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日报 汽车日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资讯 »

吉利l3

315吉利博越质量投诉,吉利博越为什么被召回,让我们一起看下吧

吉利博越向来是作为国产suv的标杆车型,无论在外观还是在内饰方面的,博越都拥有着极高的原创度,精美的设计与优良的做工用料,使其完全可以与合资车型相媲美,丰富的智能科技配置,也让博越遥遥领先于同级别竞争对手。

博越正是凭借着叫板合资的行驶品质和自主车型出众的性价比,近年来的销量一直都很高。315吉利博越虽然没有出现质量投诉,但在巨大的销量下,吉利博越也暗藏有不少质量问题,而有些居心叵测的人也抓住博越在质量上的把柄造谣吉利博越被召回。

吉利博越为什么被召回,这恐怕只有造谣者自己才清楚。5月28日,一则吉利博越或被召回的消息刷爆汽车圈,被冠以“最美SUV”的吉利博越上市仅两个月,即要被召回。按照爆料召回的自媒体披露细节,“博越总线和仪表台板的电路防湿保护处理不到位,有可能会引起仪表盘故障,是导致召回的最大原因。”

但随后,吉利公关总监杨学良在其微博上迅速对此事作出回应:“这不是靠公关,而是要靠法律解决的事情。我们欢迎媒体监督批评,但对拼凑捏造虚假内容、恶意攻击、图谋不轨的任何内容制造者绝不姑息迁就。针对这篇内容公司已决定报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

吉利博越为什么被召回,其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没有召回文件,没有消费者投诉图片,甚至也没有博越的维修图片,仅凭一个莫须有的“内部消息”,就发布了所谓吉利博越召回的独家内幕!这样的内幕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掀起轩然大波,正是因为吉利博越现在太火了,泼脏水显然能够发出不一样的声音,也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点击率和关注率的暴涨。虽然大多数网友能够擦亮自己的眼睛,但其中也难免有人会被误导,以至于网络上传言“吉利博越为什么被召回”。

315吉利博越质量投诉事件并无此事!

315晚会往往都是汽车厂商最为紧张的一晚,上榜便意味着品牌信誉和品牌价值的流失。但今年315晚会上吉利博越却逆行其道,选在了3月15日这天上市2018款新博越。这让很多网友纷纷调侃道“这是要向315下挑战书吗”。

吉利博越为什么会选择在315当晚上市呢?

在小编看来,吉利官方想表达的态度就是:在打假当日我们推出全新的产品,足以证明我们对于自身产品的信心。不过,如果我站在汽车行业从业者的角度上来看,新款博越上市是想掩盖过去博越在市场上留下比较严重的口碑问题和投诉问题。如果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看的话,吉利博越在315当天上市则是营销上的成功,产品上的失败。

虽然315吉利博越质量投诉并没有上榜,但并不意味着博越在产品质量上并没有问题。从目前来看,虽然说博越的销量依旧保持了不错的水平,但是投诉量同样居高不下。从车质网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吉利博越的主要问题是变速器异响、顿挫以及漏油,另外发动机异响、缸内异物以及发动机异物的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问题。而车质网关于博越质量投诉案例共计1347个,变速器和发动机的问题就有834个,占比达到了62%。

变速箱异响顿挫则是博越目前面临最大的质量投诉。从目前车主反馈的厂家解决办法来看,都是先换半轴、重刷ECU,但是这并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最后不得不更换变速器,可问题仍存在。目前博越变速器异响、顿挫的问题已经成为共性问题,吉利汽车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对于之前信赖吉利品质的车主来说无疑是被泼了一盆冷水。

近些年吉利凭借出色的设计和营销方式,获得了不错的销量,为中国品牌起了良好的带头作用。但是在暴涨的销量背后,动力系统的严重问题却没有得到吉利的重视,对待消费者只是敷衍推脱,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虽然“吉利博越为什么被召回”并不属实,但如今新车依然搭载问题严重的动力系统,这也给其未来的销量带来不少隐忧。如果质量方面再无改进的话,315吉利博越质量投诉上榜恐怕会变为现实了。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315维权|吉利车主起诉称车内甲醛超标,因自检检错类别败诉后申请再审

张林针对涉事车辆自测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

安徽芜湖的张林(化名)在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内他感觉车内异味加重,怀疑甲醛超标,和4S店协商处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取样后做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过,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而非乘用车内空气。

张林认为,该结果超出了车内空气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标准。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室内空气检测,针对的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该结果有参考价值。

据此,张林欲退车和索赔,将涉事公司告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决显示,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张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后,张林未上诉。今年3月12日,张林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13日,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前述事件已经在法院结案,张林败诉,此后双方没有联系过。

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和总挥发管有机物TVoC超标。

车主购车后质疑车内甲醛超标

张林说,2020年10月底,他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随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车内有毒有害物质。

他称,2021年5月,他开始发现车内的异味愈加浓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适症状,4S店销售人员回复称多开窗通风即可明显缓解。此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张林称,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突然开始出现不定期流鼻血等情况,他认为可能是长期接触车内空气污染物导致。

2023年,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收取样本后,将样本送至江苏欧米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车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

2023年7月27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环)2023检S0727第(434)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报告称,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测标准为: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附录E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检测结果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参照GB50325-2020限值标准,上述指标应当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张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该规定要求,封闭房屋1小时条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而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规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 HJT 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HJT 400-2007规定了受检车辆所在采样环境的条件、车内空气检测的采样点设置、准备阶段需打开门窗静置不少于6小时、采样时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等,其中规定的化学检测方法也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同。

张林则认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二者检测对象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标准是相近的。

民事判决书

法院:检测类别无法证明车内空气不符合标准,驳回诉请

张林提供的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林向法院提出诉请,希望判令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和利息等共计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空气质量检测费等共计70754元;判令被告承诺如原告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等。

针对张林的诉请,被告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不合理。检测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环境检测,没有车内检测的资质,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私家车不适用上述标准等。该公司还称,被告提交的浙江吉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同年、同批次、同车型的车辆抽检结果是合格的,说明案涉车辆购买时没有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未采信张林提交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

针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鸠江区法院认为,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利息、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张林为证明案涉车辆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交的《主检结论及健康建议》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看出原告体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案涉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的发病原因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张林现要求被告承诺如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林未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近日,他向芜湖中院申请了再审。他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车仍在质保期内,但车内出现那么明显的异味后,涉事公司却始终不拿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他说,4S店已经现场检查过案涉车辆,承认案涉车辆内异味明显。再审申请书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销鸠江区法院此前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和赔偿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车内甲醛超标,由原告举出有关超标的证据。但是在庭审中,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疑较大,彼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当然,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对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车主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了司法鉴定权。如果一审法官未在庭审中未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车主有权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鉴定申请。反之,如果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车主拒绝的,目前车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将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后,视情况再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

吉利博越车主起诉车内甲醛超标要求退车并索赔,一审败诉后申请再审|315汽车消费报告

界面新闻记者 | 刘泽然

界面新闻编辑 | 陈小同

在安徽芜湖,一起汽车甲醛超标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吸引了公众的关注。

一名购买了吉利博越Pro SUV的消费者因出现车内异味问题,怀疑甲醛含量超标,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与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争议。

据其自述,自从2020年10月底购车后,他开始注意到车内存在异味,并采取了放置炭包、柚子皮等方法吸收甲醛等有害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不仅异味没有减轻,自己和家人还出现了不适症状,如流鼻血等,这让他怀疑车内空气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该消费者于2023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醛含量达到0.159mg/立方米,超出了国家标准的0.10mg/立方米。

然而,引起争议的一点在于,这一检测是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的,而不是专门针对乘用车内空气的标准。

尽管如此,他认为,无论是室内还是车内,都属于密闭空间,因此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结果对车内空气质量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随后,消费者以车辆质量问题为由,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并索赔。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支持原告主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虽然显示甲醛含量超标,但由于检测标准并非专门针对乘用车内空气,因此不能直接证明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针对原告因健康问题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同样持保留态度。原告提交的医疗报告和健康建议显示了他体检时的身体状况,但无法直接证明这些健康问题与车内空气质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要求的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赔偿,如肿瘤、白血病等,由于其发病原因复杂,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确定与车内空气质量直接相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这一部分的诉求。

一审败诉后,据澎湃新闻报道,这名消费者已在3月12日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并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该案件在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后,迅速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揭示了当前汽车消费者维权中的多重挑战和困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健康权益保护的深切关注。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汽车日报 » 吉利l3

相关文章

themebetter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