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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公案例选集」“网约车”案例汇编

数据显示2021年2月份,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5.6亿单。巨大的订单量表明“网约车”成为了人们日常出行较为认可的选择,而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也值得我们关注。结合“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系统”对“网约车”进行了类案检索,并进行了几类典型纠纷的案例汇总。

网约车驾驶员在订单内出现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例一 李长龙交通肇事案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2刑终462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要旨

驾驶员出现交通肇事行为并非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网约车驾驶员在未充分观察车后情况,便允许乘客下车,导致车后一名骑电动助力车的路人撞上开启的车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被告人上诉否认明知肇事而逃逸。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案例二 王春波、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通肇事案

法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984刑初97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要旨

约车驾驶员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主观上不会是追求交通事故发生的,一般为过失行为。被告人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乘车人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7,25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和事故的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宜作为认定平台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高志寅、唐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民终5470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要旨

本案的运营商滴滴出行公司是网约车平台,涉案车辆驾驶员是否取得驾驶证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对于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应认定有因果关系。本案涉案车辆非滴滴出行公司自营车辆。

高某某上诉认为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应作为整体,存在挂靠关系,缺乏相应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被采信。唐某某利用从万郡行租赁公司租赁来的车辆通过滴滴出行公司的软件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滴滴出行公司主张其与唐某某之间形成合作关系,更符合客观事实。高某某认为,唐某某与滴滴出行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缺乏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不被采纳。事发后唐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其驾车回家,无搭载乘客也无接单行为,这可以反映本次事故不是在唐某某从事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高某某要求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车辆营运过程中,驾驶员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高某某以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对唐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尽审核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综上,高某某要求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上诉请求。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


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1民终2141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判要旨

网约车平台在获利的同时,同样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义务的履行可从是否履行教育职责、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确定。对于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神州优车公司及李某某分别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其行为均应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依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网约车及其驾驶员李某某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广州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原审法院关于神州优车公司没有履行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及驾驶员合理审查义务,也没有尽到网约车平台的管理教育职责,未尽到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神州优车公司依法应就涉讼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的损失对被告李某某一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宜。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李朋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3民终2038号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要旨

“网约车”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其中顺风车不仅缓解了道路交通压力,同时使个人的车辆开销得到一定补充。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参照相关的行政规章和指导性意见,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行政规制范围内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其目的在于营运,故无论是其车辆还是从业者,都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申请、审核、许可等程序;相比较而言,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亦无须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

关于顺风车驾驶员李某驾车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网约车还是顺风车。本案中李某在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了顺风车,其所发布的路线终点与其所居住区域相近,涉诉事故发生时,李某所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是其在当天的第一次接单,亦未有证据显示李某曾向乘客承诺或收取过超出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结合李某在信息服务平台自注册至今为止接单的次数,应当将李某驾车运送搭乘者的行为界定为顺风车。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对于李某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本案中李某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参考《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拒赔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应当对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曾从事的“快车”接单行为的数量极少,且涉诉事故亦发生在顺风车运行过程之中,“快车单”(网约车经历)的存在涉诉车辆在过去的保险年度内大致从事过四次网约车行为,并不具有长期性,也未曾在网约车行为中出现事故,不足以导致本案形成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及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结论,因此难以成为保险公司减轻理赔责任的基础。

网约车驾驶员无从业资质情况下,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和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宜作为认定平台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规则描述〕

驾驶机动车辆需要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驾驶员通过相应的驾驶技能考试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作为其具备驾驶资格的证明。而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认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技能的标准。故驾驶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宜作为追加平台来承担责任的理由。

【案例】

高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47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网约车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工作中,其是否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无法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本案中,滴滴出行公司系网约车软件平台的运营商。从唐某某向万郡行租赁公司租赁案涉车辆的事实看,案涉车辆非滴滴出行公司自营车辆。高某某上诉认为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之间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挂靠运输关系,缺乏相应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唐某某利用从万郡行租赁公司租赁来的车辆通过滴滴出行公司的软件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输服务,滴滴出行公司主张其与唐某某之间形成合作关系,更符合客观事实。高某某认为,唐某某与滴滴出行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缺乏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事发后唐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其驾车回家,无搭载乘客也无接单行为,这可以反映本次事故不是在唐某某从事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生,高某某要求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车辆营运过程中,驾驶员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高某某以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对唐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尽审核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综上,高某某要求比亚迪租赁公司、万郡行租赁公司、迅途租赁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补充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粤高法发(2018)2号文件第2条规定“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通过该规定,不难发现,滴滴出行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关系理当以约定为准。根据以上两点,可以明显发现,网约车驾驶员系自由注册、自由接单、自由提现,不受平台的管理,平台和驾驶员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务、劳动雇佣关系。

【观点来源】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韩德强主编,《网约车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第186—200页。

警方征集这些人的犯罪线索

关于检举揭发王强和唐胜君(唐老七)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及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专案组对以王强、唐胜君(唐老七)为首的两个盘踞在牙克石市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立案侦查,多名团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依法执行逮捕。经查,以王强和唐胜君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向社会征集王强和唐胜君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并敦促王彬、陶金洗(陶卫东)、唐胜平(唐老三)等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对王强和唐胜君犯罪团伙所欠债务进行登记。登记时,请相关债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债券凭据等到牙克石市迎宾西街北佳商务宾馆一楼进行登记。对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在逃人员下落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奖励,并对提供线索的人员和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窝藏、包庇涉案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70-7376609 ,13074777228.

举报邮箱:nmggat_1223zhaz@126.com

来访、来信地址: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扫黑办、牙克石市公安局扫黑办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专案组

2019年5月7日

主要犯罪嫌疑人信息如下:

包头市公安局扫黑办关于检举、揭发李栗、徐国昌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广大人民群众:

近日,经过包头市公安局扫黑办统一安排部署,重拳出击,连续打掉了多个“沙霸”违法犯罪团伙,抓获了多名违法犯罪分子。

该团伙的活动区域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亚世纪城四期小区、东亚世纪城五期小区、保元上成名府二期小区、东亚世纪城六期小区、中冶世家水晶城小区、中冶世家华庭小区、馥式成双小区、禧瑞都小区、保利拉菲小区、帝景小区、昆河一号小区、华天云居小区,青山区的呼得木林新天地小区、万郡大都城小区,高新区的滨海名都小区、牡丹花园等小区为非作恶,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该团伙成员李栗、徐国昌(绰号:大昌)、薛峰、刘志生(绰号:大六)、姜雪波(别名:姜波)、刘克俭(绰号:老驴)、孔繁林、王刚、张晓东、王怀生(别名:王磊)、李振鹏(绰号:鹏鹏)、郭思佳(绰号:佳佳)已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4月30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国平、黄超、赵振东、赵斌、管凤哲在逃,乔黄飞强戒所在押。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彻底扫除包头市范围内“沙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清已打掉的犯罪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震慑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公开征集各类线索。望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受过“沙霸”等软暴力侵害的被害人、单位和企业,大胆检举揭发如下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其依法惩处:

(一)强行上料、强行装修、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高于市场价格垄断销售沙子、水泥等建筑材料以及强迫他人接受上料、搬运等服务的强买强卖、强迫交易、以及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及幕后组织者、操纵者。

(三)涉嫌内外勾结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保护伞”、“代理人”等。

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报复的,我们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公安机关督促有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尽快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

举报方式:

1、包头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516室)。

2、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包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516室扫黑五组收,邮编:014030

3、举报电话:0472-3619711

联系人:秦警官 13337177333

井警官 18947235711

来源:平安驿站 鹿城警务在线

编辑:董柏杰

校对: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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