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200万元!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吉利和飞鹰刀片,8人获刑
4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四川省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事)例》。其中,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入选。
据悉,张某某和项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吉利和飞鹰等品牌的刀片,年近六旬的网店经营者叶某某从张某某、项某某处进购侵权刀片,通过网络平台大量售卖,几人生产、销售刀片和印制包装盒等,总价值超过200万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印制了价值49万包装盒和包装纸的印刷公司,也被判处罚金20万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涉案超200万元
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吉利、飞鹰刀片
据了解,该案主要被告人分别为张某某,男,58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项某某,男,58岁,个体经营者;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南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叶某某,男,59岁,网店经营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8岁,工人。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厂房内生产上海吉利旗下的双面刀片系列产品。经查,张某某向叶某某等人销售“吉利牌”双面剃须刀片和超级蓝双面剃须刀片金额共计91万余元。
2019年以来,被告人项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宁波市洪大路一厂房内生产注册商标为“飞鹰牌”的单面保安刀片。经查,项某某向叶某某销售“飞鹰牌”单面保安刀片金额共计56万余元。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明知项某某未获授权,为其生产印制“飞鹰”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和包装纸,价值49万余元。
叶某某等人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从张某某、项某某处进购侵权刀片,通过网络平台大量售卖,非法经营数额达97万余元。
2022年3月,眉山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在查办下游销售点过程中顺藤摸瓜,一举查处了上游浙江省宁波市和台州市两处生产销售假刀片的窝点和一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窝点。
2022年6月,警方对项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东坡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项某某,另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3人。2022年10月至12月,公安机关分批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6人主动退缴166万
8人获刑,印刷公司被罚20万
眉山检察机关在明确涉案管辖基础上,依法追加兰某印刷有限公司为被告。在追赃挽损方面,东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侦查阶段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100万元,审查起诉阶段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66万元。
眉山东坡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张某某经营的生产厂除生产案涉产品外,还存在大量正常合法订单。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对已扣押的刀片分类梳理,准确区分出侵权刀片的类别、数量,剔除非涉案产品,确保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
2022年12月,东坡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张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对徐某某等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生产工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叶某某等8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不等,除张某某、项某某外,其余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兰某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宣布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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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博越车主起诉车内甲醛超标要求退车并索赔,一审败诉后申请再审|315汽车消费报告
界面新闻记者 | 刘泽然
界面新闻编辑 | 陈小同
在安徽芜湖,一起汽车甲醛超标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吸引了公众的关注。
一名购买了吉利博越Pro SUV的消费者因出现车内异味问题,怀疑甲醛含量超标,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与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争议。
据其自述,自从2020年10月底购车后,他开始注意到车内存在异味,并采取了放置炭包、柚子皮等方法吸收甲醛等有害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不仅异味没有减轻,自己和家人还出现了不适症状,如流鼻血等,这让他怀疑车内空气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该消费者于2023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醛含量达到0.159mg/立方米,超出了国家标准的0.10mg/立方米。
然而,引起争议的一点在于,这一检测是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的,而不是专门针对乘用车内空气的标准。
尽管如此,他认为,无论是室内还是车内,都属于密闭空间,因此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结果对车内空气质量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随后,消费者以车辆质量问题为由,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并索赔。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支持原告主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虽然显示甲醛含量超标,但由于检测标准并非专门针对乘用车内空气,因此不能直接证明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针对原告因健康问题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同样持保留态度。原告提交的医疗报告和健康建议显示了他体检时的身体状况,但无法直接证明这些健康问题与车内空气质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要求的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赔偿,如肿瘤、白血病等,由于其发病原因复杂,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确定与车内空气质量直接相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这一部分的诉求。
一审败诉后,据澎湃新闻报道,这名消费者已在3月12日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并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该案件在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后,迅速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揭示了当前汽车消费者维权中的多重挑战和困境,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健康权益保护的深切关注。
315维权|吉利车主起诉称车内甲醛超标,因自检检错类别败诉后申请再审
张林针对涉事车辆自测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
安徽芜湖的张林(化名)在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内他感觉车内异味加重,怀疑甲醛超标,和4S店协商处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取样后做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显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过,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而非乘用车内空气。
张林认为,该结果超出了车内空气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标准。乘用车内空气检测和室内空气检测,针对的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该结果有参考价值。
据此,张林欲退车和索赔,将涉事公司告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决显示,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张林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后,张林未上诉。今年3月12日,张林告诉澎湃新闻,他已向芜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请再审。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13日,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前述事件已经在法院结案,张林败诉,此后双方没有联系过。
检测报告显示,甲醛和总挥发管有机物TVoC超标。
车主购车后质疑车内甲醛超标
张林说,2020年10月底,他在当地4S店购买了一辆吉利博越ProSUV,随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车内有毒有害物质。
他称,2021年5月,他开始发现车内的异味愈加浓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适症状,4S店销售人员回复称多开窗通风即可明显缓解。此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
张林称,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他突然开始出现不定期流鼻血等情况,他认为可能是长期接触车内空气污染物导致。
2023年,他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吴某某对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收取样本后,将样本送至江苏欧米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车内空气进行了质量检测。
2023年7月27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编号为(环)2023检S0727第(434)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报告称,检测项目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检测标准为: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酚试剂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附录E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检测结果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参照GB50325-2020限值标准,上述指标应当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张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车内空气检测的标准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该规定要求,封闭房屋1小时条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而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规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车内空气中有机物的浓度检测按 HJT 400-2007的规定进行。实施采样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受检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车辆门、窗和乘员舱进风口风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发动机和空调等设备不工作。
HJT 400-2007规定了受检车辆所在采样环境的条件、车内空气检测的采样点设置、准备阶段需打开门窗静置不少于6小时、采样时车辆保持封闭状态16小时等,其中规定的化学检测方法也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同。
张林则认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二者检测对象都是密闭空间的空气,标准是相近的。
民事判决书
法院:检测类别无法证明车内空气不符合标准,驳回诉请
张林提供的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林向法院提出诉请,希望判令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和利息等共计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空气质量检测费等共计70754元;判令被告承诺如原告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等。
针对张林的诉请,被告芜湖四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认可,认为检测过程不合法不合理。检测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环境检测,没有车内检测的资质,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公共场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私家车不适用上述标准等。该公司还称,被告提交的浙江吉运汽车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分公司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车辆同年、同批次、同车型的车辆抽检结果是合格的,说明案涉车辆购买时没有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未采信张林提交的空气甲醛速测剂检测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
针对张林提交的《检测报告》,鸠江区法院认为,该报告的检测类别为室内空气,其所依据的标准也是公共场所甲醛的测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并非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不能证明案涉车辆车内空气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赔偿空气质量检测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利息、空气质量检测费等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张林为证明案涉车辆造成其人身损害,提交的《主检结论及健康建议》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看出原告体检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的健康状况与案涉车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达不到举证的证明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的发病原因受个体体质、遗传、环境、个人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张林现要求被告承诺如于7年内罹患肿瘤、白血病等重大恶疾由被告承担所有与医治相关的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林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林未在期限内提出上诉,近日,他向芜湖中院申请了再审。他希望再审能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涉事车辆的甲醛测定。
“车仍在质保期内,但车内出现那么明显的异味后,涉事公司却始终不拿出一个负责任的态度解决问题。”他说,4S店已经现场检查过案涉车辆,承认案涉车辆内异味明显。再审申请书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销鸠江区法院此前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和赔偿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车内甲醛超标,由原告举出有关超标的证据。但是在庭审中,如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疑较大,彼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当然,在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对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车主在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视为放弃了司法鉴定权。如果一审法官未在庭审中未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车主有权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鉴定申请。反之,如果一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向车主释明其可申请司法鉴定,而车主拒绝的,目前车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将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再审申请,进入再审程序后,视情况再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