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上学还有用吗?你怎么看?
谢邀:
什么话??啥时上学也是有用的!!不上学不识字,没文化干什么都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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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心为径,世上最富有的人不是宝马高楼,妻儿成群,而是一一知识。
今天,就教你这样维权!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区消保委披露了十大投诉维权案例。滨滨这就带你去看看,这些有代表性的“槽点”都是什么~详见?
2017年度十大维权案例
关键词1
集赞≠免费
2017年6月底7月初,滨江区消保委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的群体性投诉,反映某某披萨通过微信平台开展集赞送披萨活动,但消费者按照活动公告的要求按时按约完成集赞任务后到该公司旗下的连锁门店兑现赠品却被门店以活动结束为由拒绝,随即引起群体性投诉,消费者纷纷请求消保委主持公道。
向
左
滑
动
查
看
如
何
维
权
【案例解析】
该案中虽然企业以活动结束为由作解释百般狡辩不愿兑现承诺,但消费者保留了相关的证据截图,使该案在调解中企业无法狡辩,而企业引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商务部《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中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的权利。
处
理
结
果
【处理结果】
区消保委介入后该公司始以赠送成本过高,活动已经结束为由拒绝兑现承诺,后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多名消费者取证,固定了企业曾承诺消费者活动截止在7月22日前收集点赞均可兑现的县官截图证据,以及商家涉嫌“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格式合同条款违规行为后,企业在证据面前做出了让步,同意接受调解并承诺消费者凭借在7月22日前集赞截图证明均可兑现赠品,消费者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相关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也移交属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处置。
关键词2
婚纱照的猫腻
2017年9月21日,消费者洪某向滨江区消保委投诉,7月末在杭州某婚纱摄影花费6000元接受婚纱摄影服务,商家承诺:赠送原片,服务完成后,商家没有提供原片,而是提供了修饰后的照片,消费者不认可,现要求商家提供原片,请求消保委调处。
该案中企业虽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了底片数据,但消保委在调解调查中发现企业只向反映人提供了经过修饰JPE格式的照片数据却保留了拍摄时的RAW格式的底片数据,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的有关规定。
接投诉后滨江区消保委立即联系企业,根据反映人提供的相关宣传截图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企业进行了交涉,企业反馈已提供了JPE格式照片电子数据,但反映人要求企业提供数码相机拍摄的RAW格式原片电子数据,调解后企业与反映人达成和解,企业根据反映人要求给反映人补寄RAW格式原片电子数据光盘,反映人表示满意。
关键词3
付费换新
王先生于2013年初在某电器城花费1440元购买了一款热水器,2017年下半年出现了多次漏水现象,几个月内维修五次仍未修好。王先生与商家沟通,要求其免费更换同款。商家不同意,要求收取一千元折旧费。投诉人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不认可付费换新,向滨江区消保委投诉。
本案中,王先生所购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多次维修仍不能使用,消费者有权退换货。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款热水器的更换责任应由销售者某电器城承担,其为减少自身麻烦,要求消费者自行与厂家沟通,而厂家再三推责,提出各种不当要求,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国家三包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经调查,王先生提供了该款热水器的发票与保修卡,该热水器仍在保修期内(保修期为5年),商家应配合其进行免费换新。经消保委介入,商家反映前期由于厂家要求付费更换,导致王先生的投诉无法顺利处理。经多次沟通后,商家表示由于厂家生产的同型号热水器已断货,可更换其他同等价位的热水器。王先生认可该方案。而后期厂家安装师傅上门安装要收取安装费与材料费,王先生二次投诉要求免除安装费、材料费。经消保委反复协调后,经商家与厂家达成一致,同意免收材料费、安装费。消费者满意。
关键词4
孩子摔伤谁来赔
2017年年初,陈先生带女儿去某游乐购物城三楼蹦床公园游玩,陈先生表示因工作人员看管不当,其女儿在游玩中摔倒,导致腿部骨折。陈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孩子补课费等3万元左右,商家拒绝。陈先生向滨江消保委投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致人伤害应赔偿合理费用;而消费者也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如按照游乐设施规定使用、谨慎保管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等,同时不宜过度维权。
滨江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游乐城负责人调取了陈先生女儿在蹦床公园游玩的视频,并组织了现场调解,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工作人员在陈先生女儿进场游玩时,已告知家长注意事项,并在其女儿游玩时,多次提醒其要按照蹦床使用说明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更换蹦床。由于商家已尽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此次意外事件的所有责任。经多次协商调解,蹦床公园同意赔偿陈先生1.5万元作为补偿。陈先生满意。
关键词5
捆绑销售
消费者孙先生2017年12月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反映在星光大道步行街的某网咖充值200元,实际消费150元,剩余50元该商家要求其做店内消费(用于买饮料等)。孙先生表示不满意,他的需求只是上网,不需要购买饮料。认为商家存在强制捆绑消费,要求合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商家虽然事先告知了消费者这50元是被作为特定消费使用的,表面上已让消费者有了知情权,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与否,但本质上还是存在着捆绑搭售的嫌疑。从消费者的权益出发,消保委支持消费者提出合理的诉求。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刻联系了商家。商家表示事先已告知消费者充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最后自愿选择充卡。商家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不需要做补偿。经消保委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返还5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认可。
关键词6
天价美容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新闻媒体反映,对位于东信大道1035-1至1035-10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某某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出售过期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高额购买服务、商品,涉及金额23万元,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当事人宣称顾客杨某患有皮肤病、妇科病等疾病,并以此提出购买高额的商品服务套餐可以解决上诉病症。然而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为过期和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所提供的服务也仅为按摩,上述商品服务并不能解决上述病症。
该案中当事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存在过期失效、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分别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第(三)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第(七)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
经查证,该案当事人被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2.责令停止销售失效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3.没收商品44盒;4.罚款208266元整,上缴国库。
经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联合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23万余元货款。
关键词7
七日无理由退货
2017年11月6号孙女士通过某微信公众号购买一件衣服,收到货觉得不合适,要求退款,并且商家也已收到货,但商家一直未退款,于是向滨江区消保委发起投诉。
本案中商家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企业应给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退款。
经调查,孙女士于11月10号申请退货退款,货物于11月13号被商家签收,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款,商家表示因货物太多尚未找到投诉人退的商品,导致没及时处理退款。经滨江区消保委协调,商家第一时间找到投诉人退的商品,立刻退款给消费者。
关键词8
共享单车押金
2017年下半年,滨江区消保委陆续接到关于某单车的消费投诉件,反映租车押金退还难,消费投诉件累计达1000余件,大量的消费者申请了某单车199元的押金退还,一直拖着未退还,消费者要求尽快退还押金,希望协助处理。
本案中,对于某单车那边迟迟不肯退还押金给到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接投诉后,区消保委第一时间到某单车所属公司住所地,但发现公司已搬离滨江,经多方电话联系了解到,其经营地分布在湖北和上海,并准备将滨江的公司迁移至湖北。为保护浙江消费者合法权益,滨江区消保委积极联系其公司负责人,要求尽快到区消保委协商消费投诉处置事宜,约谈过程中,企业反映了其实际困难,区消保委明确提出要求,妥善处理好消费投诉,将押金第一时间退还消费者,并依法处理企业注册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问题,最终,企业承诺退还所有押金。历经2个月时间,所有投诉的消费者押金均得到退还,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0余万元,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关键词9
定金和订金
2017年10月,消费者彭某通过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元,按揭订购了一台别克牌汽车,之前商家承诺如选择按揭购买支付一定手续费可享受无息贷款,全额付款则不需要支付手续费。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选择了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但该店还是要求支付手续费用,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被企业拒绝,消费者向消保委请求调解。
本案中,对于别克4S店在格式条款中约定的预付款为订金,而收据中约定为定金,两项证据同一时间点出具,显然企业是在故意加重消费者的义务,规避自己的义务,消费选择付款方式时,应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对于“定金”,《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返还。而对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接投诉后,区消保委第一时间与投诉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原来反映人无法拿出之前企业口头承诺的相关证据,与别克4S店协商中始终处于被动,4S店认为消费者毁约在先拒绝退款,要求投诉人走司法途径拒绝协商。了解情况后,区消保委通过索要反映人提供的订金合同和收款收据等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很快工作人员发现了漏洞,在核查证据时工作人员4S店提供给消费者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五千元,而在合同中却约定了5000元预付款为订金,因消费者签订的订车协议是由经营者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两项内容矛盾,找到问题的关键点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对4S店进行了约谈,分析利害关系,最终企业作了适当的让步与消费者进行了协商解决。
关键词10
分期的陷阱
消费林小姐想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于2017年1月17日,在滨江区星光国际广场看到有商家宣可以“0”学费报名按月付费的英语培训宣传,商家口头承诺在参加学习前提出退学的可以无条件退学,于是林小姐参加了这个培训班。但学习还没开始,林小姐因自身原因不想学了,要求退学售课人员也答应退款,但到现场办理退学时,对方告知要收取5000元的手续费用,消费者不满。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协调处理此事,帮助其全额退还学费。
该案中企业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区消委会介入调查后,与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企业表示自己并没有这样宣传,只是该培训机构与金融机构推出的一项低息贷款学习计划,反映人中途退学的培训机构是不收取任何学费的,但消费者与第三方金融机构签署了贷款协议,因此这5000元是贷款机构收取的违约费用。向反映人了解后得知,反映人并不知情中间有第三方金融机构的存在,一直以为是商家的分期付款培训计划,调解陷入窘境,后根据调查反映人提供了一份与售课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并无发任何收取手续费的问题,于是消保委要求企业提供已经告知反映人分期付费就社会贷款计划的相关告知内容及相关的书面合同,企业无法提供,经过协调后企业免除反映人5000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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