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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汽车官网投诉建议

威马汽车复制了吉利什么车型?

这种社会和经营环境不抹黑别人不给对手下绊子不想致对方于死地?怎么可能呐?谁也不清白!从我个人角度两家车企我都不喜欢,从没考虑喜欢过他们的任何一款车型!我开国产车也有非常喜欢的国产车,但就是没有这两家的。

吉利为何要起诉新势力威马?

自己销量不行就来说吉利营销有问题,长城不找自己在营销上的问题,一个只有一条腿在奔跑的长城,无论如何也跑不过有沃尔沃这位大佬托底,且suv,轿车齐全的吉利,油价一高suv的销量必然下降,奉劝长城先找自身原因,再来说别的事。

吉利起诉威马索赔21亿!最新回应来了

而威马汽车继此前“没有任何侵权行为”的官方回应后,日前威马汽车创始人、董事长沈晖在给员工的内部信中称“不惧旧势力的挑战”;从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吉利汽车状告威马汽车侵害商业秘密一案的间接回应。

同时沈晖也写道:“作为初创企业,我们更要强化研发的投入力度,强化用户价值的创造。不惧寒冬,不惧旧势力的挑战,更加不惧怕推动变革的阻力。”

预计案件审理旷日持久

虽然目前双方均未对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具体细节及原因予以公布,但威马汽车诞生伊始,就与吉利汽车的渊源颇深, 威马汽车创立时的多名核心员工,均有吉利履历:创始人兼CEO沈晖曾担任沃尔沃中国区董事长一职,而CFO张然、联合创始人林立刚、资深副总裁徐焕新、战略副总裁陆斌等高管,都曾在吉利汽车内部担任过要职。2016年,沈晖曾在一次采访中表示,威马汽车拥有核心员工200多名,其中大部分都是他以前的同事。

由此看来双方对簿公堂,关键点在于:威马的员工,是否从事和他在吉利同样的工作,是否存在利用了与在吉利工作的方法、资料、信息、成果等相关行为。如果有,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告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此前百度与景驰、高德与滴滴也曾因“侵害商业秘密”出现过类似的诉讼。不过有法律界人士预期,这宗纠纷审理的焦点就在:吉利如何举证,威马汽车对其造成的21亿元巨额损失,但当中存在取证难的问题,预料双方举证的时间较长,短期内将无法结案。

内忧外患是否影响威马D轮融资?

上文中提到威马创始人沈晖的内部信,除对侵权官司的间接回应外,也有他对威马在销量压力下如何突围的思考,沈晖表示将启动威马新一轮的组织架构调整。

威马曾定下2019年交付10万辆的目标,但事与愿违。今年1-7月威马EX5的上险辆仅为9167辆,虽位列造车新势力量产车型上险量的第二位,但即便如此,仅凭月销量千余辆的规模,不要说达到当初10万辆的目标,公司要实现盈利还是道阻且长。

可以说摆在威马面前是一场内外交织的硬仗。2019年新能源政策的退坡,汽车消费低迷、新能源车质量阴霾......一直高速增长的新能源车市场按下了放慢键,造车新势力的生存环境更是严峻。6月份威马高调宣布不涨价,自掏腰包维持补贴前的价格,避免流失客户的同时但也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负担,但从效果看收效甚微,7月威马交付量仅为601辆,环比下滑达七成。

可见威马要短时期内靠卖车实现盈利很难,仍然需要不断融资造血。据了解,今年3月威马汽车完成30亿元的C轮融资,7月初沈晖透露正在寻求D轮融资,以海外融资为主,用于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和渠道拓展,规模可达10亿美元。不过面对吉利起诉,虽然威马官方有信心打赢官司,但融资方是否也如威马一样有信心呢?

市场人士预计,如果威马与吉利的官司能尽快结束并胜诉,对D轮融资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如果案情复杂诉讼期拖太久,或者威马败诉,对未落实D轮融资的影响就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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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亿天价索赔案开庭!吉利起诉威马,背后细节曝光:威马创始人曾加盟吉利…

今天,吉利起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一案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21亿元,也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界诉讼金额最大的商业纠纷案。

上周,吉利方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就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允许旁听,而威马方面则称并无侵权行为,支持公开审理。

原告一方吉利是国内汽车自主品牌的代表企业,被告威马汽车则是成立于2015年的造车新势力的代表之一。

由于案件为非公开审理,诉状并未公示,据了解,吉利此次起诉威马汽车旗下的四家公司,称威马复制了其车型,提出经济赔偿;并追回已被威马方面申请的专利。

央视财经记者联系了吉利集团,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而威马汽车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威马汽车方面认为,21亿元标的额不具备相应依据。

威马方代理律师 桂佳:威马暂时保留所有针对原告提起反制法律措施的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威马汽车多位员工均有任职吉利系企业的经历,创始人沈晖曾加盟吉利。专家表示,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较为复杂,商业秘密点的范围和确定正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段爱群:除了这个案子本身比较复杂以外,这种商业秘密往往是市场竞争,技术上进行PK的方式和手段,所以,法律上的要求和诉讼策略,有时候统一的平衡点,是可以有合理的空间。

315维权|吉利车主起诉称车内甲醛超标,因自检检错类别败诉后申请再审

张林针对涉事车辆自测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

安徽芜湖的张林(化名)在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内他感觉车内异味加重,怀疑甲醛超标,和4S店协商处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取样后做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过,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而非乘用车内空气。

张林认为,该结果超出了车内空气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标准。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室内空气检测,针对的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该结果有参考价值。

据此,张林欲退车和索赔,将涉事公司告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决显示,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张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后,张林未上诉。今年3月12日,张林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13日,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前述事件已经在法院结案,张林败诉,此后双方没有联系过。

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和总挥发管有机物TVoC超标。

车主购车后质疑车内甲醛超标

张林说,2020年10月底,他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随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车内有毒有害物质。

他称,2021年5月,他开始发现车内的异味愈加浓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适症状,4S店销售人员回复称多开窗通风即可明显缓解。此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张林称,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突然开始出现不定期流鼻血等情况,他认为可能是长期接触车内空气污染物导致。

2023年,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收取样本后,将样本送至江苏欧米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车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

2023年7月27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环)2023检S0727第(434)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报告称,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测标准为: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附录E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检测结果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参照GB50325-2020限值标准,上述指标应当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张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该规定要求,封闭房屋1小时条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而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规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 HJT 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HJT 400-2007规定了受检车辆所在采样环境的条件、车内空气检测的采样点设置、准备阶段需打开门窗静置不少于6小时、采样时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等,其中规定的化学检测方法也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同。

张林则认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二者检测对象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标准是相近的。

民事判决书

法院:检测类别无法证明车内空气不符合标准,驳回诉请

张林提供的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林向法院提出诉请,希望判令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和利息等共计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空气质量检测费等共计70754元;判令被告承诺如原告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等。

针对张林的诉请,被告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不合理。检测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环境检测,没有车内检测的资质,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私家车不适用上述标准等。该公司还称,被告提交的浙江吉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同年、同批次、同车型的车辆抽检结果是合格的,说明案涉车辆购买时没有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未采信张林提交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

针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鸠江区法院认为,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利息、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张林为证明案涉车辆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交的《主检结论及健康建议》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看出原告体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案涉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的发病原因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张林现要求被告承诺如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林未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近日,他向芜湖中院申请了再审。他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车仍在质保期内,但车内出现那么明显的异味后,涉事公司却始终不拿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他说,4S店已经现场检查过案涉车辆,承认案涉车辆内异味明显。再审申请书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销鸠江区法院此前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和赔偿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车内甲醛超标,由原告举出有关超标的证据。但是在庭审中,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疑较大,彼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当然,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对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车主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了司法鉴定权。如果一审法官未在庭审中未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车主有权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鉴定申请。反之,如果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车主拒绝的,目前车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将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后,视情况再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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