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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吉利汽车厂

孩子4年后汽修毕业可能分配到吉利汽车厂好不好?

还行

买了辆帝豪GS,产地写着晋中储运中心,吉利厂家有这个生产基地吗?

有 在东外环!!!!

警惕涉交通运输行政垄断行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发布了一则消息,对于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因滥用行政权力强制出租汽车司机更换本地产车型电动汽车等行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予以纠正。直到这时,晋中的“的哥”“的姐”们才松了一口气,时隔近一年之后,他们得到了满意的处理结果。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滥用权力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强制或限制交易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行政垄断行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我国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形成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反垄断法》管住“乱伸的手”。李白宇 绘

记者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案件时有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今年以来,强化反垄断工作更是在多次会议中被重点提及。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发现,《反垄断法》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均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今年年初,有山西晋中的出租汽车司机向媒体反映,从去年10月份开始,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他们将出租汽车更换为晋中本地生产的吉利几何A型电动汽车。由于企业产能不足,出租汽车司机们苦苦等了一两个月才拿到了车。而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由于晋中市配套设施暂时没有跟上,充电站寥寥无几。司机们又在运营中发现,这款车冬季实际续航里程还不到200公里,每天司机师傅们平均要花费三个多小时才能充上电,如果是两班倒,每天要花费六七个小时,运营时间比以往大大减少,收入大幅下降。究其原因,当地官员回应:“因为山西吉利公司是本地企业,晋中市委市政府也下过文件,要求公交、出租、环卫、公务用车等优先采购本地产车。”
? 山西省晋中市,在充电站排队充电的出租汽车。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报告显示,“十三五”时期,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74件。其中,涉及省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约占14.8%,涉及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约占45.1%,涉及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约占36.2%。近几年,交通运输领域内的行政垄断行为也并不少见。
还有几个案例可以一起看看:
福州→
曾引发全国大范围关注的“福建反垄断第一案”剑指行业行政垄断行为。2019年4月27日,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平台’的应用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日常安全监管中,定期检查和通报培训平台上安全教育开展情况”,并辅以“组织平台应用培训”“责令限期整改”等强化督导系列措施,要求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自2019年6月1日起,安装应用“安途帮”交通运输安全培训管理服务平台。
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出通告,对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已主动采取措施对有关行为进行整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整改工作,提出了废止相关文件以及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全教育培训模式的主要整改思路,并对局机关2名有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深圳→
今年8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2012年以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文件,规定深圳市营运的泥头车需悬挂“档案号牌”,驾驶员还需持有经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备案合格证”。
反垄断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外地运输企业、小规模运输企业、个体运输司机进入本地市场从事砂石渣土运输”。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该局遂向深圳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涉案单位停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苏州→
驾培市场也是行政垄断行为易发的领域。2017年2月,江苏省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同意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批复》,同意苏州市运输管理处“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明确“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学车辆400辆,其中市区(含吴中、相城)60辆、吴江区60辆、昆山市80辆、太仓市60辆、常熟市60辆、张家港市80辆。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当年2月14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印发《关于实施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通知》,要求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
原江苏省工商局认为,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准入条件,提高驾驶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原江苏省工商局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专家建议:强化自我约束,避免触碰反垄断红线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表示,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是特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情况。而这三种情况主体都是经营者,不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不会直接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张柱庭教授说,“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只有行政主体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张柱庭教授将其分为六大类↘

1

行政指定行为。如行政主体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张柱庭教授强调,这些行为,危害了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有人提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赋予的特许经营范围,不能随意选择”这一说法,张柱庭教授表示,我国对出租汽车的发展定位授予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权是地方事权,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因此允许有数量限制。同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配置采用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从国家层面的制度体系看,合法性审查中没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由于是地方事权,因此在实践中行政主体陆续暴露出一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一经发现就应当予以纠正。
面对交通运输行业出现的行政垄断行为,张柱庭教授结合目前暴露的案例表示具有两个特点。“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出现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即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同时,各地的一些具体管理措施出现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况,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因此,张柱庭教授建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首先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反垄断法》培训教育,并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在操作方面,要从源头把好文件关,避免抽象行政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也要积极配合反垄断机构的查处工作,一经发现,尽快纠正。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翁坚超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来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学习《反垄断法》,充分了解其中相关概念,避免‘好心办坏事’。同时也要有外部的监督,除了媒体监督外,遭遇行政垄断的一方可以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维权。”
记者 阎语
投稿邮箱:xww@zgjtb.com商务:010-65293624
责编丨李宁

出租车强制购买唯一指定车型,垄断都这么赤裸裸了?

作者:夏研

据媒体报道,山西晋中的出租车司机反映,从去年10月份开始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更换为晋中本地生产的吉利几何A型电动汽车。由于企业产能不足,出租车师傅们苦苦等了一两个月,终于拿到了车,运营中却发现,晋中市的充电站寥寥无几,而这款车冬季实际续航里程还不到200公里,每天司机师傅们平均要花费三个多小时才能充上电,如果是两班倒,每天要花费六七个小时,运营时间比以往大大减少,收入大幅下降。

司机师傅的体验这么糟糕,为什么还必须让他们选择这款车呢?理由很简单,吉利几何A型电动汽车是晋中本地产的。当地官员回应:“因为山西吉利公司是本地企业,晋中市委市政府也下过文件要求公交、出租、环卫、公务用车等优先采购地产车。”

地方保护就是这么明显。不过根据这个回应,当地也只是“优先采购”,结果到出租车这块,就变成了“唯一指定车型”,这不是赤裸裸的垄断么?

这虽然是个小范围的垄断,但也以“五脏俱全”的方式展现了垄断的危害:降低经济效率,损害市场参与者利益。企业产能不足,出租车师傅苦苦等待一两个月无法开工,损失;充电桩不足,出租车师傅每天花费数个小时充电,损失;因为出租车减少,必然导致乘客打不到车,或是加价打车,又是损失。可见,随意一纸文件,就是不小的负担。

当地也有解释,称在选择该车型之前,他们邀请了专家和出租车司机代表与厂家进行了座谈,而且出租车经营权是政府赋予的,不能随意选择。不过这一说法已被法律专家驳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地方政府虽然有行政立法权,但立法权必须符合上位法相关的规定,政府的一些特许经营是不能限制个人选择的自由。”

授权出租车特许经营并指定车型,其实已被批判多年。目前,很多地方已经改变了类似规定,仅对排量、环保等技术指标做要求,品牌不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2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可见,这种“指定唯一车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也违背市场经济公平性原则,当地还理直气壮地回应“不能随意选择”,且“经营权是政府赋予的”,颇让人有今夕何夕之感。

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某种程度上确实是政府手握的资源。但不意味着资源可以随意分配,以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补贴具体的某家企业。特许经营权如何赋予,条款如何规定,政府理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考量标准,而不是任性而为,强行干预市场,折腾市场的参与者,把市场搅得混乱且低效。

从当地的回应看,似乎还是颇为迷信行政权力,认为一纸文件、一个决策,就能扶持起一家本地企业,对市场经济缺乏应有的理解与尊重。但现在回过头来看,结果应该很清楚了,这么一通操作,结果引来舆论监督,把该车的续航能力、使用者的种种吐槽大白于舆论,对汽车销量、企业发展有什么正向帮助呢?

在市场面前必须管住“乱伸的手”,晋中出租车行业的这堂“课”,可以说非常生动、细致且深刻了。(夏研)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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