲商厦购物(支付时间:9时58分 支付给;风水堂)之后驾驶单位用车前往联营附近安踏体育用品店购物(支付时间:10时45分 ),10时50分左右驾车返回南站宿舍,12时30分驾车前往丰镇东站(同行人员:刘某、赵某某),14时左右在丰镇东站检查工作,18时左右驾车返回集宁桥西电务段检修车间送东西,19时驾驶单位用车前往乌兰察布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20时17分,检测结果为阴性),21时左右驾车前往集宁南站附近超市购物,21时15分左右驾车返回集宁南站宿舍无外出。2月21日,早晨7时左右前往桥西蒙餐店就餐(同餐人员:孔某某、李某),之后返回集宁南站宿舍无外出,17时40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五、云某某自述行程:
2月9日—2月15日在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兴和县区域范围活动(2月9日、11日、14日均在单位与呼和浩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云某在同单位工作)。2月16日,8时自驾汽车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于12时50分左右返回呼和浩特市,到达呼和浩特市后在内蒙古肿瘤医院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家中,回家后无外出。19时乘坐出租车(现金支付)到达呼和浩特东站,19时32分乘坐K598次列车于21时07分抵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步行到映山路永亮商务宾馆办理入住,入住酒店后无外出。2月17日,上午在宾馆无外出,12时左右步行至好再来面馆就餐(二马路七天连锁店对面),饭后步行回到酒店无外出。2月18日,9时步行从酒店出发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于11时左右做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离开医院后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食堂自己就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18时左右从酒店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刘某 、王某、孔某某、张某某),20时30分用餐结束后步行返回酒店。2月19日,11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食堂用餐,用餐后步行返回酒店休息,无外出。17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集宁车间进行工作,18时30分工作结束后前往职工餐厅用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休息,无外出。2月20日,9时30分从酒店出发步行前往集宁南站,乘坐T302次列车9时46分发车(铁路职工,车厢号和座位号不详),于11时09分左右到达呼和浩特东站下车,在呼呼和浩特市逗留3小时后,14时15分乘坐K1382次列车(铁路职工,卧铺车,车厢只有一人)于15时53分到达集宁南站,出站后步行前往映山路永亮商务酒店入住,17时30分步行前往电务段教育基地职工餐厅就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2月21日,上午在酒店,11时30分步行到达教育基地职工餐厅用餐,餐后步行返回酒店,无外出。15时步行从酒店出发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核酸检测后步行返回酒店后无外出。2022月2月21日22时云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云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云某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六、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1日,上午9时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参加同一会议(开会时长约两小时,座位相距约三米)。2月11日散会后—17日,均在呼和浩特市工作、生活。2月18日,早上7时42分在呼和浩特东站乘坐D6768次列车(8号车厢)于8时20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同行人员:李某某1);下车后,乘坐单位车辆前往集宁区驼峰信号工区(约9时10分到达),之后前往白音察干信号工区(约11时30分到达);13时左右在白音察干信号工区附近厨娘饭店就餐;就餐后(约15时左右)乘坐单位车辆前往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18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元恒牛骨头馆店就餐;20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2月19日,上午9时左右从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为:9时48分,同行人员:王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2时10分左右步行前往集宁区电务段调务车间工作;12时50分左右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就餐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4时03分,支付名称为:国利)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17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9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2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从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取核酸检测报告;12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3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下午17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车间食堂就餐(同餐人员均已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9时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2月21日,上午在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步行前往电务段培训基地就餐,就餐后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为:15时03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5时30分左右步行返回永亮商务宾馆(映山路一号)无外出;22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进行5次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七、刘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19时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核酸采样点进行采样(19时左右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敖某某与其混采接触),采样结束后步行返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家中,再无外出。2月18日,10时23分由其母亲(高某)自驾汽车送至内蒙古第三医院做核酸检测,之后同母亲(高某)一起驾车前往父亲单位(内蒙古武警医院)送东西,本人未下车,中午12时左右和母亲(高某)自驾汽车返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武警社区家中,18时20分左右由母亲(高某)自驾汽车送至呼和浩特东站,19时08分乘坐G2478次高铁(04车01F号),19时44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后由其大伯(刘某)一家驾车接至集宁区福泰苑家中(同车人员:刘某某、刘某(大伯)、夏某某(伯母)、刘某某1(姐姐)),再无外出。2月19日,11时左右与大伯(刘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之后返回福泰苑家中无外出。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22日,上午在家无外出,下午16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67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八、王某自述行程:
2月18日,23时左右与大姨夫(张某某)从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门口打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某系出租车司机),23时16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十四中附近下车,随后步行返回十四中东巷大姨夫(张某某)家中。 2月19日,00时16分左右与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在呼和浩特市十四中东巷附近共同打车前往呼和浩特东站,00时53分乘坐K1178次列车(02车063号),02时18分到达集宁南站后由父亲(王某某)自驾汽车接回集宁区神州家园家中(同车人员:王某、父亲(王某某)、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后再无外出。2月20日,白天在家无外出,18时左右与母亲(宋某某2)、姥姥(池某)、姥爷(宋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宋某某2未做),随后驾车到集宁南站附近九味斋烧鸡店购物(支付时间:20时04分),之后驾车前往运输公司附近接上妹妹(王某某)返回神州家园家中,再无外出。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22日,12时35分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王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7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王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九、张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10时左右到达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同创汽车城宝亿行登记服务站,进入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侯某办公室停留约20分钟,全程佩戴口罩。10时20分左右自驾汽车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同创汽车城出发,于13时左右返回集宁区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7时与张某某(妻子)及张某某2(二女儿)步行前往奥威影院,17时10分左右到达奥威影院等候区,三人同坐一桌等候(未与其他人接触),17时40分进入6号放映厅观看电影《熊出没》,19时30分三人步行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2月16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鼎盛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业务,停留约2小时(全程佩戴口罩)。16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7时30分自驾汽车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2月17日,8时自驾汽车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东“心想事成”机构接张某某1(大女儿),10时30分与张某某1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2月18日,全天家中无外出。2月19日,上午家中无外出,15时30分自驾汽车(同车人员:张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四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6时20分四人自驾汽车返回馨泰嘉园家中无外出。2月20日,全天家中无外出。2月21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刘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12时27分从包头站乘坐D2784次列车(二等座,07车厢05F号;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崔某在同车厢)于14时25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下车后乘坐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返回盛世新城小区,在小区门口有客超市购物后回到家中,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广场附近简单生活粥铺就餐(支付时间:20时58分)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3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在盛世新城小区门口新面目就餐(支付时间:13时17分,支付名称:军军)后自驾汽车在街上转(未下车),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红楼秦妈火锅店就餐(支付时间:22时49分,支付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陈氏大虾),之后自驾汽车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4日,上午在家无外出,21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后两人自驾汽车到幸福广场附近小吃摊位就餐(支付时间:21时22分,支付名称:曹某某)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5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1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1时53分),12时左右一同去巨德小区闫某某家就餐,15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前旗大众4S店维修汽车,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维邦世基广场青口季就餐,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6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4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师范学院附近巴盟烩酸菜酿皮焖面就餐(支付时间:15时57分)之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酒店小镇I U酒店办理入住,之后去榆树湾集宁一中户大姐土豆粉就餐(支付时间:21时01分),后返回酒店无外出。2月17日,上午在酒店无外出,12时左右退房后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榆树湾集宁一中西门对面薛茂林口腔诊所就诊(支付时间:12时56分),13时左右两人自驾汽车去万达豪顺园烤鸭就餐,之后在太平鸟店购物,15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到玫瑰营摘草莓,17时左右返回盛世新城家中,19时左右两人自驾汽车前往七马路鸿福烧烤就餐,21时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8日,上午在家无外出,13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3时24分),之后两人自驾汽车去福星花园薛某某家,16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元气插座购物(支付时间:18时11分),之后与男朋友邢某某在盛世新城小区门口新面目面馆就餐(支付时间:19时09分,支付名称:军军)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一马路杨国福麻辣烫就餐(支付时间:19时47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19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20时左右两人在万达沪上阿姨购物(支付时间:20时24分),之后在池奈蛋包饭就餐(支付时间:20时42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21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0时左右与男朋友邢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安大小区对面卷饼粥就餐(支付时间:20时06分),后返回盛世新城家中无外出。2月22日,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1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一、冯某父亲自述行程:
2月16日,冯某为1岁孩子。上午10时至11时其母亲与两个孩子冯某、冯某2(哥哥)及张某某(外婆)在中旗土城子村里观看扭秧歌,冯某由外婆抱着,期间外婆与呼和浩特市确诊病例郭某握手寒暄后离开,随后由其外婆抱回家后,一直无外出。2月17日至2月18日一直在中旗土城子村家中无外出。2月19日,10时30分其母亲吴某某带冯某、冯某2从中旗土城子村自驾汽车返回到集宁瑞宁名苑小区家中,之后无外出。2022月2月21日冯某被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冯某父亲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4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冯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十二、杨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9时20分杨某某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小区乘坐网约车(司机王某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0时32分乘坐G2464次(1车厢03D)于11时08分到达乌兰察布站(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站后自驾汽车(车在停车场)前往旧区集宁区中蒙医院做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自驾汽车返回阳光颐园小区无外出。2月18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19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20日全天在家无外出。2月21日,8时30分自驾汽车前往某单位上班(上班期间办公室无其他人),10时与同事孙某某乘坐单位公车前往区法院执行局给巴某某送文件,之后返回单位。12时左右自驾汽车从单位返回家中,无外出。14时30分与丈夫吕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做核酸检测(2人检测结果均为阴性),15时30分从市疾控中心前往单位上班(上班期间办公室无其他人)。17时50分返回家中无外出。18时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疫情防控专班的通知后向社区和单位报备。2022月2月21日21时杨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某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4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某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结果待出。
十三、杨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中午12时55分乘坐T6308次列车从临河站前往呼和浩特站(10车厢67号,后换到12车厢座位不详,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王某某在10车厢就座),16时46分到达呼和浩特站。2月13日,14时左右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站(支付时间为:14时49分);15时07分乘坐C648次列车(7车厢08F座)于16时34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步行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19时38分在铁路南菜园小区门口超市购物(支付名称为:毛毛雨),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2月14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步行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之后乘坐朋友(乔某某1)自驾汽车前往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17时30分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18时06分乘坐出租车前往维多利商场购物;21时05分乘坐出租车前往集宁南站附近手机贴膜店购物,之后步行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5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中午11时30分左右前往铁路南菜园小区附近蔬菜水果店购物(支付时间为:11时44分,支付名称为:马某某)之后返回家中;14时30分左右乘坐朋友(赵某)自驾汽车前往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16时30分左右从一汽大众4S店(达尔登大街)前往重联汽配城附近维修汽车(支付时间为:17时24分,支付名称为:钣金手汽修服务中心);18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接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自驾汽车前往察右前旗顾尔班西德布尔村(父母家)之后无外出(在家人员:杨某某3(父亲)、杨某某4(母亲)。2月16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1时左右与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前往卓资山,将妻子(裴某某)、孩子(杨某某2)送至刘某某车上去往呼和浩特市,杨某某自驾汽车独自返回集宁区;14时左右到达集宁区后,自驾汽车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15时左右前往重联汽配城附近维修汽车(支付时间为:18时42分,支付名称为:恒通混动),之后返回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20时左右和朋友(乔某某1、赵某)自驾汽车前往兴和县;21时20分左右在兴和县拉面馆就餐(店铺名称不详,支付时间为:21时46分,同餐人员:乔某某1、赵某),就餐后前往朋友(李某)店中(店铺名称不详)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前往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入住后无外出。2月17日,上午在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无外出;中午12时左右在兴和县金税商务酒店附近烧麦馆就餐(同餐人员:李某、乔某某1、赵某);13时左右前往兴和县9久宾馆入住后无外出(期间朋友袁某曾到访)。2月18日,10时左右离开兴和县9久宾馆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11时30分到达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13时30分左右前往秦妈火锅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任某(乔某某1外甥)、赵某),期间在秦妈火锅附近购买香烟(支付时间为:14时57分,支付名称为:崔某某);15时左右和赵某自驾汽车前往左建芬盲人按摩一店(二马路映山斜对面);16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新华街吉祥小区朋友(乔某某1)家中,之后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后(支付时间为:17时32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9日,上午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15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朋友(乔某某1)家中;20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桥西紫竹园饭店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任某(乔某某1外甥)、赵某、袁某、李某、郭某某);21时左右上述9人前往铁路南菜园小区门口超市购物,之后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20日,白天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晚21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古城路二丑烧烤就餐(同餐人员:乔某某1、安某某(乔某某1妻子)、乔某某2(乔某某1孩子)、赵某、袁某、李某、郭某某、袁某姐夫);22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21日,白天在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1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金雅苑小区附近门脸找赵某、乔某某1,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返回铁路南菜园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22日,16时杨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杨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6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杨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十四、孔某某自述行程:
2月15日,8时—9时在办公室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见过面,之后下班返回呼和浩特信号厂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6日,7时29分乘坐D6768次列车(铁路职工,车厢和座位号记不清)到达乌兰察布站,乘坐私家车前往映山路永亮宾馆入住(同车人员:马某某、郭某某、周某),之后步行前往呼市烧卖羊杂馆就餐(支付时间:8时57分)后返回映山路永亮宾馆。中午乘坐出租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1时30分,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永亮宾馆,15时左右去买U盘(店名记不清,支付时间15时50分)之后返回永亮宾馆,17时左右乘坐单位车(司机王某某)前往兴和县,在兴和县四季华宴酒店住宿(支付时间18时45分),19时55分前往宾馆旁边商店购物后返回宾馆无外出。2月17日,7时50分乘坐单位用车前往兴和县友谊水库站工作,11时40分左右租车返回集宁,从乌兰察布站乘坐K1公交车在集宁南站下车(支付时间:13时),步行去呼市烧麦羊杂馆就餐后(支付时间:13时40分),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18时左右从宿舍步行前往九龙街森焱饭店就餐(同餐人员:赵某某、王某、刘某、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饭后前往乾客隆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55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18日,5时30分左右乘坐单位车前往集宁古营盘站施工,独自下车(同车人员:张某某、云某某、孙某、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刘某、赵某某),9时左右乘坐单位车返回集宁,与李某某去呼市烧麦羊杂馆(南站附近)就餐(支付时间:9时47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15时左右步行去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19日,9时左右乘坐单位用车前往集宁南站车间检查(随行人员:李某、刘某、赵某某、池某),11时左右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20日,9时左右与上午与王某、李某某自驾单位车前往风水堂购物(支付时间:9时58分),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20时左右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宿舍无外出。2月21日,与李某某、李某自驾单位车前往兰图雅蒙餐就餐(支付时间:7时04分),7时30分左右同李某某、李某自驾单位车前往桥西检修所接刘某回集宁南站电务段培训基地无外出,18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孔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53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孔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14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3日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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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乌兰察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6号)公告要求,为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我区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调整如下:

一、即日起,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来(返)我区人员,须提供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我区。

二、其他相关管控措施仍然按照区指挥部〔2022〕6号、10号、11号及补充公告、12号公告执行。

三、针对呼和浩特市等地疫情发展形势,动态调整有关管控措施。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4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杨某某、侯某某2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 [2022]2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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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杨某某、侯某某2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目前在我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尽快寻找以下2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信息及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鲍某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鲍某某在家接触新冠肺炎检测阳性人员杨某某后(鲍某某为杨某某女儿),8时56分鲍某某与朋友石某从呼和浩特站乘坐Z284次列车于10时40分到达集宁南站(鲍某某为铁路职工,鲍某某座位号:16车63号,石某座位号:16车64号),之后在集宁南站乘坐1路公交车(支付时间:10时45分)在正大家具城下车后步行返回朋友石某家,途中前往小区楼下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1时:04分,支付名称:清国超市),16时左右与石某从家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33分),之后从万达广场负一层停车场自驾汽车前往(停车场支付时间:17时40分)吾悦广场观看电影(场次:2月14日18时40分,7号ALPD高亮激光厅,6排7座、8座,影片名称:奇迹笨小孩 ),观影后在吾悦广场一楼肯德基与石某就餐(支付记录:20时55分),停留约30分钟后自驾返回石某回家中无外出。2月15日,全天无外出,18时左右与石某自驾汽车前往维多利商厦,二人先后前往都市丽人店(未购物),三福店购物(支付时间:17时55分),家家悦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49分),18时59分支付费用后从维多利商场返回石某家中无外出。2月16日,8时40分由石某自驾汽车将其送至某单位上班(期间接触同事:常某、谢某某、王某某),11时30分左右独自前往单位食堂打饭后返回宿舍就餐,14时30分前往单位上班,16时25分左右由石某自驾汽车接至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7时52分,两人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石某家中无外出。2月17日,9时左右与石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三医院进行新冠疫苗接种,11时左右离开接种点后由石某自驾汽车将其送至呼和浩特供电段集宁某段某工区,11时30分独自前往单位食堂打餐后返回宿舍就餐,14时30分前往单位上班,17时20分左右下班返回宿舍后无外出。2月18日,8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11时20分下班后前往单位食堂打饭后返回宿舍就餐,14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17时20分下班返回宿舍后无外出,期间在美团外卖从正新鸡排集宁广场店订外卖(接触外卖小哥魏某某)。2月19日,8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11时20分下班返回宿舍,期间在美团外卖从兰州牛肉拉面订餐(接触外卖小哥常某某),14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17时20分下班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20日,8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约11时20分步行前往集铁佳园小区对面韵达快递取快递,停留约4分钟后,前往集铁佳园小区附近赋安康药店购买体温计及消毒喷雾(支付时间:11时29分),之后前往集铁佳园小区附近老马家常菜打包盖饭(支付时间:11时32分),随后前往集铁佳园小区附近友客超市购物后返回宿舍(支付时间:11时43分),14时30分从宿舍前往单位上班,17时20分下班返回宿舍无外出。2月21日,上午从宿舍步行前往集铁佳园小区附近友客超市购物后返回宿舍(支付时间:9时53分),11时左右前往集铁佳园小区对面韵达快递取快递后返回宿舍,11时30分前往单位食堂打饭后返回宿舍就餐,无外出。2月22日,上午宿舍无外出,11时30分前往单位食堂打饭后返回宿舍就餐,无外出。2月23日,全天宿舍无外出,21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鲍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车间宿舍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2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鲍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刘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18时左右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东棚子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18时20分,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侯某某同时间段在此超市购物),之后步行返回东棚子村紫云瑞峰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3日—17日来集前,均在呼和浩特市生活。2月17日,19时08分在呼和浩特东站乘坐G2478次列车(座位号:07车厢05A号)于19时44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到站后乘坐朋友(吴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区滨河小区B区东门附近万家福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20时19分,支付名称为:王某),之后乘坐朋友(吴某某)自驾汽车前往博源丽景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18日—2月20日,在博源丽景小区家中均无外出。2月21日,白天在博源丽景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时30分左右乘坐朋友(吴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区蒙中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9时30分左右乘坐朋友(吴某某)自驾汽车前往金泰苑小区西门附近觅小鲜砂锅麻辣烫就餐(同餐人员:吴某某);就餐后约20时30分返回博源丽景小区家中;21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博源丽景小区南门给朋友(王某某)送书,之后返回博源丽景小区家中无外出。2月22日,在博源丽景小区家中无外出;17时30分刘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7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2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4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李某、云某某等4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2022]2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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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晚,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李某、云某某等4名呼和浩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目前在我区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尽快寻找以下9名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陈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19时14分从集宁南站乘坐Z337次列车(座位号:2车37座)于20时35分到达呼和浩特站(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为同车厢人员),下车后骑乘共享单车返回赛罕区地矿小区无外出。

2月15日,9时左右一家四口(陈某、乌兰某某、女儿巴某某、儿子巴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妻妹鲍某某家,9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意林蛋糕店和小区附近菜市场购物,10时30分左右返回妻妹家中聚餐(同餐人员:鲍某某、松某某、高某、智某),20时30分左右从妻妹家乘坐出租车返回赛罕区地矿小区无外出。

2月16日,8时40分左右与女儿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东站负一楼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约10时左右与女儿在呼和浩特东站附近麦当劳就餐,之后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地铁前往大学西街下车,约11时左右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15时左右乘坐出租车前往妻妹家,18时30分左右从妻妹家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取东西后前往呼和浩特站,19时06分乘坐D1076次列车于20时43分(座位号:3车7D)到达乌兰察布站,由其弟弟驾车(同车:弟弟陈某、弟媳王某某、侄女某某)接回揽翠园小区弟弟家中后无外出。

2月17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4时左右乘坐出租车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左右下班开车前往弟弟家接孩子,约20时12分在虎山雅苑小区附近乌兰察布市福多多综合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8时30分左右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左右从单位开车返回家中,14时30分左右前往上班,18时左右从单位下班后返回虎山雅苑小区附近乌兰察布市福多多综合超市购物后回到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8时30分左右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左右从单位开车返回家中,14时40分左右开车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8时30分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上班,9时30分左右前往乌兰察布站接妻子,约11时左右在某局大楼17楼进行核酸检测,随后返回虎山雅苑小区附近乌兰察布市福多多综合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付款时间:11时38分),14时40分左右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下班后到虎山雅苑小区附近五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6时55分)和惠民园超市购物后回家中无外出(支付时间:17时12分)。

2月21日—22日,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上下班无外出(其中22日约18时左右返回家后由同事雷某某将其接到四马路馅饼店就餐(同餐人员:解某某、高某、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雷某某,支付时间:21时38分,支付名称:相忘于江湖),餐后由雷某某将其送回家中无外出。

2月23日,从家前往单位上下班,下午下班后前往新区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7时21分),18时左右前往虎山雅苑小区附近建强水果店、五毛超市、主食厨房、惠民园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支付时间:19时01分)。

2月24日,从家前往单位上下班,中午下班后前往乌兰察布市福多多综合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1时54分),下午下班后前往五毛超市(支付时间:18时42分)、建强水果店、老大炸糕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5日,8时50分左右从家前往工农路师院对面中石油加油后前往单位上班(支付时间:9时08分),12时左右前往乌兰察布市福多多综合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14时50分左右从家开车前往单位上班,下班后在怡园小区附近赛娜店购物,17时50分左右在怡园小区附近超市购物,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20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陈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陈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二、李某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19时14分从集宁南站乘坐Z337次列车(座位号:2车79座、2车103座)于20时35分到达呼和浩特站(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为同车厢人员),下车后步行前往呼和浩特市农业厅小区姐姐李某某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4时左右从农业厅小区附近乘坐地铁1号线前往呼和浩特地铁网红街(同行人员:父亲李某某、孩子郝某某、姐夫吕某、姐姐家孩子吕某),17时左右离开地铁网红街乘坐地铁1号线返回姐姐李某某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左右与孩子郝某某、丈夫郝某某乘坐71路公交车前往原253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10时左右从原253医院乘坐71路公交车返回姐姐家,12时左右步行前往盛业商场给姐夫送饭后步行返回姐姐家无外出。

2月17日,10时从姐姐家乘坐7路公交车前往原253医院取核酸结果,10时左右从原253医院乘坐71路公交车返回姐姐家,16时左右和郝某某步行前往呼和浩特站,17时08分乘坐K2014次列车(座位号:11车111号、112号)于19时07分到达集宁南站下车,出站后在集宁南站附近上海小笼包就餐(支付名称:幸福树,支付时间:19时39分),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新区政协家属楼小区无外出,并向社区报备相关行程(支付名称:潇洒走一回,支付时间:19时54分)。

2月18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5时左右和儿子郝某某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6时10分,检测结果为阴性),16时左右步行到新区三羊开泰都乐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10分),之后乘坐丈夫郝某某自驾汽车前往桥西新泰小区中通、申通取快递,之后前往母亲家新泰小区浇花,18时左右离开后前往婆婆家(前旗小淖村)无外出。

2月19日,7时左右由丈夫自驾汽车将其和儿子郝某某从婆婆家送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全天家中无外出,18时左右由丈夫驾驶汽车一同前往婆婆家无外出。

2月21日,8时左右由丈夫驾驶汽车将儿子郝某某送回家中后,将李某某送到单位上班,11时左右从单位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2日,8时左右从家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2时左右步行返回家中后无外出。

2月23日,8时左右从家步行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前往新区政协家属楼小区附近兰州牛肉拉面就餐(支付名称:兰州拉面,支付时间:8时14分),11时左右从单位步行返回家中,途中前往碧海小区附近超市购物(支付名称:爆米花,支付时间:11时02分),14时左右骑乘电车和儿子郝某某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4时58分,检测结果为阴性),15时左右骑乘电车将儿子郝某某送至白泉山公园后,前往桥西新泰小区中通、申通取快递,之后到母亲家浇花,17时左右骑乘电车返回家中无外出,儿子郝某某独自在白泉山公园玩耍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4日,8时左右从家骑乘电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在碧海小区附近购买早点(支付名称:鑫磊小吃,支付时间:8时27分),12时左右下班返回家中,14时左右骑乘电车前往单位上班,18时左右下班后在单位附近超市、粮油店购物(分别支付给:侯某某和云淡风轻谷氏粮油水产,支付时间分别为:18时06分、18时11分),之后骑乘电车前往新区实验小学亿家美超市附近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支付名称:CH军,支付时间为:18时17分)。

2月25日,8时左右从家骑乘电车前往单位上班,12时从单位下班返回家中,14时左右骑乘电车从家前往单位上班,16时左右骑乘电车返回家中(儿子郝某某其余时间在家,无其他活动),20时左右李某某、郝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李某某、郝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李某某、郝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三、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7日,9时37分从呼和浩特站乘坐D1072次列车(3车厢12A座,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云某某同车厢就座)于10时27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之后乘坐朋友(李某)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家中人员:王某某1、周某某、王某某2)。

2月18日,全天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白天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20时左右步行前往通顺小区门口流动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步行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白天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8时50分左右步行前往通顺小区附近小乔生瘦肉店购物(支付时间为:19时03分,支付名称为:小乔生瘦肉店),之后步行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上午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2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通顺小区附近甜馨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12时46分,支付名称为:甜馨儿|通顺小区店),之后步行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7时2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广场附近购买食品(支付时间为:17时42分,支付名称为:午阳海鲜烧烤),之后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2日,白天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7时5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桥西光辉集通小区附近购买食品(支付时间为:18时05分,支付名称为:香酥早餐饼),之后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3日,上午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中午11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维多利商场六楼闲逛,之后在维多利商场附近大同削面就餐(支付时间为:13时07分,支付名称为:$维多利店),就餐后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4日,9时2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春天商场附近肯德基就餐(支付时间为:9时46分),之后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7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红楼公寓民宿(王某某3)家中;19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广场姐弟俩土豆粉就餐(支付时间为:19时29分,支付名称为:姐弟俩土豆粉中心广场店,同餐人员:王某某3),就餐后自驾汽车返回红楼公寓民宿(王某某3)家中;22时左右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5日,上午在通顺小区家中无外出;11时30分左右自驾汽车前往中心医院附近九味斋烧鸡店购物(支付时间为:11时57分,支付名称为:九味斋烧鸡店),之后自驾汽车返回通顺小区家中;16时左右自驾汽车前往红楼公寓民宿(王某某3)家中;20时左右步行前往秦妈火锅就餐(因行程码带有“*”,所以未进入秦妈火锅就餐),随后步行返回红楼公寓(王某某3)家中无外出。

2月26日,0时左右王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3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四、冯某某自述行程:

2月14日,17时31分从大同站乘坐Z337次列车(座位号:2车厢55号)于19时08分到达集宁南站(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为同车厢人员)下车后乘坐出租车返回神州家园小区家中无外出(支付时间:19时34分),回家后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20时25分,与商家配送员接触)。

2月15日,上午居家无外出,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4时01分,与外卖小哥赵某某接触),下午从家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7时36分)前往集宁兄弟我的发型美发沙龙维邦世纪店理发后(支付时间:18时)前往附近乌兰酒行旗舰店购物(支付时间:18时02分),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8时07分)前往四季金汤洗浴后(支付时间:19时04分)乘坐出租车返回神州家园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无外出。

2月16日,8时50分左右从神州家园小区步行前往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44分,与外卖小哥余某某接触),19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在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47分)。

2月17日,8时50分左右从神州家园小区步行前往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点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47分,与外卖小哥陈某某接触),19时左右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回家后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9时47分,与梁某某接触)。

2月18日,8时30分左右从神州家园小区步行前往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30分,与商家配送员接触),晚19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前往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后无外出(支付时间:19时04分),之后在家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9时16分,与商家配送员接触)。

2月19日,8时50分左右从家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之后从单位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10时11分)前往韵驰驾校北校区,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上午10时39分)返回单位,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51分,与赵某某接触),晚19时左右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在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47)。

2月20日,8时50分左右从家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29分,与曹某某接触),18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前往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10分)。

2月21日,8时30分左右从家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上午9时与同事自驾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进行核酸检查(支付时间:9时34分,核酸检查结果为阴性,同乘人员:武某某、李某、贾某某),之后乘同事汽车返回单位,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1时39分,与外卖小哥高某某接触),晚19时左右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回家后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9时52分,与商家配送员接触)。

2月22日,8时30分左右前往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46分),之后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2时28分,与商家配送员接触),18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在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01分)。

2月23日,8时:30左右去家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45分),之后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点外卖(支付时间:11时34分,与外卖小哥杨某某接触),18时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在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8时55分),回家后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支付时间:19时13分,与外卖小哥贺某某接触)。

2月24日,8时30分左右前往神州家园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8时45分),之后步行至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点外卖(支付时间:11时40分,与外卖小哥于某接触),晚19时下班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途中在神州家园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9时41分)。

2月25日,8时50分左右从神州家园小区步行前往某售楼部上班,中午使用美团APP点外卖(支付时间:11时52分,与外卖小哥牛某某接触),下午17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家中,途中前往神州家园小区附近进财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7时38分),19时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冯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9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冯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五、王某某自述行程:

2月16日,12时左右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金都园小区北门附近老碗面肉夹馍就餐(与呼和浩特确诊病例李某某同餐厅就餐),(支付名称:董记老潼关肉夹馍,支付时间12时31分),之后步行前往附近速8酒店入住(同住人员王某),16时左右前往民营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机构名称:内蒙古博奥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18时左右前往老陈川火锅店新城店就餐后返回酒店无外出(支付时间:18时53分,同餐人员:王某)。

2月17日—18日全天在呼和浩特活动,19时08分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G2478次列车(座位号:3车17F)于19时44分到达乌兰察布站下车后由母亲自驾汽车接回集宁区学府花园家中无外出,并向社区报备。

2月19日,10时左右从家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23日,家中无外出。

2月24日,9时左右从家步行前往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2月25日,家中无外出,23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王某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4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王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六、张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17时55分从呼伦贝尔东山国际机场乘坐GJ8568次航班于20时15分到达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座位号:17K,同行人员:女儿张某某,与呼和浩特确诊282号病例乘坐同一航班),20时左右由丈夫前往白塔机场接站,之后一同乘坐出租车前往呼和浩特东站(支付时间:20时49分),21时28分乘坐K7916次列车于22时57分到达集宁南站下车(座位号:2车9号,因2车拥挤,在3车车厢),之后三人乘坐出租车返回恩和路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支付时间:23时08分,支付名称:鬼鬼)

2月13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1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楼下蔬菜水果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无外出(支付时间:11时40分),女儿张某某在华夏公寓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7时30分左右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1时30分从单位下班后步行前往馨品水果店购物(付款时间:11时39分,付款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馨馨品水果),之后前往鼎盛公寓小区刘某某家中就餐(同餐人员:刘某某、张某、女儿张某某),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离开单位后返回婆婆刘某某家就餐(同餐人员:丈夫张某某、女儿张某某,婆婆刘某某、公公张某),之后乘坐丈夫张某某自驾汽车与女儿一同返回华夏公寓无外出。

2月15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下班离开单位后,步行前往集宁区馨品水果店购物(支付时间:12时10分,支付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馨馨品水果)随后在附近购买物品后返回婆婆家就餐(付款时间:12时16分,付款名称:小武面食),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后返回婆婆家就餐,19时45分左右乘坐丈夫汽车与女儿一同返回华夏公寓无外出。

2月16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途中在七马路家家福超市购物(付款时间:7时51分,付款名称:集宁七马路家家福超市),12时下班离开单位后返回婆婆家中就餐,14时10分左右前往单位上班,18时下班后离开单位步行前往七马路亿佳美超市、辣么好吃鸭购物(支付时间:分17时56分、17时59分,付款名称:亿佳美、辣么好吃鸭)18时步行返回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从奶奶家接回华夏公寓。

2月17日—18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下班离开单位后返回婆婆家中就餐,14时10分左右前往单位上班,18时下班后步行返回婆婆家就餐,之后乘坐丈夫张某某自驾汽车与女儿一同返回华夏公寓无外出(其中18日20时左右前往畜产院通达驿站取快递)。

2月19日,自述行程不详(有一条付款记录,支付时间:16时39分,支付名称:理想)。

2月20日,8时30分左右,与丈夫、女儿驾车前往瑞康口腔医院未果返回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下班后前往小宗超市购物(付款时间:12时17分,付款名称:小宗超市),之后返回婆婆家就餐,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45分下班步行回到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从奶奶家接回华夏公寓。

2月22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左右从单位下班后步行前往婆婆家就餐,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期间17时10分前往单位二楼化验室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17时30分下班后步行前往畜产院通达驿站取快递,之后返回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从奶奶家接回华夏公寓。

2月23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下班后步行前往集宁区馨品水果点购物后返回婆婆家就餐(付款时间:12时7分,付款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馨馨品水果),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步行返回到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从奶奶家接回华夏公寓。

2月24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下班后步行返回婆婆家就餐,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30分下班后步行返回华夏公寓家中无外出,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从奶奶家接回华夏公寓。

2月25日,7时45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8时左右女儿张某某由其父亲送往奶奶家),12时步行返回华夏公寓家中。14时10分步行前往单位上班,17时左右下班步行返回华夏公寓家中,18时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自述,集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居家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七、刘某某、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20时35分刘某某、张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由呼和浩特白塔机场乘坐GJ8568次航班飞往广州市(与呼和浩特确诊282号病例乘坐同一航班)。

2月13日—2月18日,均在广州市活动。

2月19日,6时05分乘坐CZ3197次航班由广州市白云机场飞往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张某某座位号为40J,刘某某座位号不详),下机后在白塔机场乘坐地铁前往呼和浩特东站;12时40分乘坐D6770次列车于13时18分到达乌兰察布站(张某某座位号为:3车7B,刘某某座位号不详),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集宁区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期间,二人前往常青社区报备);15时左右刘某某、张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自驾汽车返回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23日,均在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4日,上午在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无外出;14时左右刘某某驾车送张某某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张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二人驾车返回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5日,全天在怡景茗苑小区家中无外出;17时30分,刘某某、张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刘某某、张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刘某某、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八、张某某自述行程:


2月12日,17时55分由海拉尔东山机场乘坐GJ8568次航班于20时15分到达呼和浩特白塔机场(与呼和浩特确诊282号病例乘坐同一航班),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20时46分)前往呼和浩特东站乘坐K7916次列车(2车厢3号座)于22时57分到达集宁南站,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23时10分,支付名称为:蓝丝带车队)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3日,上午在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14时左右步行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乘坐9路公交车前往恩和世纪广场,下车后步行至维多利金街;15时左右在维多利金街附近凡森理发店理发;15时50分左右步行前往恩和世纪广场乘坐9路公交车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之后步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4日,8时20分左右步行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乘坐19路公交车至华唐大数据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与同事(魏某某、陈某某)自驾汽车前往万达金街五爷拌面就餐(同餐人员:魏某某、陈某某);13时左右与同事(魏某某、陈某某)自驾汽车返回某公司上班;18时左右在华唐大数据站乘坐19路公交车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之后步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5日,8时20分左右步行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乘坐19路公交车至华唐大数据站下车,之后步行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曹某某接触);18时左右在华唐大数据站乘坐19路公交车前往集宁一中(榆树湾校区)南门,之后步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6日,8时20分左右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张某某接触);18时左右乘坐出租车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7日,8时左右前往薯业小区附近二芳早点铺就餐(支付时间为:8时09分),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张某某接触);14时左右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4时29分,支付名称为:蓝天白云)前往中蒙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4时48分)返回某公司上班;18时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8时23分,支付名称为:马某某)前往天骄城小区附近红满园饭店就餐(支付时间为:19时27分),就餐后与同事(周某某)步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8日,7时50分左右与同事(周某某)前往二芳早点铺就餐(支付时间为:8时01分),就餐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王某某接触);16时20分左右与同事(陈某某)前往华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16时35分);18时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万达商场禄鼎记米线店就餐(支付时间为:18时38分);19时30点左右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19时53分,支付名称为:许某某)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19日,8时20分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马某某接触);18时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返回薯业小区,之后在薯业小区附近超市购物后(支付时间为:18时51分,支付名称为:曹某某)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0日,上午在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11时左右前往薯业小区快递驿站提取快递,之后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1日,8时20分左右前往薯业小区附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8时30分),之后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8时42分,支付名称为:沧海雨季)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与同事(陈某某)自驾汽车前往维邦世基佳园附近巴盟雪白酿皮就餐(支付时间为:12时56分),就餐后返回某公司上班;18时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支付时间为:18时21分,支付名称为:滴滴出行)返回薯业小区家中后无外出;

2月22日,8时20分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8时46分,支付名称为:郭某某)前往某公司上班;18时左右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前往薯业小区附近好又多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18时45分),之后前往薯业小区附近东北龙城私房菜打包饭菜后(支付时间为:18时51分),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3日,8时10分左右前往薯业小区附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为:8时16分,支付名称为:曹某某),之后与同事(周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8点左右乘坐同事(宋某)自驾汽车于18时49分到达天恒广场尚鼎KTV唱歌;22时左右乘坐出租车(支付时间为:22时47分,支付名称为:滴哥)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4日,8时20分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曹某某接触);23时左右与同事(陈某某)搭乘同事(魏某某)自驾汽车返回薯业小区家中无外出。

2月25日,8点左右与同事(周某某)前往二芳早点铺就餐(支付时间为:8时11分),就餐后独自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公司上班;12时左右使用美团APP外卖订餐(与张某某接触);18时张某某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均为张某某本人自述,集宁区疾控中心对其居住环境进行消杀并采集环境样本共计10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张某某进行新冠核酸双采双检检测,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乌兰察布市第四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待出。

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9名密切接触者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2月26日
报备及咨询电话: 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474-8186000区疾控中心:0474-8301938桥西街道办事处:13015021569桥东街道办事处:13704741669新华街街道办事处:18648056772新体路街道办事处:15624663150前进路街道办事处:15335646166虎山街道办事处:13384745050 泉山街道办事处:13947475598 常青街道办事处:18247164154 马莲渠乡:18347265700 白海子镇:17747416966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

终审:郑少慧

来源: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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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名“集宁地区文明出租车驾驶员”受表彰

他们所驾驶出租车的车顶灯处张贴有“文明出租车”标志

5月7日,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召开2021年度“集宁地区文明出租车驾驶员”表彰大会,通过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以良好形象展示新风采。

上午10时,2021年度“集宁地区文明出租车驾驶员”表彰活动在集宁区一汽大众捷达4S店举行。表彰现场,120名公司或车队推荐出租车司机,通过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评选标准经审核后,被授予“文明出租车驾驶员”称号接受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车顶灯处张贴“文明出租车”标志。

据了解,“集宁地区文明出租车驾驶员”评选活动自3月下旬开始,历时20多天,我市10家车队的2176台出租车和2400余名从业人员参评。其中包括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德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6家出租汽车公司、1家网约车公司和心连心车队等。

爱德出租汽车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举办表彰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素质、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激励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提升服务质量。今后出租车行业将会继续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宣传者、参与者,发扬好行业的主人翁精神,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践行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行业宗旨,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助力我市成功创建文明城市。”

(鲍娜/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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