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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21个配件4s店只换13个 律师: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两辆涉事车受损,保险公司核定肇事车辆需要更换21个配件,合计价款金额10100元,核定工时费为3500元。
然而,当车主郑先生从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取回自己的别克汽车时,却发现只更换了13个配件,比保险公司核定需要更换的配件少了8个。
更让郑先生难以接受的是:更换的配件少了三分之一多,但4s店收取的“工时费”却高达7582元,比更换21个配件的工时费还多出了4000余元。
蹊跷:
更换配件少了,工时费反而多了
四川宜宾的郑先生是别克汽车川QZ91**的车主。2021年2月26日,郑先生将汽车借给姐姐驾驶,没想到在宜宾长江大桥桥头发生追尾,导致两车受损。
驾驶员郑女士回忆,事发后她通知承保汽车险的人保财险公司出险,但保险公司并无人员到场。此后,4s店救援车赶来,将事故车拖至临港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维修。驾驶员郑女士并未当场看到定损清单,只是在一份维修委托书上签了字。“该委托书其实没有实质内容。”郑女士告诉记者。
驾驶员郑女士签字的《维修委托书》。
红星新闻记者在保险公司加盖公章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上看到,保险公司核定的车损为13880元,需要更换配件21个,换件金额10100元、辅料费280元、工时费3500元,扣除残值350元后,实际定损金额13530元。
保险公司定损清单。
3月15日,郑先生接到通知后,从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取回了自己的别克汽车,而保险公司则将修车费13530元直接支付给了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
经人提醒,郑先生开始核对维修清单,发现原本应该被更换的21个配件,4s店只换了13个,其中涉及冷凝器等主要大件共8个,少更换的配件价值4000余元。
更让郑先生难以接受的是:更换的配件少了三分之一多,但4s店收取的“工时费”却高达7582元,比更换21个配件的工时费还多出了4000余元。
4s店维修工时清单。
4s店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此外,郑先生仔细检查发现,经维修出厂的汽车还存在风机固定不稳、引擎盖撑杆损坏等情况。
车主:
4s店欺诈消费者 要求退一赔三
发现问题后,郑先生及时向人保财险宜宾分公司反映相关情况。经保险公司核查,再次确认了郑先生的车损情况,并于3月18日向郑先生提供了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保险公司定损清单。
“我们的理赔员就车损情况与修理厂一起确认损失,并根据修理厂的相关报价核定损失(更换、维修等)金额。”人保财险宜宾分公司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修理厂必须不折不扣为车主进行保质保量的维修。
一位该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建国汽车宜宾4s店偶尔有维修“扯皮”事件发生,令保险公司非常头疼。“如果只换了6000元配件,却收10000多元配件的价款,这是导致保险公司损失了4000元。”
对此,车主郑先生有不同看法。郑先生认为4s店是对车主进行欺诈,受损的是车主而不是保险公司。“我们花钱买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客户进行足额赔偿(此保险案核定金额13530元),然后才是车主和4s店发生维修合同关系。”
“如果不是保险公司直接把保险赔款支付给修理厂而是支付给客户,我在付给修理厂前肯定会核对。发现有问题就不会付钱。”郑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支付修理费前,至少应该向客户确认车辆维修情况,确认修好了再支付维修价款。
但此纠纷中,人保财险宜宾分公司未经向客户确认,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修车费全额支付给了修理厂。“这操作,要么是保险公司粗枝大叶不负责任,要么是知情而为的‘潜规则’。”郑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不是有修车行业的朋友提醒,4s店“偷梁换柱”的目的就达成了。
郑先生认为,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法律,4s店应该向消费者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惩罚性赔偿规定,以维修金总额三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此事,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售后服务负责人张经理表示,经请示公司领导和法务人员,该公司拒绝就此接受媒体采访,并建议车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不过,张经理称可以继续对涉事车辆进行维修,将没有更换的配件进行更换,或者退还未更换配件的价金。
“我已经不信任建国汽车了,不可能再把汽车送去修。”郑先生表示,建国汽车宜宾别克4s店给他一种“店大欺客”的感觉,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不合理,也不合法,他无法接受。
律师:
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郑先生将车子交给4S店维修,双方建立的是维修服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介入使车主及4S店更明确维修的项目及费用,以便保险公司理赔。
4S店在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调整维修费用13530元的各个组成部分,少维修了多个项目,增加了工时费,在表面上维修费没有变化,但实际上对郑先生来说,4S提供的维修未付违反了约定。4S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明知维修项目及工时费的情况,偷工减料,隐瞒了真实情况,而此时双方的交易已完成,4S店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保险公司本应该直接向郑先生支付理赔款,但实践中通常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给4S店,因而是郑先生可以向4S店主张退一赔三,退还13530元,并要求其赔偿40590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4S店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确认了理赔金额,确立了合同关系和合同内容。车辆在4S店维修后,保险公司已将理赔金额全额支付给4S店,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理赔义务。
4S店维修车辆与车主建立修理合同关系,现4S店未按约进行维修,少更换零件,未及时告知车主,却仍然收取全部理赔费用,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法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车主作为消费者,可主张解除修理合同,依履行情况要求4S店折价退还未更换配件金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弥补损失,并要求4S店按总修理费用的三倍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