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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被判无罪的辩点统计(60个无罪案例)

2017-09-07 刑事实务

从60个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作者:肖文彬、金翰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笔者通过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收集了有效的合同诈骗罪无罪判例近200篇,选取其中有参考价值的判例60篇,通过无罪裁判要旨的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其后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4)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诈骗罪?

(5)为应付追款,开具空头支票搪塞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6)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8)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从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二、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因果关系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多重买卖”“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一)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但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外观上的“双重买卖”,实际其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不存在双重买卖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主客观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无罪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正文

一、主观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类犯罪的主观认定,其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故即使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客观上存在一定形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能够证明该行为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最易混淆问题。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产生桎梏。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通俗来说,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通常有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分、支付,而非法占有对方处分、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合同义务。

1.陈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法院(2007)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在与梁某某、张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的手段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但其取得梁的款项后,将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经营工程建设项目,也按照与梁签订的合同条款安排了工程建设项目给梁承建,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并非用于挥霍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也不是用于还债和个人生活开支;在取得张的款项后,其也将该款项投入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中。事后虽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梁、张二人的全部款项,但也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对于被告收取梁、张二人的款项后是否用于挥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还债、个人生活开支及隐匿款项等事实,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因此在此案当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2.洪某被控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2002)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与香港F集团股权置换中确实存在虚列资产和隐瞒债务等行为。但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该行为是属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而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与F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虚列部分资产、隐瞒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违反了其在置换合同附件中对F集团的某些承诺和保证。但是,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取得厦门H大饭店装修及营运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合同而使自己获利,并非通过该欺瞒行为占有F集团的财产。

3.某公司、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2016)青0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青海某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本市黄河路**号、**号、兴海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某某某花园小区”,并建成4栋高层住宅楼和1栋办公楼,尚有1栋高层住宅楼未开工建设。某某公司及王某某在安置回迁户和普通购房户的过程中,有将回迁安置房抵押给他人、销售给普通购房户,或与他人签订虚设拆迁安置协议后又将签约房安置回迁户、抵押给债权人、销售给他人等的行为,对回迁户、抵押权人、普通购房户隐瞒了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具有欺诈的行为,但其向绝大部分住户交付房屋,在房屋相冲突时又为多数购房人、回迁户调整住房,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中涉案款项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合同诈骗罪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曾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了合同,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原审被告人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另外,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合同诈骗也有违常理。

2.钟德跃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甘肃省高级法院(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钟德跃与富康公司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变更费用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在双方多次交涉不能达成一致后,上诉人钟德跃将相关材料运至深圳存放,此行为是钟德跃对工程材料的临时保管方式,并没有进行变卖或者处分。且在将施工材料运离酒泉之前,为“保全证据”,及时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富康公司“两馆”工程进度及材料设备现状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以富康公司违约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钟德跃欲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与富康公司之间的纠纷。

3.曾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黑龙江省漠河县法院(2015)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通过被告人曾某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在合同签订后,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履行了其合同义务。2014年9月,被告人曾某未告知向某离开向某家,回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并更换电话号码,但上述行为是被告人曾某与向某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且被告人曾某并没有到其他地方故意躲避,故被告人曾某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逃匿行为。

4.廖某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书)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核心辩点:办案机关通常以行为人存在“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躲债行为,认定其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上述几类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逃匿行为通常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而上述几类单纯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为人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1.曾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从事蔬菜批发,与向某甲签订了合同,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辣椒收购的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省自己家中。原审被告人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有逃匿,也没有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所,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另外,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合同诈骗也有违常理。

2.刘文涛被判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再审(二审)判决书

(来源:湖北省高级法院(2014)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11号)

裁判要旨:刘文涛是否“属于收受对方借款后逃匿”的情形。在重组无法推进后,吉林汇通公司打电话找刘文涛索要借款,再打电话找不到刘文涛后,于2003年7月报警。尽管刘文涛在此期间更换了电话号码,但是在2003年9月17日,刘文涛还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通过律师发表声明,认为南洋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和新的董事会组织及其决议均不合法,并以南洋公司、成功公司名义,以成功公司新的工商变更登记违法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单凭“刘文涛更换手机号码”这一事实,不足以推定刘文涛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收受财产后逃匿”的情形。另外,吉林汇通公司没有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向武汉恒泰公司或者南洋公司提出偿还债务。

综上,本院再审认为,申诉人刘文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刘文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曾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黑龙江省漠河县法院(2015)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4.廖某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67号刑事裁定书)

5.王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最后,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期没有还款、李二某称找不到王某、公诉机关指控其逃匿的问题。被告人王某当庭辩解称,其曾陆续还款给李二某100余万,当时也未离开天津,但由于李二某要求过高的还款数额,并为了追讨剩余款项限制其人身自由,跟踪其父母,其为了父母人身安全才于2013年3月份去了鞍山,且其在鞍山期间并不知道自己行为涉嫌犯罪,还委托其母亲参加与李二某之间的民事诉讼,其行为不构成逃匿。根据王某的辩解及相关证人证言,结合在王某父母与李二某协商过程中双方意见立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系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逃匿。

6.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虽然三被害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反映被告人不接电话或者关机,但根据苏泽强的手机通话清单反映,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从2011年1月5日至2012年9月12日都可以接通,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取消该号码,在2012年9月11日被抓获前都是由其使用,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CNA公司的清盘人于2013年9月17日出具的信件翻译本既未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也没有具体写明何时使用何种手段曾联系CNA公司的董事,不能证明其已穷尽了所有手段都无法联络CNA公司的董事,且被告人已于2012年9月被民警抓获,因客观情况使得清盘人无法联络被告人,另一董事苏泽强曾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3月5日联系朱某某、杨某某并归还部分货款,即二被害单位仍可与其取得联系,并非无法联络。另外,CNA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申请清盘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并于同年9月11日入境而被抓获,可见被告人没有因CNA公司清盘而恶意逃避。综上,证实被告人收受货物后逃匿的证据不足。

7.张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实施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实施了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用于违法活动或是用于挥霍的行为。

如前所述,上诉人张某收到王某支付的货款后,并没有将该款实际控制,而是当场将货款交付给任某甲。其再次得到货款,是因为任某甲一方因价格问题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于次日将货款退还给其。其在当时对该货款是合法占有。证人路某的证言、交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王某所报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4月10日前,路某和交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康恩栋还与张某联系过。张某第一笔退款的时间是在4月15日,与上述两人与其联系的时间仅相差几天,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27日)之前,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实施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实施了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用于违法活动或是用于挥霍的行为。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8.徐某旺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8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 3.关于徐某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故意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徐某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大量抛售货物,亦未能查明赃款赃物的具体去向。徐某旺拖欠报案人款项后虽有离开中山的躲债行为,但仅凭该点不足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3)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其后的交易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犯罪?

核心辩点:公司之前的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对外合同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应结合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的具体情况,对于该合同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及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进行界定。简而言之,虚报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公司无经营、履行合同能力,不能以“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推定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皆系“非法占有目的”。

1.龚某被控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首先,本案所涉及的注册和货物买卖,均不是被告人龚某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而是以公司的名义,且该公司并非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该公司的成立又经过了合法登记并一直未被注销,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其公司的行为。其次,从被告人所在公司与广东省R公司、L发电厂之间买卖货物的系列行为来看,不存在被告人所在公司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理由如下:(1)被告人所在公司在购买广东省R公司货物之前已找到了买主即L发电厂,并与二家单位均签订了购销、供货合同,此时,被告人所在公司实质上处于一个转手买卖的中间商角色,其根本不需要任何资金就可以完成货物的交易,且已按照正常的交易手段、价格与二家公司实际成交,被告人所在公司也从中获得了价差利润,这说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完全具备了实际履约能力,即使被告人所在公司先前采取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成立,也不能必然导致其以后的经济贸易行为均属诈骗,况且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当初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

(4)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诈骗罪?

核心辩点:实务中的每一起无罪案例都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可见并可感知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也不可能在理论上有精确无误的界限,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事实与证据中得出结论。

能够还款而未还款,资金挪作他用从常理上来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但不必然构成犯罪。对于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或是为了创造履约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当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实推定出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套用他人资金的经济合同纠纷。

1.龚某被控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当时能够归还货款而不予归还却挪作他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套用他人资金的行为,从其使用该笔货款的情况来看,其并不是挥霍,而是用在正常的生意场上,且被告人也确实归还了将近一半的货款,从而说明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货款,其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被告人所在公司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属于一起经济纠纷。

(5)为应付追款,开具空头支票搪塞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核心辩点:行为人在取得合同利益后,因已方履行遇有困难,为解决一时的追款问题,开具空头支票搪塞。对于合同诈骗的指控,行为人相应的合同利益已经取得,开具空头支票非合同诈骗的实行行为;对于票据诈骗罪,开具空头支票系属临时性的搪塞,是对追款行为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并非为了最终“不履行”,若无其他情节予以证明,应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1.龚某被控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所开空头支票问题,由于被告人事先已经获得了广东省R公司的货物,只是在该公司一再追货款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以临时应付,并不符合票据诈骗的特征,且从广东省R公司员工陈某的说明中可反映当时被告人开票据时已作了如何承兑的说明,并非故意欺骗。

(6)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辩点: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公司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使合同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单从该点来看,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实的、等价性的担保,故即使行为人无法正常还款,合同的相对方仍可通过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措施取得补偿,其合同权益具有“保障”,行为人的该行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资金的行为。

1.唐某照等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5)佛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

2.张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北京市高级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书)

(7)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核心辩点:未履行合同不等于合同诈骗罪。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有经营困难是极其正常的事情,故对于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约能力,在经营过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的,可见不履行非其主观意愿,不履行实属无奈,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可从不履行的客观原因上,寻找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点。

1.廖某万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廖某万担任郴州市GL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M公司签订了供应铅精矿产品购销合同。随即,上诉人廖某万到河南联系货源。当上诉人廖某万按约先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万元作为货款利息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上诉人廖某万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只付给了部分货款(15万元)。上诉人廖某万得到此款后又再次到河南联系并组织货源。经检验,其货源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万没有非法占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货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是积极地想办法去联系并组织货源。只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廖某万以该案不是合同诈骗,而是经济合同纠纷。

2.陈某甲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刑初87号判决书)

3.晏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重审判决书(来源: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2014)长中刑二重终字第0077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看,中创公司与政府签订了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招商,一方面将计划中的项目建设发包收取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用于了公司。由于招商最终未果的客观原因,导致发包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在中创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晏某又要求受让人返还保证金。因此,认定晏某以及中创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4.马驰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高级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特殊。在供油期间,2001年9月27日××站总经理范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焦作市公安局抓获,副总经理张某1逃回老家东北,杜某才停止向××站供油。范某、张某1被取保后,要求杜某继续供油,杜某提出先结账再供油,但双方对油价不统一,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范某遂于2002年4月向信阳市公安局报案,称被杜某等人骗取其单位资金1887.36万元。故合同并非杜某单方拒绝履行。

5.颜家立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2017)新29刑终38号刑事判决书)

6.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3)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河段采沙,依据的是聚成公司和文登市水利局签订的防洪除涝合同,该合同有清淤的施工内容,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丁某某将合同的一部分标段转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即在该河段清淤采沙,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费用,因此,不排除其主观上存在在该河段有事实上的采沙权和流转权的认识。再次,被告人刘某某在与盖某某等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部分款项后,仍然向当地村委交纳采沙款,并在非法采沙行为受阻后,与盖某某等人续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各自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说明其主观上有促成合同履行的意图,但由于合同的约定内容违法,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8)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核心辩点:不能履行,但存在实际履行行为+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无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曾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另外,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合同诈骗也有违常理。

2.石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5中情形,行为人不符合法定5中情形的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认定: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5中情形的认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不能作为“口袋”,把经济活动中但凡存在欺骗、隐瞒性质的合同行为均兜底,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外延中。“其他方法”必须是与前述4中方法具有等价性的诈骗行为,否则,不应视作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辩点:该辩点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常识性问题,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希望谋取对方的一定财物,而现实中存在把经济合同纠纷错误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以下案例便是典型,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对于履行合同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投入部分已超出其合同义务的范围,显然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有违常理的,也是错误的。

1.曾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曾某到底运走多少辣椒,商品椒、次品椒各多少,除去其提供的种子款、农药款及已支付的收购款,到底还应支付多少辣椒收购款,双方既没有称重,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商达成一致进行结算。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某实际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已支付100000万,实际诈骗51066.94元。而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曾某在巴东县清太坪镇发展种植、收购辣椒产业,抛开种植辣椒时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仅收购时支付货款和购买包装纸箱两项,就投入资金达152226元,已超过其应支付辣椒收购款151066.94元,以此进行合同诈骗也有违常理。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借款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辩点:并非所有的欺骗行为皆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暂且不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但该行为需要达到使相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且该行为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即相对方受到侵害或面临被侵害的现实风险。

简而言之,把“欺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必须达到实行行为的要求,达到“实行行为”的“度”,行为人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刘忠志、刘剑波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2016)吉04刑初21号判决书)

三、因果关系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到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财产受有损失之间的逻辑关联。

其逻辑结构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被害人基于该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进行处分行为,被害人因该处分行为而遭受损失。

诈骗类犯罪因果关系的核心辩点即上述逻辑关系,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基于欺骗行为、且被骗而实施的,若非因“上当受骗”而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使其遭受损失,行为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辩点: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靳军年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裁定书

2.陈喜富被判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2016)苏12刑终277号裁定书)

3.王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四、“多重买卖”“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多重买卖”与“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在现实的经济往来中,若行为人存在多重买卖的事实,则必然会有一方或者多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拿“一房二卖”来说,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相对方,其往往觉得自己受欺诈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出卖人。

但一房二卖不等于合同诈骗罪,其往往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行为人通常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像司法考试中无数个关于“一房多卖”的案例,也只是关于谁是最终物权人的讨论。

司法实践中,要避免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多重买卖”的合同诈骗罪指控,应主要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多重买卖的原因、履行行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等角度进行无罪论证。

(一)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但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靳军年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2015)吕刑终字第239号裁定书

(二)外观上的“双重买卖”,实际其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实质上不存在双重买卖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深圳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陈某乙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五、主客观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无罪

从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实务中,存在大量主客观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判例,行为人既没有实施刑罚第224条规定的5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以说,这一类的无罪是最彻底的无罪。

1.符仁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刑初第158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符仁岩辩称700余台生物节能灶由其代为销售给自治区经信委,后由自治区经信委转赠给麦盖提县,因被告人被逮捕自治区经信委至今未付款,自治区经信委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未设定虚构合同而骗取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陈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二审)判决书(来源:江苏省高院(2002)苏刑再终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首先,陈某以M公司名义与B经理部签订的红小麦购销合同,手续完备,得到了公司的合法授权,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M公司承担。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以民事纠纷受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其次,陈某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B经理部财产的主观目的。陈某作为M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或者冒用M公司名义的欺骗行为;陈某长期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熟悉粮食购销市场,可以联系到销售客户,不能认定其对签订的合同没有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后,陈某即与福建粮商进行了联系、磋商,并达成将粮食运往福建销售的口头协议,即使在M公司是否同意履行合同有疑义且B经理部违约要求按批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陈某仍然通过自己的努力,设法提前支付B方的部分货款,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在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也没有隐匿逃跑,而是与B经理部协商归还货款,并出具还款保证表示愿意尽快还款。

第三,陈某降价处理货物以及未全部归还货款有客观原因。M公司在合同成立后致电陈某,使陈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B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时要求提前支付货款,否则将拒绝供货。这些复杂情况的出现,超出陈某代表M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料。此时,陈某既要为M公司信守已经签订的合同,又要应对B经理部分批按期支付货款的要求,不得不将货物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此举实属被迫无奈,并非其主观所愿。降价销售造成一定的亏损,这也是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归还的原因之一。陈某将收取的货款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借给他人使用,意图通过资金周转弥补降价销售造成的部分亏损,但同时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B经理部的货款,并与B经理部协商适当延缓付款期限。就在陈某与B经理部协商解决归还货款期间,检察机关对陈某限制人身自由,导致陈某最终无法支付全部货款。在陈某逃脱后,对于剩余货款,根据B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由M公司股东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B经理部财产的目的,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廖某万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1998)郴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廖某万担任郴州市GL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GM公司签订了供应铅精矿产品购销合同。随即,上诉人廖某万到河南联系货源。当上诉人廖某万按约先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万元作为货款利息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向上诉人廖某万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只付给了部分货款(15万元)。上诉人廖某万得到此款后又再次到河南联系并组织货源。经检验,其货源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万没有非法占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货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是积极地想办法去联系并组织货源。只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廖某万以该案不是合同诈骗,而是经济合同纠纷。

4.绥阳县H绿色食品公司、刘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贵州省绥阳县法院(2001)绥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向S县Y储金会的两笔借款,通过1999年7月31日的转借,金额30.75万元,是以个人名义作担保,没有以公司资产作抵押。被告单位在向S县Y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中,1998年3月13日和1998年4月21日两笔借款,共计8万元,是以刘某某个人的名义借款,担保物为“车子”、“房产品”,没有明确以被告单位资产作抵押,1997年10月29日被告单位向S县乡镇企业投资公司借款8万元中,以杨某刚房屋一套,价值5万元作抵押,这也是个人抵押借款,不是以被告单位资产抵押借款。因此,被告单位S县H公司以其资产抵押借款实际只有42万元。在借款中被告单位以铝箔复合机抵押借款两次,每次抵押作价3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该铝箔复合机的价值。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采取欺骗的手段,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存在超值抵押,重复抵押。所借款项没有个人挥霍和私分,都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公司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经办的借款都用于公司合法生产经营,亦不成为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S县H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不成立。

5.田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2014)同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田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李某某与庞某某签订的合同系玉米代购代存合同,由李某某出资,庞某某代购代存,双方系合作关系。庞某某以大同县腾飞粮油储运公司的虚假土地使用证和库存粮食作抵押向被告人田某某借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田某某向庞某某主张债权,庞某某将李某某出资委托其代购代存的玉米抵账给田某某,田某某要求出售抵账的玉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然被告人田某某提出向庞某某追讨欠款偿还李某某,或把庞某某抵押给他的土地使用证变卖或过户给李某某以弥补李某某的损失,但李某某付款给田某某,是因为田某某为了防止自己债权不能实现而阻止李某某出卖玉米,而李某某为了防止玉米霉变造成更大损失和误认为库存玉米数量足以抵顶所付款项数额的情形下进行的,田某某的行为亦不属于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6.王某甲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来源: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取得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王某甲对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合法经营、取得采矿许可权、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凭证。王某甲是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的合法经营者和采矿权人,2010年2月20日王某甲与武某、徐某签订承包山厂协议书,收取武某、徐某26万元承包费;王某甲于2010年4月26日与王某丁签订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收取140万元资源补偿费。王某甲在与武某、徐某、王某丁签订和履行关于唐山市丰润区皈依寨润达采石厂的承包协议书、合作经营管理协议书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后,没有逃匿、挥霍的行为。尽管双方存在一定的纠纷,但王某甲的行为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辩双方的不对等,其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换句话说,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即无罪辩护存在以下两种思路:1.事实清楚的无罪;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核心辩点:证据辩

具体而言: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当然的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但凡其一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1.穆强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来源:天津市高级法院(2015)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裁定书)

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不胜枚举,因该类案例较多,具体案情各有不同,以下提供部分有参考价值的判例及索引供参考:

2.赖×1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北京市高级法院(2015)高刑终字第178号判决书)

3.廖某江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深圳市中级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326号判决书)

4.廖某江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四川省资阳市中级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号判决书)

5.魏某甲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155号判决书)

6.李小兰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西高院(2015)桂刑经终字第46号判决书)

7.姚志宏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辽71刑终1号判决书)

8.李某昌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

9.周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湖北省巴东县法院(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

10.曾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黑龙江省漠河县法院(2015)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11.黄某华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

12.李某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

13.廖某江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326号刑事判决书)

14.刘某涛被判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15.龙X高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一审)判决书

(来源:贵州省S苗族自治县法院(2013)松刑再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

16.任某甲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重审判决书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2013)海刑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17.深圳市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陈某乙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18.苏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

19.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沈某甲等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

20.王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书)

21.王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2014)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2.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23.王首先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贵州省高级法院(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4.徐某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2013)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

25.周兵亮被判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河南省济源市中级法院(2015)济中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爆笑预警】四川大风来袭,小心被吹跑!

四川省气象台发布大风黄色预警,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据悉,20日晚上到21日晚上,我省大部分地区将迎来一次阵雨或雷雨天气过程,盆地东北部、西南部、南部有中雨,局地大雨到暴雨,阿坝州部分地方有中雨,局部大雨。而21日早上到晚上,受地面冷空气影响,盆地自北向南将先后出现4-6级偏北风,其中广元、绵阳、德阳、成都、眉山、内江、资阳、遂宁、南充、巴中、宜宾11市的部分地方风力可达7级或以上。

这场大风可不是闹着玩的,它会给户外活动、临时搭建物、农作物等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不过,对于那些喜欢刺激的人来说,这场大风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机会。比如,你可以试着在大风中跑步,感受风的力量;或者在大风中放风筝,看它在空中翱翔;甚至可以在大风中练习飞行技巧,成为一名真正的飞行员!

当然,这些都是需要一定技巧和经验的,如果你没有相关经验,还是不要轻举妄动,以免发生意外。毕竟,大风虽然有趣,但也是有风险的。

最后,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防范,做好预防措施。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安全的前提下,享受这场大自然的盛宴。#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头条家时光#?

原字节副总裁创业获知名风投投资;地方国资等6.5亿入股花生好车丨IT桔子周报

来源丨IT桔子

封面图来源|文心一格

每周一更新的IT桔子周报为大家盘点创投圈值得关注的大事,发现巨头们的最新投资动作,观察VC募投风向标,看看哪些新经济公司正在成为独角兽和在IPO的路上——让您及时掌握新经济创投有价值的信息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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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ICO 副总裁任利锋离职创业,项目估值超 5000 万美元字节跳动旗下虚拟现实业务 PICO 副总裁任利锋已正式离职,任利锋与其他互联网大厂高管离职选择 AI 赛道创业不同,此番,他离职后的创业方向选择了进军跨境电商,公司名为数美万物,或为独立站的形式。消息人士透露,该创业项目已获得来自红杉中国和 IDG 资本的投资,投后估值超 5000 万美元。任利锋的创业项目目前仍在招兵买马,其初始团队成员有不少来自抖音,甚至不乏抖音元老级人物的加入。(来源:Tech 星球)2. 花生好车获地方国资 6.5 亿元投资近日,汽车新零售平台花生好车宣布完成由地方国资领投的 6.5 亿元人民币融资。花生好车成立 2015 年,总部设立于北京,依托线下直营门店+线上电商,提供一站式汽车消费服务。目前全国拥有 600 余家连锁直营门店,26 大中心仓,覆盖 300 余座城市。该笔融资将用于拓展花生好车销售网络、加速新能源汽车门店布局,以及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构建一体式新能源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3. 德国办公设备租赁平台获 2.7 亿欧元融资Everphone,一家位于德国柏林的 Device-as-a-Service(设备即服务)平台,获得 2.7 亿欧元融资,支持者包括花旗集团、凤凰保险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此外,该公司还从 Capnor 及其合作伙伴 Calista 以及现有投资者获得了 D 轮融资的股权。该公司打算利用这些资金进一步巩固其作为设备即服务平台的全球领导者地位,为国际扩张和实现盈利做好准备。Everphone 由 Jan Dzulko 于 2016 年创立,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涵盖采购、配置、设备管理、安全以及损坏设备和退货处理等一切事宜。Everphone 已经为 1,000 多家公司管理超过 350,000 台设备,其中包括国际咨询公司和多家 DAX 公司。该公司在柏林、慕尼黑(均为德国)和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拥有约 300 名员工。2023 年,Everphone 的收入增至超过 7500 万欧元,其 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翻了一番,达到 3000 万欧元。(来源:FINSMES,前途科技编译)近一季度,新经济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数量在周期性振幅中整体呈现平稳增长的趋势。年初,近半个月投资交易数量出现相对波动的趋势。根据 IT 桔子统计,上周共发生 143 起投资并购交易。

近一周最受投资人追捧的赛道分别是生物技术和制药、区块链应用技术、集成电路、机器人、工业 4.0、医疗器械、数据服务、企业 IT 服务。

一级市场投融资案例精选

AIGC:

近日,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与云伴数字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伴科技」)在安徽合肥签订了「战略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的技术和平台优势,针对中小企业群体以云伴 AI-SaaS 云平台为载体,致力于提供 AI 智能服务。

云伴数字科技将通过科大讯飞的「大模型+大算力」及自身在短视频、直播领域的运营、技术研发、行业数据等优势,打造的 AI-SaaS 云平台产品解决方案。

目前,基于讯飞星火大模型,云伴已研发出针对不同场景的应用产品:专为直播场景量身打造的 AI 直播魔盒;为企业打造 IP 形象的云伴 AIGC 数字人克隆服务;为自媒体运营打造的一键内容生成工具—AI 图文魔方和 AI 视频魔方。

企业服务:

盟浪是一家可前沿科技服务提供商,专注于提供可持续发展价值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致力于应用前沿科技,打造智能管理算法和数据平台,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与政府机构提供可持续发展金融前沿资讯、多维数据、量化评估、认证培训、风险管控与定制化咨询服务。

盟浪日前以「内部股东增持+外部投资引入」的模式完成了数千万元 A 轮融资,由中金资本领投,腾讯跟投;作为盟浪天使轮的投资者,吉富投资与宁和恒通同时增持。

凌动科技是一家新能源热管理系统供应商,专注于研发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生产制造热管理零部件集成组件、热管理系统控制器等产品。

近日,凌动科技完成数千万人民币天使轮融资,本轮融资由红杉中国种子基金领投,六翼资本、义柏资本跟投,苏州众铄战略入股。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团队拓展及产线建设。义柏投资并担任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

智能汽车/出行:

比博斯特是一家智能线控底盘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为全球汽车市场提供智能底盘核心零部件、底盘域控制器和自动驾驶相关技术服务。

近日,比博斯特完成 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华映资本、策源资本联合领投,风帆创投、上海科创基金、保隆科技跟投,老股东红杉中国对公司持续追加投资。

比博斯特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扩大全栈线控制动产品的规模化交付,智能悬架和智能转向产品的研发与量产,实现线控底盘横纵垂三向产品交付和跨域融合底盘一体化控制技术布局。

大鱼智行近日完成 1 亿人民币 A 轮融资,中金资本旗下中金汇融投资。

据官网信息,大鱼智行车是由飞轮威尔于 2016 年推出的高端品牌,总部位于中国深圳,并在郑州、美国、欧洲等设立研发运营服务中心和国际中转仓,公司专注于智能锂电助力车的研发与销售,主打轻便高颜值,智能化的设计理念。

2020 年,大鱼智行车工厂在惠州成立,年产能 50 余万台,现已发展为智能锂电车中国出口新锐品牌,出口全球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上百万的用户。

本轮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供应链优化等。

机器人:

仁洁智能是一家光伏智能清扫机器人研发商,该公司专业从事光伏智能清扫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为光伏电站提供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的清扫整体解决方案。

近日,仁洁智能完成 A 轮超亿元人民币融资,本轮融资由恒旭资本领投,元钛、国元等跟投,作为 pre-A 轮领投方,高瓴创投(GL Ventures)本轮继续加注。此次融资将主要用于光伏电站智能化机器人产品研发及全场景清扫解决方案优化升级,从而满足全球光伏电站日益增长的智能化需求。

先进制造:

凌光红外是一家红外光学仪器研发生产商,以锁相成像为核心技术,为工业、科研、医疗界提供微弱信号检测并提升成像质量的解决方案。该公司的锁相红外热像仪可用于芯片分析、材料分析、热管理,锁相荧光成像仪可用于荧光显微镜、小动物成像、术中导航等领域。

近日,凌光红外完成数千万元的 A 轮融资。本轮融资由 IDG 资本、飞图创投领投,苏高新融享跟投,由坤远资本担任独家财务顾问。本轮资金主要用于已有电性失效分析设备的扩产、下一代失效分析设备研发以及市场开拓与推广。

谦视智能是一家半导体量检测设备公司,专注于实现高端半导体量检测设备的国产化,业务覆盖 SiC 基,GaAs 基,Si 基等多种应用领域。同时,产品覆盖从晶圆检测到封装检测等多个节点的系列产品。

近日,谦视智能宣布完成 A+轮数千万元融资,投资方为沃赋创投、高瓴创投、麒麟创投,禾慕创投追投。对于融资用途,谦视智能表示将在南京设立生产基地,预计可支持年产能 300 台套高端装备的生产。

商业航天:

东方空间是一家商业航天技术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遥感系统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服务、卫星通信服务、航天发动机研发与制造、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等。

东方空间近日完成近 6 亿元人民币 B 轮融资,本轮由梁溪科创产业母基金(博华资本管理)、申银万国投资、洪泰基金、新鼎资本等新机构投资,老股东山行资本、民银国际、鼎和高达等继续加持,泰合资本担任财务顾问。

融资将用于「原力-85」百吨级液氧煤油发动机研发与生产工作,加速「引力二号」中大型可回收液体运载火箭研制。

生物医疗:

格瑞农生物日前完成近亿元天使轮融资,分别由正轩投资、鼎晖 VGC 投资(创新与成长基金)领投,辰德资本跟投,凯乘资本担任长期独家财务顾问。

格瑞农生物专业从事动物用抗生素替代制剂研发、生产及推广应用,主要涉及噬菌体、益生菌、植物提取物、新型酸制剂、高效消毒剂等。

本轮融资资金将主要用于噬菌体新产品研发及市场渠道拓展。

农业:

珈和科技是一家农业遥感数据解译服务商,致力于空间智能技术为核心的大数据信息服务,创新技术依托于中国科学院、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是业内领先的卫星遥感解译服务商。

珈和科技近期完成近亿元 B+轮融资,投资方为高成资本。本轮融资将用于推广面向农业与保险客户的应用,通过成熟的解决方案持续获客。

更多精选投资事件:
重大并购1.Sanofi Ventures 将以总价 22 亿美元收购 Inhibrx近日消息,法国制药巨头赛诺菲已达成一项协议,计划以高达 22 亿美元的总价收购生物技术上市公司 Inhibrx。这一举措预计将进一步增强赛诺菲在生物药物领域的研发实力。此次收购将使赛诺菲获得 Inhibrx 在免疫疗法和抗体药物方面的先进技术,有望为赛诺菲的药物研发管线注入新的活力。目前,双方已就收购价格和条款达成一致,并计划在未来几周内完成交易。此次收购仍需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2. 华为与成都高投集团等拟共同收购鼎桥通信 100% 股权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了一起采用简易方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值得关注。信息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集团)等经营者拟收购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桥通信)的 100% 股权。鼎桥通信主要从事行业客户通信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业务,鼎桥曾获得华为手机的设计与技术授权,制造和销售自有品牌的智能手机。2023 年 4 月 9 日,上市公司东方材料发布公告,计划通过定增募资收购 TD TECH 51% 股权,交易对象为诺基亚,交易对价为 21.216 亿元。TD TECH 中的 49% 股权由华为持有,鼎桥为其全资核心子公司。但随后该起收购遭到华为反对,华为表示,没有任何意愿及可能与新东方新材料合资运营 TD TECH。同时,华为正在评估相关情况,有权采取后续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优先购买权、全部出售股份退出、终止对 TD TECH 及其下属企业的有关技术授权。2023 年 12 月 19 日,东方材料宣布终止收购鼎桥公司 51% 股权,并与诺基亚就本次收购事宜达成和解。东方材料在此前公告中披露了 TD TECH 未审财务报表,2021 年、2022 年,TD TECH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2.06 亿港元及 86.22 亿港元,净利润分别为 5297.32 万港元及﹣1.57 亿港元。本次交易前,华为和 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GmbH & Co. KG(简称诺基亚)间接合计持有鼎桥公司 100% 股权并共同控制鼎桥公司。在交易后,华为、成都高投集团、成都高新集萃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经营者将通过其共同设立的持股公司合计持有鼎桥公司 100% 股权,共同控制鼎桥公司。知情人士称,诺基亚希望退出鼎桥,意味着鼎桥需要新的投资方,但对于华为而言,TD TECH 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其与华为之间的关系链条或被放大;与之而来可能发生的股市炒作行为是华为内部不可触碰的「红线」。此次引入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是双方在经营理念上达成了一致。(来源:第一财经)3. 临时招聘和清洁行业软件提供商 zvoove 收购 Planbition欧洲临时招聘和清洁行业软件提供商 zvoove 宣布成功收购 Planbition,这一战略举措进一步巩固了 zvoove 为临时工行业提供尖端和创新解决方案的承诺。Planbition 是一家灵活劳动力管理解决方案提供商,Planbition 是管理其内部和外部员工的核心平台。客户使用 Planbition 进行计划和调度、时间注册以及员工和客户自助服务。该软件通过标准 api 和接口与任何其他 ERP、工资单和发票平台无缝连接。更多并购与退出事件: VC 募资动态1. 毅峰资本中国双币基金二期首关亚洲领先的另类创业投资机构 InnoVen Capital(以下简称毅峰资本)对外宣布,第二支中国基金——毅峰资本中国美元人民币双币基金二期正式设立并首次关账。该基金目标规模为 2.5 亿美金,目前首关规模约 10 亿元人民币。据悉,毅峰资本中国双币基金二期的 LP 背景多元化,毅峰资本集团(InnoVen Capital Group)持续加码,新增 LP 还包括资阳市重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先导(苏州)数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毅峰资本是由星伟诺 Seviora(淡马锡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大华银行在 2015 年联合发起的另类创业投资机构,专注于服务早期及成长期创新企业。目前在印度、中国和新加坡均设有办公室。2017 年,毅峰资本正式进入中国市场。2. 中时资本二期基金落地陕西渭南近日消息,中时资本旗下陕西增材制造创业投资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码:SAEG38)。2023 年 6 月 1 日举办的「2023 渭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大会」首次宣布了此基金的组建。基金设立在陕西省渭南市渭南高新区,是渭南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倍增计划」的工作要求,助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由渭南市相关国有企业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基金。基金总规模为 2.5 亿元,首期规模 1.25 亿元,主要投资于增材制造、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创业企业。 新晋独角兽

1. 新迪数字完成新一轮融资

上海新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数字」)完成 D+轮融资。本次融资由国寿投资旗下国寿科创基金作为领投,凯风创投继续跟投。

据 IT 桔子测算,本轮融资后,新迪数字投后估值约达到 70 亿元,成为新晋独角兽。

新迪数字成立于 2003 年,由国际工业软件领域知名专家、原法国达索公司 SolidWorks 首席科学家叶修梓博士创立,是国内少有的掌握三维 CAD 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的国产软件厂商。

新迪数字深耕工业研发设计领域,为制造企业提供天工 CAD、天工云 CAD 等研发设计软件产品,同时布局工业云领域,推出了以 3DSource 零件库、图纸通、3D 轻量化引擎为代表的 SaaS 化工业软件产品。

新经济 IPO 及 IPO 后动态1. 零跑汽车在港股定向募资

零跑汽车 (09863.HK) 日前发布公告,该公司向金华市产业基金发行总额不超过 2 亿人民币 H 股,每股认购价 43.8 元,较上交易日 (19 日) 收报溢价 69.77%。

同时,向武义县金投发行 1003.49 万股内资股,每股认购价 39.86 元人民币。集资总额 6.59 亿港元,拟用于研发投资、营销、提升生产能力以及运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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