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有益借鉴 中消协公布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昨日(3月12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情况分析,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如何处理购车、用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些借鉴。
案例一
汽车自燃维权一波三折 消委协调发力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汉川市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2016年12月17日,其在武汉市华星鸿泰北京现代专卖店购买一辆新车。2017年7月3日晚9时左右,该车在停放状态下突然发生自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第一时间组织灭火,并致电保险公司和110报警中心。保险公司当晚派员查勘后,认为汽车因不明原因起火,告知消费者未购买自燃险,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赔付。7月4日,汉川市消防大队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斟验、取证、拍照。同日,该4S店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在没有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用千斤顶将轿车顶起,对车侧翻进行斟验、拍照,导致事故现场破坏,直到消费者拨打110报警才停止。7月6日,汉川市消防大队再次对车辆进行全面斟验,调查取证。7月13日,汉川市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雷击等因素,不排除车辆自燃因素引发的火灾”的结论。据此,消费者要求汽车4S店进行赔偿。7月20日,厂家又派来6名技术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全面破拆,并带走相关核心部件。一周后,该4S店答复消费者,厂家不认可汉川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要求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7月30日,孝感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经过几番折腾,消费者对厂家和4S店反复勘验、自行拆卸的做法存疑,认为对方故意欺骗阻扰消费者的合法诉求,于是先后向汉川市消委、汉阳区消协、省消委投诉,要求厂家和4S店承担汽车自燃事故责任并给其换辆新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接诉后,分别致电两地消委(协)工作人员、4S店及厂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周先生购车刚过半年,至自燃事故前行驶3,000公里左右。省消委调查后认为,本案突破的关键点在于汽车发生燃烧是否因汽车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由于该车使用时间刚过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的半年期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对消费者而言高昂的鉴定费用却是拦路虎。省消委建议消费者就汽车自燃说法存在异议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协调省保险协会予以重视解决。2017年8月17日,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受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理赔中心和车主委托,根据保险理赔需要,对汽车机舱右前侧燃烧痕迹进行勘验。根据司法鉴定书,初步判断该汽车自燃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4S店、厂家工作人员有破坏车辆自燃事故现场和消除事故重要物证的行为,无法摆脱故意脱责的嫌疑。最终,迫于事实和压力,该厂家和4S店承诺免费为消费者将受损汽车修好,为消费者挽回40,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二
无视合同加价售车 消协调解原价履约
消费者甘女士向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7年9月21日在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广州本田冠道1.5精英版一辆,并付订金3,000元,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17年11月底,车辆价格为21.7万。签订合同后,4S店告知甘女士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交车,需要缴纳车款为22.6万元方可提车(比合约价高出近1万元)或者贷款提车须支付6,000元贷款手续费,甘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按合约价提车。
武汉市消协受理此投诉后,将其转至江岸区消协处理。区消协联合辖区工商部门多次到被诉方实地走访调查,约谈经销商并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根据2017年7月1日新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汽车经销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交易双方事先已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了合约价格,那么4S店有义务执行合同约定的款项,“加价提车”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经调解,甘女士最终按照合约价格提车。
案例三
新购汽车现维修记录 现场调解化纠纷
2017年12月21日,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伊先生来电反映,称其于2015年10月向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辆大众辉腾轿车,价格525,000元,2017年12月20日查询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该车辆于2015年8月份有车辆维修记录,维修含车门锁拆卸安装、前部车窗升降器拆卸安装、前车门饰板拆卸安装项目,该公司以二手汽车充当新车销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该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做相应处理。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该公司反馈:调阅了公司2015年归档资料及内部系统,未查询到消费者反映的维修记录。该车系从泉州公司调货,在厦门公司系统查无维修记录后,向泉州公司询问,了解到该车在调货到厦门前,原在泉州公司的仓库,泉州公司在例行库存PDI检查中发现该车右前门的电吸门自吸效果不佳,随后进行库存整备,通过向厂家申请原厂配件进行更换,使车辆达到可销售标准。因库存PDI检查整备属于例行的正常情况,泉州公司未向厦门公司告知,因此该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此并不知情。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都邀请律师到场,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予消费者,201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消委会帮忙获赔偿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湖州一消费者投诉,称其2017年5月10日在杭州汽车城以35万价格购得宝马525Li二手汽车一辆,当时车辆里程表的数据为53,000公里,后经宝马4S店查实,截至2016年2月18日,里程数已达85,241公里(2016年2月18日是该车辆最后一次在4S店保养维修的时间,其后里程数无法查实)。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省消保委联合汽车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省消保委认为:一、行驶里程是二手车交易中的重要信息,也是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重要因素,经营者必须明示;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核查、检测二手车的相关重要信息,并告知真实信息。以现有的条件和技术手段可以查明的该车里程数为85,241公里,告知行驶85,241公里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三、如何才能算履行告知义务。在调查阶段,经营者强调已经口头告知,但《实施办法》规定“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即可以事后查实的方式。鉴于此,省消保委召集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人民币6万元整。
案例五
新车转向系统出故障 消协调解终获退车
2016年12月28日,广西消费者覃女士在柳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GS小轿车,2017年1月12日,覃女士准备开车外出时,发现车子仪表EPS故障灯亮起,提示电动助力转向故障,驾车时转向盘沉重吃力,无法转动,当即拨打厂家售后维修电话,该公司售后人员表示可以为消费者更换电子助力转向总成,但覃女士认为:该车刚买不到半个月就发生转向系统失效故障,行驶里程也才150公里,要求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退车。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投诉到广西柳州市消费者协会。
接诉后,柳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经销商,经销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车要求,仍然只同意维修和更换电子助力转向总成和对该车进行延保。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柳州市消协召集经销商代表、4S店代表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本案中,覃女士的投诉符合退车条件,按规定商家应予以退车。最终,经调解,厂方代表同意覃女士退车要求,按购车原价退回108,800元,同时承担消费者覃女士购车产生的购置税等费用,共退回费用114,574.58元。
案例六
4S店宣传引人误解 消委会介入帮退车
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消委会黄村分会接到消费者廖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2017年9月7日向广州市锦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奥迪A4L时尚型汽车,包牌价格为338,800元,宣传画册中显示有“豪华舒适型三区自动空调”,即主驾驶侧、副驾驶侧及后排独立空调。而消费者2017年9月12日在上车牌过程中才发现,其购买的汽车并无后排空调。4S店销售人员不承认其汽车应自带后排空调,消费者曾向4S店反映,被告知需加2,500元才可加装后排空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消委会调解,要求退车退款或提供带后排空调的汽车。
天河区消委会黄村分会接到投诉后,通过电话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浏览一汽奥迪官方网站等途径了解该款车型的配置,并于2017年9月20日派人到4S店调查,经查阅,4S店现场对外使用奥迪A4汽车宣传画册上,“豪华舒适型三区自动空调”为涉案奥迪A4L时尚型的标准配置。
天河区消委会黄村分会多次组织消费者和4S店委托人进行调解,告知其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最终,2017年10月18日,双方达成协议,由4S店协助消费者退办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等,再办理退车退款及上牌费用。2017年10月28日,上述款项共338,940元已全部转到消费者银行账户。
案例七
新车优惠需搭售 消协援手
2017年7月,消费者闵先生向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7月2日,在扬州金天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公司”)选中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标价116,900元,优惠后为81,900元,当日闵先生交付定金10,000元。后约定“贷款5万分三年偿还”,同时金天公司提出,因给予的是优惠价,须附加一些条款:1、买方自费在我司办理第一年车险;2、买方自费2,600元办理车贷;3、买方自费600元办理上牌业务,此车须在宝应地区上牌,自费2,880元办理养车套餐;4、自费3,600元办理导航、前档膜、行车记录仪。事后,因按约定的“贷款5万分三年偿还”不能顺利办理,闵先生便想与金天公司终止合同,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拒绝,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
接诉后,消协随即展开了消费调查和走访。经了解,类似金天公司的做法,如加收贷款服务费、上牌费用,搭售导航、记录仪等,在汽车销售领域较为盛行。为此,消协根据有关规定,对金天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在调解过程中,闵先生也对销售合同中的“附加内容”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购车是闵先生的真实意愿。最终,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销售合同,变更“贷款5万分三年偿还”为“贷款4万分二年偿还”,自费2,880元办理养车套餐改为“自费2,000元”(其中赠送1,800元油漆券);并取消最后一则条款,即“自费3,600元办理导航、前档膜、行车记录仪”。商家另免费赠送车辆前挡膜。
案例八
新提汽车轮胎抱死 消协调解全额退款
2017年11月27日消费者在辽宁抚顺和昆望花4S店购买一台大众迈腾汽车,裸车价格174,900元,相关费用37,272元。第二天提车时刚启动汽车向前行驶,右后轮抱死,4S店维修人员随后拆掉车轮进行检修,向消费者承诺是小毛病,处理完就完全可以恢复正常使用。提车当天下午消费者和同事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汽车加油动力不足,下车检查发现车轴烫手,车轮再次发生抱死,消费者联系4S店后,4S店将车拖至店内,消费者认为刚提新车就出现制动系统故障要求4S店原价退车并承担所有费用,而4S店只同意进行维修,消费者投诉到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协会。
经抚顺市消协调查取证,认为该汽车后车轮抱死故障,有制动系统失效的嫌疑。依据《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之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诉求并不过分。在调查过程中,4S店对于制动系统失效并不认可,但是当消费者提出找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时,4S店作出让步,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原价退车并承担所有费用共计212,172元。
案例九
新车外观存瑕疵 消费者有权退定金
2017年4月23日,消费者程先生与天津市冀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商家)订购了一款宝骏560白色SUV汽车,并交付订金1,000元,双方约定两日内提车。提车时,程先生发现该车辆保险杠雾灯处有破损,便向商家提出了换新车或退订金的要求,被商家拒绝。程先生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刻进行调查。经确认,提车当日,程先生所订购的宝骏汽车保险杠雾灯处确实存在破损的问题,双方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商家未做到进货查验义务,程先生对车辆外观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利要求商家调换新车或退还订金。经调解,商家退还程先生购车订金1,000元。
案例十
汽车旧门当新门卖 消费者获退款并重换新门
2017年1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东川消协接到消费者胡先生的投诉,称其2016年11月27日,由于消费者车辆发生事故,胡先生将车辆拖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标致4S店进行维修,2016年12月下旬消费者将修复的车辆开走,在之后的行驶中车辆左前门有异响,消费者到工作单位附近一修理厂检查后发现4S店更换的左前门不是新门,但消费者当时明明交的是新车门的更换费用,随后到4S店进行询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4S店承认所更换车辆的左前门不是新门而是旧车拆装的门,消费者要求4S店给予一些补偿,4S店只同意补偿消费者(车辆左前门价值1,980元)2,000元现金,消费者对此赔偿不予认可,消费者认为商家明显有欺诈行为,不应该只赔偿2,000元,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投诉至消协。
西宁东川消协对投诉事项立即展开调查,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经调解,该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赔偿消费者8,000元现金并重新为消费者车辆更换左前门,共计9,98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中国印章史:篆刻如何从一门工匠技艺,演化为文人士大夫的艺术?
明中后期以来,作为“士大夫之一艺”的印章进入文人的视野,成为文人的艺术活动,并得到文人的重视,印人也因此提升了自身的地位。而此前,印人身为工匠地位低微,为文人所“不齿”。“工人印”与“文人印”的分野也逐渐形成。
本文摘编自朱天曙所著《明清印学论丛》一书的《明末清初印人身份变迁及其背景初论》一文。文章探讨了“印人”这一特殊身份在明末清初的变迁及其形成的社会背景,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诠释了印人身份的出现。
本文小标题为编者所取,内文有删节,文章由出版社授权转载。
《明清印学论丛》,朱天曙 著,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原作者丨朱天曙
摘编丨董牧孜
明代以前,“印人”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群体。
明末清初著名鉴藏家周亮工
(1612─1672)
撰成《删定诗人传》、《读画录》,并撰成历史上第一部记录印人的重要文献——《印人传》,把印人和诗人、画家一样予以关注。
周亮工所撰《印人传》。
《印人传》的写作昭示了“印人”作为一种特殊身份进入文人的视野,有别于一般的“工匠”。宋代以前,有以篆书书法名世者,如唐代李阳冰
(约721─785)
以小篆名世,他的小篆圆润盘曲,中唐篆书大盛,他有复兴之功。同期善篆者还有如瞿令问、史惟则以悬针篆名世,富于装饰性;袁滋
(749─818)
在小篆中参以古籀,多有新意。五代、宋代时,写篆书著名者如徐铉
(916─991)
、徐锴
(920─974)
、郭忠恕、薛尚功等人。但这些人都以篆书影响当时,而没有专门以印名世者。
到了元代,赵孟頫、吾丘衍等人开始自己在印章上写篆书,印章从实用功能渐渐成为文人士大夫专门的艺术。到了明代中后期特别是万历以后,印章发展更加迅速,印人身份也越来越得到文人的认可,文人也不断参与到印章的艺术实践中,印人和文人的身份也不断处于游离的状态中。
在以文人为主导趣味的苏州和南京的文化环境中,印人的文化品味不断提高,印人和文人的来往密切,印材变革和功能变化也使得印章的“文人品味”成为可能。
工匠的兴起:
印人身份是如何提升的?
“印人”最初是以工匠身份出现的,如先秦时期的铜、陶玺印由铜工、陶工完成,秦代的官印制作有符玺令、丞和符玺郎进行管理,由印工来完成。
到了明代,印人是如何把“工匠化”的技术赋予文人品味,而使印章成为文人书斋、案头的清玩?这种转变与明代文化环境有何关联?如何具体呈现“印人”身份的这种变化?我们先来探寻中国古代关于工匠的记载。
《礼记》中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这反映了上古时期“执技”的工匠不能改行,也不能与文人士大夫交流。国家设立“工官”、“工师”、“巧工司马”等来对工匠进行管理。战国末期成书的《吕氏春秋》中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记录。唐代诗人韩愈《师说》中也有“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这些都反映了工匠地位的低微,为文人所“不齿”。
尽管如此,文人士大夫仍然需要与工匠“合作”或从工匠的实践中获得启示。汉代的官印,有符玺御史、印曹、尚符玺郎等职官专门管理符玺和印章刻制,由兰台令史篆写印文后,交由印曹的工匠刻制。如史学家班固善篆书,并曾以此职监造官印,和工匠进行“合作”。唐代朝野对石刻刊镌十分重视,名家书迹多请名匠刊石,皇帝甚至指定专门名匠刻石,如开元十年
(722)
,唐玄宗亲自撰写的《西岳太华山碑序》就指定名匠吕向为镌勒使刻于西岳。
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中亦有不少关于工匠的记载,这些内容虽然零星,但已表明:工匠作为社会的一个阶层,其社会功用是不能忽视的。
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
明代中期以来,随着江南一带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民阶层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市民文化与审美意识的滋长,苏州一带的木版年画、南戏、小说、书画、园林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与其相关的印工、装裱工、雕刻工等“工匠”兴起。同时,思想界个性解放思潮的出现,晚明的文化环境也发生变化,文人也更加的关心各类工匠以及他们的工艺品。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载,“嘉靖末年,海内宴安,士大夫富厚者,以治园亭、教歌舞之隙,间及古玩。”所谓“古玩”即是装点生活和雅玩的工艺品。这些物品进入士大夫的生活,他们的艺术价值在文人的雅集、把玩、娱乐中得到挖掘,并不断被记录下来,进而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直至被抬到与诗文书画相并列的地步。
袁宏道在谈“时尚”时称:“古今好尚不同,今薄技小器皆得著名,铸铜如王吉、姜娘子,琢琴如雷文、张越,窑器如哥窑、董窑,漆器如张成、杨茂、彭君宝,经历几世,士大夫宝玩欣赏,与诗画并重”;张岱《陶庵梦忆》还记录濮仲谦的竹雕成为“抢手货”,“一帚一刷,竹寸耳,勾勒数刀,价以两计”,而新安墨工方于鲁还与汪道昆结成姻亲,更是“奖饰稍过,名振宇内”,这些昔日为文人所不齿的“梓匠轮舆”之人这时不断与文人交流,社会地位大大提升。
徐巨源在给友人的信中谈到晚明文化风气时,他把制陶、制墨、攻玉、刻印的工匠和文人艺术家放在了一起讨论,表彰他们的突出成就,反映了文人艺术家和工匠的分野已不再明显。
“工人印”vs“文人印”:
印人的“鄙视链”
事实上,晚明士人与工匠之间的互动十分频繁,士人也有了强烈的“通俗”意识,他们身份的界限也变得不太明显。如张岱以绘画上的事例来讨论印章一样,印章上文人与工匠之间的合作从明代中期文徵明
(1470─1559)
、文彭
(1497─1573)
父子开始赋予了印章艺术新的内涵,并将这门艺术提升到新的高度。
文徵明是中国文化在明中期独立成形发展中的代表人物,他通过书画作品的创作、赏玩、赠友、交换等活动,建立了特有的“文派”典范,从而塑造了文人特有的生活风格,有别于一般的平民,他在绘画上即有相类的与工匠合作的作品。
台湾学者石守谦先生曾以现存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寒林钟馗》作品为例作深入研究,指出此图的寒林背景确为文氏手笔,但主角人物的钟馗有着讲究的姿势、细致的表情,显示出画者对人物画技巧的高超掌握,决非文徵明所为,其作者应为与文氏素有交往的职业画师仇英。图中钟馗特有的文雅,又与仇英一般所作不同,显示了文氏在背后的指授。
(明)文徵明,寒林钟馗图。
文徵明和他的儿子文彭,确立了明代印人“文人化”身份,文彭还在印章中引入石材,文人不需要工匠帮助而可以直接独立完成。周应愿在《印说》中曾列举许初“篆印手镌,仿佛文博士”,陈淳、王榖祥“俱善篆”,张凤翼自篆“张伯起”三字白文印,又有王元微、王少微、许仍野、詹正叔诸人善刻者,足见当时文人和刻工多有合作或文人自己完成,风气极盛。
随着工匠社会地位的提高,关于工艺和名匠的记载越来越多,其中包括许多雕刻及刻工的记载,刻工事迹、姓名的记录也更加详细。明代中期以来的著名刻手如章简甫、章藻、吴鼎、吴应祈、吴士端、吴之骥、章镛、吴桢等人,其中以章简甫影响最大。王世贞曾作《章筼谷墓志铭》对其评价甚高,称其“能夺古人精魄”,孙鑛《书画跋跋》赞其为“迩来第一高手,尤精摹拓”。这一时期刻帖风气的兴盛,与刻工和文人的合作密切相关。
《文徵明、文彭父子致无锡华世祯信札》手卷
在明代有关印章的论著中,开始把印人和雕刻工匠进行对比。周应愿《印说》中提到嘉靖、隆庆、万历前期的“雕刻技人”:
至文待诏父子,始辟印源,白登秦汉,朱压宋元,嗣是雕刻技人如鲍天成、李文甫辈,依样临摹,靡不逼古。
鲍天成,吴县人,能雕琢犀象、香料、紫坛图匣、香盒、扇坠、簪纽之类,种种奇巧,迥迈前人。李文甫,金陵人,善雕刻花边,所镌花卉,皆玲珑有致。李文甫即是和文彭“合作”印章的名匠。即使是一些雕刻的好手,他们的作品也与文人的印章差异很大。这里,周应愿肯定文氏父子“始辟”文人印章的贡献,白文取法秦汉印,朱文在宋元印基础上而有发展,而批评雕工只能“依样临摹”,不能达到古意。这是由于工匠没有文化素养所决定的。工匠不能表达文人用意,刊刻也多讹误,《印说》又载:
玉人不识篆,往往不得笔意,古法顿亡,所以反不如石,石刀易入,展舒随我。小则指力,大则腕力,惟其所之,无不如意,若笔陈然,所以反胜玉。
雕玉工人不识篆书,不能了解书法笔意,因此不能表达“古法”,这种工匠的创作,“古法顿亡”,不是文人寄情抒怀的方式,而文人在石上刊刻能“展抒随我”,“若笔陈然”,则才进入艺术创作的状态。对大部分工匠而言,刊刻印章仅为工匠糊口之用。周亮工《印人传》载:
梁溪邹督学
(迪光)
曰:今之人帖括不售,农贾不验,无所糊口,而又不能课声诗、作绘事,则托于印章以为业者十而又九。今之人不能辨古帖、识周秦彝鼎而思列名博雅,则托于印章之好者亦十而又九。好者恃名而习者恃糈,好者以耳食,而习者以目论,至使一丁不识之夫,取象玉金珉,信手切割,又使一丁不识之夫椟而藏之,奉为天宝,可恨甚矣。
在印章普遍使用时,出现的情况是:不能读书者、不能作画者则“托于印章以为业”,不识名帖古器者亦“托于印章之好”,这使认为篆刻应该属于文人圈雅玩的文人感到痛恨,周亮工在《印人传》中引用这段话,也是对“一丁不识之夫”的大众都来以印获得“博雅”之名表示不满。明末张岱有感于工匠的文化品味低下,导致了“古法顿亡”,他以绘画上的唐寅和周臣为例,批评当时的这类人为“俗工”:
近世俗工,字皆杜撰,不足与语。余忆王太史之评唐寅、周臣画,谓二人稍落一笔,其妍丑立见。或问臣画何以不如伯虎?太史曰:“但少伯虎胸中数千卷书耳。”今兰渚之与俗工,其妍丑相去,确确由此。叮嘱诸人,其再读十年书,方可与兰渚语痛痒也。
既然工匠之印有文化品味的缺失,不能“入古”,但如果工匠提高了自身的文化品味,或工匠通过与文人的交往、沟通,领悟到文人的志趣,与文人合作,是否可能不入俗格?或文人通过学习工匠熟练的技能,掌握了印章刊刻的基本技法后,能否使印章从“工艺性”走向文人化?作为“工艺品”的印章与作为文人雅玩的印章如何分野?
明代人已经开始提出“文人家印”这一概念来区分其他的印章。《印说》中云:“文人家印如屈注天潢,倒流沧海。”这种讨论主要突出了印章的人格象征意义,然尚未切入印章审美的主体。到了朱简时,这种讨论更加明确。朱简《印经》中将印章分为“工人印”和“文人印”:
工人之印以法论,章字毕具,方入能品;文人之印以趣胜,天趣流动,超然上乘。若既无法,又无逸趣,奚文,奚其文?工人无法,又不足言矣。
朱简所著《印经》。
这表明明代印人开始有了自觉的审美意识,文人之印以“趣”而突破工人之印以“法”来讨论印章的艺术表现力,这是对印章认识的突破,更是对印人认识的突破,这在印章从工匠化走向文人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价值。
金陵文化圈与文人印的形成
除苏州一地外,南京也是文人印章的策源地,《印人传》的写作正是在明代以来的金陵文化环境中完成的。嘉靖中期以来,文人士大夫跃升为金陵文化界的主流,这正是被称为“金陵之初盛”的时候:
海宇承平,陪京佳丽,仕宦者夸为仙都,游谈者指为乐土。……嘉靖中年朱子价
(曰藩)
,何元朗
(良俊)
为寓公,金在衡
(銮)
、盛仲交
(时泰)
为地主,皇甫子循
(汸)
、黄淳父
(姬水)
之流为旅人,相与授简分题,征歌选胜。秦淮一曲,烟水竞其风华。桃叶诸姬,梅柳滋其姘翠。此金陵之初盛也。
这批金陵文化圈的主导人物中,朱曰藩为江苏宝应人,何良俊为华亭人,皇甫汸与黄姬水为苏州人。这几个金陵以外的地区,以苏州文化最盛,对金陵文化所产生的影响也最重要。到了万历初年,金陵文化再度兴起:
万历初年,陈宁乡芹
(子野)
,解祖石城,卜居笛步,置驿邀兵,复修青溪之社,于是在衡
(金銮)
、仲交
(盛时泰)
以旧老而莅盟,幼子、百榖
(王稺登)
,以胜流而至止。厥后轩车纷逮,唱和频烦
(繁)
。虽词章未娴大雅,而盘游无已太康。此金陵之再盛也。
朱曰藩,草书,次韵何元朗罢官诗,扇页,泥金纸本。
万历二十年
(1592)
后,金陵文化发展到“极盛”的地步:
其后二十年,闽人曹学佺能始回翔棘寺,游宴冶城,宾朋过从,名胜延眺,缙绅则臧晋叔
(懋循)
、陈德远
(邦瞻)
为眉目,布衣则吴非熊
(兆)
、吴允兆
(梦旸)
、柳陈父
(应方)
、盛太古
(鸣世)
为领袖。台城怀古,爰为凭吊之篇;新亭送客,亦有伤离之作。笔墨横飞,篇帙腾涌。此金陵之极盛也。
金陵文化从嘉靖中期到万历二十年,经过初盛、再盛到极盛的变化,确立了一种特有的文人品味,凭借其文化中心的地位而辐射到各地。
在金陵文化的发展、兴盛中,诗文、书画、印章、工艺等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如书法发展中篆书一体从乔宇、景旸、徐霖、陈沂到刑一凤、许初等书家一线相传,其中徐霖、刑一凤、许初等文人曾参与了南京地区的文人印章活动,并影响到吴良止、董玉溪、何震、吴鲁南等印人。因而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所反映出的文人品味在印人身上也得到鲜明的反映。周亮工在《印人传》中对印人生活、交游、雅玩的记录以及印人所体现出的文人品味也与金陵文化环境的影响密不可分。
明代中期以后,
印章的“文人品味”是如何形成的?
在印章“文人品味”的形成过程中,印章材料的变革和自身功能的变化也值得特别注意。篆刻之所以向艺术方向转化,石质的印材是一个重大转变。
过去篆刻家和刻工分工合作,篆刻家写印稿,由刻工雕刻完成。这种普遍的方法到文彭时还在使用。随着石质材料越来越多地被文人采用,原先和他合作的刻工李文甫等仅仅是帮其镌刻牙章,而石质印材则更多地是由自己来独立完成创作。这样,印章开始和书法、绘画一样,完全成为文人“私人化”的遣兴物品。
石章虽从元代王冕时期就已被文人运用,但较为普遍的运用却在明代中后期。随着这种易被文人驾驭的印材运用,印人的数量大大增加,中国印章史也由此而转变为文人篆刻的历史,确立了“印人”的中心地位,正如傅抱石先生所说:
到了明末,便象绘画的艺术一样,发展的途径不止一端。因而此后的历史,不仅可说是私印的石印的天下,而且是以印人为中心的了。
印章的材料在艺术表现中,材料本身的好坏并不是欣赏的关键,关键是文人价值品味的确立。印材带有工艺性质,它所体现的是“做工”层面的美感,而光以材料而获得美感不是文人的追求。文人希冀通过自篆自刻,玩石弄刀,完成文人“自我形象”的塑造,和宴游吟唱、写字作画一样,成为文人自我修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印章的用途,除了封泥为古代印章的主要用途外,其他用途有六种:一、物勒工名;二、器物名称的图记;三、战国金币上的印迹用玺印盖成;四、专作佩带之用;五、殉葬用印;六、烙马印。这七种用途多与凭信有关。而印章的凭信特性是通过其用途表现出来的,其用途在实用中的转化也必然导致印章特性的转化,还有三个用途:一、用于装饰;二、兼有商标功能;三、用于纪年。
明代中期以来,随着书画、工艺品的发展和大量印材的开掘,印章已和其他的文房用品一样,走进书斋,除了用于文人的书画创作、鉴藏等活动外,对文人而言,印章本身还具有了充分的“娱乐”和“雅玩”功能,这是不应忽视的。正是这种“娱乐”和“雅玩”功能的出现,使得印面的刊刻文人妙语、别称、戏语以及印章的风格、取法,印纽的制作工艺等也都成为文人雅集中品评、赏玩的普遍话题。
编辑丨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