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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比亚迪汽车

叉车压死人怎么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2死4伤的严重后果,必须是死刑。

估计被告人律师团很牛X,对这个结果早有预见,故早期采取的策略是拒绝配合,致一重伤无法继续治疗,再通过网络攻关,大量关于重伤者不能继续治疗其家属如何如何惨的文章满天飞,博取舆论同情,逼近临界值时,许以高额赔偿,取得原告谅解!战略完美收官

以上故事纯属猜想,勿对号入座。

玛莎拉蒂案能不能把驾驶员告死刑?

我认为玛莎拉蒂案在案发过程中,同车的其中一人叫肇事司机快走(肇事逃逸)在法庭上的证词很关键,如果说了要司机开车快走,那么肇事逃逸就不会百分百是司机一个人的意愿,是受到了别人的纵容、唆使,从而减轻了肇事司机的责任。如果没有说这句话,那么肇事逃逸的事故责任就该司机一个人承担。还有一点就是司机肇事逃逸时的主观意愿是想逃避酒驾责任,应该意识到酒驾肇事逃逸对社会的危害后果而没有去中止犯罪,但是她没有撞死人的主观故意。所以我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肇事者不赔偿受害者不取得受害方的谅解,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处肇事者死缓,现在肇事方家属和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那么法院依法判处肇事者无期徒刑,我认为是合理的,没有什么可质疑的。

男子被拖欠工资后意图杀害老板9岁儿子未果,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6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加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保护案例提到,一名50岁男子郭某因被拖欠工资,意图杀害老板9岁儿子未果,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男子被拖欠工资杀害老板儿子未果,法院:性质恶劣,判无期徒刑

据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男,50周岁)因被害人王某甲(男,9周岁)的父亲王某乙拖欠其工资心生怨恨,意图杀害王某甲进行报复。

2022年7月7日8时许,郭某某敲门进入王某甲家后,趁王某甲不备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击王某甲颈部一刀、头部数刀。王某甲在反抗过程中上肢多处受伤,后逃至楼下邻居家并被送医救治,郭某某追赶未果,逃离现场。

经鉴定,郭某某的行为造成王某甲颈部开放性损伤、颞骨及顶骨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休克、左手小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右拇指短伸肌腱断裂及右第二掌骨骨折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

郭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工资不还而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颈部、头部数刀,杀人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郭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定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该案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其工资而迁怒于无辜儿童,意图杀死王某甲以泄愤,犯罪动机卑劣;其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要害部位数刀,犯罪情节恶劣,审理法院考虑被告人郭某某杀人未遂,又系自首,判处其无期徒刑,体现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

被害人王某甲案发时年龄尚小,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变得沉默寡言,为帮助其走出受侵害阴影,审理法院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第一时间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和疏导,帮助其驱散内心阴霾,逐步恢复身心健康。数月后,办案法官对王某甲进行跟踪回访,发现王某甲情绪稳定,话多了,脸上也有了笑容。本案的处理和延伸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其他案例一: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男,47周岁)在互联网上注册多个QQ账号并添加未成年女性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谭某某套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后在明知对方未成年甚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编造、散布诋毁名誉的信息相要挟或以金钱引诱等手段与对方见面实施性侵,同时,拍摄裸照和视频胁迫对方此后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

至案发前,谭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奸淫1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10人不满14周岁。其间,谭某某还利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介绍、引诱6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中2人不满14周岁。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14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10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多人,且多次强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介绍、引诱包括2名幼女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故以强奸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谭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其他案例二: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重在教育、感化、挽救

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与被害人于某(男,17周岁)均为高三同班同学。2018年2月2日晚自习课间,杨某与于某在嬉闹时产生矛盾,当日21时30分许,杨某趁学校放学及于某不备,持教室内的椅子砸向于某头部,造成于某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案发时杨某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系即将高考的高三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某平时在校表现和成绩良好,进入高三后,在升学压力下逐渐产生焦虑、烦躁等心理问题但未得到及时疏导,导致本案发生。

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为未成年人,审理法院本着特殊、双向保护原则,着力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根据杨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助力其重返校园,重回人生正轨。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对杨某进行了庭审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提升守法意识,同时鼓励其不要放弃学习,全力备战高考;针对杨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备考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问题,对杨某的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杨某的母亲更多关注杨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杨某以积极方式释放压力、纾解情绪,顺利完成学业。

本案审结后,办案法官对杨某持续跟踪回访、长期关注其学习成长状况。据悉,杨某于当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如今,已顺利毕业,正在备战研究生考试。

其他案例三: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从业禁止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男,37周岁)成立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并在某居民区商服从事中小学辅导教学。

7月6日16时至18时,在该商服3号教室内,张某在为被害人姚某(男,14周岁)进行“一对一”补课期间,强行抚摸姚某背部、腰部、腿部及下体,进行猥亵。同年7月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为未成年学生姚某授课期间,违背姚某意志,强制猥亵姚某,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考虑张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禁止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黑龙江省首例禁止性侵犯罪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案件。

其他案例四: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2020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男,16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拉载被害人荆某某(男,16周岁)、毕某某(女,14周岁)沿某公路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车辆冲出道路与树木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荆某某、毕某某重伤二级,乔某亦受重伤。

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乔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乔某的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刘某某共同赔荆某某经济损失178 960元,共同赔偿毕某某经济损失494057.14元 。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被害人荆某某、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后续治疗费用二人所在家庭已无力负担;而被告人乔某在事故中受重伤,其监护人在医治乔某后已无力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导致本案生效附带民事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鉴于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因本案生活陷入困境,审理法院通过积极协调,为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最大程度帮助二人渡过难关。

其他案例五:运用司法建议制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

2022年7月下旬,被告人常某(男,21周岁)与被害人范某某(女,13周岁)在快手APP平台上结识,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常某得知范某某实际年龄,并与范某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7月31日、8月2日和8月4日,常某先后将范某某带至甲、乙、丙三个宾馆的房间,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8月4日,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常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该案典型意义,被告人常某明知被害人范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的案发地点为三家快捷宾馆,常某带范某某入住宾馆时,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安部“五必须”要求,查验范某某身份、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及与同住人员常某的身份关系,对范某某未尽到相应安全保护义务。

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针对上述问题迅速向属地公安机关制发司法建议,提出涉案宾馆入住登记审核不严、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建议加强监管,全力防范宾馆等住宿场所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

公安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分别对三家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7日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宾馆等住宿场所的监督管理。

其他案例六:在民事审判中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司法保护

2022年3月,原告刘某(女,14周岁)与其同学被告张某某(女,14周岁)因琐事产生口角后,二人相约在学校附近地下停车场见面并协商解决矛盾,后张某某找来本校及附近一所中学的被告高某等10人(均为女生,13或14周岁),双方见面后,张某某等11人采用撕扯头发、衣服以及抓挠、踢踹等方式对刘某进行殴打,现场有两所学校的百余名学生围观,后围观学生将双方拉开。

经鉴定,刘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7月,刘某将张某某等11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11名被告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同时,向刘某真诚道歉。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法院立足审判,延伸职能,在查清事实、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家庭教育指导及法治教育等方面打出一套未成年人保护“组合拳”,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双向、全面保护。

一是准确梳理还原事实。办案法官通过调取、反复查看现场视频,对涉案未成年人入户调查,走访班主任老师了解情况等方式,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基础。

二是积极采取心理疏导帮教措施。审理期间,该院“晓法”暖心疏导服务站及时全程介入,聘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抚平心灵创伤,并对11名被告女生进行矫正辅导,引导其明理向善。

三是积极化解矛盾。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做了大量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11名被告女生及其监护人向原告刘某诚恳道歉,获得谅解。

四是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向11名被告女生的监护人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向辖区中小学生发放《家庭教育指导细则》,督促广大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教育保护好未成年子女。

五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该院多次组织干警面向辖区中小学生开展全面法治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学生专注学习、遵章守纪,共同构建良好学习氛围和校园环境。

其他案例七:成年人恶意殴打未成年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2020年8月23日14时,在某商场一楼淘气堡,原告王某某(女,30周岁)因姚某(男,4周岁)与其女儿抢玩具,掌掴姚某一下,将姚某打倒在地。

姚某的母亲杨某见状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受案,经询问姚某、杨某、王某某和查看现场监控视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事实并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

王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公安机关、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分别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告公安机关对原告王某某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原告所提公安机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典型意义,针对儿童之间在共同玩耍时发生的小摩擦,家长应在正确教育引导的同时,通过与对方家长及时交流沟通等方式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但本案原告王某某在看到女儿与4岁儿童姚某争抢玩具后,不仅没有进行教育引导,反而掌掴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王某某所作行政处罚正确,程序合法。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正是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提供有效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出人民法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鲜明立场。

潇湘晨报综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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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死刑第一人:四死一伤,癌晚期父亲被暴打,从此醉驾入了刑法

孙伟铭呆呆站在被告席上,“判处死刑”四个字,铿锵有力地从审判长嘴里说出来,对他犹如当头一棒。

直到被法警架着往外走,孙伟铭才明白这一切都是真的。

法庭里,受害人家属高呼了两声“立即执行”,孙伟铭的腿已经软了,他的潜意识里还觉得自己只是交通肇事,最多也只会被判7年。

2008年12月14日晚,孙伟铭因为醉酒驾驶,造成了4死1伤的惨剧,让舆论一边倒地认为他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后来的二审却改判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疯狂的别克车

这是一个寻常的日子,参加完宴会的一行五人告别了亲朋好友,坐上同一辆汽车回家。

汽车在成都市成龙路的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绿灯,五个人有说有笑,还准备空了再约一局麻将。

然而,突然对面冲过来一辆黑色的别克汽车,如同起飞的火箭一般直直朝着五人所在的长安奔奔车“飞”了过来。

“咚”的一声巨响,长安奔奔在一瞬间直接被撞飞了起来,离地足足有两三米,随后重重地摔落在地上,一名乘客更是被巨大的冲击力摔出了汽车,砸落在了地上。

别克车还未停止,又连续向后连撞了三辆车才停下。

事故现场一片狼藉,奔奔车在重创之下已经严重变形,其他几辆车横七竖八停在路上,也有不同程度受损,地上全是汽车部件碎片。

消防和救护人员打开奔奔车后,看到车里是大片的血迹,原本有说有笑的一行五人,有4人当场死亡,只有一位女子侥幸保住一命,但也受伤严重。

根据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当时别克车在路上以至少13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高速行驶,并以“S”型路径连续变道,直到撞上了一辆比亚迪汽车。

但别克车并没有停下,反而因此越过双黄线逆向高速行驶,最终撞上了在等红绿灯的奔奔等四辆汽车后才停下。

别克车的司机为什么要这么开车呢?

别克车的司机叫孙伟铭,他瘫坐在拘留室里,头上绑着绷带,对自己造成的事故完全“断片”。

此时已经是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但孙伟铭身上还有浓烈的酒味。事实上,他正是因为醉酒后驾车才导致了这4死1伤的惨剧,事故后测量的血液内酒精浓度达到135.8mg/100ml。

孙伟铭只记得自己昨天参加了家里长辈的寿宴,一向自诩酒量好的自己喝了大量的白酒,宴会结束后他觉得自己“一点事儿没有”,坚持自己开车回家。

刚开车上路的时候,孙伟铭的酒劲还没上来,到了后来,他的意识已经完全被酒精支配,大脑完全不清晰,却还在路上高速行驶,直至造成了惨剧。

由于孙伟铭对昨天的事情没有印象,交警也怕吓到孙伟铭,所以只说他造成了交通事故。

同拘留室的人得知了孙伟铭的事情,也安慰他说就是交通肇事,顶多判个七年。

然而,身处拘留室的孙伟铭又怎么知道,此刻外面的舆论早已哗然,一时间“疯狂的别克车”成了全国范围内都在热议的事情。

大多数人认为,孙伟铭醉驾,而且连驾驶证都没有,还造成了这样的惨烈事故,不严惩怎么行?

是救赎者也是受害者

2009年7月23日,孙伟铭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远远超出了孙伟铭的预料,他并没有从法官口中听到他所认为的交通肇事罪。法规给他定下的,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表示,孙伟铭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要被判处死刑。

听到判决的孙伟铭先是惊愕,接着十分害怕。但观众席上的受害者家属拍手称快,还大声喊着“立即执行”。

孙伟铭的醉驾所造成的后果确实是十分严重的。

奔奔车上的5人,当场死亡的是两对夫妻,家里各有一个孩子,他们出事的时候,两个男孩都才大学毕业,却都在一瞬间成了孤儿。

5人中死里逃生的代女士,因为头部严重的创伤,造成了失忆,连自己的儿子都不再认得,还以为儿子是自己的哥哥。

车祸还造成了代女士小腿17处骨折,体内留下了许多碎骨和十几枚钢钉。她的腿无法弯曲,膝关节损伤程度超过50%,已经成了残疾,此后用了很长的时间做康复训练。

但在拘留室里的孙伟铭显然对自己造成的后果一无所知,他给受害者家属写了忏悔信,想获得他们的谅解。

只是他信中的一句话反而让家属们火冒三丈,孙伟铭在信的开头写道:“我可能要面临7年的牢狱之灾”。

因此,当孙伟铭的父亲孙林第一次出现在受害者家属面前时,代女士的丈夫韩先生直接冲上去给了孙林一巴掌,他们心中的愤恨难以平息,只能宣泄在这个可怜的父亲身上。

为了讨要说法,受害者的家属们还联合起来,拉了80个棚子把警局堵住了,警方为了维持秩序,只能里三圈外三圈的站好人保护警局。

更让受害者家属们无法接受的是,酿成大祸的孙家,都没有第一时间出来垫付医药费。

最终,受害者家属直接给法院写了一封要求严惩孙伟铭的请求书,他们完全无法谅解孙伟铭。

判决结果出来后,法院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人认可这份判决,觉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孙伟铭却还是很懵,他不明白怎么会是这样的结果。

按照他的分析,他不存在要害死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他顶多是过失导致的事故,这样的话只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怎么会触犯到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为此,孙伟铭依法提起了上诉。

在等待上诉期间,孙伟铭的父亲孙林逐渐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之中。

媒体报道出来一张照片,里面的人就是孙林,这个瘦小的老人,面容憔悴,站在公交车上竟然睡着了。

孙林之所以会如此疲惫,是因为他在为儿子孙伟铭赎罪,他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筹集赔偿金,以此来获得受害者家属们的谅解。

最初,赔偿金额被定在了180万,但这笔金额在孙家看来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孙伟铭的职业是一名销售经理,他出身普通家庭,因此在工作上十分努力,一周工作超过七十小时,靠着自己不懈的努力才在成都按揭买了一套房。

尽管如此,他身上几乎没有积蓄,案发的时候警察只在他身上找到了一百二十块钱现金。

孙林则患有膀胱癌,治病花光了他的全部积蓄,如今他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要为自己的儿子倾尽所有。

卖掉孙伟铭和自己的房子,变卖了家里所有能换钱的东西,之后到处找人借钱,孙林为了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奉献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一位身患重病的父亲,一位最为普通的父亲,为了儿子付出了大半生,付出了自己的所有。

在媒体报道出来之后,公众开始了解到孙家的困难,受害者家属们也被这位令人尊敬的父亲所打动,最终协商决定将赔偿款降低到了100万元。

打了孙林一巴掌的韩先生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孙林其实也是这件事的受害者。

后来,又有人站出来表示,孙伟铭骨子里并不是坏人。

这是一名受到孙伟铭资助的学生,孙伟铭每个月都会资助她一百元钱,为困难到几乎无法读书的她点亮了一盏明灯。

此外,还有五名执业律师联名写了申请书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刀下留人”。

这时候,孙伟铭案还是公众议论的焦点,但人们更多的是对孙林的同情,是对孙伟铭醉驾行为到底该不该判死刑的思考。

其实,在醉驾还没有上升为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时,像孙伟铭一样的人并不在少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现在人们牢记于心的事情,但在2008年,“孙伟铭们”却对此毫不在意。

就连受害者的家属中都有人表示,自己也曾有过酒后开车的经历,只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但谁又能保证自己不是下一个孙伟铭呢?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因为醉酒驾驶而在我国首次被判死刑的“醉驾死刑第一人”孙伟铭到底该不该死,自然成了人们争论不休的事情。

“醉驾死刑第一人”的结局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内,关于孙伟铭的二审判决公布了: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法庭之上,孙伟铭申请了两分钟时间,声泪俱下地向所有受害者家属们表达了最为真挚的道歉。

遗憾的是,孙林错过了这场决定孙伟铭命运的庭审,因为此时他正在医院接受膀胱癌的手术,无法亲临现场。

“我对不起你们!”这是孙伟铭留给受害者家属们的最后一句话,随后他被押回了羁押室。

尽管部分家属心中仍有想法,但这样的判决也获得了多数家属的认可,可以告慰亡者的在天之灵了。

韩先生表示,自己仍然十分同情孙家,认为留孙伟铭一命,可以让他在父亲的病榻前尽尽孝心。

一段时间之后,受害者家属们陆续收到了赔偿款,去世的两对夫妇家属获赔36万,代女士获赔28万。

对于受害者家属们而言,逝者已矣,本案也有了一个结果,他们可以重新开始面对生活了。

孙伟铭案二审宣判两个月后,孙林因为癌症,在病床上去世了。

这位令人同情的老父亲,没能再见到儿子一面,儿子孙伟铭也没能在他身边尽到自己的孝心,这成了这对父子最大的遗憾。

孙伟铭表示,感谢能留自己一命,自己的余生都会用来赎罪。

孙伟铭,因为自己狂妄自大的侥幸心理,明知道自己醉驾后已不具备开车的能力,还强行驾驶汽车,最终导致4死1伤的惨剧,毁坏了包括自己家庭在内的四个家庭,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但孙伟铭案带给了法学界很多的思考,也助推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更新完善。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危险驾驶罪写在了法条中,也算是给孙伟铭案中的争议点一个明确的答案。

过去,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在很多人看来只不过是交通肇事,就算判刑也判不了几年,心中对法律的遵从度并不高,醉酒驾车的事情屡见不鲜。

但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况就认定为了危险驾驶罪,这就给了那些心存侥幸之人很大的震慑作用。

如果说以前醉酒驾驶是心存侥幸,那么现在还醉驾,就是知法犯法了,受到法律的惩处也是理所当然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因为一时的痛快,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希望所有人都能够以孙伟铭为戒。

(图片及故事素材均来源于互联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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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1.新华社发布于2015年6月18日发表的“重访‘醉驾入刑第一人’孙伟铭”的报道

2.长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的“警惕!醉驾正式成为中国第一大罪,代价惊人!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的报道

协查通报!这辆比亚迪L3银灰色轿车涉嫌致人死亡,提供线索者有奖

协查通报

2019年1月2日5时46分许,岳阳大道与得胜南路交叉路口北侧待驶区内发生一起致一年轻男子死亡的案件。经调查,嫌疑车辆为一辆比亚迪牌L3型银灰色小型轿车,现面向社会征集相关线索。知情者请与交警南湖大队联系,对提供有价值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同时敦促肇事者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电话: 冯警官18598901380

杜警官18598901379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月18日

嫌疑车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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